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类商品零售许可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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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类商品零售许可证
酒类商品零售许可证
办事指南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酒类商品零售许可证的申请和办理。
二、事项名称和代码
事项名称:
酒类商品零售许可证
事项代码:
5633
三、办理依据
《上海市酒类商品产销管理条例》(1997年10月21日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1997年11月3日公布,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四条:
上海市商业委员会是本市酒类商品产销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
上海市酒类专卖管理局(以下简称市酒类专卖局)在上海市商业委员会的领导下,具体负责本条例的实施。
区、县酒类商品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在市酒类专卖管理局的指导下,负责本辖区内酒类商品产销管理。
第六条:
本市酒类商品的生产、批发和零售,实行许可证制度。
第十条:
申领本市酒类商品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应当向其所在地的区、县酒类商品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区、县酒类商品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方便消费、合理布局的原则,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书面答复,经审核同意的,发给酒类商品零售许可证。
第十一条:
持有本市酒类商品生产、批发或者零售许可证的企业,在取得食品卫生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酒类商品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业务。
持有本市酒类商品零售许可证的个体工商户,在取得食品卫生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酒类商品的零售业务。
四、办理机构
(一)办理机构名称及权限
青浦区酒类专卖管理局(法定授权组织)
(二)审批内容
酒类商品零售许可证
(三)法律效力
领取《酒类商品零售许可证》,方可从事酒类商品的零售业务。
(四)审批对象
拟从事酒类商品零售的企业、个体工商户。
五、审批条件
(一)新办的申请条件
1.准予批准的条件:
对申办单位和个人出具的食品流通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经营场所房屋租赁协议或经营场所房地产权证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核发酒类商品零售许可证。
2.不予批准的情形:
对申办单位和个人出具的食品流通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经营场所房屋租赁协议或经营场所房地产权证进行审核,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
(二)依申请变更的申请条件
1.准予批准的条件:
对申办单位和个人出具的变更后的食品流通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经营场所房屋租赁协议或经营场所房地产权证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核发酒类商品零售许可证。
2.不予批准的情形:
对申办单位和个人出具的变更后的食品流通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经营场所房屋租赁协议或经营场所房地产权证进行审核,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
六、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审批。
七、申请材料
(一)形式标准
1、法人代表或个体业主身份证
2、个体工商户:
a、本市无业、待业人员证明或劳动手册;
b、外地公民:
提供本市公安机关签发的《居住证》。
3、《工商营业执照》、《食品流通许可证》或《餐饮服务许可证》
4、经营场所房屋租赁协议、经营场所房地产权证
(二)行政审批申请材料目录
1.新办
序号
提交材料名称
原件/复印件
份数
纸质/电子报件
要求
1
法人代表或个体业主身份证
原件
复印件
1
纸质
2
个体工商户:
a、本市无业、待业人员证明或劳动手册;
b、外地公民:
提供本市公安机关签发的《居住证》。
原件
复印件
1
纸质
3
《工商营业执照》
原件
复印件
1
纸质
4
《食品流通许可证》或《餐饮服务许可证》
原件
复印件
1
纸质
5
经营场所房屋租赁协议
原件
复印件
1
纸质
6
经营场所房地产权证
原件
复印件
1
纸质
2.依申请变更
序号
提交材料名称
原件/复印件
份数
纸质/电子报件
要求
1
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
原件
复印件
1
纸质
2
变更后的《食品流通许可证》或《餐饮服务许可证》
原件
复印件
1
纸质
3
有效的法人代表或个体业主身份证
复印件
1
纸质
4
《酒类商品零售许可证》正副本
原件
1
纸质
5
变更经营地址需要租赁合同和房地产权证
原件
复印件
1
纸质
(三)申请文书名称
新办:
《酒类商品零售许可证申请表》及《上海市青浦区酒类专卖管理局酒类商品零售许可告知承诺书》
申请变更、补办、注销:
《酒类商品零售许可证变更、补办、注销申请表》
延续:
《酒类商品零售许可证延续申请表》
八、审批期限
(一)办理期限
《酒类商品零售许可证》(5个工作日内)。
九、审批证件
《酒类商品零售许可证》
十、收费依据及标准
该行政许可事项免费。
十一、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一)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行政机关受理后在五个工作日内发放酒类商品零售许可证。
(二)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申请人应向本行政机关递交酒类商品零售申请报告、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食品卫生许可证、经营场所证明(租赁协议及产权证明)、法定代表人(业主)证件及《上海市酒类商品零售许可告知承诺书》。
十二、申请接收
(一)接收方式
1.窗口接收
接收部门名称:
青浦区酒类专卖管理局
接收地址:
青浦区青安路300号
