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华新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暂行办法.docx

上传人:b****6 文档编号:7259291 上传时间:2023-01-22 格式:DOCX 页数:9 大小:22.10KB
下载 相关 举报
深圳市龙华新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暂行办法.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9页
深圳市龙华新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暂行办法.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9页
深圳市龙华新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暂行办法.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9页
深圳市龙华新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暂行办法.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9页
深圳市龙华新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暂行办法.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9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深圳市龙华新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暂行办法.docx

《深圳市龙华新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暂行办法.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深圳市龙华新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暂行办法.docx(9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深圳市龙华新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暂行办法.docx

深圳市龙华新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暂行办法

深圳市龙华新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

 2014年01月30日   来源:

 龙华新区政府在线

  深龙华办〔2014〕10号

  深圳市龙华新区综合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

  龙华新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办事处,新区直属各单位,驻新区各单位:

  《深圳市龙华新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新区管委会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龙华新区综合办公室

  2014年1月27日

  深圳市龙华新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户外广告管理,规范户外广告设置和登记,维护整洁、美观的市容环境,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龙华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利用户外场地、空间和公交候车亭、报刊亭、电话亭、工地围墙等公共、自有或者其他人所有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公共交通车辆车身等户外设施,以展示牌、灯箱、霓虹灯、发光字体、电子显示屏、电子翻板、招贴栏、布幅、气球、实物造型以及招牌等形式发布的商业性或者公益性广告。

  本办法所称招牌,是指在本单位登记注册地址以及合法经营场所的法定控制地带设置的,对单位名称、地址、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联系方式进行宣传的自设性户外广告。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龙华新区范围内户外广告的设置和管理活动,发布、设置和散发户外广告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户外广告设置应遵循以下五个基本原则:

  

(一)增强公共性原则:

户外广告作为城市总体信息指引系统之一,应便于人们对城市环境的感知和城市设施的使用;

  

(二)增强关联性原则:

户外广告所发布的信息应与周边环境相协调,提高城市设施的信息指引及使用效率;

  (三)安全原则:

户外广告设置应当符合相关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和道路交通安全的有关规定;

  (四)增强装点性原则:

户外广告应从属于城市整体环境,成为城市整体环境的有益装点;鼓励结合城市更新或建筑外立面改造,进行一体化设计;

  (五)节能环保原则:

户外广告设置应当采用低碳、绿色、环保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

  第五条 龙华新区城市管理局(以下简称“新区城管局”)是户外广告设置的主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设置的审批、监督管理及综合协调。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广告内容监督管理机关的法定职责,负责户外广告内容发布的审查登记和监督管理。

  办事处城市管理工作部门(以下简称“办事处城管部门”)以委托机关的名义,在辖区范围内对设置户外广告的申请进行受理和审核。

  规划、交通运输、交警、消防等其他相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做好户外广告管理工作。

  第二章 设置规范

  第六条 户外广告的发布,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内容合法、真实、有效、文明、健康,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二)使用的中文和外国文字、汉语拼音、计量单位等,应当规范、准确、美观;

  (三)不得擅自更改登记批准的地点、形式、规格、时间。

  第七条 户外广告设置基本要求:

  

(一)户外广告不得妨碍公共安全、市容市貌和交通秩序;

  

(二)户外广告的形状、规格、色彩等应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三)户外广告的设置不得对其附着建筑物或周边建筑物的建筑立面形象造成不良影响;

  (四)户外广告不得妨碍建筑物、相邻建筑物或其它相邻公共设施的日常使用和安全需要,如:

采光、通风、视线、交通通行、消防通道使用等;

  (五)依附于建筑物设置的户外广告不得外露支架(含结构支撑构建支架),具有发光装置的户外广告不得外露发光灯管,应优先选用符合节能、环保要求的材料;

  (六)依附于建筑物设置的户外广告仅允许设置于商业建筑、工业建筑或综合建筑的商业部分。

禁止在住宅建筑或综合建筑的住宅部分设置;

  (七)获得行政许可的户外广告,必须自批准设置之日起60日内设置完毕,逾期未设置完毕的,其许可决定书即行失效。

在许可期限内禁止展示牌面空置,若发现空置,被许可人应及时免费发布公益广告进行替代;

  (八)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后应当自行拆除;

  (九)设置电子显示屏广告的,应当符合城市照明管理要求和电子显示屏亮度控制标准,安装亮度调节装置,科学控制亮度和使用时间;

  (十)户外广告所有人应对户外广告设施进行日常维护管理,保持户外广告的整洁、完好、美观。

户外广告画面有污损、严重褪色、字体残缺等影响城市容貌的,应当及时维修、更新;

