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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潭综合实验区行政审批中介机构

平潭综合实验区行政审批中介机构

分类信用评价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行政审批中介机构信用体系建设,倡导诚实守信、公平有序的经营风尚,进一步规范中介机构的经营服务行为,根据《平潭综合实验区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实施方案》(岚综管办[2018]137号)和《平潭综合实验区“行政审批中介服务超市”管理办法》等有关要求,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对象为在我区从事涉行政审批中介经营服务活动的中介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机构”),同时指按《区“行政审批中介服务超市”中介机构库入驻目录清单》(以下简称“目录清单”),经登记备案、招标等方式入驻我区“中介超市”的中介机构。

具体包括:

(1)代理类。

政府采购代理、工程招标代理、工商代理等;

(2)工程类。

工程咨询(含工程可行性报告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编制、规划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编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编制、节能评估文件编制)、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含建设方案编制、初步设计方案编制及施工图设计)、工程监理、工程审图(含施工图审查)、工程造价(含预算编制、预结算审核、财政评审);

(3)评估类。

工程可行性报告评估、环境影响报告评价、水土保持方案评估、地质灾害评估、林地设计调查及森林资源评估、土地评估、海域使用论证(含海洋环评)、水资源论证、房地产等资产评估、压覆矿资源评估、文物影响评估、消防、人防等安全评估等;

(4)检测类。

工程质量检测、环境质量监测、消防、人防等安全设施质量检测、其他检验、检测;

(5)其他类。

测绘服务(含工程测量、房产测量、地籍测量等)、征收咨询、拆除服务、会计审计、其他社会服务、认证。

第三条中介机构分类信用等级评价,是指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按照目录清单进行分类,采取日常服务评价、年度评价相结合的办法,对各类中介机构的诚信进行评价、定级的系列工作。

具体包括:

对中介机构基本信息、经营状况和信用状况进行记录、发布、考核评价以及差异化管理等活动。

第四条平潭综合实验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牵头各行业主管部门对中介机构分类实施信用考评。

 

第2章信用评价的方法和管理

第五条中介机构年度信用评价。

年度信用评价按照百分制进行考评,年度信用评价分日常服务评价和年度评价,其中日常服务评价分值为20分,年度评价分值为80分。

评价后,根据中介机构的年度信用评价得分情况,将中介机构的信用等级分为AA、A、B、C、D五级,并记录诚信档案。

AA级为信用双优,评价分数在90分(含90分)以上;

A级为信用优良,评价分数在80-90分(不含90分);

B级为信用一般,评价分数在70-80分(不含80分);

C级为信用缺失,评价分数在60-70分(不含70分);

D级为信用严重缺失,评价分数在60分(不含60分)以下。

第六条中介机构的年度评价。

年度评价由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牵头各行业主管部门按年度信用评价标准,从遵守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遵守职业道德、遵守社会信用、规范管理制度等四个方面进行年度评价(详见附件1)。

第七条中介机构的日常服务评价。

日常服务评价由委托人和行业主管部门在委托事项结束后通过区公共资源交易统一平台中的中介机构信用考评系统填写《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机构信用评价标准(日常服务评价)》,按“一项一表”的评价方式,从服务态度、服务质量、服务效率等三方面对中介机构进行日常服务评价(详见附件2)。

中介机构全年的日常服务评价(一项一表)得分平均值视为中介机构的年度日常服务评价得分,计入年度信用评价。

第八条中介机构年度评价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发布评价通知

(二)组织年度评价

(三)公示评价结果,公示期5个工作日

(四)受理评价结果异议

(五)公告年度信用评价结果

第九条中介机构在日常服务中发生失信行为的(详见附件2),按以下措施予以处理:

(一)中介机构若出现1次一般失信行为的,一律直接定为C级,一年内暂停承接业务;若累计出现2次一般失信行为的,直接定为D级。

(二)中介机构若出现1次严重失信行为的,一律直接定为D级。

(三)凡因失信被定为D级的,一律清出“中介超市”,三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入驻,并按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条中介机构在日常服务中发生失信行为以外的不良行为,按以下措施予以处理:

中介机构被服务对象投诉存在失信行为以外的不良行为导致服务结果质量较差,无法达到审批规范和服务要求的,第一次予以警告,第二次责令整改,对拒不整改的暂停其承接业务半年,累计三次的,清出“中介超市”。

第十一条中介机构初始等级确定。

首次在本行政区域内入驻“中介超市”的中介机构,初始信用等级定为B级。

第十二条信用评价结果公示。

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适时将中介机构的年度信用评价结果通过区公共资源交易统一平台予以集中公示。

其中,每季度公布一次日常服务评价结果,年末公布年度评价结果,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中介机构对日常服务评价或年度评价若有异议,应在评价结果公示期内通过公示平台系统向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提出申辩。

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牵头各行业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辩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处理。

第三章信用评价结果的运用

第十三条对AA级中介机构,实施以下激励措施

(1)委托人采用自主委托方式直接选择

(2)参与本类所有服务事项公开随机抽取

(3)优先推荐作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邀请对象

第十四条对A级中介机构,实施以下激励措施

(1)参与本类所有服务事项公开随机抽取

(2)推荐作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邀请对象

第十五条对B级中介机构,除工程项目总投资5000万及以上的工程外,参与本类所有服务事项的公开随机抽取。

第十六条对C级中介机构的惩戒措施

(一)一年内暂停承接业务

(二)列为重点整改对象

第十七条对D级中介机构的惩戒措施

(一)若因年度信用评价得分低被定为D级的,一年内暂停承接业务;

