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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经营合同书范本

合作经营合同书

甲方:

商厦

乙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本着平等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则,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双方合作经营事宜,达成合同如下:

第一条合作的基本形式

1、甲方提供营业场地并对卖场(华联商厦商铺)实行统一的经营管理,乙方提供商品并对所在商铺进行必要的装修装饰。

2、甲方负责提供位于层号区位平方米的面积作为合作场地。

3、乙方负责提供品牌品类的商品。

4、乙方的商品在甲方处销售以后,乙方按照销售总额向甲方支付一定数额的经营管理费。

5、在双方合作期间,乙方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承担债权债务。

第二条乙方和所供商品资格及进场管理

1、乙方必须是依法登记注册的公司(行号),或是受委托的合作经营伙伴,乙方必须是经营所供商品的合法经营者,签定本合同时须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企业组织代码证、注册商标证明、品牌授权经销证明、近期质检报告、进口商品商检资料和进口报关资料等经营上所必备的证明复印件(加盖乙方公章确认与原件相符),同时提供商品目录、商品照片、各网点销售情况及装潢照片等有关资料,交甲方存档备查。

2、经营项目与下列证照有关者,应连同上述证照一并提供:

□化妆品卫检报告.合格证□电器质检报告.合格证.3C证书

□药品类质检报告.合格证□洗涤类毒性评审登记

□进口类检测报告.合格证□皮革制品类检验报告鉴定证明

□食品卫生检测报告.QS认证□产品生产标准及许可证

3、乙方按照甲方专柜的装修时间、步骤、要求、进场装修,详见附件一《专柜装修须知》,专柜、橱窗及有关装修、装潢、改造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但事先须按照甲方要求提交装修效果图及施工方案,获甲方批准后方可施工。

第三条经营管理费的交付及费用承担

1、甲方收取乙方每月实际销售额的%作为甲方经营管理费。

其他因乙方经营而发生的各项税金和费用均由乙方自行承担和另行交付。

其他:

在合作期间实行保底销售,乙方确保合作专柜的年目标销售额为万元,其中:

年月

年月

年月

年月

如乙方未完成目标销售额,甲方仍按合同约定的保底销售额和扣率收取经营管理费,执行保底按月兑现,期满找平。

如乙方超额完成目标销售额,超出部分甲方按%收取。

2、乙方目标销售额从年月日执行。

如遇开业推迟,自正式试营业之日算起。

3、乙方同意接收并使用甲方发放的会员卡(VIP卡),并同意共同承担会员卡折扣或优惠。

严格执行会员卡管理条例和VIP卡管理规定。

4、甲方为合作场地免费提供基本照明,乙方承担专柜、专厅二次照明电费,甲方按国家有关标准收取电费。

5、乙方必须遵守甲方的销售管理规定,使用甲方统一印制的包装袋、销售单据、帐薄、帐册、盘点报表等。

甲方每月按乙方使用数量,在结算中按印制成本收取费用。

6、乙方应与其销售人员(营业员)签定劳动合同,按劳动法规定执行,并保证其工资标准不低于元/月/人,联营专柜销售人员的工薪、保险、福利等费用由乙方承担。

7、乙方销售人员须按甲方管理要求办理相关上岗手续;接受甲方的培训;穿着统一工装;秋冬工装费元/人,营业员培训费为元/人,费用由乙方承担,详见附件二《供应商用工管理规定》。

第四条货款结算

1、甲方根据乙方实际销售扣除甲方经营管理费及其它应扣款项后予以结算。

结算时,乙方须与甲方核对当月销售额,以对帐单为准结算,并提供与其营业执照相符的企业名称、开户帐号和增值税专用发票(小规模纳税人应承担发票税率与17%税率的税金差额)。

2、结算时间:

每   天结算一次。

结算日为结帐期满后5—10日内,过期未办齐结帐手续的延至下一结算期。

乙方在结帐核对并收到货款后,如有异议,请在30日内提出,否则视为认可。

3、结算办法:

按甲方的结算流程执行。

第五条销售人员的管理

1、乙方自聘或甲方代聘销售人员(营业员),必须符合甲方的用工标准,经甲方面试、培训合格后办理入职登记、工牌、工装等有关进店手续后方可上岗。

未经甲方办理上岗手续的人员或乙方自聘人员,一律不得在合作场地从事任何销售、促销活动,一经发现,甲方有权视情况按甲方相关规定追究乙方违约责任。

2、合作专柜的销售人员(营业员)经双方认定为名,人员一经核定不得擅自增减,须进行调整时,应事先报经甲方批准。

3、乙方在节日及重大促销活动时可增加促销人员协助专柜销售,但必须按甲方促销管理人员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及上岗证件,不经甲方批准办理手续私自上岗经发现按条款1处理。

