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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防工程合同方案.docx

安防工程合同方案

 

安防工程

采购合同

 

合同编号:

需方:

供方:

合同生效日期:

年月日

合同号:

合同签字时间:

年月日

合同签字地点:

合同生效日期:

年月日

需方:

供方:

供需双方达成协议,按如下条款执行本合同。

目录

第一章合同总则

第二章供货范围

第三章合同价格

第四章货款支付

第五章交货

第六章包装与标记

第七章技术服务和联络

第八章质量控制和检验

第九章安装、调试(试运)和验收

第一十章保证和索赔

第一十一章合同的变更、暂停(中止)和终止

第一十二章不可抗力

第一十三章合同争议的解决

第一十四章合同生效及其它事项

附件1技术协议书

附件2交货进度

附件3合同分项价格表

附件4技术服务和设计联络

第一章合同总则

本合同所订设备将用于:

设备名称、规格、型号和数量

设备名称:

安防工程监控

设备规格:

见技术协议

数量(台、套):

见技术协议

1.1供方提供的设备应是全新的、技术先进和成熟可靠的。

1.2设备的技术规范、技术经济性能指标按本合同附件一。

1.3供方供货范围及交货进度按本合同附件一和附件二。

1.4供方提供的技术资料及交付进度按附件一。

1.5设备监造(检验)和性能试验、验收按本合同附件一。

1.6供方合同分项(分部套)报价表按本合同附件三。

1.7供方的技术服务和联络按本合同附件四。

第二章供货范围

2.1合同供货范围详见附件一。

2.2合同供货范围包括合同所有设备及技术资料(包括图纸及必要的零部件图)、专用工具、备品配件。

供货商应确保在质保期满后十年内提供需方所需的备品配件,价格另议。

2.3供货范围依据供货清单,但不仅限于清单。

虽然在供货清单中并未列出,但确实是合同设备的组成部分,是合同设备性能保证所必须的,在合同中又无特别说明的,均包括在供方供货范围中,应由供方提供并且不发生合同外费用。

第三章合同价格

3.1本合同设备价格为:

(小写)人民币万元;(大写)人民币。

本合同设备价格包括主设备、附属设备、随机备品备件(含质保期内)、专用工具、技术资料、技术配合、技术服务费和设备包装费以及从供方到需方指定的目的地的运杂费和保险费和供方依法交纳的税金(若有进口部件,则包括进口部件的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及其他相关费用)。

3.2合同设备分项价格见附件三。

3.3本价格在合同交货期内为不变价(包括运杂费等)。

第四章货款支付

4.1本合同计价货币为人民币(RMB)。

4.2付款方式:

电汇或承兑汇票。

4.3合同设备款的支付

4.3.1预付款:

供方提交下列单据后,需方支付合同总价的10%。

(1)资金往来财务收据。

(2)合同规定由供方提交给需方的技术资料。

4.3.2货款:

全部合同设备按合同运抵现场后,双方清点数量和检查型号、规格无误后,供方提交下列单据,需方验明无误后支付合同总价的80%。

(1)开箱验收单一式三份。

(2)详细的到货清单和/或装箱单(经现场点交、验收签字)一式三份。

(3)制造商出具的质量证明和原产地证明一式十二份(要求见附件一)。

(4)合同全额增值税发票。

4.3.3剩余合同总价的10%作为设备质量及服务保证金,保证期满后没有质量问题,如有索赔则完成索赔后结清。

第五章交货

5.1本合同设备的交货期及具体分部套交货时间详见附件二。

5.2交货地点:

5.3运输方式:

公路运输

5.4合同设备每批交货日期以已到达现场的时间为准。

此日期是本合同10.8条计算迟交货物违约金时间的依据。

5.5收到预付款后一个月内供方必须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向需方提供本合同项下的货物总清单和初步交货时间计划、每批交货的名称、总重量、总体积。

5.6在每批货物备妥装运车辆或货车后,于启运前24小时,供方应将《发货通知单》(表1)、《装箱清单》(表2)和《开箱验收单》(表3)传真给需方,并将该批货物的如下内容通知需方:

(1)合同号/产品工号;

(2)货物备妥发运日期;

(3)货物名称及编号;

(4)货物总毛重;

(5)外形尺寸;

(6)总包装件数及箱号;

(7)交运车站或码头的名称、车或船号以及运单号;

(8)毛重超过二十吨或包装尺寸超过9000×3000×3000mm的每件货物的名称、重量、体积(外形尺寸)和件数。

对每件设备(部件)必须标明重心及起吊点位置,并附有草图;

(9)本批货物的装箱单;

