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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类商品零售许可证

酒类商品零售许可证

办事指南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酒类商品零售许可证的申请和办理。

二、事项名称和代码

事项名称:

酒类商品零售许可证

事项代码:

5633

三、办理依据

《上海市酒类商品产销管理条例》(1997年10月21日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1997年11月3日公布,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四条:

上海市商业委员会是本市酒类商品产销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

  上海市酒类专卖管理局(以下简称市酒类专卖局)在上海市商业委员会的领导下,具体负责本条例的实施。

区、县酒类商品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在市酒类专卖管理局的指导下,负责本辖区内酒类商品产销管理。

第六条:

本市酒类商品的生产、批发和零售,实行许可证制度。

第十条:

申领本市酒类商品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应当向其所在地的区、县酒类商品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区、县酒类商品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方便消费、合理布局的原则,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书面答复,经审核同意的,发给酒类商品零售许可证。

第十一条:

持有本市酒类商品生产、批发或者零售许可证的企业,在取得食品卫生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酒类商品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业务。

持有本市酒类商品零售许可证的个体工商户,在取得食品卫生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酒类商品的零售业务。

四、办理机构

(一)办理机构名称及权限

青浦区酒类专卖管理局(法定授权组织)

(二)审批内容

酒类商品零售许可证

(三)法律效力

领取《酒类商品零售许可证》,方可从事酒类商品的零售业务。

(四)审批对象

拟从事酒类商品零售的企业、个体工商户。

五、审批条件

(一)新办的申请条件

1.准予批准的条件:

对申办单位和个人出具的食品流通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经营场所房屋租赁协议或经营场所房地产权证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核发酒类商品零售许可证。

2.不予批准的情形:

对申办单位和个人出具的食品流通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经营场所房屋租赁协议或经营场所房地产权证进行审核,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

(二)依申请变更的申请条件

1.准予批准的条件:

对申办单位和个人出具的变更后的食品流通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经营场所房屋租赁协议或经营场所房地产权证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核发酒类商品零售许可证。

2.不予批准的情形:

对申办单位和个人出具的变更后的食品流通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经营场所房屋租赁协议或经营场所房地产权证进行审核,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

六、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审批。

七、申请材料

(一)形式标准

1、法人代表或个体业主身份证

2、个体工商户:

a、本市无业、待业人员证明或劳动手册;

b、外地公民:

提供本市公安机关签发的《居住证》。

3、《工商营业执照》、《食品流通许可证》或《餐饮服务许可证》

4、经营场所房屋租赁协议、经营场所房地产权证

(二)行政审批申请材料目录

1.新办

序号

提交材料名称

原件/复印件

份数

纸质/电子报件

要求

1

法人代表或个体业主身份证

原件

复印件

1

纸质

2

个体工商户:

a、本市无业、待业人员证明或劳动手册;

b、外地公民:

提供本市公安机关签发的《居住证》。

原件

复印件

1

纸质

3

《工商营业执照》

原件

复印件

1

纸质

4

《食品流通许可证》或《餐饮服务许可证》

原件

复印件

1

纸质

5

经营场所房屋租赁协议

原件

复印件

1

纸质

6

经营场所房地产权证

原件

复印件

1

纸质

2.依申请变更

序号

提交材料名称

原件/复印件

份数

纸质/电子报件

要求

1

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

原件

复印件

1

纸质

2

变更后的《食品流通许可证》或《餐饮服务许可证》

原件

复印件

1

纸质

3

有效的法人代表或个体业主身份证

复印件

1

纸质

4

《酒类商品零售许可证》正副本

原件

1

纸质

5

变更经营地址需要租赁合同和房地产权证

原件

复印件

1

纸质

(三)申请文书名称

新办:

《酒类商品零售许可证申请表》及《上海市青浦区酒类专卖管理局酒类商品零售许可告知承诺书》

申请变更、补办、注销:

《酒类商品零售许可证变更、补办、注销申请表》

延续:

《酒类商品零售许可证延续申请表》

八、审批期限

(一)办理期限

《酒类商品零售许可证》(5个工作日内)。

九、审批证件

《酒类商品零售许可证》

十、收费依据及标准

该行政许可事项免费。

十一、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一)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行政机关受理后在五个工作日内发放酒类商品零售许可证。

(二)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申请人应向本行政机关递交酒类商品零售申请报告、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食品卫生许可证、经营场所证明(租赁协议及产权证明)、法定代表人(业主)证件及《上海市酒类商品零售许可告知承诺书》。

十二、申请接收

(一)接收方式

1.窗口接收

接收部门名称:

青浦区酒类专卖管理局

接收地址:

