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泰君安君享量化限额特定集合资产管理计划.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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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泰君安君享量化限额特定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国泰君安君享节能限额特定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风险揭示书

尊敬的委托人:

首先感谢您基于对上海国泰君安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君安证券资产管理”或“管理人”)的信任,参与国泰君安君享节能限额特定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集合计划”)并签署国泰君安君享节能限额特定集合资产管理合同(以下简称“资产管理合同”)及相关文件。

为了维护您自身的利益,国泰君安证券资产管理特别提示您在签署资产管理合同及相关文件前,请仔细阅读国泰君安君享节能限额特定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以下简称“说明书”)、资产管理合同以及风险揭示书和其他相关信息,充分考虑风险承受能力后独立做出是否签署资产管理合同及相关文件的决定。

集合计划于2011年月日根据中国证监会出具的批准文件(名称和文号:

“《关于核准上海国泰君安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设立国泰君安君享节能限额特定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批复》,证监机构字[]号”)设立。

集合计划管理人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经营范围为证券资产管理业务。

集合计划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具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人资格(证监基金字[1998]24号)。

集合计划根据资产管理合同及说明书规定,投资于包括国内依法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权证、基金、各种固定收益产品,以及法律法规允许集合计划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其中,股票投资范围为国内依法公开发行的、具有良好流动性的A股(包括一级市场申购、上市公司新股增发和二级市场买卖);基金投资范围包括交易所上市的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货币型基金和LOF、ETF等;固定收益产品包括新债申购、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含可转债)、公司债、可分离交易债券、可交换债券、短期融资券、央行票据等;剩余部分将以银行存款形式进行现金管理。

在集合资金运用过程中,可能会面临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等风险。

尽管管理人恪尽职守,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谨慎有效的原则管理和运用集合计划资产,为委托人的最大利益处理投资管理事宜,但并不承诺集合计划的运作没有风险。

集合计划可能面临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风险,请委托人仔细详读并充分理解。

1.市场风险

本集合计划主要投资于证券市场,而证券市场中的投资品价格因受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将对本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产生潜在风险,主要包括:

A、宏观经济层面的风险

(1)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国家政策的变化对证券市场产生一定的影响,导致市场价格波动,影响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收益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证券市场是国民经济的晴雨表,而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

宏观经济运行状况将对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波动会导致股票市场及债券市场的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同时直接影响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水平。

集合计划投资于股票和债券,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从而产生风险。

(4)购买力风险

本集合计划投资的目的是使集合计划资产保值增值,如果发生通货膨胀,集合计划投资于证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而影响集合计划资产的保值增值。

(5)再投资风险

由于金融市场利率下降造成的无法通过再投资而实现预期收益的风险。

B、上市公司的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如市场、技术、竞争、管理、财务等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从而导致集合计划投资收益变化。

C、基金的业绩风险

所投资的证券投资基金由于其管理人的投资失误,造成业绩下降,也会影响到集合计划的收益率。

D、债券的市场风险

(1)交易品种的信用风险

投资于公司债券等固定收益类产品,存在着发行人不能按时足额还本付息的风险;此外,当发行人信用评级降低时,计划所投资的债券可能面临价格下跌风险。

(2)债券收益率曲线风险

债券收益率曲线风险是指与收益率曲线非平行移动有关的风险,单一的久期指标并不能充分反映这一风险的存在。

E、权证的市场风险

权证与股票不同,权证交易具有财务杠杆效应,投资权证虽然有机会以有限的成本获取较大的收益,但也有可能在短时间内蒙受较大的损失。

因此投资权证应充分了解以下事项:

1)权证上市前,由发行人确定其行权价格、行权比例、行权日期等要素(权证的行权价格和行权比例将随着标的证券除权除息而调整)。

权证上市交易后,权证价格将受到市场供求关系等多种市场因素的影响。

2)权证实行T+0交易。

3)权证是一种高杠杆投资工具,在存续期间均会与标的证券的市场价格发生互动关系,标的证券市价的微小变化可能会引起权证价格的剧烈波动。

4)权证与绝大多数标的证券不同,有一定的存续期间,且时间价值会随着到期日的临近而递减。

即使标的证券市场价格维持不变,权证价格仍有可能随着时间的变化而下跌甚至会变得毫无价值。

5)当权证交易出现重大异常交易或涉嫌违规行为时,交易所可能采取包括临时停牌、公布相关帐户交易信息、限制交易等监管措施。

F、新股/新债申购风险

新股/新债申购风险是指获配新股/新债上市后其二级市场交易价格下跌至申购价以下的风险。

由于网下获配新股有一定的锁定期,锁定期间股票价格受各种市场因素、宏观政策因素等的影响,股票价格有可能下跌到申购价以下。

2.流动性风险

指集合计划资产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或者转变成现金会对资产价格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

在计划存续期间,可能会发生个别偶然事件,如出现巨额退出的情形,短时间委托人大量退出或出现集合计划到期时,证券资产无法变现的情况,上述情形的发生在特殊情况时可能会出现交易量急剧减少的情形,此时出现巨额退出,则可能会导致计划资产变现困难,从而产生流动性风险,甚至影响本计划份额净值。