4、乙方销售员必须遵守甲方的有关规章制度,必须接受甲方的岗前培训、日常培训。

如乙方人员不服从管理,甲方有权依据有关管理制度规定,对违纪者予以经济处罚和相关处罚。

5、乙方销售人员经甲方培训试用合格后不可随意外调,如有特殊情况需要调动的,需提前10天向甲方提出申请,甲方同意后方可调出。

乙方新调入人员需经甲方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6、销售人员管理执行附件二《供应商用工管理约定》和甲方有关规章制度。

第六条销售管理

1、由甲方收银台统一收款,并给顾客出据甲方收银微机小票和发票,严格执行甲方开票、收款、发货的销售流程。

乙方营业人员私自收款付货的,一经查实,乙方应赔偿甲方一万元以上的违约金,并且乙方必须清退有关营业人员。

2、合作经营商品零售价由乙方制定。

乙方必须遵守国家相关价格管理法律、法规并保证合作经营商品零售价在任何时候(包括乙方参加其他商场大型促销活动期间)不高于本市其他销售网点经营的同品牌同品种的零售价;否则,按照该商品零售价的10倍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严重的可提前解除本合同。

3、乙方负责合作经营商品的采购、运输、仓储、保管、保险等工作并负责承担由此而产生的相关费用。

商品到货后,甲方有权对商品进行检验,对不合格商品或超出本合同规定范围的商品,甲方有权停止其上柜和销售;商品价格需调整时,须经甲方批准后方可实施。

因乙方原因造成价格违纪现象而产生的后果由乙方承担。

4、乙方必须保证合作经营商品的商品质量,不得出现任何假、冒、伪、劣商品和质次价高、质价不符的商品;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包括降价及折扣处理)销售存在质量问题的商品;乙方必须提供畅销品种,保证货源充足,花色齐全,不得出现商品短缺及空柜现象。

乙方一旦出现以上现象,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补齐品种、充实货源、保证库存充足。

若乙方不予配合,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情节严重的,甲方有权单方终止合同。

5、在商品销售中,乙方必须实行“商品质量负责制”,遵守并执行甲方的商品退换货制度,顾客在甲方规定的退换货及售后服务制度内所要求的退换货,乙方应保证无条件予以退换,否则给消费者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乙方应服从甲方售后服务部门的统一管理。

6、顾客就商品质量、售后服务(包括修理及退换等)的投诉或索赔,应由乙方承担责任,甲方保留对处理方式的最终决定权。

甲方有权从应付乙方的款项作抵押代乙方支付赔偿款项,如不足以抵扣时,乙方需另外支付差额。

因使用乙方商品给顾客造成身体伤害的,乙方应负完全的法律赔偿责任,若因此而使甲方遭受经济损失或信誉损失的,乙方应对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7、合作经营商品应具有完整的产品标识方可上柜销售,包括:

产品名称、商品标牌、生产厂名、厂址、电话、产品规格、等级、成分含量、技术指标、生产检验及标号。

进口商品应具有中文标识说明、海关完税证明及有效的进口商品检验报告。

8、营业时间由甲方确定,乙方必须遵守,不得迟到、早退或中途停止营业。

9、乙方参加甲方的店庆及甲方根据季节和市场情况,统一组织的优惠促销活动时,应保证在活动期间与当地其他销售场所享有优于或同等的优惠时间和幅度,享受销售的商品价格的最大优惠;并对其经营的商品的质量负全部责任,不得提供假冒伪劣和质价不符的产品。

否则,甲方有权制止、调整,直至终止业务关系;同时乙方必须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乙方也可自行组织优惠促销活动,但其组织的活动需经甲方审核批准后方可执行。

乙方因某种原因不能参加甲方组织的促销活动,须得到甲方的批准认可。

10、为保持商厦整体环境的统一,乙方参加商厦统一组织的促销活动或自行开展促销活动时,必须使用商厦统一制作的宣传品载体并承担费用。

具体详见附件四《宣传品陈列及制作须知》。

11、销售及商品质量管理执行甲方有关规章制度

第七条乙方退场管理

1、乙方严重违约需提前终止合同,或达到双方约定的退场标准(详见附件三《供应商退场标准管理规定》),甲方有权提前10天通知乙方解除合同,并提出撤柜时间。

2、乙方如因经营业绩不佳或其它特殊原因提出撤柜,必须提前30天以书面申请形式通知甲方,取得甲方同意后方可撤柜。

在撤柜前30天内,乙方必须执行本合同约定条款,若乙方未经甲方批准,擅自撤柜,甲方有权从乙方销售货款中扣除甲方应得目标收益及相关费用。

3、若合同结束(包括正常或非正常结束),乙方应按照甲方要求的时间撤柜,并从撤柜之日起15日之内,将货物、道具全部清退出甲方,超过15日未清退的,甲方有权处置上述财产。