青浦区青安路300号

(二)接收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

00~11:

00下午1:

30~4:

00

十三、咨询途径

(一)窗口咨询

青浦区青安路300号

(二)电话咨询

69717379转101

十四、投诉渠道

(一)窗口投诉

青浦区青安路300号

(二)电话投诉

69717379转102

十五、办理方式

(一)一般程序

1.业务描述

(1)审查环节:

申请人现场提交申请材料,对提供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经办人员作出受理决定;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当申请材料齐全后,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书面审查,作出是否行政许可的决定。

最后根据决定结果制作许可文书并送达申请人。

(2)审查方式:

书面审查

2.适用情形:

新办、依申请变更、补办、注销、延续等。

附录1

办事流程示意图

(青浦区酒类专卖管理局酒类商品零售许可证)

食品流通许可证可餐饮服务许可证

本市无业、待业证明

商业用房租赁协议

商业用房

产权证明

身份证

营业执照

外地公民:

暂住证、外出务工证

 

申请人

(单位名称)

单位类型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手机号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号码(外国公民护照号码)

联系人

(负责人)

联系电话

经营场所

面积

M2

所属街道

仓库地址

面积

m2

所属街道

电子邮件

办公电话

从业人员

传真号码

仓库电话

用于接收本机关

发布信息的微信号

申请方式

□法定代表人办理□受委托人办理

经营范围

□瓶装酒□散装酒

企业分类

□餐饮□农贸市场□三星级以上宾馆□二星级以下宾馆□酒吧□超市

□夜总会□连锁超市□烟杂店□大卖场□百货商店□食品商店

□电子商务,网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其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其他需要

说明的情况

申请人承诺

申请人(单位)保证提交的申请材料内容真实,如有虚假,自愿承担由此造成的后果。

申请人(单位):

(签字盖章)

年月日

附录2酒类商品零售许可证申请表

酒类商品零售许可证变更、补办、注销申请表

申请单位

许可证号码

申请方式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办理

身份证号码

□受委托人办理

受委托人姓名

受委托人

联系电话

受委托人

身份证号码

 

 

 

□变更

申请变更原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项目

原核准事项

申请变更事项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地址

公司类型

签收:

年月日

所附申请材料:

1.已变更工商营业执照、食品流通(卫生)许可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2.原酒类商品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3.变更后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仅限变更此事项);4.变更后经营地址使用证明、产权证明复印件(仅限变更此事项)。

□补办

补办原因

□遗失□其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报纸遗失声明粘贴处

所登报纸之名称: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发行日期:

年月日

签收:

年月日

所附申请材料:

告知承诺书。

□注销

申请注销理由

□企业法人注销□不再从事酒类商品经营□其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获得许可时间

年月日

许可证截止日期

年月日

所附申请材料:

1.原酒类商品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2.准予注销登记证明复印件(仅限企业法人被注销)。

申请人承诺

申请人(单位)保证提交的申请材料内容真实,如有虚假,自愿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法律后果。

 

申请人(单位):

(盖章)

年月日

上海市(区、县)酒类专卖管理局审核意见:

 

年月日

 

《酒类商品零售许可证》延续申请表

申请单位

(个体户)

店招店牌

法定代表人

(业主/负责人)

法定代表人(业主/负责人)联系方式

联系人

电话

职务

经营

地址

街道(镇)

所属

区(县)

仓库

地址

街道(镇)

所属

区(县)

办公电话

传真号码

电子邮箱

申请方式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办理

□受委托人办理

姓名

联系

电话

所属类别

□标超□餐饮□大卖场□便利店□酒吧娱乐场所□烟杂店□专卖店

□贸易公司□星级宾馆、酒店(挂牌星级星级)

□电子商务(网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其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进货渠道

申请人(单位):

(盖章)

 

年月日

填表说明:

1.本表内容为企业/个体户信息资料收集,请如实填报,本局承诺仅做行业管理参考之用,信息给予保密;

2.所属类别:

请在□出打√;

3.进货渠道指零售终端的供货方,请具体列出供货方名称,如填写空间不够,请背面另行补充。

上海市酒类专卖管理局酒类商品零售许可告知承诺书

编编号:

上海市酒类专卖管理局(以下简称本机关)就本区(县)酒类零售许可审批事项告知如下:

一、审批依据

本行政审批事项的依据为: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二)《上海市酒类商品产销管理条例》;

(三)《上海市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办法》;

(四)《上海市酒类商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和监督管理办法》;

(五)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二、许可条件

本行政审批事项获得批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一)具有合法主体资格;

