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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第七章资产管理业务

第七章资产管理业务

大纲要求

掌握资产管理业务的含义及种类;熟悉证券公司取得资产管理业务资格的条件;熟悉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熟悉客户资产托管的有关规定和要求。

熟悉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基本原则;熟悉定向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的基本规范;

熟悉定向资产管理合同应包括的基本事项;熟悉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内部控制的基本要求。

熟悉集合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的基本规范;熟悉设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备案与批准程序;

熟悉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的主要内容;熟悉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的主要内容。

熟悉集合资产管理业务中证券公司与客户的权利与义务。

熟悉资产管理业务禁止行为的有关规定;熟悉资产管理业务的风险及控制措施;熟悉资产管理业务的监管措施和资产管理业务违反有关法规的法律责任。

第一节资产管理业务的含义、种类及业务资格

考点一:

资产管理业务的含义及种类

考点解析:

1.资产管理业务,是指证券公司作为资产管理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办法》的规定与客户签订资产管理合同,根据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方式、条件、要求及限制,对客户资产进行经营运作,为客户提供证券及其他金融产品的投资管理服务的行为。

2.资产管理业务主要有三种。

(1)为单一客户办理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其特点是:

第一,证券公司与客户必须是“一对一”;第二,具体投资方向应在资产管理合同中约定;第三,必须在单一客户的账户中经营运作。

(2)为多个客户办理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其特点是:

第一,集合性,即证券公司与客户是“一对多”;第二,投资范围有限定性和非限定性之分;第三,客户资产必须进行托管;第四,通过专门账户经营运作。

(3)为客户办理特定目的的专项资产管理业务,其特点是:

第一,综合性;第二,特定性;第三,通过专门账户经营运作。

考点二:

资产管理业务资格

考点解析:

1.资产管理业务资格。

(1)证券公司从事资产管理业务,应符合的条件;

(2)证券公司申请资产管理业务资格,应向证监会提交的材料;

(3)证券公司设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备案与批准程序:

申报、受理和审核。

 

第二节资产管理业务的基本要求

考点三:

资产管理业务管理的基本原则

考点解析:

根据中国证监会《试行办法》规定,证券公司从事资产管理业务应当遵守以下原则:

(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不得有欺诈客户的行为。

(2)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诚实守信,勤勉尽责,避免利益冲突。

(3)应当按《试行办法》的规定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资产管理业务资格。

未取得资产管理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不得从事资产管理业务。

(4)应当依照《试行办法》的规定与客户签订资产管理合同,按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对客户资产进行经营运作。

(5)应当在公司内部实行集中运营管理,对外统一签订资产管理合同,并设立专门的部门负责资产管理业务。

(6)应当建立健全风险控制制度,将资产管理业务与公司的其他业务严格分开。

考点四:

证券公司办理资产管理业务的一般规定

考点解析:

证券公司办理资产管理业务的一般规定:

(1)证券公司办理定向资产管理业务,接受单个客户的资产净值不得低于人民

币100万元。

(2)证券公司办理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只能接受货币资金形式的资产。

(3)证券公司应当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设定为均等份额。

(4)参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客户不得转让其所拥有的份额,但是法律、行政

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证券公司可以自有资金参与本公司设立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6)证券公司可以自行推广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也可以委托其他证券公司或商

业银行代为推广。

(7)证券公司设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应当自中国证监会出具无异议意见或

者作出批准决定之日起60日内,完成设立工作并开始投资运作。

(8)证券公司进行集合资产管理业务投资运作,在证券交易所进行证券交易的,

应当集中在固定席位上进行,并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备案。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中的证券,不得用于回购。

(9)证券公司将其所管理的客户资产投资于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按证券面值

计算,不得超过该证券发行总量的10%。

一个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于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计划资产净值的10%。

(10)证券公司将其管理的客户资产投资于本公司、资产托管机构及与本公司、

资产托管机构有关联方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应当事先取得客户的同意,事后告知资产托管机构和客户,同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单个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投资于前述证券的资金,不得超过该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的3%。

考点五:

客户资产托管

考点解析:

1.客户资产托管,是指资产托管机构根据证券公司、客户的委托,对客户的资产进行保管,办理权益登记、转账过户、资金划拨、监督运营等事务的行为。

证券公司办理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客户资产中的货币资金进行管理,客户有要求的,证券公司应当将客户资产交由资产托管机构进行托管。

证券公司办理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应当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交由资产托管机构进行托管。

2.资产托管机构办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托管业务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1)安全保管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

(2)执行证券公司的投资或者清算指令,并负责办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运营中的资金往来。

