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31140150卫生窗口行政许可及对外服务事项汇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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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1140150卫生窗口行政许可及对外服务事项汇总
卫生窗口行政许可及对外服务事项汇总
一、食品卫生许可证核发
二、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核发
三、医疗保健机构开展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
四、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人员资格认定
五、医疗机构设置许可
六、医疗机构执业许可
七、医师执业注册
八、乡村医生执业注册
九、供水单位卫生许可
十、放射诊疗许可
十一、护士执业注册
一、食品卫生许可证核发
(一)审批对象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食品批发零售企业、餐饮服务业(含食堂)、食品摊贩等食品生产经营者。
(二)审批内容
生产加工经营场所、设施、用水、从业人员等是否符合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卫生标准的要求。
(三)审批程序及时限
1、申请:
申请人向审批中心卫生窗口递交申报材料;
2、受理: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受理其申请,并出具《莲都区卫生局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3、资料审查:
受理人员将申请材料转相关业务科室,科室确定人员负责资料审查,2个工作日内完成;
4、现场审查:
相关业务科室指派2名以上卫生监督员赴现场审查,按照《浙江省食品卫生许可条件》和相应的《卫生许可审查评分表》进行现场评分,4个工作日内完成;
5、审批:
经资料审查、现场审查合格的单位,履行审批程序,作出准予许可决定;不符合审批条件的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卫生行政许可决定书》,并说明理由,6个工作日内完成;
6、发许可证:
6个工作日内完成。
(四)审批条件
1、食品生产加工企业
(1)场所必须具备与产品品种、生产量相适应的原料处理、加工、包装、贮存车间及办公用房,生产车间人均占地面积(不包括设备占位)不能少于1.5平方米。
(2)布局与工艺流程应当合理,各生产环节应按食品的制作程序进行。
设有化验室、更衣室、洗手、消毒、厕所等用房。
(3)厂区周围20米以内无污染源。
(4)地面采用易于清洗、保洁的水磨地、耐磨砖、花岗岩等材料,具有1%—2%的坡度,地面与墙壁的交汇处(墙角)为钝角圆弧型。
(5)地面距天花板高度不少于3米,墙壁贴瓷砖或其他防腐材料装饰成高度不低于1.5米的墙裙,窗台为斜坡型。
(6)有良好的采光、照明和通风设施。
(7)有污水排放处理及存放废弃物设施。
(8)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自来水。
(9)有防尘、防蚊、防蝇、防鼠等设施。
(10)有货架及防潮、防鼠设施,原料、半成品、成品分开库存。
(11)工作人员有冬、春秋、夏季每人各二套工作衣帽。
(12)从业人员本年度健康证明和食品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齐全。
(13)具有与所生产品种相适应的质量检验仪器和人员。
(14)根据现场审查要求的其他条件。
2、食品批发、零售企业
(1)经营场所距污染源20米以上,具有与所经营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销售、储存用房。
(2)具有充足的货架和符合卫生要求的食品陈列、储存设施及销售工具。
(3)有防尘、防蝇、防虫、防鼠、防潮等卫生设施。
(4)从业人员本年度健康证明和食品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齐全。
(5)工作人员有冬、春秋、夏季每人各二套工作衣帽。
(6)根据现场审查要求的其他条件。
3、餐饮服务业(含食堂)
(1)经营场所距污染源20米以上,面积必须与就餐人数、加工和供应品种及数量相适应。
(2)具有相应的原料加工、烹调、销售、餐具清洗消毒、用餐和食品储存用房。
(3)厨房地面以耐磨防滑、不渗水、易清洗材料铺设,并有一定坡度;墙壁采用浅色、无毒、不渗水材料覆涂,地面以上贴有1.5米以上的瓷砖(或相应材料)墙裙;天花板用防霉涂料(或塑料板)覆盖。
(4)加工场所按原料、半成品、成品的顺序予以布局(由非清洁区向清洁区过渡,避免造成生熟交叉污染),生熟食品分开存放。
(5)有相应的食品储存、餐具消毒保洁、水池和防尘、防蝇、防虫、防鼠、防潮等卫生设施。
(6)封闭式的餐厅和有空调的包厢每间均有相应的换气装置。
(7)加工用水必须符合饮用水卫生标准。
(8)有冬、春秋、夏季每人各二套工作衣帽。
(9)从业人员本年度健康证明和食品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齐全。
(10)根据现场审查要求的其他条件。
4、食品摊贩
(1)经营场所距污染源20米以上,面积必须与就餐人数、加工和供应品种及数量相适应。
(2)具有相应的原料储存、加工、烹调、销售、餐具清洗消毒和防尘、防蝇、防虫、防鼠等卫生设施。
(3)加工用水必须符合饮用水卫生标准。
(4)从业人员本年度健康证明和食品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齐全。
(5)工作人员有冬、春秋、夏季每人各二套工作衣帽。
(6)根据现场审查要求的其他条件。
(五)需提交材料
1、食品生产加工企业
(1)卫生许可证申请书;
(2)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职务证明和身份证复印件;
(3)企业或单位名称证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单);
(4)房产证(或建筑许可证)和/或租房协议复印件等有效证明材料;
(5)生产加工场所平面布局图、生产工艺流程图;
(6)卫生管理组织、制度;
(7)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设备的卫生安全性证明;
(8)所生产的产品名称、原料、配方清单及执行标准;
(9)生产用水的水源、水质资料;