  霓虹灯、电子显示装置、灯箱等具有夜间照明功能的户外广告设施,应当保持画面显示完整,出现断亮、残缺的,应当及时维护、更换,在修复前应当停止使用;

  (十一)户外广告所有人应对户外广告设施进行日常安全维护,及早发现隐患并修复,确保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安全性;

  (十二)在遇到台风等恶劣天气的时间段,户外广告所有人应提前对户外广告设施进行逐一、细致的排查,发现隐患应及时消除,确保台风等恶劣天气期间户外广告设施的安全性。

  第八条 户外广告禁止设置情形:

  

(一)禁止遮挡或占用路灯、交通标志、交通信号灯和公共标识设施;

  

(二)禁止广告牌面延伸扩展至道路上方或跨越道路;

  (三)禁止妨碍无障碍设施使用;

  (四)禁止在辖区范围内设置高空气球或空飘广告;

  (五)禁止设置建筑物墙体外挂悬挑式户外广告;

  (六)禁止在危险建筑物或利用建筑物的玻璃幕墙(建筑物、单位名称标识除外)、窗户、阳台、消防通道设置户外广告;

  (七)禁止在透空围墙的透空部分设置户外广告;

  (八)禁止在建筑物三层以上的窗间墙或建筑物室外台阶、踏步上、遮蓬上方、店铺落地柱面及橱窗玻璃设置、张贴户外广告;

  (九)禁止在地下管线、电力架空线安全保护范围内设置户外广告;

  (十)禁止在店铺门前设置各类移动灯箱户外广告;

  (十一)禁止利用行道树或者损毁绿地设置广告;

  (十二)《深圳市户外广告设置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禁止设置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在位于道路两侧的非公共用地内申请设置各类型落地式广告或标识牌的,需先征求交通管理部门意见。

  第十条 利用公共交通车辆车身设置户外广告的,应当符合公共汽车运营服务管理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 各类型户外广告设置的具体规定和技术标准。

  

(一)建筑物墙体广告

  1.多层(建筑高度大于10米,小于24米,且建筑层数大于3层,小于等于7层)商业建筑或其裙楼的空白墙面允许物业单位按墙面比例在同一立面规划少量形式、规格协调统一的成组广告预留设置位。

广告预留位底部距离地面不小于3米,外挑距离墙面不大于0.3米,顶部不得超过女儿墙高度;

  2.依附于商业建筑主立面的广告总面积不得大于该墙面面积50%,按墙面比例协调、美观原则设置;

  3.物业单位自行在其多层商业建筑或所属裙楼空白墙体规划广告预留位的,规划方案需提交新区城管局进行预审,预审通过的,须严格按照审定方案的具体要求在广告规划预留位置内设置。

规划位以外禁止设置墙体广告。

  

(二)建筑工地围墙广告

  在建筑工地红线范围内设置开发商楼盘宣传或公益性广告牌面进行遮挡,广告(包括牌面及支架)总高度不得大于4米,牌面突出墙面的距离不得大于0.2米。

  (三)临时广告物

  因举办大型文化、旅游、体育、公益活动或者商品交易会、展销会等需要设置临时户外广告的,户外广告设置人应当向新区城管局提出申请。

  第十二条 其他未尽述的广告类型依据其形态和设置方式,可参照《深圳市户外广告设置指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户外广告在设置有效期内规格、内容、画面、材质等发生变更的,设置单位或个人应当到原批准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户外广告设置期满仍然符合要求需延长设置期限的,申请人应当在设置期满30日前到原批准机关办理续期手续。

  户外广告设置期满未办理续期手续或未获批准续期的,按无证设置处理。

  第十四条 户外广告设置时限规定:

  

(一)户外广告设置审批应根据申请单位的营业执照、租赁合约有效期确定设置期限。

具体为:

墙体广告类设置时限不得超过2年;LED电子显示屏类户外广告不得超过3年;其他类型广告设置期限不得超过5年;

  

(二)临时性广告物设置时限应与批准活动期限一致,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三)用于设置户外广告的土地或者建(构)筑物属于租赁的,其批准有效期限不得超过租赁合同约定期限。

  第三章 招牌设置的其他规定

  第十五条 招牌设置的具体规定和技术标准:

  

(一)建筑物名称招牌、单位名称标识牌

  1.依附于建筑物(含裙房)顶部墙面及建筑物主体墙面实墙面部分水平设置时,牌面最大水平宽度不得大于30米,且鼓励靠一侧设置;垂直设置时,自顶部边界向下,占建筑物整体高度三分之一范围内的该侧建筑物墙面为允许设置范围;

