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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性工程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37号令)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31号文)解读
北京城建科技促进会周与诚
为什么要发布37号令和31号文
1、关于37号令的权威人士解释:
为规范和加强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我部先后印发了《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办法》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确立了危大工程安全管理基本制度,有效促进了安全管理和技术水平的提升,对遏制危大工程安全事故起到了重要作用。
《管理规定》是在上述两个文件基础上,针对近年来危大工程安全管理面临的新问题、新形势而制订的,重点要解决3个方面问题。
1)危大工程安全管理体系不健全的问题。
部分工程参建主体职责不明确,建设、勘察、设计等单位责任缺失,危大工程安全管理的系统性和整体性不够。
2)危大工程安全管理责任不落实的问题。
如施工单位不按规定编制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或者不按方案施工等现象屡见不鲜。
3)法律责任和处罚措施不完善的问题。
现有规定对危大工程违法违规行为缺乏具体、量化的处罚措施,监管执法难。
2、关于31号文的非权威人士解释:
31号文共9条,其中5条是原87号文的内容,4条新增内容:
验收人员、第三方监测方案内容、“修改后通过”处理和专家库管理。
31号文既不能没有又不能与37号令合一起,如果没有,37号令可操作性差;如果合一起,则限制技术发展,也有损政府令的权威性。
注:
文中兰色字体是87号文中的内容。
1.1目的及适用范围
1.1.1目的
为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明确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内容,规范专家论证程序,确保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实施,积极)有效防范(和遏制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1.1.2范围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以下简称“建筑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和拆除等建筑安全生产活动及安全管理)。
1.1.3对象
对象包括主体和客体。
主体包括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第三方监测、评审专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上述单位或部门的相关人员;客体就是危大工程,包括危大工程识别、专项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专项方案实施。
1.2危大工程的定义及范围
1.2.1定义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危大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容易(存在的、可能)导致(作业)人员群死群伤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分部分项工程。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以下简称“专项方案”),是指施工单位在编制施工组织(总)设计的基础上,针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单独编制的安全技术措施文件。
)
37号令和31号文中未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规定简称,也未进行定义,个人建议:
将“专项方案”改称“专项施工方案”,与37号令和31号文中名称保持一致;此外,对“专项施工方案”的定义仍采用87号文中的定义,即:
“专项施工方案”是指施工单位在编制施工组织(总)设计的基础上,针对危大工程单独编制的安全技术措施文件。
因此,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采用统一的后辍“专项施工方案”,例如:
XXX基坑工程专项施工方案
XXX盾构工程专项施工方案
XXX脚手架工程专项施工方案
等等
1.2.2危大工程范围比较
序号
87号文
31号文
一
基坑支护、降水工程
开挖深度超过3m(含3m)或虽未超过3m但地质条件和周边环境复杂的基坑(槽)支护、降水工程。
一、基坑工程
(一)开挖深度超过3m(含3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二)开挖深度虽未超过3m,但地质条件、周围环境和地下管线复杂,或影响毗邻建、构筑物安全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二
土方开挖工程
开挖深度超过3m(含3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工程
三
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
(一)各类工具式模板工程:
包括大模板、滑模、爬模、飞模等工程
(一)各类工具式模板工程:
包括滑模、爬模、飞模、隧道模等工程。
(二)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
搭设高度5m及以上;
搭设跨度10m及以上;
施工总荷载10kN/m2及以上;
集中线荷载15kN/m及以上;
高度大于支撑水平投影宽度且相对独立无联系构件的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
(二)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
搭设高度5m及以上,
或搭设跨度10m及以上,
或施工总荷载(荷载效应基本组合的设计值,以下简称设计值)10kN/m2及以上,
或集中线荷载(设计值)15kN/m及以上,
或高度大于支撑水平投影宽度且相对独立无联系构件的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
(三)承重支撑体系:
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支撑体系
(三)承重支撑体系:
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支撑体系
四
起重吊装及安装拆卸工程
(一)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10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
(二)采用起重机械进行安装的工程
(三)起重机械设备自身的安装、拆卸
三、起重吊装及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
(一)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10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
(二)采用起重机械进行安装的工程。
(三)起重机械安装和拆卸工程。
五
脚手架工程
(一)搭设高度24m及以上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