(10)从业人员健康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
(11)卫生质量检验机构人员、仪器等资料;
(12)卫生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
2、食品批发、零售企业
(1)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职务证明和身份证复印件;
(2)经营单位名称证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单);
(3)房产证(或建筑许可证)和/或租房协议复印件等有效证明材料;
(4)经营场所平面布局图;
(5)从业人员健康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
(6)卫生管理组织、制度;
(7)卫生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它有关材料。
3、餐饮服务业(含食堂)
(1)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职务证明和身份证复印件;
(2)单位名称证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单);
(3)房产证(或建筑许可证)和/或租房协议复印件等有效证明材料;
(4)经营场所平面布局图;
(6)加工用水的水源、水质资料;
(7)从业人员健康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
(8)卫生管理组织、制度;
(9)卫生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它有关材料。
4、食品摊贩
(1)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2)生产经营场地、范围和使用证明(占道证、设摊证等);
(4)生产经营场所卫生设施;
(5)加工用水的水源、水质资料;
(6)从业人员健康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
(7)卫生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它有关材料。
(六)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二十七条。
(七)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地点:
莲都区行政审批中心卫生窗口电话:
2278189
二、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核发
(一)审批对象
宾馆、饭馆、旅店、招待所、咖啡馆、酒吧、茶座、公共浴室、理发店、美容店、影剧院、录像室、游艺室、舞厅、商场、书店、候诊室、候车室、公共交通工具等公共场所经营者。
(二)审批内容
经营场所环境、设施、用水、从业人员等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卫生标准的要求。
(三)审批程序及时限
1、申请:
申请人向审批中心卫生窗口递交申报材料;
2、受理: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受理其申请,并出具《莲都区卫生局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3、资料审查:
受理人员将申请材料转相关业务科室,科室确定人员负责资料审查,2个工作日内完成;
4、现场审查:
相关业务科室指派2名以上卫生监督员赴现场审查,按照公共场所审批条件和相应的《卫生许可审查评分表》进行现场评分,4个工作日内完成;
5、审批:
经资料审查、现场审查合格的单位,履行审批程序,作出准予许可决定;不符合审批条件的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卫生行政许可决定书》,并说明理由,6个工作日内完成;
6、发许可证:
6个工作日内完成。
(四)审批条件
1、经营场所环境卫生质量符合国家卫生标准;
2、有防蚊、防蝇、防鼠等卫生措施;
3、卫生用品与经营规模项目相适应;
4、有专用的清洗消毒设施;
5、自备水源与二次供水水质须符合国家卫生标准;
6、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
7、根据现场审查要求的其他条件。
(五)需提交的资料
1、卫生许可证申请书;
2、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职务证明和身份证复印件;
3、企业或需要注册的个体户名称证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单);
4、房产证(或建筑许可证)和/或租房协议复印件等有效证明材料;
5、经营场所平面布局图;
6、加工用水的水源、水质资料;
7、从业人员健康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
8、卫生管理组织、制度;
9、卫生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它有关材料。
(六)审批依据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四条。
(七)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地点:
莲都区行政审批中心卫生窗口电话:
2278189
三、医疗保健机构开展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
(一)审批对象
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医疗保健机构。
(二)审批内容
医疗保健机构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是否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条件和技术标准。
(二)审批程序及时限
1、申请:
申请人向审批中心卫生窗口递交申报材料;
2、受理: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受理其申请,并出具《莲都区卫生局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3、资料审查:
受理人员将申请材料转相关业务科室,科室确定人员负责资料审查,2个工作日内完成;
4、现场审查:
相关业务科室指派2名以上卫生监督员赴现场审查,按照审批条件和相应的《卫生许可审查评分表》进行现场评分,10个工作日内完成;