  2.依附于高层建筑顶部设置的,以檐口或女儿墙上缘为顶部边界,自顶部边界向下,占建筑物整体高度10%范围内的该侧建筑墙面为允许设置范围;

  3.依附于建筑物(含裙房)顶部墙面及建筑物主体墙面实墙面部分设置的,牌面各边距离允许设置范围边界不应小于1米;

  4.建筑物名称招牌、单位名称标识牌禁止采用背板形式或灯箱形式设置。

  

(二)门店名称招牌

  1.设置地点仅限于申请人经营场所范围,原则实行一店一招牌。

如位于道路交叉路口,两侧均开设门面且属同一经营者的,允许在两侧门面分别设置内容、规格、色调统一的招牌;

  2.招牌内容应当用语准确,文字规范、字迹清晰,无残缺及错别字现象,除店名、标识以外不得含有其他促销内容信息;

  3.门店招牌只允许依附于商业建筑、工业建筑或综合建筑的商业部分的一层门楣及三层窗户以下位置平行设置。

同一建筑多个门面的招牌设置应规格统一,要求上下一条线、伸出一个面,且不得影响建筑采光,通风和消防等功能;

  4.招牌色彩应与建筑物立面颜色协调,采用内置式照明。

  第十六条 本办法对户外广告设置管理的规定适用于招牌设置,但本章对招牌设置管理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章 审批权限划分

  第十七条 以下情形的户外广告设置须到市城管局审批:

  

(一)公共用地上户外广告设置权的拍卖和设置审批;

  

(二)立柱广告和面积在10平方米以上的电子显示屏广告的设置审批;

  (三)重点企业申请跨区设置统一标准户外广告的审批。

  第十八条 新区城管局负责辖区内以下情形户外广告设置的审批:

  

(一)全区非公共用地大型落地式户外广告的设置审批(规定由市城管局负责审批的除外);

  

(二)面积大于9平方米的经营性户外广告设置的审批和同一区域连续多个经营性户外广告设置的审批;

  (三)面积小于10平方米的LED显示屏户外广告设置的审批;

  (四)规定由新区城管局负责审批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 办事处城管部门在辖区范围内以委托机关的名义负责以下户外广告设置的审核:

  

(一)非公共用地、建筑物墙面9平方米以下(含9平方米)的经营性户外广告设置的审核;

  

(二)本辖区内所有门店招牌设置的审核;

  (三)辖区道路沿线、街区商铺广告招牌的整体规划、统一设计工作。

  对各办事处违法、超范围或其它不合理的审核,新区城管局有权予以撤销。

  第五章 审批申请与许可决定

  第二十条 申请户外广告设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公共用地户外广告:

  1.符合《深圳市户外广告设置指引》的要求;

  2.户外广告场地使用权的证明文件;

  3.设置范围在道路横断面最外侧人行道以内的,须符合道路范围户外广告设置详细规划;

  4.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其他各项条件。

  

(二)非公共用地户外广告:

  1.符合《深圳市户外广告设置指引》的要求;

  2.申请人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规定的广告主或广告经营者;

  3.依法取得设置户外广告场地使用权;

  4.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其他各项条件。

  第二十一条 申请户外广告设置,应当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公共用地户外广告:

  1.《深圳市龙华新区户外广告设置申请表》(原件1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资料:

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提交营业执照或成立批文、个人提交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3.拍卖成交确认书(原件1份);

  4.已缴清拍卖成交价款的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5.拟设置的户外广告全景电脑设计图(原件1份)。

  

(二)非公共用地户外广告:

  1.《深圳市龙华新区户外广告设置申请表》(原件1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资料:

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提交营业执照或成立批文、个人提交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3.设置户外广告场地使用权证明文件,其中:

  

(1)场地属自有的,提交房地产权利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或购房合同及房地产预售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2)场地属开发商自有物业但尚未取得

(1)中所述证明文件的,提交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与国土部门签订的土地出让合同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3)场地属租用的,提交申请人与场地权属人签订的户外广告场地使用合同、场地权属证明文件(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4)场地属转租的,提交转租合同、原租合同、场地权属证明文件(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原租合同如规定转租须经权属人或原出租人同意的,另需提交权属人或原出租人同意转租的书面材料(原件1份);

  (5)场地属物业共用部分的,提交与各相关业主(业主委员会)签订的场地使用合同(复印件1份,验原件),或提交各相关业主(业主委员会)授权的物业管理企业同意使用该场地的书面材料(原件1份)。

  4.拟设置的户外广告全景电脑设计图(原件1份);