(10)对于特殊物品(易燃、易爆、有毒物品及其它危险品和运输过程中对温度、湿度等环境因素和震动有特殊要求的设备或物品)必须特别标明其品名、性质、特殊保护措施、保存方法以及处理意外情况的方法。

5.7如果现场的需要,供方也应配合需方合理调整发货进度,并不因此提出追加费用的要求。

发货计划中没有详列的货物应配合安装进度进行交货。

5.8在保证期内,发现经双方确认的由于供方的过失或疏忽造成的供应设备(或部件)损坏或潜在缺陷,而动用了需方库存中的备品配件,则供方负责免费在一个月内将动用的备品配件补交,运到指定目的车站/码头,并且通知需方。

5.9供方应按附件一规定,向需方分批提供满足系统设计和安装所需的厂家图纸、资料、技术文件、全部安装图纸及上述文件的总清单和分批清单(以上各项每套设备十二套)。

5.10每批技术资料交邮后,供方应在24小时内,将技术资料的交邮日期、邮单号、技术资料的详细清单、件数、重量及合同号等以传真或电报通知需方。

5.11技术资料以邮政部门提货通知单的戳记日期为技术资料的实际交付日期,此日期将作为按本合同10.10条对任何延期交付资料进行延期违约金计算的依据。

如果技术资料经需方或需方代表检查后,发现有非需方原因造成的缺少或损坏,供方应在收到需方通知后十日内(对急用者应在三天内),免费向现场补充提供缺少或损坏部分。

若供方所提供的图纸有错误,则按10.3和10.9条处理,供方应及时免费向现场提供正确的图纸。

因需方原因造成的缺少或损坏,供方在接到需方通知后十天内(对急用者应在三天内),向现场补充提供缺少或损坏部分,费用由需方承担。

5.12需方有权利派遣代表到供方工厂及装货车站/码头,检查包装质量和监督装车/船。

供方提前十五天通知需方启运日期。

如果需方代表不参加或不能及时参加启运检查时,供方有权按原定时间发货。

需方代表的检查与监督不免除供方发货应承担的责任。

6交货地点:

收货单位:

收货人:

电话:

邮编:

表1

发货通知单

项目名称:

编号:

发货人

收货人

交货地址

抄送

重量

运输方式

详细内容见装箱清单

发货地点

发货日期

表2装箱清单

项目名称:

制造厂:

编号:

序号

包装号

图号

构件号

数量

设备名称

主要规格

单重kg

总重kg

外形mm

长×宽×高

包装形式

装箱人:

制表人:

监造:

安装单位:

设备开箱验收单

合同名称No.FC-

设备名称

制造厂

到货日期

合同号

合同数量

验收数量

装箱单号

交货批号

包装方式

装箱外观记录

开箱时间地点

验收结论

合格

不合格

 

验收单位

业主

监理公司

环保公司

施工单位

制造厂家

备注

验收人员签名

注:

本验收单仅对设备到货外观质量及数量的检验确认,不作为设备运行的最后验收结果。

第六章包装和标记

6.1供方应按GB191-73包装储运指示标识的规定,(79)机电联第1029号文及国家主管机关的规定,交付所有货物。

货物必须具有适合长途运输、多次搬运和装卸的坚固包装,并按设备特点和需要分别采取防潮、防霉、防锈、防腐蚀、防碰撞及防冻的保护措施。

以便保证货物在没有任何损坏和腐蚀的情况下安全地运抵安装现场。

供方有责任在产品包装前,对产品按部套进行检查清理,保证设备内不留异物、零部件齐全。

6.2对包装内的所有散装部件供方必须予以标识,标识必须清楚易辨,识别号应是部件在装配图中的部件号/零件号,若需方对标识有特殊要求的,供方应同时予以满足。

6.3供方对备品备件、专用工具应分别单独包装并遵守本合同6.1及6.2条款的要求。

6.4供方应在每件包装箱的四个易见的侧面上,用不褪色的油漆\标牌,以清晰易辫的中文字样和标示做出以下标识:

(1)合同号/产品工号

(2)目的站\码头

(3)供货单位、收货单位、收货人名称

(4)设备\部件名称、设备分组号、图号

(5)箱号/件号

(6)毛重/净重(公斤)

(7)体积(长×宽×高单位:

毫米)

(8)凡重量为二吨或二吨以上的货物,应在包装箱的侧面用标准运输标识标明重心及吊点,以便于装卸搬运。

(9)按照货物的特点、包装箱上应具有明显的警示标识。

如“轻放”、“勿倒置”、“防雨”等的字样或图案。

6.5裸装货物用金属标签或直接在设备本身上标出6.4款要求的标示。

6.6大件货物应得到足够的支架、专用的起吊加固、适宜的防滑垫等。

6.7每件包装箱内(含外购件包装箱),必须附有一份包括箱内所有部件的名称、分组号、数量、图号的详细装箱单。

产品质量合格证及其技术文件(包含:

外购件)、装箱单应在发运的同时(不得晚于合同规定的设备发运日前)一次性邮寄一式十二份。

6.8附件二中列明的备品配件及专用工具按每套设备分别包装,并在包装箱外加以注明,并一次性发货。

6.9各种设备的松散零星的部件应单独采用完整的分装方式,装入主设备包装箱内随主设备一同发运。

6.10栅格式包装箱或类似的包装,只能用于盛装不至于被偷窃、被其他物品或雨水造成损坏的设备及零部件。

6.11供方及其分包商不能用同一箱号标识两个及以上箱件,包装箱应连续编号,而且在全部装运的过程中,装箱编号的顺序始终是连贯的。

6.12对于具有保证精确装配的光洁加工面的货物,这些加工面必须采用优良耐久的保护措施(不得用油漆)以防止在安装前发生锈蚀。

6.13供方交付的产品质量合格证及技术资料要采用适合于长途运输、多次搬运、防雨和防潮的包装。

技术资料的每个包装上应注明下述内容:

1)合同号:

2)收货人名称:

3)收货地点:

4)邮政编码:

5)电话:

6)传真:

7)箱号/件号每一包装内的技术资料,必须附有技术资料的详细清单一式二份,标明技术资料序号、文件项号、名称和页数。

6.14货物在供需双方办理验交手续前遭到的损坏或丢失,不论在何时何地发生,供方均应按本合同第十章的规定,无条件负责及时修理、更换或赔偿。

第七章技术服务和联络

7.1供方必须派有丰富经验的技术人员到现场进行技术服务,指导需方按供方的技术资料和图纸进行安装、启动调试和试运行,并负责解决合同设备在安装、调试、试运行中发现的制造质量及性能等有关问题。

对于不能胜任的供方现场技术服务人员,需方有权要求供方在不影响工程进度的条件下重新选派。

当需方要求供方进行现场服务时,供方应在接到需方通知4小时内给予答复,并在24小时内到达现场,如延误按10.11条视为延误工期。

现场服务人员应为供方技术部分的全权代表,其技术指导具有同供方技术文件相同效力。

7.2供方在合同生效后1个月内以邮寄方式提交服务工作的组织计划一式二份。

7.3在合同生效后15日内,双方确定技术联络会的次数、时间和地点。

7.4在必要时供方有义务邀请需方参与供方的技术设计,并向需方解释技术设计。

7.5如遇重大问题需要双方立即研究协商时,任何一方均可提议召开会议,另一方没有极其特殊的情况必须予以响应。

7.6会议及其他联络方式双方均应签署纪要,所签纪要作为合同的一部分予以执行。

涉及合同条款的重大修改时,需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批准,且修改内容要及时通知原合同有关各方备案。

7.7经双方确定的安装、调试、运行和技术服务方案,供方若要修改,必须以书面形式通知需方,征得需方认可后方可进行。

需方有权提出变更或修改意见,并书面通知供方,供方应充分考虑满足需方需要。

7.8需方有权在不通知供方的情况前提下,将合同中供方提供的产品设计、安装和技术服务方案以及供方所提供的一切有关合同设备的资料和图纸等复印件分发给与本工程有关各方。

需方并不由此而构成任何侵权和承担合同外的费用。

7.9对盖有“密件”印章和具有有效专利技术的图纸文件,供需双方均应予以保密并在授权范围内使用。

7.10供方必须将本合同供货范围中需要向外扩散部分的分包商的名单提交需方予以确认。

供方应将从确认名单中选定的最后分包商通知需方。

供方对其分包商的一切有关供货范围、设备及技术接口等问题负责。

7.11无论是供方委派还是需方要求,由供方分包商提供的合同设备的技术服务或到现场工作,为供方技术服务的一部分。

供需双方任何一方的决定都应事先通知对方,需方的要求和确认与供方分包商所发生的费用无关。

7.12对于需方选购的与本合同设备有关的配套设备,供方有提供技术配合的义务,并不由此而发生任何费用问题。

第八章质量控制和检验

8.1供方应按照本合同的相关规定,向需方提供本合同设备的设计、制造和检验标准的目录。

设计、制造和检验标准应符合附件一的规定。

8.2需方有权在合同设备制造过程中派驻厂代表,进行监造和出厂前的监督,了解设备组装、检验、试验和设备包装质量情况,确认需方关注的指标。

需方监造和检查标准应使用附件一和附件五所列的相应标准。

供方有配合监造的义务,及时提供相应资料并不由此而发生任何费用问题。

在工程进行的有关地点,业主代表也有权在制造、加工和准备期间对设备的材料、工艺进行检查、审核,并对制造进度进行检查了解。

供方应为其提供一切方便,但不承担业主代表在以上活动中所发生的费用。

8.3监造的范围及具体监督检测项目按需方批准的质量控制计划和质量检查计划执行。

8.4供方应为监造代表的监造\检测提供下列方便:

(1)供方应在设备制造期间,于每月的25日之前,向需方提交当月设备制造进度和下月计划进度表。

(2)提前10天将设备的监造\检测项目和检验时间通知监造代表。

(3)提供供方有关标准,包括工厂标准,有关图纸及规定的有关文件方便监造代表查阅。

(4)向监造代表提供工作生活方便和食宿费用。

8.5监造代表一般不宜影响工厂的正常生产进度(不包括发现重大问题时的停工检验),应尽量结合供方工厂实际生产过程,帮助和监督完成生产任务。

若监造代表不能按供方通知时间及时到场,供方工厂的试验工作可正常进行,试验结果有效。

但是监造代表仍有权事后了解和检查试验报告和结果。

8.6监造代表在监造过程中如发现设备和材料存在质量问题或不符合本合同规定的标准或包装要求时,监造代表有权提出意见并拒绝签字,供方须采取相应措施,以保证交货质量。

无论监造代表是否要求和是否知道,供方均有义务主动及时地向其提供合同设备制造过程中出现较大的质量缺陷和问题,不得隐瞒。

在监造代表不知道的情况下,供方不得擅自处理。

8.7不管需方是否派驻监造代表、监造代表是否签署监造、检验报告,均不能免除供方按合同第十章规定应承担的质量保证的责任,也不能免除供方对设备质量应负的责任。

8.8由供方供应的所有合同设备部件出厂时,应有供方签发的产品质量合格证作为交货的质量证明文件的一部分,对附件一列出的主要设备,还应有监造代表会签的监造与检验报告。

8.9货物到达目的地后,供方在接到需方通知后,应及时到现场与需方一起根据运单和装箱单组织对货物的包装、外观及件数进行检验和清点。

如发现有任何由双方代表确认属供方责任的问题,均由供方处理解决。

当货物运到现场后,需方应尽快开箱检验,检验货物的数量、规格、外观和质量,需方应在开箱前五天通知供方检验日期,供方应派遣检验人员参加现场检验工作,需方应为供方检验人员提供工作和生活方便。

若检验时,供方人员未按时到现场,需方有权自行开箱检验,检验结果和记录对双方同样有效,并作为需方向供方提出索赔的有效证据。

如需方未通知供方而自行开箱或超过贮存保证期仍未开箱的,产生的后果由需方承担。

8.10现场检验时,如发现设备由于供方原因有任何损坏、缺陷、缺少或不符合合同中规定的质量标准和规范时,应作好记录,并由供方、需方、业主代表和施工方四方签字,各执一份,作为需方向供方提出修理或更换的依据;如果由于需方原因,在开箱检验时发现损坏或短缺,供方在接到需方通知后,应立即提供或替换相应的部件,但费用由需方自负;如果由于运输原因造成损坏或短缺,则按第6.14条处理。

8.11供方对索赔如有异议,应在接到需方索赔通知后两个星期内提出复议,否则索赔即告成立。

如有异议,双方需进行协商。

如果供方认为有必要,可在接到索赔通知后四个星期内,自费派代表赴检验现场同需方代表共同复验。

8.12如双方代表在会同检验中对检验记录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时,任何一方均可提请双方认可的国家权威检验部门进行检验。

其出具的检验证书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最终检验结果,对双方都有约束力,检验费由责任方负担。

8.13供方接到需方按本合同8.9至8.12条规定提出的索赔通知书后,应按8.14条的规定尽快修理、换货或补发短缺部分,由此产生的制造、修理、运费和保险费均由供方负担。

8.14由于供方原因修理或换货的时间,以不影响项目建设进度为原则,但不迟于供方责任得到证实后壹个月,对于关键部件重新供应的时间,由双方协商决定,其交运期或现场修理完工期,即为该设备的实际交货期,作为计算迟交违约金的依据。

8.15需方对到货检验的时间,不得晚于货物抵达项目工程设备储放场之日起二个月。

8.16本章以上条款所述的各项检验仅是现场的到货检验,尽管没发现问题或供方已按索赔要求予以更换或修理均不能被视为解除供方按合同第十章及附件一规定的应承担的质量保证责任。