5、审批:
经资料审查、现场审查合格的单位,履行审批程序,作出准予许可决定;不符合审批条件的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卫生行政许可决定书》,并说明理由,15个工作日内完成;
6、发许可证:
20个工作日内完成。
(三)审批条件
1、符合当地医疗保健机构设置规划;
2、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3、符合《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基本标准》。
(四)需提交的材料
1、申请表;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其副本;
3、有关医师的《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
4、卫生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它有关材料。
(五)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
(六)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地点:
莲都区行政审批中心卫生窗口电话:
2278189
四、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人员资格认定
(一)审批对象
从事助产技术服务、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人员以及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
(二)审批内容
从事助产技术服务、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人员以及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是否符合《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基本标准》的规定。
(三)审批程序及时限
1、申请:
申请人向审批中心卫生窗口递交申报材料;
2、受理: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受理其申请,并出具《莲都区卫生局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3、资料审查:
受理人员将申请材料转相关业务科室,科室确定人员负责资料审查,2个工作日内完成;
4、审批:
经资料审查合格的单位,履行审批程序,作出准予许可决定;不符合审批条件的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卫生行政许可决定书》,并说明理由,15个工作日内完成;
5、发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
20个工作日内完成。
(四)审批条件
符合《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基本标准》的有关规定,并经考核合格。
(五)需提交的资料
1、申请表;
2、培训、考核合格证明;
3、医学专业学历证明、专业技术职称证明和专业工作年限证明。
(六)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
(七)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地点:
莲都区行政审批中心卫生窗口电话:
2278189
五、医疗机构设置许可
(一)审批对象
申请设置医疗机构的单位或者个人。
(二)审批内容
申请设置医疗机构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审批程序及时限
1、申请:
申请人向审批中心卫生窗口递交申报材料;
2、受理: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受理其申请,并出具《莲都区卫生局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3、资料审查:
受理人员将申请材料转相关业务科室,科室确定人员负责资料审查,15个工作日内完成;
4、审批:
经资料审查合格的单位,履行审批程序,作出准予许可决定;不符合审批条件的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卫生行政许可决定书》,并说明理由,28个工作日内完成;
5、发《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30个工作日内完成。
(四)审批条件
1、符合《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2、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五)需提交的资料
1、设置申请书;
2、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
3、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
4、卫生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它有关材料。
(六)审批依据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九条、第十一条。
(七)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地点:
莲都区行政审批中心卫生窗口电话:
2278189
六、医疗机构执业许可
(一)审批对象
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或变更登记、到期校验。
(二)审批内容
医疗机构的房屋、人员、设备、设施、管理制度、资金等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审批程序及时限
1、申请:
申请人向审批中心卫生窗口递交申报材料;
2、受理: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受理其申请,并出具《莲都区卫生局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3、资料审查:
受理人员将申请材料转相关业务科室,科室确定人员负责资料审查,10个工作日内完成;
