社会保险参保须知11p.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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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参保须知11p
社会保险参保须知
社会保险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五项。
《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明确规定,符合征缴范围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省人民政府规定的费基、费率,以法定货币形式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一、社会保险费的征缴范围
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范围:
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包括外国企业的分支机构,下同)及其职工,城镇集体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编制外聘用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
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范围:
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及其职工,城镇集体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
失业保险费征缴范围:
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及其职工,城镇集体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国家机关及其编制外聘用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
工伤保险费征缴范围:
各类企业,未依照或者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
生育保险费征缴范围:
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自收自支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
二、缴费基数
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又称社会保险费费基,它是计算用人单位和参保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数额的基础数据。
缴费基数的高低决定缴费额的多少,影响参保职工社会保险待遇的高低,缴费基数高社会保险待遇就高,反之就低。
(一)缴费基数申报
1、新增人员缴费基数申报:
参保单位为新参加工作(包括职工流动到新单位)的人员办理参保手续的,以其起薪之月的工资收入申报缴费基数。
2、参保人员缴费基数年度申报:
每年4至6月参保单位根据社保经办机构提供的表式及报盘格式,申报职工上一自然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月平均工资收入。
社保机构审核并按上下限标准核定后,作为本年7月至次年6月的参保人员的缴费基数。
逾期未申报的,从7月1日开始社保经办机构按上月缴费基数的110%递增。
(二)缴费基数核定
按照每年省统一公布的社会保险费征缴上下限的基准数,参保人员工资收入超过基准数300%以上部分,不作为用人单位和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基数,也不作为计发社会保险待遇的基数;参保人员工资收入低于基准数60%的,按照基准数的60%确定缴费基数;参保人员工资收入在上下限范围内的,按照实际工资收入确定缴费基数。
2012年7月1日至2013年6月30日期间,市区参保人员个人月缴费工资基数的下限,按2009年、2010年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1910元)确定。
参保人员个人月缴费工资基数的上限为2011年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11497元)。
三、缴费费率
1、基本养老保险
按照苏政发[2010]85号和徐政发[2002]23号文件规定:
单位缴费费率为20.5%;职工个人缴费费率为8%。
2、基本医疗保险
按照徐政发[2011]12号文件规定,单位缴费费率为9%、职工个人缴费费率为2%。
3、失业保险
根据苏劳[1998]69号苏财社[1998]60号文件规定,单位缴费费率为2%、职工个人缴费费率为1%。
4、工伤保险
徐政办发【2010】252号文件规定:
根据参保单位行业风险等级确定,单位缴费费率在0.5%--2.2%之间。
5、生育保险
徐政发[2002]104号文件规定:
单位缴费费率为0.6%。
四、缴费金额
1、基本养老保险费
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单位缴费金额为职工缴费基数之和的20.5%,职工个人缴费金额为职工缴费基数的8%,由单位从职工工资中代扣代缴。
社保经办机构统一按28.5%比例结算。
2、基本医疗保险费
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单位缴费金额为职工缴费基数之和的9%,职工个人缴费金额为职工缴费基数的2%,由单位从职工工资中代扣代缴。
社保经办机构统一按11%比例结算。
大病医疗救助费和补充医疗保险费:
按照徐政办发[2009]124号文件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必须同时参加大病医疗救助和补充医疗保险。
大病医疗救助费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100元,单位和个人各缴纳50元。
补充医疗保险费缴费标准为每人每月1元,全年12元,由个人缴纳。
以上两项共计112元,其中:
个人缴纳部分62元,每年一月份从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中扣除。
3、失业保险费
失业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单位缴费金额为职工缴费基数之和的2%,职工个人缴费金额为职工缴费基数的1%,由单位从职工工资中代扣代缴。
社保经办机构统一按3%比例结算。
4、工伤保险费
工伤保险费由单位缴纳,职工个人不需缴纳。
根据参保单位的行业风险等级,区分不同费率。
我市目前确定的费率为0.5%-2.2%之间。
单位缴费金额为职工缴费基数之和的0.5%-2.2%。
5、生育保险费
生育保险费由单位缴纳,职工个人不需缴纳。
单位缴费金额为职工缴费基数总数的0.6%。
五、缴费方式
参保单位应于每月6日至27日向社保经办机构申报人员增减变动情况,社保经办机构次月1日至5日依据上月底单位人员变动情况核定当月单位和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参保单位每月6至25日向地税部门申请缴纳社会保险费。
逾期未缴纳的,从次月1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六、个人账户