第九章安装、调试(试运)和验收

9.1本合同设备由需方根据供方提供的技术资料、检验标准、图纸及安装使用说明书进行安装,双方应充分合作,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使合同设备尽快投入运行。

9.2本合同设备安装完毕后的验收工作按照附件一的要求进行。

9.3本合同设备安装完毕后,供方应按需方的要求,派人参加调试,并尽快解决出现的问题,其处理问题的时限,原则上不应超过一个月。

否则将按10.11条视为延误工期处理。

如合同设备都能安全稳定运行,供方还应在确定的时间内参加由需方负责的设备的性能验收试验。

9.4性能验收试验一般在每套合同设备运转稳定,达到额定出力后连续稳定运行168小时后进行,最迟应在168小时后六个月内进行。

当每套合同设备全部设备运行稳定,达到本合同附件一所规定的各项性能保证值指标后,方可确认初步验收。

并在此后十天内,需方签署初步验收证书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

如果合同设备不能达到本合同附件一所规定的一项或多项保证指标时按9.6条、10.6条和10.7条办理。

9.5不影响本合同设备安全、可靠运行的个别微小缺陷,供方在双方商定的时间内已经免费完成修理的,需方应签署初步验收证书。

9.6如果在第一次性能验收试验时达不到本合同附件一所规定的一项或多项性能保证值时,则双方应共同分析原因,澄清责任并由责任一方采取措施,并在2个月内接受第二次性能验收试验。

9.7在第二次性能验收试验后,如仍有一项或多项指标未能达到本合同附件一、五所规定的性能保证值,双方应共同研究,分析原因,澄清责任,经双方确认:

如属供方原因,则应按本合同第十章条款执行。

如属需方原因,本合同设备应被认为初步验收。

此后十天内由需方代表签署设备初步验收证书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供方仍有义务与需方一起采取措施,使合同设备性能达到保证值。

在合同设备稳定运行168小时后,非供方原因致使的性能验收试验延误超过6个月,则此需方应签署本合同设备初步验收证书。

9.8在合同规定的保证期满后十五天内,在供方已完成需方在保证期满前提出的索赔和赔偿的前提下,需方签署合同设备最终验收证书交给供方。

9.9每套合同设备最后一批设备到达现场之日起18个月后,非供方原因致使合同设备未能进行试运行和性能验收试验(供方所供设备、系统得不到业主及环保部门以及其他各级部门认可导致系统未能通过验收视为供方责任,供方负责该问题的最终协调解决并承担所产生的所有费用,由此所照成的一切后果均由供方承担),即视为通过初步验收。

需方签署本合同设备初步验收证书。

9.10保证期的终止不能解除供方对设备中存在的可能引起合同设备损坏的潜在缺陷所应负的责任。

潜在缺陷指设备在制造和检验中未被发现的固有缺陷。

供方对纠正潜在缺陷所应负的责任,在设备有效期内永不免除。

当发现这类潜在缺陷时(经双方确认),供方按照本合同5.8条及10.3条的规定进行修理或调换。

但供方对非正常维修、误操作以及正常磨损造成的损失不再负有任何责任。

9.11在合同执行过程中的任何时候,对由于供方责任需要进行的检查,试验、再试验、修理或调换,在供方提出请求时,需方应作好安排以便进行上述工作。

供方应负担修理或调换及其人员的费用。

如果供方委托需方施工人员进行加工和/或修理、调换设备或由于供方设计图纸错误或供方技术服务人员的错误造成返工,供方应按下列公式向需方支付费用:

(所有费用按发生时的费率水平计算)

P=ah+M+cm

其中:

P------总费用(元)

a-------人工费(12元/小时.人)

h-------人时(小时.人)

M------材料费(元)

c-------台班数(台.班)

m------每台设备的台班费(元/台.班)

第十章保证与索赔

10.1保证期一般是指脱硝装置签发初步验收证书之日起一年(签最终验收证书)。

该保证期的具体内容按第九章和第十章有关条款执行。

10.2供方保证其供应的本合同设备的成套设备是全新的、先进的、成熟的、质量优良的、设备的选型均符合安全可靠、经济运行和易于维护的要求,供方保证根据本合同附件一所交付的技术资料、图纸是清晰,完整统一和内容正确、准确的,并能满足合同设备的设计、安装、调试、运行和维护的要求。

供方为“合同设备”承担的保证期应到需方出具最终验收签证为止。

10.3本设备合同执行期间,如果供方提供的设备有缺陷和技术资料有错误或者由于供方技术人员错误,造成工程返工、报废,供方应立即无偿换货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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