4、现场审查:
相关业务科室指派2名以上卫生监督员赴现场审查,按照审批条件和相应的《卫生许可审查评分表》进行现场评分,35个工作日(校验25个工作日)内完成;
5、审批:
经资料审查、现场审查合格的单位,履行审批程序,作出准予许可决定;不符合审批条件的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卫生行政许可决定书》,并说明理由,40个工作日(校验28个工作日)内完成;
6、做出行政许可决定:
受理执业登记或变更登记申请后45日内完成;受理校验申请后30日内完成。
(四)审批条件
1、有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申请执业登记);
2、符合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
3、有适合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4、有与其开展的业务相适应的经费、设施和专业卫生技术人员;
5、有相应的规章制度;
6、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五)需提交的资料
1、申请执业登记:
(1)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
(2)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3)医疗机构用房产权证明或使用证明;
(4)医疗机构建筑设计平面图;
(5)验资证明、资产评估报告;
(6)医疗机构规章制度;
(7)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以及各科室负责人、卫生技术人员名录和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复印件;
(8)卫生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它有关材料。
2、申请变更登记
(1)医疗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其副本;
(3)申请变更登记的原因和理由;
(4)卫生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它有关材料。
3、申请校验
(1)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其副本;
(3)卫生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它有关材料。
(六)审批依据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
(七)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地点:
莲都区行政审批中心卫生窗口电话:
2278189
七、医师执业注册
(一)审批对象
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人员。
(二)审批内容
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注册条件。
(三)审批程序及时限
1、申请:
申请人向审批中心卫生窗口递交申报材料;
2、受理: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受理其申请,并出具《莲都区卫生局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3、资料审查:
受理人员将申请材料转相关业务科室,科室确定人员负责资料审查,20个工作日内完成;
4、审批:
经资料审查合格的,履行审批程序,作出准予许可决定;不符合审批条件的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卫生行政许可决定书》,并说明理由,28个工作日内完成;
5、发《医师执业证书》:
30个工作日内完成。
(四)审批条件
1、取得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资格;
2、排除法律规定不予注册的情形。
(五)需提交的资料
1、《医师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或《医师变更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
2、二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两张;
3、《医师资格证书》及复印件一份;
4、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5、都区卫生局指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申请人六个月内的健康体检表;
6、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的拟聘用证明;
7、变更执业注册者提交原《医师执业证书》;
8、卫生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它有关材料。
(六)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三条。
(七)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地点:
莲都区行政审批中心卫生窗口电话:
2278189
八、乡村医生执业注册
(一)审批对象
尚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乡村医生。
(二)审批内容
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注册条件。
(三)审批程序及时限
1、申请:
申请人向审批中心卫生窗口递交申报材料;
2、受理: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受理其申请,并出具《莲都区卫生局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3、资料审查:
受理人员将申请材料转相关业务科室,科室确定人员负责资料审查,10个工作日内完成;
4、审批:
经资料审查合格的,履行审批程序,作出准予许可决定;不符合审批条件的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卫生行政许可决定书》,并说明理由,13个工作日内完成;