  5.申请设置户外广告(招牌)安全承诺书。

  第二十二条 申请人向新区城管局或办事处城管部门递交户外广告设置申请材料,对不予受理的申请,新区城管局或办事处城管部门需说明理由。

  第二十三条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能当场补正的当场补正,不能当场补正的,新区城管局、办事处城管部门书面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补正材料后,新区城管局、办事处城管部门应当予以受理。

  第二十四条 非公共用地设置户外广告的,新区城管局或办事处城管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申请人取得同意设置户外广告的行政许可决定后方可设置户外广告设施,且必须将户外广告设置批准文件文号和登记证号明显标识于画面右下角。

  第二十五条 有关户外广告设置的许可程序,本办法未做具体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深圳市实施行政许可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执行。

  第六章 登记发布

  第二十六条 申请设置招牌类广告、临时户外广告的,经城管部门批准后即可依照批准文件设置,不需要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户外广告登记。

  发布前款规定之外的户外广告应当依法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户外广告登记,领取户外广告登记证明。

未经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或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户外广告。

  城管部门办理完户外广告设置审批后,对于需要继续办理户外广告登记的,由城管部门直接将相关材料移交给市场监管部门办理登记。

申请人要求自行向市场监管部门提出户外广告登记申请的,可以自行办理户外广告登记手续。

  在城市交通轨道设施、地下空间、交通场站和机场候机楼内部、公共交通车辆车身设置户外广告的,根据《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的规定,直接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登记,不需要向城管部门申请户外广告设置审批。

  第二十七条 各类招生、培训、启事、行医等广告或印刷品,只能在指定的公共广告栏内张贴。

  禁止在公共广告栏以外的公共场所、建筑物、院墙、街道家具、标识牌、树木等区域张贴或散发印刷品广告。

  第二十八条 经批准登记设置的户外广告和公共广告栏,除因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需要拆除外,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占用、拆除、覆盖或损坏。

  第二十九条 户外广告设置人应当根据《深圳市公益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发布公益广告。

  在举办重大国际性活动或者重大庆典活动期间,户外广告所有人、设置人应当按照新区管委会统一部署发布公益广告。

  第三十条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时,电子显示屏广告所有人、设置人须配合新区管委会在电子显示屏中免费发布应急和预警信息。

  电子显示屏广告所有人、设置人应当在收到应急和预警信息发布通知后2小时内组织发布。

  第七章 管理制度

  第三十一条 户外广告设施产权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建筑标准和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范设置广告,确保户外广告安全使用。

  户外广告设施产权单位应当建立安全检查和维修制度,保证户外广告设施安全使用;遇有台风、汛期等恶劣气候条件,应当事前做好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

  办事处在辖区范围内以委托机关的名义,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辖区内所有户外广告进行跟踪检查,做好安全监管及执法等工作,接受新区城管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三十二条 建立安全事故承诺和告知制度,全面加强广告设施的安全管理。

审批部门在受理户外广告设置申请的同时,应当面告知申请人加强维护和防范台风等安全注意事项,同时要求申请人填写《申请设置户外广告安全承诺书》,明确安全责任。

承诺书应在申请人领取行政许可决定书时交回审批部门存档。

  第三十三条 建立户外广告企业诚信登记制度。

新区城管局应当将设置户外广告过程中有以下违法行为的设置单位或经营单位列入户外广告管理诚信黑名单:

  

(一)未经审批擅自设置户外广告的;

  

(二)经查实未在规定的拆除期限内拆除违法户外广告设施的;

  (三)不按照行政许可的规格、样式、地点设置户外广告的;

  (四)提供虚假资料申请或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户外广告行政许可的。

  新区城管局应当在本部门网站上公布户外广告管理诚信黑名单,并抄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华分局、办事处城管部门。

在企业列入黑名单期间,政府部门不予受理其全部户外广告设置和登记申请,待申请人纠正违法行为并接受行政处罚满一个月后,方可将其从黑名单上撤销。

  办事处城管部门应当将本辖区内存在本条所列违法行为的企业名单及时上报新区城管局审核和汇总。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城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等户外广告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五条 对于户外广告违法行为,城管部门和市场监督部门分别按照各自职权,依照《深圳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第三十六条 城管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加强执法协作,按照下列规定查处户外广告违法行为:

  

(一)未经城管部门批准擅自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发布户外广告的,由城管部门依法查处;

  

(二)已经城管部门批准设置户外广告设施,但未经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擅自发布户外广告的,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查处。

  第三十七条 城管部门依法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后,户外广告设置人拒不履行拆除义务的,城管部门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由交通运输部门依照公共汽车运营服务管理和道路交通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户外广告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准予设置户外广告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或因公共利益的需要,新区城管局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生效的行政许可。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龙华新区城市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人文社科 > 设计艺术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