(二)附着式整体和分片提升脚手架工程
(三)悬挑式脚手架工程
(四)吊篮脚手架工程
(五)自制卸料平台、移动操作平台工程
(六)新型及异型脚手架工程
(一)搭设高度24m及以上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包括采光井、电梯井脚手架)。
(二)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工程。
(三)悬挑式脚手架工程。
(四)高处作业吊篮。
(五)卸料平台、操作平台工程。
(六)异型脚手架工程。
六
拆除、爆破工程
(一)建筑物、构筑物拆除工程。
(二)采用爆破拆除的工程。
拆除工程
可能影响行人、交通、电力设施、通讯设施或其它建、构筑物安全的拆除工程。
七
其它
(一)建筑幕墙安装工程
(二)钢结构、网架和索膜结构安装工程
(三)人工挖扩孔桩工程
(四)地下暗挖、顶管及水下作业工程
(五)预应力工程
(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及尚无相关技术标准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一)建筑幕墙安装工程。
(二)钢结构、网架和索膜结构安装工程。
(三)人工挖孔桩工程。
(四)水下作业工程。
(五)装配式建筑混凝土预制构件安装工程。
(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可能影响工程施工安全,尚无国家、行业及地方技术标准的分部分项工程。
六、暗挖工程
采用矿山法、盾构法、顶管法施工的隧道、洞室工程。
1.2.3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范围比较
序号
87号文
31号文
一
深基坑工程
(一)深基坑工程中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槽)的土方支护、降水工程。
(二)深基坑工程中开挖深度虽未超过5m,但地质条件、周围环境和地下管线复杂,或影响毗邻建筑(构筑)物安全的基坑(槽)的土方支护、降水工程。
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二
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
(一)工具式模板工程:
包括滑模、爬模、飞模工程。
(一)各类工具式模板工程:
包括滑模、爬模、飞模、隧道模等工程。
(二)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
搭设高度8m及以上
搭设跨度18m及以上
施工总荷载15kN/m2及以上
集中线荷载20kN/m及以上
(二)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
搭设高度8m及以上,
或搭设跨度18m及以上,
或施工总荷载(设计值)15kN/m2及以上,
或集中线荷载(设计值)20kN/m及以上。
(三)承重支撑体系:
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支撑体系,承受单点集中荷载700kg及以上。
(三)承重支撑体系:
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支撑体系,承受单点集中荷载7kN及以上。
三
起重吊装及安装拆卸工程
(一)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100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
(二)起重量300kN及以上的起重设备安装工程;高度200m及以上内爬起重设备的拆除工程。
三、起重吊装及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
(一)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100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
(二)起重量300kN及以上,或搭设总高度200m及以上,或搭设基础标高在200m及以上的起重机械安装和拆卸工程。
四
脚手架工程
(一)搭设高度50m及以上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
(二)提升高度150m及以上附着式整体和分片提升脚手架工程。
(三)架体高度20m及以上悬挑式脚手架工程。
(一)搭设高度50m及以上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
(二)提升高度在150m及以上的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工程或附着式升降操作平台工程。
(三)分段架体搭设高度20m及以上的悬挑式脚手架工程。
五
拆除、爆破工程
(一)采用爆破拆除的工程。
(二)码头、桥梁、高架、烟囱、水塔或拆除中容易引起有毒有害气(液)体或粉尘扩散、易燃易爆事故发生的特殊建、构筑物的拆除工程。
(三)可能影响行人、交通、电力设施、通讯设施或其它建、构筑物安全的拆除工程。
(四)文物保护建筑、优秀历史建筑或历史文化风貌区控制范围的拆除工程。
五、拆除工程
(一)码头、桥梁、高架、烟囱、水塔或拆除中容易引起有毒有害气(液)体或粉尘扩散、易燃易爆事故发生的特殊建、构筑物的拆除工程。
(二)文物保护建筑、优秀历史建筑或历史文化风貌区影响范围内的拆除工程。
六
其它
(一)施工高度50m及以上的建筑幕墙安装工程。
(二)跨度大于36m及以上的钢结构安装工程;跨度大于60m及以上的网架和索膜结构安装工程。
(三)开挖深度超过16m的人工挖孔桩工程。
(四)地下暗挖工程、顶管工程、水下作业工程。
(五)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及尚无相关技术标准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一)施工高度50m及以上的建筑幕墙安装工程。
(二)跨度36m及以上的钢结构安装工程,或跨度60m及以上的网架和索膜结构安装工程。
(三)开挖深度16m及以上的人工挖孔桩工程。
(四)水下作业工程。
(五)重量1000kN及以上的大型结构整体顶升、平移、转体等施工工艺。
(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可能影响工程施工安全,尚无国家、行业及地方技术标准的分部分项工程。
六、暗挖工程
采用矿山法、盾构法、顶管法施工的隧道、洞室工程。
1.3专项施工方案编制
[谁编方案]施工单位应当在危大工程施工前组织工程技术人员编制专项施工方案。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编制。
危大工程实行分包的,专项施工方案可以由相关专业分包单位组织编制。
[方案签章]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并由总监理工程师审查签字、加盖执业印章后方可实施。
危大工程实行分包并由分包单位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及分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共同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方案内容]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
(一)工程概况:
危大工程概况和特点、施工平面布置、施工要求和技术保证条件;
(二)编制依据:
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标准、规范及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组织设计等;
(三)施工计划:
包括施工进度计划、材料与设备计划;
(四)施工工艺技术:
技术参数、工艺流程、施工方法、操作要求、检查要求等;