流动性风险按照其来源可以分为两类:

外生流动性风险和内生流动性风险。

(1)外生流动性风险

外生流动性风险指的是由于来自资产管理人外部冲击造成证券流动性的下降,这样的外部冲击可能是影响所有证券的事件,也可能只是影响个别证券的事件,但是其结果都是使得所有证券、某类证券或者单只证券的流动性发生一定程度的降低,造成证券持有者可能增加变现损失或者交易成本。

(2)内生流动性风险

所谓内生流动性风险是指由于本集合计划组合的资产需要及时调整仓位而面临的不能按照事前期望价格成交的风险,该风险可以以本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变现(或购买证券)时成交价格小于(或大于)事前期望价格所产生的最大成本来度量。

内生流动性风险在一定程度上是可控的,但其可控程度取决于流动性风险的来源及外部冲击。

3.管理风险

本集合计划为动态管理的投资组合,存在管理风险。

在集合计划管理运作过程中,可能因管理人对经济形势和证券市场等判断有误、获取的信息不全等影响集合计划的收益水平。

管理人和托管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对集合计划收益水平存在影响。

管理人在管理本集合计划,做出投资决定的时候,会运用其投资技能和风险分析方法,但是这些技能和方法不能保证一定会达到预期的结果。

管理人在管理本计划时,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制度可能没有被严格执行而对集合计划资产产生不利影响,特别是可能出现本集合计划资产与管理人自有资产、或管理人管理的其他集合计划资产之间产生利益输送。

4.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是指证券投资中存在的交易对手在交收过程中的违约风险。

本集合计划在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过程中,所直接或间接投资的公司债、企业债、金融债、可转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债券、可交换债券、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资产支持受益凭证等,存在发行人无法支付到期本息的风险。

我国目前处于信用债券发展的初级阶段,由于缺乏历史数据,难以准确估计信用债的违约率和违约损失率,本集合计划投向的债券首发申购仍然存在发行人无法支付到期本息的风险。

集合计划在交易过程中可能发生交收违约或者所投资债券的发行人倒闭、信用评级被降低、违约、拒绝支付到期本息的情况,从而导致集合计划财产损失。

5.操作风险

指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所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交易错误、IT系统故障等风险。

6.合规性风险

指集合计划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集合计划投资违反法规及《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管理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7.合同变更风险

管理人经托管人同意后对本合同做出调整和补充的,合同变更内容应当及时通过管理人网站和书面形式通知委托人,征求委托人意见,委托人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明确意见。

同意的,按照通告规定的方式回复意见;不同意的,有权在管理人发出通告时规定的20个工作日期限届满后的首个开放日内退出计划;未在通告发出后的20个工作日内回复意见,也未在管理人发出通告市规定的20个工作日期限届满后的首个开放期内提出退出计划的,视为同意合同变更。

8.其它风险

(1)计划管理人、托管人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取消业务资格等而导致本集合计划终止的风险;

(2)计划管理人、托管人因停业、解散、破产、撤销等原因不能履行相应职责导致本集合计划终止的风险;

(3)突发偶然事件的风险:

指超出集合计划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集合计划或集合计划委托人利益受损。

其中“突发偶然事件”指任何无法预见、不能避免、无法克服的事件或因素,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1)发生可能导致集合计划短时间内发生巨额退出的情形;

2)集合计划终止时,证券资产无法变现的情形;

3)相关法律法规的变更,直接影响集合计划运行;

4)交易所停市、上市证券停牌,直接影响集合计划运行;

5)无法预测或无法控制的系统故障、设备故障、通讯故障。

(4)管理人操作或者技术风险、电力故障等都可能对本集合计划的资产净值造成不利影响;

(5)因集合计划业务快速发展而在人员配备、内控机制建立等方面不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6)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7)对主要业务人员如投资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8)因业务竞争压力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9)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商违约、托管银行违约等超出集合计划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外的风险可能导致集合计划或者集合计划委托人利益受损;

(10)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导致集合计划资产的损失。

(11)委托人部分退出集合计划份额时,如其该笔退出完成后在该推广机构剩余份额的集合计划份额少于100万份时,则管理人自动将该委托人在该推广机构的全部份额退出给委托人。

 

本风险揭示书的揭示事项仅为列举性质,未能详尽列明委托人参与集合计划所面临的全部风险和可能导致投资者资产损失的所有因素。

投资者在参与集合计划前,应认真阅读并理解相关业务规则、计划说明书、资产管理合同及本风险揭示书的全部内容,并确信自身已做好足够的风险评估与财务安排,避免因参与集合计划而遭受难以承受的损失。

集合计划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管理人、托管人不以任何方式向客户做出保证其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者保证其取得最低收益的承诺。

特别提示:

投资者在本风险揭示书上签字,表明投资者已经理解并愿意自行承担参与集合计划的风险和损失。

 

上海国泰君安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客户:

(签字/盖章)

签署日期:

年月日

注:

自然人客户,请签字;机构客户,请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机构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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