1、养老保险
缴费基数的8%计入个人账户。
2、医疗保险
年龄段
划账户比例
假设工资基数为2000元
划账户金额
35岁及以下
2.5%
2000
50
36至45岁
2.8%
2000
56
46岁及以上
3.7%
2000
74
退休(70岁以下)
5%
2000
100
70岁及以上(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老工人)
6%
2000
120
七、社会保险费统一征缴业务经办流程
(一)参保登记
用人单位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或成立之日起30日内,应向社会保险经办部门申请办理社保登记。
1、所需材料(提供原件及复印件)
(一)企业
(1)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批准成立证件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
(2)地税税务登记证(副本)
(3)组织机构代码证
(4)劳动备案花名册或劳动合同书。
(二)机关事业
(1)机关或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
(2)组织机构代码证
(3)人员编制手册或批准入编文件等资料。
2、办理程序
用人单位填写《徐州市参加社会保险登记表》→每月6—27日社保经办机构审核办理单位参保登记→向用人单位核发《社会保险登记证》正、副本→单位同时申报办理职工参保手续。
(二)变更登记
参保单位如发生单位名称、法人、地址、单位类型、经济类型、组织机构代码、隶属关系、开户行及帐号等信息变更,及撤销、解散、合并、分立等情况时,应自批准变更之日起30日内办理变更登记。
1、所需材料(提供原件及复印件)
(1)营业执照原件、复印件或上级主管部门相关文件及复印件。
(2)批准合并或分立的双方的协议书。
(3)单位地址变动、迁移证明等。
(4)工商变更登记表和工商执照或者有关机关批准或宣布变更证明。
2、办理程序
(1)用人单位基本信息发生变更
用人单位填写《社会保险变更登记表》——社保经办机构审核办理变更登记——原证收回,核发新的《社会保险登记证》。
(2)用人单位分立、合并
用人单位填写《参保单位分立、分流申请表》或《参保单位合并申请表》,新单位同时填写《徐州市社会保险登记表》——社保机构审核——原证收回,核发新的《社会保险登记证》。
(三)注销登记
当参保单位发生解散、破产、撤销、合并以及其他依法终止社会保险缴费义务情形时,应在30日内办理注销登记。
1、所需材料(提供原件及复印件)
(1)注销社会保险登记申请书;
(2)法律文书或其他有关注销文件;
(3)社会保险登记证
2、办理程序
用人单位缴清社会保险费本金及滞纳金,妥善安置好单位职工(包括退休人员)——社保中心审核办理注销登记——收回《社会保险登记证》。
(四)单位人员增减变动
1、初次参保
(1)所需材料(提供原件及复印件)
①有效劳动(人事)关系证明:
如劳动备案花名册或劳动合同书、聘用干部表、录用干部表、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编制手册或干部调动介绍信等。
②新参保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同底一寸照片四张。
(2)办理程序
单位填写《徐州市社会保险参保(续保)登记表》、《徐州市社会保险参保人员险种变动、增加(减少)花名册》——社保经办机构办理人员新增参保手续——核发《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医保证历卡。
(3)其他特殊人员新增
①六级以上伤残军人即伤残军人
携带伤残军人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填写《徐州市社会保险参保人员险种变动、增加(减少)花名册》。
②突出贡献人员、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
单位填写《徐州市有突出贡献人员医疗补贴申请表》(表一)和《徐州市享受劳模待遇人员汇总表》(表二),带齐相相关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到社保机构办理审批手续。
其中劳动模范及先进工作者的审批,需要到市总工会经济技术部门进行审核,经市总工会盖章确认。
③离休干部遗属
单位携带我市行政事业单位和企业单位离休干部证书,离休遗属证书,街道办事处开具的离休遗属无业证明,填写《徐州市社会保险参保人员险种变动、增加(减少)花名册》。
2、个体参保转移至单位参保
(1)所需材料(提供原件及复印件)
①有效劳动(人事)关系证明:
如劳动备案花名册或劳动合同书、聘用干部表、录用干部表、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编制手册或干部调动介绍信等;
②职工身份证复印件;
③《职工养老保险手册》。
(2)办理程序
单位填写《徐州市社会保险参保人员险种变动、增加(减少)花名册》——社保经办机构办理个体转入单位参保手续。
3、市区统筹范围内单位间保险关系转移
(1)所需材料(提供原件及复印件)
①转入单位有效劳动(人事)关系证明:
如劳动备案花名册或劳动合同书、聘用干部表、录用干部表、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编制手册或干部调动介绍信等;
②职工身份证复印件;
③《职工养老保险手册》。
(2)办理程序
单位填写《徐州市市区社会保险关系转移表》——社保经办机构办理转移手续。
4、参保人员停保
(1)解除劳动关系
①所需材料(提供原件及复印件)
单位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文件。
②办理程序
单位填写《徐州市社会保险参保人员险种变动、增加(减少)花名册》——社保经办机构办理人员停保手续
(2)退休待批
单位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由于资料不全等原因退休审批手续尚未办结,参保单位为避免下月再次产生应缴费用,可以申请办理停止缴纳养老、工伤、生育、失业四项保险(医疗保险不允许停止缴纳)。
由参保单位提出书面申请,附相关证明材料,填写《徐州市社会保险参保人员险种变动、增加(减少)花名册》,办理停保手续。
(3)死亡待批
参保人员死亡后,因当月医疗保险费不到帐、材料不齐全等原因无法办理退保手续时,由参保单位提出书面申请,附死亡证明等相关材料,填写《徐州市社会保险参保人员险种变动、增加(减少)花名册》,办理停保手续。
5、参保人员退保
参保人员死亡或出国定居应办理退保。
①所需材料(提供原件及复印件)
死亡:
死亡证明。
出国定居:
出国定居证明、公安部门开具的注销户口证明
②办理程序
单位填写《徐州市社会保险参保人员险种变动、增加(减少)花名册》——社保经办机构办理人员退保手续
(五)参保人员基本信息变更
参保人员如果姓名、身份证号码、性别、等基本信息发生变更或原登记有误,需要及时变更修改。
①所需材料(提供原件及复印件)
在职人员:
身份证或户口本、派出所变更证明、单位证明等;
退休人员:
身份证或户口本、社区或单位出具的《退休人员基本信息更改证明》、派出所变更证明等。
②办理程序
填写《人员基本信息变更表》——社保经办机构办理人员基本信息变更——关键信息业务需复核
(六)退费
参保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或死亡后的缴费。
①所需材料(提供原件及复印件)
退休退费:
养老保险处审核通过的退休审批表;
死亡退费:
死亡证明。
②办理程序
单位填写《徐州市社会保险退费申请表》——社保经办机构办理人员退费——业务复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