(二)接收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
00~11:
00下午1:
30~4:
00
十三、咨询途径
(一)窗口咨询
青浦区青安路300号
(二)电话咨询
69717379转101
十四、投诉渠道
(一)窗口投诉
青浦区青安路300号
(二)电话投诉
69717379转102
十五、办理方式
(一)一般程序
1.业务描述
(1)审查环节:
申请人现场提交申请材料,对提供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经办人员作出受理决定;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当申请材料齐全后,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书面审查,作出是否行政许可的决定。
最后根据决定结果制作许可文书并送达申请人。
(2)审查方式:
书面审查
2.适用情形:
新办、依申请变更、补办、注销、延续等。
附录1
办事流程示意图
(青浦区酒类专卖管理局酒类商品零售许可证)
食品流通许可证可餐饮服务许可证
本市无业、待业证明
商业用房租赁协议
商业用房
产权证明
身份证
营业执照
外地公民:
暂住证、外出务工证
申请人
(单位名称)
单位类型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手机号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号码(外国公民护照号码)
联系人
(负责人)
联系电话
经营场所
面积
M2
所属街道
仓库地址
面积
m2
所属街道
电子邮件
办公电话
从业人员
人
传真号码
仓库电话
用于接收本机关
发布信息的微信号
申请方式
□法定代表人办理□受委托人办理
经营范围
□瓶装酒□散装酒
企业分类
□餐饮□农贸市场□三星级以上宾馆□二星级以下宾馆□酒吧□超市
□夜总会□连锁超市□烟杂店□大卖场□百货商店□食品商店
□电子商务,网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其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其他需要
说明的情况
申请人承诺
申请人(单位)保证提交的申请材料内容真实,如有虚假,自愿承担由此造成的后果。
申请人(单位):
(签字盖章)
年月日
附录2酒类商品零售许可证申请表
酒类商品零售许可证变更、补办、注销申请表
申请单位
许可证号码
申请方式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办理
身份证号码
□受委托人办理
受委托人姓名
受委托人
联系电话
受委托人
身份证号码
申
请
事
项
□变更
申请变更原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项目
原核准事项
申请变更事项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地址
公司类型
签收:
年月日
所附申请材料:
1.已变更工商营业执照、食品流通(卫生)许可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2.原酒类商品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3.变更后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仅限变更此事项);4.变更后经营地址使用证明、产权证明复印件(仅限变更此事项)。
□补办
补办原因
□遗失□其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报纸遗失声明粘贴处
所登报纸之名称: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发行日期:
年月日
签收:
年月日
所附申请材料:
告知承诺书。
□注销
申请注销理由
□企业法人注销□不再从事酒类商品经营□其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获得许可时间
年月日
许可证截止日期
年月日
所附申请材料:
1.原酒类商品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2.准予注销登记证明复印件(仅限企业法人被注销)。
申请人承诺
申请人(单位)保证提交的申请材料内容真实,如有虚假,自愿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法律后果。
申请人(单位):
(盖章)
年月日
上海市(区、县)酒类专卖管理局审核意见:
年月日
《酒类商品零售许可证》延续申请表
申请单位
(个体户)
店招店牌
法定代表人
(业主/负责人)
法定代表人(业主/负责人)联系方式
联系人
电话
职务
经营
地址
街道(镇)
所属
区(县)
仓库
地址
街道(镇)
所属
区(县)
办公电话
传真号码
电子邮箱
申请方式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办理
□受委托人办理
姓名
联系
电话
所属类别
□标超□餐饮□大卖场□便利店□酒吧娱乐场所□烟杂店□专卖店
□贸易公司□星级宾馆、酒店(挂牌星级星级)
□电子商务(网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其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进货渠道
申请人(单位):
(盖章)
年月日
填表说明:
1.本表内容为企业/个体户信息资料收集,请如实填报,本局承诺仅做行业管理参考之用,信息给予保密;
2.所属类别:
请在□出打√;
3.进货渠道指零售终端的供货方,请具体列出供货方名称,如填写空间不够,请背面另行补充。
上海市酒类专卖管理局酒类商品零售许可告知承诺书
编编号:
上海市酒类专卖管理局(以下简称本机关)就本区(县)酒类零售许可审批事项告知如下:
一、审批依据
本行政审批事项的依据为: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二)《上海市酒类商品产销管理条例》;
(三)《上海市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办法》;
(四)《上海市酒类商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和监督管理办法》;
(五)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二、许可条件
本行政审批事项获得批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一)具有合法主体资格;
(二)具有符合所经营酒类商品的特性,且能确保酒类商品的质量与安全的经营(仓储)场所,要求为:
符合食品流通的卫生要求,具有相对独立的、符合酒类商品特性的、能确保酒类商品质量与安全的场所,周围无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品及污染源;
(三)具有符合所经营酒类商品的特性,且能确保酒类商品的质量与安全的管理制度;
(四)具有熟悉酒类商品业务知识的人员;
(五)经营散装酒的,还应符合《上海市散装酒经营规范》;
