守合同重信用单位合同管理规范化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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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合同重信用单位合同管理规范化制度

守合同重信用单位合同管理规范化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依法经营管理,规范市场竞争行为,树立依法为本,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安徽省合同监督条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规定,特制定《守合同重信用单位合同管理规范化制度》。

企业对外签订的各类合同一律适用本制度。

  第二条 合同管理的总目标:

机构网络化,制度系列化,行为规范化、经营管理和合同管理一体化。

 第三条 合同管理是企业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搞好合同管理,对于公司经济活动的开展和经济利益的维护,都有积极的作用。

各级部门经理、法人委托人以及其他有关人员,都必须严格遵守,切实执行本制度。

各有关部门必须互相配合,共同努力,做好以“守合同重信用”为核心的合同管理工作。

 

第二章   合同的签订制度

第四条 签订合同,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有关规定。

  第五条 对外签订合同,除法定代表人外,必须是持有法人委托书的法人委托人。

法人委托人必须对本企业负责,对本职工作负责,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签约权。

超越代理权限和非法委托人均无对外签约权。

 第六条 建立合同信用评价体系,签约人在签订合同之前,必须认真了解对方当事人的资信情况。

包括:

签约方是否具有法人资格、有无经营权、有无履约能力及其信用情况;坚持对合作伙伴资信调查制度,着重了解对方企业(单位)年检等级,守重等级,合同信用、税务信用、质量信用,收发货(款)情况,进行企业信用综合评估,减少交易风险,防止上当受骗,防止签订无效合同,确保所签合同有效、有利。

 第七条 签订合同,必须贯彻“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等价有偿”的原则和效益原则。

 第八条 签订合同,如涉及公司内部其他单位的,应事先在内部进行协商,相互协调,然后签约。

 第九条 合同除即时清结者,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应当采用国家和省制定的示范文本,企业确实需要可以参照示范文本制定合同文本,但不得含有损害当事人利益的格式条款,对企业单位自制的合同文本必须认真审查,防止“霸王条款”以及“合同陷阱”。

 第十条 合同对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规定必须明确、具体,文字表达要清楚、准确。

对方在合同中每一项应负担的义务均应与违约责任相对应。

 合同内容应审查的主要问题是:

1、部首部分,注意写明双方的全称、签约时间和签约地点。

2、正文部分,注意:

产品名称应具体写明牌号、商标、生产厂家、型号、规格、等级、花色、是否成套产品等;技术质量要求要明确、具体;数量要明确计量单位、计量方法、正负尾差、合理称差及自然损耗率等;运输方式及运费负责应具体明确;交(提)货期限、地点及验收方法应明确;价金必须执行现行的国家定价或国家指导价、市场调节价;违约责任有法定违约金的按规定写明,法律没规定或规定不具体的,应具体写明约定的违约金数额、比例及计算方法。

 3、结尾部分双方都必须使用合格的印章——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不得使用财务章、部门章或业务章等不合格印章,注明合同有效期限。

  第十一条 签订合同,除合同履行地在我方住所所在地外,签约时应力争协议合同由我方所在人民法院管辖或选择——仲裁机构仲裁。

第十二条 签订合同应以现货为主,并坚持以销定进原则;付款尽可能采用托收承付,签订合同应以现款为主,不准赊销;确需赊销或代销的,由公司负责人审批。

 第十三条 任何人对外签订合同,都必须以维护本公司合法权益和提高经济效益为宗旨,决不允许在签订合同时假公济私、损公肥私、谋取私利,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章   合同的评审与批准制度

第十四条 合同正式签订前,必须按规定上报领导审查批准后,方能正式签订。

 第十五条 合同审批权限如下:

1、下属公司、企业对外签订的合同,除按规定须上报公司审查批准者外,由公司、企业领导审批。

2、下列合同由总经理或其授权人审批:

标的超过万元的;

预付定金或预付货款超过万元的;

联营、合资、合作合同;

重大涉外合同。

3、下列合同由董事长审批:

标的超过万元的;

投资万元以上的联营、合资、合作、涉外合同。

4、标的超过公司资产以上的合同由董事会审批。

5、法律部负责对下列合同进行审查:

董事会、总经理委托审查的合同;内容复杂、较难掌握,各企业要求提供法律帮助的合同。

法律部主要负责审查合同条款、内容的合法性、严密性、可行性,提出意见供决策部门参考。

第十六条 合同评审的要点是:

1、合同的合法性。

包括:

当事人有无签订、履行该合同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合同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政策和本《制度》规定;权利、义务是否平等;订约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2、合同的严密性。

包括:

合同应具备的条款是否齐全;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是否具体、明确;文字表述是否确切无误。

  3、合同的真实性。

包括对方履行合同的意愿是否诚恳,意思表示是否真实、一致。

4、合同的可行性。

包括:

当事人双方特别是对方是否具备履行合同的能力、条件;预计取得的经济效益和可能承担的风险;合同非正常履行时可能受到的经济损失。

第十七条 根据法律规定或实际需要,合同还应当或可以呈报上级主管机关批准、备案。

第十八条 合同的审批程序如下:

1、申报。

各企业的法人委托人在授权范围内对外签订合同,应事先填写“合同签订申报表”(一式二份),报本公司的领导审查批准。

(凡先经领导口头同意签约的,签约后需补办手续)。

需报总经理、董事长审批的,应由该企业领导签署意见,随合同初稿及有关资料、附件等,一并上报。

2、审核。

对送审的合同,应按本《制度》规定的审批权限,由主管人员或有关人员认真审阅,必要时可进行调查研究,最后作出:

批准、不批准;通知申报单位补报材料或进一步谈判(应提出谈判的具体要求和注意事项)。

主管人员在“申报表”上批写意见后,“申报表”一份及合同初稿留底,另一份“申报表”连同其他材料发还申报单位,由承办人按批准的意见办理。

上述审批程序一般为1至2天,特殊情况,经批准或授权的可不受审批程序的约束。

 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制度

第十九条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

一切与合同有关的部门、人员都必须本着“守合同、重信用”的原则,严格执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确保合同的实际履行和全面履行。

第二十条 合同履行完毕的标准,应以合同条款或法律规定为准。

没有合同条款或法律规定的,一般应以物资交清,工程竣工并验收合格、价款结清、无遗留交涉手续为准。

 第二十一条 各企业领导及签约人应随时了解、掌握合同的履行情况,发现对方无法履行合同义务时应当及时提出先履行,同时履行和不安抗辩权以及保全措施。

 第五章   合同的变更、解除制度

  第二十二条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遇到困难,各企业首先应尽一切努力克服困难,尽力保障合同的履行。

如实际履行或适当履行确有不可克服的困难而需要变更、解除合同时,应在法律规定或合理期限内与对方当事人进行协商。

  第二十三条 对方当事人提出变更、解除合同的,应从维护本企业合法权益出发,从严控制。

第二十四条 变更、解除合同,必须符合《合同法》的规定,并应在公司内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五条 变更、解除合同的手续,应按审批权限和程序执行。

经上报主管机关批准备案的合同,在达成变更、解除协议前,应报原机关批准。

 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合同,在达成变更、解除协议后,必须报公证机关重新公证,才具有法律效力。

 第二十六条 变更、解除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包括当事人双方的信件、函电、电传等),口头形式一律无效。

 第二十七条 变更、解除合同的协议在未达成或未批准之前,原合同仍有效,仍应履行。

但特殊情况经双方一致同意的例外。

 第二十八条 因变更、解除合同而使当事人的利益遭受损失的,除法律允许免责的以外,均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并在变更、解除合同的协议书中明确规定。

 第二十九条 以变更、解除合同为名,行以权谋私、假公济私之实,损公肥私的,一经发现,公司追究其经济责任。

 第六章   合同纠纷的处理制度

第三十条 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与对方当事人发生纠纷的,应按《合同法》等有关法规和本《制度》规定妥善处理。

第三十一条 合同纠纷由签约企业负责处理。

涉及内部几个企业或几个部门的,可以协商或由公司确定一个企业为主负责处理。

签约人对纠纷的处理必须具体负责到底。

第三十二条 处理合同纠纷的原则是:

1、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法律未规定的,以国家政策或合同条款为准。

2、首先以双方协商解决为基本办法。

纠纷发生后,应及时与对方当事人友好协商,在既维护本企业合法权益,又不侵犯对方合法权益的基础上,互谅互让,达成协议,解决纠纷。

3、因对方责任引起的纠纷,应坚持原则,保障我方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因我方责任引起的纠纷,应尊重对方的合法权益,主动承担责任,并尽量采取补救措施,减少我方损失;因双方责任引起的纠纷,应实事求是,分清主次,合情合理解决。