5、发《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15个工作日内完成。
(六)审批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1、已取得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乡村医生证书,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1)已经取得中等以上医学专业学历的;
(2)在村医疗卫生机构连续工作20年以上的;
(3)按照省卫生厅制定的培训规划,接受培训取得合格证书的;
(4)经区卫生局组织培训、考试合格的。
2、取得中等以上医学专业学历并经区卫生局组织考试合格的。
(七)需提交的资料
1、乡村医生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
2、二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两张;
3、相关学历证明、证书;
4、村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拟聘用证明;
5、卫生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它有关材料。
(六)审批依据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
(八)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地点:
莲都区行政审批中心卫生窗口电话:
2278189
九、供水单位卫生许可
(一)审批对象
集中式供水单位、二次供水单位。
(二)审批内容
供水单位的水源选址及防护、设施、从业人员等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卫生标准的要求。
(三)审批程序及时限
1、申请:
申请人向审批中心卫生窗口递交申报材料;
2、受理: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受理其申请,并出具《莲都区卫生局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3、资料审查:
受理人员将申请材料转相关业务科室,科室确定人员负责资料审查,5个工作日内完成;
4、现场审查:
相关业务科室指派2名以上卫生监督员赴现场审查,按照《浙江省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条件》和相应的《卫生许可审查评分表》进行现场评分,15个工作日内完成;
5、审批:
经资料审查、现场审查合格的单位,履行审批程序,作出准予许可决定;不符合审批条件的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卫生行政许可决定书》,并说明理由,18个工作日内完成;
6、发许可证:
20个工作日内完成。
(四)审批条件
1、按有关规定和要求做好水源的选址和防护。
2、建立健全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规章制度,建立放水、清洗和检修制度及操作规程。
3、布局与水工艺流程相适应,各生产环节应按取水、输水、净水、蓄水和配水等程序进行,设有化验室、更衣室、洗手、消毒、厕所等用房。
4、产区(包括单独设立的泵站、沉淀池、清水池)外围30米范围内应保持良好的卫生状况,不得设置生活居住区、不得修建渗水厕所和渗水坑,不得堆放垃圾、粪便、废渣和铺设污染渠道。
5、配备的水净化处理设备、设施必须满足水工艺要求,并有消毒设施。
6、建立水质检验室,配备与供水规模和水质检验要求相适应的检验人员和仪器设备。
7、有良好的采光、照明和通风设施。
8、有污水排放处理及存放废弃物设施。
9、工作人员有冬、春秋、夏季每人各二套工作衣帽。
10、直接从事供、管水的人员本年度健康证明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齐全。
11、根据现场审查要求的其他条件。
(五)需提交的资料
1、《浙江省供水单位卫生许可申请表》;
2、经营单位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职务证明和身份证复印件;
4、房产证(或建筑许可证)和/或租房协议复印件等有效证明材料;
5、水源防护规定及卫生管理规章制度;
6、生产经营场地平面布局图、工艺流程图、卫生防护设施图和管网分布图及文字说明;
7、直接从事供、管水的人员健康证明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
8、供水单位所选用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的卫生许可批件复印件及消毒药械卫生许可批件复印件(如管材、滤料、涂料、净水剂、消毒剂、净化消毒设备);
9、水质检验、人员、仪器设备的配备及自检情况;
10、水源水、出厂水和管网末梢水的水质检验报告书;
11、管道分质供水出厂水是纯水或者净水的应符合相应的卫生标准或规范;
12、有新、改、扩建集中式供水项目的,应提交《建设项目设计卫生审查认可书》和《建设项目竣工卫生验收认可书》;
13、卫生行政机关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六)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九条。
(七)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地点:
莲都区行政审批中心卫生窗口电话:
2278189
十、放射诊疗许可
(一)审批对象
使用X射线CT机、CR、DR、普通X射线机或牙科、乳腺X射线机等开展X射线影像诊断工作的医疗机构。
(二)审批内容
放射诊疗的场所、人员、设备、设施、管理制度等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审批程序及时限
1、申请:
申请人向审批中心卫生窗口递交申报材料;
2、受理: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受理其申请,并出具《莲都区卫生局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3、资料审查:
受理人员将申请材料转相关业务科室,科室确定人员负责资料审查,2个工作日内完成;
4、现场审查:
相关业务科室指派2名以上卫生监督员赴现场审查,按照审批条件和相应的《卫生许可审查评分表》进行现场评分,10个工作日内完成;
5、审批:
经资料审查、现场审查合格的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