(六)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应提交的材料
根据审批依据和法定条件,申请人应按《酒类商品零售许可申请材料目录》(附件)提交材料。
四、已经提交和需要补充提交的材料(由工作人员填写)
1、下列材料,申请人已经提交:
□第项—第项
□
2、下列材料,申请人应当
□在年月日前完成提交:
□在本机关对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时提交:
第项、第项、第项
五、承诺的期限和效力
(一)申请人愿意作出符合上述许可条件的承诺,并提交签字、盖章的《告知承诺书》及相关材料后,本机关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酒类商品零售许可证》(正本、副本)。
(二)申请人作出不实承诺的,由申请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监督和法律责任
本机关将在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后2个月内对被许可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发现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相符的,将要求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按法定程序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
七、追溯管理
本机关将对经营者索取《酒类流通随附单》情况进行检查,对经营者使用“上海市酒类流通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平台”情况进行监管,以确保酒类原产地可追溯、去向可查证、责任可追究。
八、信用管理
本机关将对经营者实行酒类经营全过程信用监督管理,在审查和后续监管中发现如有承诺不实或存在不诚信、不规范经营行为,将记入企业的信用档案,根据失信程度不同,依法采取相关措施,并将失信记录在“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依法公开。
九、行政管理要求
(一)不向无酒类生产和批发许可证的企业采购酒类商品;
(二)建立较稳定的进货渠道,以确保酒类商品的质量;
(三)采购酒类商品时,向供货方索取主体资格证明和酒类商品检测合格证明文件,并保存销售单据、凭证备查;
(四)按核准的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并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展示《酒类商品零售许可证》;
(五)根据要求填报酒类商品经营的有关报表,并保证信息、数据的真实性;
(六)定期对酒类商品进行检查,查验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及时清理问题商品,主动退市,并做好记录;
(七)销售酒类商品时明码标价,诚实守信;
(八)委托他人提供储存、保管、运输酒类商品服务的,应对被委托人的相关资格、条件进行审查,确保酒类商品安全性;
(九)不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商品,并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予以明示;
(十)以电子商务、会务会展、自动售卖等方式零售酒类商品的,符合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
(十一)大中型餐饮(连锁)企业在经营过程中还须根据要求建立名优酒畅销酒空瓶回收制度。
十、其他
(一)本告知承诺书一式两份,一份由本机关归档,一份由承诺人保存;
(二)申请人对告知事项不明确的,可及时与本机关联系:
联系地址:
邮编:
联系电话:
接待时间:
申请人的承诺
申请人就酒类零售许可审批事项,现作出下列承诺:
(一)所填报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愿意接受并积极配合酒类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和管理;
(二)已经知晓审批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
(三)对于约定需要提供的材料,承诺能够在规定期限内予以提供;
(四)不符合许可条件或未获得《酒类商品零售许可证》,不从事酒类商品零售经营活动;
(五)承诺在零售经营中遵守《条例》、《办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并按行政管理要求规范经营、诚实守信;
(六)所递交资料真实、合法,是真实意思的表示;
(七)若违反承诺或者作出不实承诺的,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
上海市酒类专卖管理局:
(签字盖章)(盖章)
年月日年月日
附录3
审批办理所依据的法律文件(标准)目录
《上海市酒类商品产销管理条例》(1997年10月21日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1997年11月3日公布,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四条:
上海市商业委员会是本市酒类商品产销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
上海市酒类专卖管理局(以下简称市酒类专卖局)在上海市商业委员会的领导下,具体负责本条例的实施。
区、县酒类商品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在市酒类专卖管理局的指导下,负责本辖区内酒类商品产销管理。
第六条:
本市酒类商品的生产、批发和零售,实行许可证制度。
第十条:
申领本市酒类商品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应当向其所在地的区、县酒类商品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区、县酒类商品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方便消费、合理布局的原则,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书面答复,经审核同意的,发给酒类商品零售许可证。
第十一条:
持有本市酒类商品生产、批发或者零售许可证的企业,在取得食品卫生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酒类商品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业务。
持有本市酒类商品零售许可证的个体工商户,在取得食品卫生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酒类商品的零售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