(五)施工安全保证措施:
组织保障措施、技术措施、监测监控措施等;
(六)施工管理及作业人员配备和分工:
施工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其他作业人员等;
(七)验收要求:
验收标准、验收程序、验收内容、验收人员等;
(八)应急处置措施;
(九)计算书及相关施工图纸。
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审核、审查流程如图:
1.4专家论证
[专家论证]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
专家论证前专项施工方案应当通过施工单位审核和总监理工程师审查。
[参会人员]专家论证会的参会人员应当包括:
(一)专家;
(二)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
(三)有关勘察、设计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人员;
(四)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技术负责人或授权委派的专业技术人员、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专项施工方案编制人员、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
(五)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专业监理工程师。
[专家论证内容]专家论证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
(一)专项施工方案内容是否完整、可行;
(二)专项施工方案计算书和验算依据、施工图是否符合有关标准规范;
(三)专项施工方案是否满足现场实际情况,并能够确保施工安全。
[专项施工方案修改]经专家论证后结论为“通过”的,施工单位可参考专家意见自行修改完善;结论为“修改后通过”的,专家意见要明确具体修改内容,施工单位应当按照专家意见进行修改,并履行有关审核和审查手续后方可实施,修改情况应及时告知专家。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编写、审核、论证、修改流程图:
1.5方案实施
[警示标志]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告危大工程名称、施工时间和具体责任人员,并在危险区域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方案、技术交底] 专项施工方案实施前,编制人员或者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当向施工现场管理人员进行方案交底。
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应当向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由双方和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共同签字确认。
[方案修改] 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不得擅自修改专项施工方案。
因规划调整、设计变更等原因确需调整的,修改后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按照本规定重新审核和论证。
涉及资金或者工期调整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约定予以调整。
[现场监督] 施工单位应当对危大工程施工作业人员进行登记,项目负责人应当在施工现场履职。
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对未按照专项施工方案施工的,应当要求立即整改,并及时报告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应当及时组织限期整改。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危大工程进行施工监测和安全巡视,发现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应当立即组织作业人员撤离危险区域。
[现场监理] 监理单位应当结合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编制监理实施细则,并对危大工程施工实施专项巡视检查。
监理单位发现施工单位未按照专项施工方案施工的,应当要求其进行整改;情节严重的,应当要求其暂停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和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第三方监测] 对于按照规定需要进行第三方监测的危大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勘察资质的单位进行监测。
监测单位应当编制监测方案。
监测方案由监测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报送监理单位后方可实施。
监测单位应当按照监测方案开展监测,及时向建设单位报送监测成果,并对监测成果负责;发现异常时,及时向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报告,建设单位应当立即组织相关单位采取处置措施。
[验收] 对于按照规定需要验收的危大工程,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组织相关人员进行验收。
验收合格的,经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后,方可进入下一道工序。
危大工程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明显位置设置验收标识牌,公示验收时间及责任人员。
[险情和事故处置] 危大工程发生险情或者事故时,施工单位应当立即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并报告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建设、勘察、设计、监理等单位应当配合施工单位开展应急抢险工作。
危大工程应急抢险结束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制定工程恢复方案,并对应急抢险工作进行后评估。
[档案管理] 施工、监理单位应当建立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档案。
施工单位应当将专项施工方案及审核、专家论证、交底、现场检查、验收及整改等相关资料纳入档案管理。
监理单位应当将监理实施细则、专项施工方案审查、专项巡视检查、验收及整改等相关资料纳入档案管理。
1.6监督管理
[配套建设]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专家库,制定专家库管理制度,建立专家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现场抽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所属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应当根据监督工作计划对危大工程进行抽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所属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技术服务方式,聘请具有专业技术能力的单位和人员对危大工程进行检查,所需费用向本级财政申请予以保障。