第三十三条 各企业在处理纠纷时,应加强联系,及时通气,积极主动地做好应做的工作,不互相推委、指责、埋怨、统一意见,统一行动,一致对外。

第三十四条 法律部处理合同纠纷的范围是:

1、董事会、总经理交办的;

2、经各有企业处理解决不了的;

3、其他应由法律部处理的。

第三十五条 提请处理合同纠纷的程序是:

1、承办人填写“对外合同纠纷申报表”,按本《制度》的规定报批。

2、审批单位可依据情况,在1天内作出由上报单位负责处理;由法律部负责处理。

3、法律部对经协商仍无法解决或认为有必要的合同纠纷,经主管领导同意,可提交上级主管机关、仲裁部门或人民法院依法处理。

第三十六条 合同纠纷的提出,加上由我方与对方当事人协商处理纠纷的时间,应在法律规定的时效内进行,并必须考虑有申请仲裁或诉讼的足够时间。

第三十七条 凡由法律部处理的合同纠纷,有关企业必须主动提供下列证据材料(原件或影印件):

1、合同的文本(包括变更、解除合同的协议)以及与合同有关的附件、文书、电报、图表邮件、传真等;

  2、送货、提货、托运、验收、发票等有关凭证;

  3、货款的承付、托收凭证,有关财务帐目;

4、产品的质量标准、样品或鉴定报告;

5、有关违约的证据材料;

6、其他与处理纠纷有关的材料。

第三十八条 对于合同纠纷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应签订书面协议,由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双方法人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第三十九条各企业对双方已经签署的解决合同纠纷的协议书,上级主管机关或仲裁机关的调解书、仲裁书,在正式生效后,应复印若干份,分别送与该纠纷处理及履行有关的部门收执,各部门应由专人负责该文书的履行。

对于对方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届满时没有执行上述文书中有关规定的,承办人应及时向主管领导和法律部汇报。

第四十条 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仲裁决定书或判决书的,由法律部配合各单位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第四十一条 在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执行书之前,有关单位应认真检查对方的执行情况,防止差错。

执行中若达成和解协议的,应制作协议书并按协议书规定办理。

第四十二条 合同纠纷处理或执行完毕的,应及时通知有关单位,并将有关资料汇总、归档,以备查考。

第七章   合同的管理制度

第四十三条 设立合同管理领导小组(委员会)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组织有关人员的学习和培训。

二、制定合同管理章程、制度。

并贯彻实施。

三、负责各类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转让和终止,并审核企业对外签订的重大合同。

四、审查合同,建立合同台帐和档案,管理合同文本、合同专用章、《授权委托书》,进行合同统计,做出统计分析。

五、决定合同评估、评审、审批、登记、备案、咨询事宜;决定格式合同制作、合同鉴证、合同催告、合同撤销事宜;决定合同担保及抵押等事宜。

六、协调单位内部和外部合同关系,解决合同问题和处理合同纠纷。

七、领导开展“守合同重信用”活动。

八、开展合同调研活动。

第四十四条 合同管理员及其职责

一、合同管理员应具有一定的文化水平和语言文字能力,具有相应的合同法律、法规知识,懂业务,懂管理,工作认真细致。

二、合同管理员除搞好自身的学习外,应对相关业务人员进行合同知识培训,实行持证上岗制度。

三、参与合同的会商、评审。

根据委托订立合同,进行变更和解除。

四、检查合同的订立与履行,办理合同公证,办理抵押物登记等。

五、管理合同文本、合同专用章和法人授权委托书并按规定使用。

登记台帐,填报统计报表,建立合同档案。

登记、保管与合同有关的文字、单证材料。

六、清理债务,追讨欠款,参与仲裁、诉讼活动。

七、合同管理员调岗,应认真办理档案、资料移交等手续,经领导同意后离任。

第四十五条 本公司对合同实行分级管理、专业归口制度,法人委托书制度,合同专用章制度及基础管理制度。

 第四十六条 法人委托制度。

法人委托人的主要职责是:

1、在授权范围内负责谈判、签订合同,既不能违章越权,也不能消极推诿;

2、对所签订合同的合法性、完整性和可行性负责;

3、对须报请上级领导审批的合同,办理申报手续,提出本人意见并对本人意见负责;

4、对所签合同的全面履行具体负责,履行中发现问题应立即上报、并积极想办法解决,对发生的合同纠纷负责处理好或协助有关部门处理好;

5、负责保管好本人所签合同的一切资料;合同履行完毕后应立即将资料上交归档。

第四十七条 凡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发给法人委托证书:

1、品格思想好。

能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政策,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能拒腐蚀,不贪污受贿,不假公济私、损公肥私。

2、业务工作好。

熟悉本职工作,能够良好地完成本人业务工作,并以公司利益为重,择优签约,严格履约,节约资金,增加收益,取得一定成绩,无遗留问题。

3、法律意识强。

对《合同法》等经济法规认真学习,初步掌握并能运用有关法规。

第四十八条 公司根据各部门和下属公司、企业的实际情况,决定法人委托人的设置及数额,具体人选由各单位确定,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才能取得法人委托书,委托人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进行有效代理。

第四十九条 法人委托证书应妥善保管,防止遗失。

一般实行一事一委托,不准将法人委托证书转借他人或用作其他证明,否则,要追究相应的责任。

第五十条 合同专用章制度。

公司及下属企业对外签订合同所加盖的印章,除各企业的公章外,一律使用公司统一编号的合同专用章,其他印章一律不准代替使用。

否则,财务部门有权拒绝办理结算手续,由此所引起的责任由有关人员承担,还可以予以处罚。

  第五十一条合同专用章由有关公司统一刻制、编号和颁发;严禁任何人私自刻制、使用。

  第五十二条合同专用章应严格按照授权的范围使用,不准混用、代用或借用。

  第五十三条合同专用章应妥善保管,若有遗失,除立即登报声明作废外,还要追究有关人员的经济责任和行政责任。

  第五十四条 合同档案管理制度

1、合同档案的管理,应做到规范化、科学化、统一化。

2、建立合同档案。

每一份合同都必须有一个编号,不得重复或遗漏。

每一份合同包括合同正本、副本及附件,合同文本的签收记录,合同分批履行的情况记录,变更、解除合同的协议(包括文书、电传等),均应妥善保管。

3、合同档案还应当包括:

合同台帐;合同文本;合同专用章使用登记;授权委托登记;合同学习、培训情况;帮扶情况记录;重合同守信用情况记录;合同纠纷卷宗材料等。

4、合同档案可实行微机管理,但必须具有机读和文字记载相结合。

5、合同档案应装订成册,实行一份一档,由专人管理备查。

6、查阅合同档案需经过批准并进行登记。

第五十五条 合同台帐制度

1、合同台帐包括合同登记台帐、合同检查台帐、合同统计台帐、合同法律法规学习与培训台帐、合同专用章使用登记台帐、合同文本领用登记台帐、《授权委托书》使用登记台帐。

2、建立合同台帐,旨在通过合同管理,管理本单位的生产经营行为,使决策者了解本企业的生产、销售情况。

3、合同综合管理部门按合同类别建立健全合同汇总台帐,分管单位(部门)应建立健全分类台帐。

4、建立合同管理台帐。

各企业应根据合同的不同种类,建立合同的分类台帐和总台帐。

每个企业必须设一个总台帐。

其主要内容包括:

序号、合同号、经手人、签约日期、合同标的、价金、对方单位、履行情况及备注等。

台帐应逐日填写,做到准确、及时、完整。

填写“合同情况月报表”。

各企业应在每月5日之前将上月月报表填写好后报送总经理,同时抄报计划财务部和法律部门。

  第五十六条 合同管理奖惩制度

 一、凡在合同签订、审查、履行以及合同规范化管理制度工作中做出下列成绩之一的,对有关部门和人员给予表扬和奖励:

1、在订立、审查、履行合同过程中,工作认真负责,为本单位争取较大效益、避免或挽回经济损失的;

2、在合同管理工作中做出成绩,被有关部门评为先进的;

3、在合同管理工作中,提出合理化建议,为本企业增加较大效益,节约较大资金、避免或挽回经济损失的;

4、追讨欠款、索赔成功。

在合同的仲裁、诉讼中由于自身的工作获得胜诉的;

  5、勇于检举、揭发他人利用合同行贿受贿、牟取私利等违法行为的。

二、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部门和人员,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经济赔偿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1、盲目签订合同,造成损失的;

2、XX、擅自签订、变更或解除合同造成损失的;

3、工作不负责任,不按合同规定履行义务,进行验收、查询、反馈信息,导致企业丧失抗辩权、撤消权、代位权、胜诉权的;

4、工作不负责任,对方违约不汇报、不追究、暗中向对方提供内情,收受贿赂,给本公司造成损失的;

5、有缔约过失责任的;订立无效合同的;因重大误解和恶意串通而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的;严重不负责任被欺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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