(二)具有符合所经营酒类商品的特性,且能确保酒类商品的质量与安全的经营(仓储)场所,要求为:

符合食品流通的卫生要求,具有相对独立的、符合酒类商品特性的、能确保酒类商品质量与安全的场所,周围无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品及污染源;

(三)具有符合所经营酒类商品的特性,且能确保酒类商品的质量与安全的管理制度;

(四)具有熟悉酒类商品业务知识的人员;

(五)经营散装酒的,还应符合《上海市散装酒经营规范》;

(六)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应提交的材料

根据审批依据和法定条件,申请人应按《酒类商品零售许可申请材料目录》(附件)提交材料。

四、已经提交和需要补充提交的材料(由工作人员填写)

1、下列材料,申请人已经提交:

□第项—第项

2、下列材料,申请人应当

□在年月日前完成提交:

□在本机关对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时提交:

第项、第项、第项

五、承诺的期限和效力

(一)申请人愿意作出符合上述许可条件的承诺,并提交签字、盖章的《告知承诺书》及相关材料后,本机关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酒类商品零售许可证》(正本、副本)。

(二)申请人作出不实承诺的,由申请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监督和法律责任

本机关将在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后2个月内对被许可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发现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相符的,将要求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按法定程序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

七、追溯管理

本机关将对经营者索取《酒类流通随附单》情况进行检查,对经营者使用“上海市酒类流通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平台”情况进行监管,以确保酒类原产地可追溯、去向可查证、责任可追究。

八、信用管理

本机关将对经营者实行酒类经营全过程信用监督管理,在审查和后续监管中发现如有承诺不实或存在不诚信、不规范经营行为,将记入企业的信用档案,根据失信程度不同,依法采取相关措施,并将失信记录在“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依法公开。

九、行政管理要求

(一)不向无酒类生产和批发许可证的企业采购酒类商品;

(二)建立较稳定的进货渠道,以确保酒类商品的质量;

(三)采购酒类商品时,向供货方索取主体资格证明和酒类商品检测合格证明文件,并保存销售单据、凭证备查;

(四)按核准的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并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展示《酒类商品零售许可证》;

(五)根据要求填报酒类商品经营的有关报表,并保证信息、数据的真实性;

(六)定期对酒类商品进行检查,查验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及时清理问题商品,主动退市,并做好记录;

(七)销售酒类商品时明码标价,诚实守信;

(八)委托他人提供储存、保管、运输酒类商品服务的,应对被委托人的相关资格、条件进行审查,确保酒类商品安全性;

(九)不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商品,并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予以明示;

(十)以电子商务、会务会展、自动售卖等方式零售酒类商品的,符合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

(十一)大中型餐饮(连锁)企业在经营过程中还须根据要求建立名优酒畅销酒空瓶回收制度。

十、其他

(一)本告知承诺书一式两份,一份由本机关归档,一份由承诺人保存;

(二)申请人对告知事项不明确的,可及时与本机关联系:

联系地址:

邮编:

联系电话:

接待时间:

 

申请人的承诺

申请人就酒类零售许可审批事项,现作出下列承诺:

(一)所填报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愿意接受并积极配合酒类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和管理;

(二)已经知晓审批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

(三)对于约定需要提供的材料,承诺能够在规定期限内予以提供;

(四)不符合许可条件或未获得《酒类商品零售许可证》,不从事酒类商品零售经营活动;

(五)承诺在零售经营中遵守《条例》、《办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并按行政管理要求规范经营、诚实守信;

(六)所递交资料真实、合法,是真实意思的表示;

(七)若违反承诺或者作出不实承诺的,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

上海市酒类专卖管理局:

 

(签字盖章)(盖章)

 

年月日年月日

 

附录3

审批办理所依据的法律文件(标准)目录

《上海市酒类商品产销管理条例》(1997年10月21日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1997年11月3日公布,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四条:

上海市商业委员会是本市酒类商品产销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

  上海市酒类专卖管理局(以下简称市酒类专卖局)在上海市商业委员会的领导下,具体负责本条例的实施。

区、县酒类商品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在市酒类专卖管理局的指导下,负责本辖区内酒类商品产销管理。

第六条:

本市酒类商品的生产、批发和零售,实行许可证制度。

第十条:

申领本市酒类商品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应当向其所在地的区、县酒类商品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区、县酒类商品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方便消费、合理布局的原则,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书面答复,经审核同意的,发给酒类商品零售许可证。

第十一条:

持有本市酒类商品生产、批发或者零售许可证的企业,在取得食品卫生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酒类商品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业务。

持有本市酒类商品零售许可证的个体工商户,在取得食品卫生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酒类商品的零售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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