[现场处置]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所属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在监督抽查中发现危大工程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责令施工单位整改;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信用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单位和个人的处罚信息纳入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
1.7各方主体责任
序号
各方主体
职责
处罚
备注
1
建设单位
(1)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或办理安全监督手续时,提供危大工程清单和安全管理措施
(2)参加专家论证会
(3)项目负责人签字认可专项方案,参加检查验收
(4)责令施工单位停工整改,向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5)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和工程周边环境等资料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6)在施工招标文件中列出危大工程清单
(7)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危大工程施工技术措施费以及相应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保障危大工程施工安全
(8)委托具有相应勘察资质的单位进行第三方监测
(9)对出现监测异常的危大工程,应当立即组织相关单位采取处置措施
(10)配合施工单位开展应急抢险工作
(11)危大工程应急抢险结束后,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制定工程恢复方案,并对应急抢险工作进行后评估
(12)修改专项施工方案涉及资金或者工期调整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约定予以调整
2
勘察单位
(1)在勘察文件中说明地质条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风险
责令限期改正,依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对单位进行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2)配合施工单位开展应急抢险工作
3
设计单位
(1)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危大工程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提出保障工程周边环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的意见,必要时进行专项设计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2)配合施工单位开展应急抢险工作
4
施工单位
建立危大工程安全管理制度
(1)负责编制、审核、审批专项施工方案
依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对单位进行处罚,并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2)负责组织专家论证会并根据论证意见修改完善专项施工方案
B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3)负责按专项方案组织施工,不得擅自修改、调整专项方案
(4)按照规定对危大工程进行施工监测和安全巡视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5)应当建立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档案
(6)项目负责人应当在施工现场履职(技术负责人应当定期巡查专项方案实施情况)
(7)组织有关人员进行验收
(8)负责对建设、监理和主管部门提出问题和隐患进行整改落实
(9)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告危大工程名称、施工时间和具体责任人员,并在危险区域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对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罚
(10)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指定专人)对专项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
(11)编制人员或者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当向施工现场管理人员进行方案交底。
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应当向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由双方和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共同签字确认
(负责对现场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12)应当对危大工程施工作业人员进行登记
5
监理单位
(1)总监理工程师审查签字、加盖执业印章
(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核专项方案并签字)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对单位进行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2)对专项施工方案的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理,对不按方案实施的,应当责令整改,对拒不整改的,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3)结合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编制监理实施细则,并对危大工程施工实施专项巡视检查
(将危险性较大工程列入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制定安全监理工作流程、方法和措施)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4)组织有关人员验收危大工程
(5)建立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档案
(建立危大工程安全管理制度)
(6)参加专家论证会
(7)配合施工单位开展应急抢险工作
6
第三方监测
(1)编制监测方案。
监测方案由监测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报送监理单位后方可实施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2)应当按照监测方案开展监测,及时向建设单位报送监测成果,并对监测成果负责;发现异常时,及时向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报告
(3)按相应勘察资质从事第三方监测
7
专家
专家论证会后,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