(二)若因失信被定为D级的,清出“中介超市”,列入失信“黑名单”且三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入驻“中介超市”;

(三)法律、法规、规章、政府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惩戒措施。

第四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实施细则的未尽事宜另行出台补充细则,与本细则具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九条本实施细则由平潭综合实验区公共资源交易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实施细则自2019年8月12日起实施。

附件:

1.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机构年度信用评价标准

2.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机构年度信用评价标准(日

常服务评价)

 

附件1

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机构年度信用评价标准

评价内容

序号

评价标准

评分标准

得分

情况

 

年度评价

 

遵守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20分)

1

严格履行合同

2

2

及时依法纳税

2

3

各类证照齐全且合法有效

2

4

从业人员数量、资格和劳动合同签订符合规定要求

2

5

经营场所固定

2

6

及时办理证照变更、年检手续

2

7

积极配合行业监管部门开展日常监督工作

2

8

积极参与交易中心及行业监管部门组织的各项学习、交流、例会等活动

2

9

及时、如实告知委托人应当知晓的信息

2

10

委派的从业人员能独立完成工作任务

2

 

遵守职业道德

(20分)

11

开展服务积极主动,态度良好

2

12

能按合同或承诺时限及时完成服务任务,

2

13

承诺事项符合执业标准、行业规范和工作实际

2

14

提供的信息资料及出具的服务结果等文件真实、合法、有效、准确可靠、客观公正并符合质量要求

2

15

无索取合同约定以外的任何服务费或财物

2

16

能遵守廉洁从业各项规定

2

17

保护好公共财物,保持好卫生整洁

2

18

出具的服务结果未危害国家安全及公共利益

2

19

能自觉遵守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项管理规定(如维护好开标秩序、公布会场纪律,确保开标现场文明有序,开标、评标结束后及时关闭电脑等办公设备,及时完成各项交接任务等)

4

遵守社会信用

(30分)

20

按时提供信用评价资料,积极配合信用评价工作(一般)

2

21

中选中介服务机构无故放弃中选结果或无正当理由不按时与项目业主签订合同的或不履行合同的(一般)

2

 

22

从业人员同时在两个及以上同行中介机构从业或依法应当由具有执业资格人员执业而聘用无执业资格人员。

(一般)

2

23

依法、依规应当由经备案登记人员执业而让无备案登记人员开展业务的。

(一般)

2

24

在资质范围外承揽业务的(一般)

2

25

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一般)

2

26

其他应记作一般失信的行为

1

27

存在应当回避情形却未回避的(严重)

2

28

提供虚假材料、评估报告、人员资质证明材料、证照(伪造、篡改、转借、借用证照)等入驻中介超市或出具虚假服务结果的(严重)

2

29

不同中介服务机构使用相同网络地址报名和办理业务的(严重)

2

30

不同中介服务机构的业务授权人为同一人或相同联系电话号码的(严重)

2

31

与委托人或其他中介服务机构相互串通而扰乱公平竞争秩序的(严重)

2

32

在提供中介服务时,利用执业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出借资质牟利、采取欺诈、挂靠等非法手段承接业务、干预他人日常经营、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泄露商业机密等)(严重)

2

33

贿赂委托人、监督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的(严重)

2

34

违法违规或违反合同规定将委托事项进行转包或分包的(严重)

2

35

其他应当记作严重失信的行为

1

备注

无失信行为本项得满分。

有其中一项一般失信行为的本项不得分,且反扣10分;有其中一项严重失信行为的本项不得分,且反扣20分。

规范管理制度

(10分)

36

制定规范的内部管理制度、服务制度和工作流程

2

37

印制便民服务指南(含机构名称、执业资质、经营地址、服务范围、收费标准、依据、承诺时限、工作流程、联系电话等)

2

38

妥善保管各类账簿凭证、执业记录、委托合同等有关资料

2

39

妥善保管委托人交付的样品、定金、预付款、有关凭证等

2

40

资产、财物情况透明规范

2

日常评价

日常服务评价(20分)

41

中介机构全年的日常评价得分平均值视为该中介机构的年度日常服务评价得分(详见附件3)

20

得分合计

 

附件2

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机构信用评价标准

(日常服务评价)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委托人

中介机构

评标内容

序号

评分标准

得分标准

得分

情况

(7分)

1

态度热情,服务主动,相关技术规范解释明确

1

2

一次性告知服务事项所需的相关资料

1

3

在开展业务过程中遇到问题及时主动交流与沟通

1

4

自觉履行合同各项约定

2

5

收到相关材料后及时组织工作人员开展业务

2

(9分)

6

依法、依规组织开展中介活动

1

7

按法律法规规定做好并保存业务档案

1

8

实行清单管理,明确项目名称、收费标准、服务时限等服务内容

1

9

派出的专业人员能够独立、按时完成服务任务,能胜任本职工作

2

10

出具的服务结果一次性合法、有效、准确可靠、客观公正并符合服务质量要求

2

11

在从事中介活动中遵守行业规范和职业道德

2

(4分)

12

收到委托通知后再规定时间内签订合同;

1

13

按合同约定(或承诺)时限内出具服务结果;

1

14

在保证服务质量的前提下,比承诺时限缩短服务时限30%以上;

1

15

在服务过程中未给委托人造成经济损失和进度上延误.

1

得分合计:

注:

1.日常评价以具体中介服务项目为单位、由委托人和行政监管部门在完成中介服务任务后,对中介机构采用“一项一表”的方式,进行日常服务评价;

2.中介机构全年的日常评价得分平均值视为该中介机构的年度日常服务评价得分,纳入年度信用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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