(3)监督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经营运作,发现证券公司的投资或清算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或者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应当要求改正;未能改正的,应当拒绝执行,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4)出具资产托管报告。

(5)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节定向资产管理业务

考点六:

定向资产管理业务

考点解析:

1.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基本原则:

(1)公平公正、诚实守信;

(2)健全内控、

规范运作;(3)投资风险客户自担。

2.定向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的基本规范:

(1)客户准入及委托标准;

(2)尽职

调查及风险提示;(3)客户委托资产及来源;(4)客户资产托管;(5)客户资产

独立核算与分账管理;(6)客户资产管理账户;(7)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投资范

围;(8)投资管理情况报告与查询;(9)业务档案管理。

3.定向资产管理合同应当包括的基本事项:

定向资产管理业务中证券公司

及客户的权利与义务。

4.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内部控制:

(1)专门、独立的业务运作;

(2)合理、

有效的控制措施;(3)独立、客观的投资研究;(4)科学、严密的投资决策;(5)

完善的交易控制体系;(6)合理的规模控制;(7)完备的合规检查;(8)科学的

风险评估;(9)严格的核算和报告制度;(10)建立授权管理与问责制。

第四节集合资产管理业务

考点七:

集合资产管理业务

考点解析:

1.集合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的基本规范:

(1)内控制度

1)对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建立严格的业务隔离制度。

2)建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主办人员制度,即应当指定专门人员具体负责每一个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管理事宜。

3)严格执行相关会计制度的要求,为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建立独立完整的账户、核算、报告、审计和档案管理制度,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会计核算由财务部门专人负责,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清算由结算部门负责。

(2)推广安排

1)证券公司可以自行推广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也可以委托其他具有证券投

资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或证券公司代为推广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并签订书面代理推广协议。

2)证券公司、推广机构应当严格按照经核准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集合资产管理合同推广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3)严禁通过广播、电视、报刊及其他公共媒体推广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4)证券公司、推广机构应当保证每一份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的金额不低于《试行办法》规定的最低金额,并防止客户非法筹集他人资金参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5)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推广期间,应当由托管银行负责托管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推广有关的全部账户和资金;证券公司和推广机构应当将推广期间客户的资金存入在托管银行开立的专门账户。

6)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推广活动结束后,证券公司应当聘请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事务所对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

7)证券公司、托管银行及推广机构应当明确对客户的后续服务分工,并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妥善保管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合同、协议、客户明细、交易记录等文件材料。

(3)投资风险承担和证券公司资金参与。

证券公司应当在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

明书、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等有关材料中向投资者进行明确的风险提示,说明集合

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承担。

证券公司以自有资金参与所设立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应当根据公司章程

的规定,获得公司董事会、股东会或其他内部授权程序的批准,并在计算公司净

资本时,根据投入资金所承担的责任如实扣减公司净资本额。

(4)登记、托管与结算。

证券公司将集合计划资产交由依法可以从事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资产托管机构进行托管。

证券公司应当按照证券投资基金的结算模式办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结算

业务。

托管银行应当按照《试行办法》的规定,为每一个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在证券

登记结算机构(上海、深圳分公司)代理开立专门的证券账户,证券账户名称为

“证券公司—托管银行—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名称”。

证券公司应当负责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估值等会计核算业务,并由托

管银行进行符合。

(5)席位

1)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如下: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交易活动应当通过专用交易单位进行。

单个会员管

理的多个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由同一托管机构托管的,可以共用1个专用交易单

元。

各会员应设立或指定专门的部门负责集合资产管理业务,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使用的专用席位应归属其名下,并在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运作前5个工作日通过上

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会员会籍办理系统(以下简称“会籍办理系统”),完成部门信

息的填报和专用席位变更的手续。

2)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如下:

会员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证券交易活动应当通过自由专用席位进行。

1个集

合资产管理计划应当使用1个专用席位,单个会员管理的由同一托管机构托管的

所有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应当使用同一个专用席位。

(6)投资组合。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申购新股,不设上限,但所申报的金额不

得超过该计划的总资产,所申报的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

总量。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于证券公司担任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的股票,应

当遵守《试行办法》关于关联交易的限制规定。

托管银行、证券交易所应当对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范围和投资组合进

行监控,发现有重大违规行为的,须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7)流动性要求。

证券公司应当根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情况,保持必要的

现金或到期日在1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或者其他高流动性短期金融工具,以备支

付客户的分红或退出款项。

(8)信息披露。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开始投资运作后,证券公司、托管银行应

当至少每3个月向客户提供一次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管理报告和托管报告,并报

中国证监会及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证券公司应当按照《办法》的规定对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运营情况单独进

行年度审计,将审计意见提供给客户和托管银行,并报中国证监会及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1)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如下: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开始投资运作后,应通过会籍办理系统,在每月前5个工

作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供上月资产净值(包括上月中每个工作日的资产净

值);在会计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单

项审计意见。

集合资产管理规模在开始运作之日起6个月内首次达到合同约定比例的,应

于次日以书面形式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达到的日期及投资组合情况;因证券市

场波动等外部因素导致组合投资比例不符合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应在10

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整并于调整次日以书面形式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调整情况;

发生投资者巨额退出或出现其他可能对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持续运作产生重大

影响的,应在发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有关情

况。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存续期届满展期、解散或终止的,应在中国证监会批准同

意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会籍办理系统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备。

2)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如下:

会员应当在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成立后5个工作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

以下书面材料:

会员应当在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运作期间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履行以下持续报

告义务。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运作期间发生的费用,可以在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中列支,

但应当在集合资产管理合同中作出明确的约定。

设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备案与批准程序、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集合

资产管理合同和集合资产管理业务中证券公司及客户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节资产管理业务的禁止行为与风险控制

考点八:

证券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业务所禁止的行为

考点解析:

证券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业务所禁止的行为:

(1)挪用客户资产;

(2)利用客户委托资产进行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

(3)未经客户允许,将定向资产管理客户委托资产用于融资或者担保,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用于资金拆借、贷款、抵押融资或者对外担保等用途;

(4)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用于可能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5)对客户投资收益或者赔偿投资损失做出承诺;

(6)以转移资产管理账户收益或者亏损为目的,在自营账户与资产管理账户之间或者不同的资产管理账户之间进行买卖,损害客户的利益;

(7)自营业务抢先于资产管理业务进行交易,损害客户的利益;

(8)利用虚假或者误导信息、商业贿赂或者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等误导、诱导客户;

(9)通过报刊、电视、广播、互联网和其他公共媒体公开推行具体的定向资

产管理业务方案和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10)以获取佣金或者其他利益为目的,用客户资产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交易;

(11)将证券资产管理业务与证券公司其他业务混合操作;

(12)接受单一客户委托资产净值低于规定的最低限额;

(13)接受来源不当的资产从事洗钱活动;

(14)以自有资金参与本公司开展的定向资产管理业务;

(15)同一高级管理人员同时分管证券资产管理与证券自营业务;

(16)以签订补充协议等方式,掩盖非法目的或者规避监管要求;

(1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考点九:

资产管理业务的风险及其控制

考点解析:

1.资产管理业务的风险

(1)法律风险。

法律风险主要是指证券公司在资产管理业务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如违法违规开展资产管理业务,在资产管理业务中有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行为,使证券公司受到法律制裁而导致损失。

(2)市场风险。

市场风险主要是指因不可预见和控制的因素导致市场波动,造成证券公司管理的客户资产受到亏损。

(3)经营风险。

经营风险主要是指证券公司在资产管理业务中投资决策或操作失误而使管理的客户资产受到损失。

(4)管理风险。

管理风险主要是指证券公司在资产管理业务中由于管理不善、违规操作而导致管理的客户资产损失、违约或与客户发生纠纷等,可能承担赔偿责任而使证券公司受到损失。

2.资产管理业务风险的控制

(1)证券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业务,应当在资产管理合同中明确规定,由客户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2)证券公司应当按照经核准的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和推广代理协议的约定推广集合计划,指定专人向客户如实披露证券公司的业务资格,全面准确地介绍集合集合计划的产品特点、投资方向、风险收益特征,讲解有关业务规则、计划说明书和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内容以及客户投资集合计划的操作方法,并应当充分揭示市场风险、证券公司因丧失资产管理业务资格给客户带来的法律风险,以及其他投资风险。

(3)在签订资产管理合同之前,证券公司应当了解客户的身份财产与收入状况、风险承受能力以及投资偏好等基本情况;客户应当如实提供相关信息。

(4)客户应当对其资产来源及用途的合法性作出承诺。

(5)证券公司及其他推广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使客户详尽了解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特性、风险等情况及客户的权利、义务,但不得通过广播、电视、报刊及其他公共媒体推广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6)证券公司应当至少每3个月向客户提供一次准确、完整的资产管理报告,对报告期内客户资产的配置状况、价值变动等情况作出详细说明。

(7)证券公司办理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应当保证客户资产与其自有资产、不同客户的资产相互独立,对不同客户的资产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8)证券公司办理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应当保证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与其自有资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与其他客户的资产、不同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资产相互独立,单独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第六节资产管理业务的监管和法律责任

考点十:

资产管理业务的监管和法律责任

考点解析:

1.资产管理业务监管职责

(1)中国证监会对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2)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对证

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活动实行自律管理和行业指导。

2.监管措施和法律责任。

章节测试

一.单项选择题

1.单个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于本公司资产托管机构及与本公司资产托管机构有关联方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的()。

A.10%B.5%C.3%D.2%

2.证券公司办理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单个客户的资金数额不得低于人民币()万元。

A.10B.15C.5D.20

3.证券应当按()编制资产管理业务的报告。

A.季B.月C.半年D.周

4.()是指证券公司在资产管理业务中由于管理不善,违规操作等导致管理的资产损失违约或与客户发生纠纷等,可能承担赔偿责任而使证券公司受到损失。

A.法律风险B.市场风险C.经营风险D.管理风险

5.证券公司和资产托管机构根据规定保管资产管理业务的会计账册和相关材料,自资产管理合同终止之日起,保存期不得少于()年。

A.10B.15C.5D.20

6.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托管银行为每一个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开立专门的证券账户,账户名称为()。

A.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名称

B.证券公司—托管银行—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名称

C.托管银行—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名称

D.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名称

7.证券公司在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设立工作完成后(),将设立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及派出机构备案。

A.5个工作日B.5日内C.10日内D.10个工作日

8.设立非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应当经()批准。

A.中国证监会

B.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C.证券交易所

D.证券公司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9.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资产用于投资权益类证券及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计划资产净值的()。

A.25%B.20%C.15%D.10%

10.证券公司办理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单个客户的资产净值不得低于()万元。

A.200B.150C.100D.50

11.一个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于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计划资产净值的()。

A.15%B.20%C.10%D.25%

12.非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范围由()决定。

A.《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

B.证券公司自主

C.集合资产管理合同

D.证券法

13.在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中,()保证委托资产来源及用途的合法性。

A.客户B.证券公司C.证监会派出机构D.证券交易所

14.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资产应当主要用于投资()。

A.各种金融产品

B.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C.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

D.权益类金融产品

15.证券公司设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应当自中国证监会出具无异议或者作出批准决定之日起()内,完成设立工作并开始投资运作。

A.60日B.10日C.90日D.30日

二.多项选择题

1.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的内容主要包括()。

A.集合计划介绍B.投资理念与投资策略C.释义D.集合计划的资产

2.集合资产业务管理的特点是()。

A.通过专门账户经营运作B.投资范围有限定性和非限定性之分

C.客户资产必须进行托管D.集合性

3.证券公司从事资产管理业务,不得有下列行为()。

A.将资产管理业务与其他业务混合操作

B.向客户作出保证其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者取得最低收益的承诺

C.内幕交易

D.挪用客户资产

4.证券公司申请设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应当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拟设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合规性和申报材料的()出具法律意见。

A.可靠性B.完整性C.准确性D.真实性

5.从事资产管理业务的证券公司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A.有良好的法人治理结构、完备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B.3年以上相关从业经历的人不少于3人

C.最近一年未受到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

D.净资本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

6.取得资产管理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设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还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A.最近一年不存在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等客户资产的情形

B.设立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净资本不低于人民币3亿元

C.设立非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净资本不低于人民币3亿元

D.设立非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净资本不低于人民币5亿元

7.证券公司为了支付客户的分红或退出款项,应该保持必要的()。

A.到期日在1年内的政府债券B.到期日在3个月内的公司债券

C.到期日在1年内的金融债D.现金

8.证券资产管理业务的风险有()。

A.法律风险B.市场风险C.经营风险D.管理风险

9.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特点是()。

A.投资范围有限定性和非限定性之分

B.证券公司与客户必须是“一对一”

C.具体投资方向应在资产管理合同中约定

D.必须在单一客户的账户中经营运作

10.在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里,集合计划的资产估值包括()。

A.估值方法B.估值目的C.估值对象D.资产净值

三.判断题

1.证券公司将客户资产投资于公司资产托管机构及与本公司资产托管机构有关联方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事先须客户同意,事后告知资产托管机构和客户,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

2.证券公司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不必全部存入银行。

()

3.一个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主办人员可以管理其他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

4.分支机构可以对外独立开展集合资产管理业务。

()

5.证券公司不得向客户作出保证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取得最低收益的承诺。

()

6.证券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业务,应在合同中规定,由客户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

7.证券公司被取消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的,不可以签订新的资产管理合同,但原资产管理活动按合同规定继续进行。

()

8.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单个会员管理的多个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由同一托管机构托管的,也不可以共用1个席位。

()

9.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中的证券,可以用于回购。

()

10.集合资产管理人、托管人的债权人可以对集合计划资产行使扣押请求权。

()

 

参考答案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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