第八条双方其他权利和义务

1、甲、乙双方均有义务保证合作经营场地、位置、设施、面积的稳定性。

甲方由于商品变更及经营需要,或依据其合作经营项目经营的业绩考评结果,需变动柜台位置、增减其经营面积及其它变更事宜时,应于变更前45天通知乙方,乙方应同意甲方的要求。

2、乙方不得将合作经营场地、设施转让或出租给其他厂商使用;不得与第三方合作经营;不得经营本合同约定以外的商品;不得以任何手段和方法损害甲方利益,如违反,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并终止合同。

3、在合作经营中,甲、乙双方均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乙方有义务遵守甲方经营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并自觉接受国家、消费者及甲方的监督、检查和管理,并自行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4、签订本合同时,乙方需缴纳元人民币作为合同履约保证金,铺位交付乙方使用后,甲方将合同履约保证金转为乙方货品质量保证金。

乙方因质量问题须向消费者赔偿时,则从该保证金中扣除赔偿费用,该保证金缺额须在3日内补足,或在供应商退场时从货款中预留质量保证金,本合同终止个月后,若无退换货及因顾客投诉而须赔偿,甲方将该保证金无息返还给乙方。

5、乙方签定合同并缴纳完毕履约保证金后,如在规定的时间内不进场经营,即视为重大违约行为,所缴纳的合同履约保证金作为乙方对甲方的违约赔偿而不予返还。

6、合作经营中,若甲方检查发现乙方在经营范围、商品价格、商品质量、销售手续等方面发生严重违约违纪问题,甲方有权视情况根据甲方有关管理规定标准追究乙方违约责任。

7、在商品尚未售予顾客之前,乙方应对商品办理保险,否则,应承担不予保险的法律后果。

8、为维护双方共同利益,形成区域性错位经营,有效防止恶性价格竞争,乙方如在某地区其它零售店设点销售,应先知会甲方同意,否则,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

9、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供各种与业务有关的报表及在其他网点的销售业绩与排名,有权对乙方的经营活动是否合法,是否遵守商场的纪律和有关规章制度进行监督。

10、乙方对专柜内的装潢设施应定期维护,在装潢设施出现故障或损坏时,应按照甲方的要求及时维护,如无法及时维护时,可委托甲方进行修复,乙方认可甲方的规定并承担相关的费用。

如乙方怠于维护而影响经营或商场整体形象,甲方可径行实施维护,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九条合同期限

本合同为甲、乙双方合作经营合作的正式合同,本合同有效期年

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注:

遇开业推迟,时间随开业时间自然往后顺延。

第一十条合同的终止和续约

1、合同到期,甲方视乙方经营状况,双方续约或乙方无条件撤货。

乙方如需与甲方继续合作经营,须于合同终止前30天以书面形式告知甲方,经甲方同意,另行续签合同。

如乙方未按规定告知甲方,甲方视其到期自动终止合约,并有权对其经营场地另行安排。

2、合同到期,乙方如终止经营,须于合同终止前45天以书面形式告知甲方,经甲方同意,终止合同。

在合同期满前3日之内,乙方应将其所有商品及物品运离经营场地,并保持甲方原设施完好。

如未能按时撤离或损坏甲方原有设施,由此发生的费用甲方有权从其结算款中扣除。

3、合同终止时,乙方须一次性付清应付给甲方的应得收入和其它相关费用。

第一十一条违约责任

本合同生效后,双方应严格执行。

如一方违反本合同的各项约定,或擅自变更、解除本合同,违约方除赔偿另一方全部经济损失外,还应另行向另一方支付违约金__万元。

第一十二条纠纷的解决

1、甲、乙双方争议不能协商解决时,应向合同签署所在地法院起诉。

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约定,并补签相关协议。

在本合同及协议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问题,依照国家法律法规或参照商业惯例执行。

第一十三条本合同生效的条件

本合同一式四份,甲方三份,乙方一份,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本合同的附件一至四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发法律效力。

第十三条其它约定事项

 

甲方:

某商厦

乙方:

法人代表:

法人代表:

签约代表(盖章):

签约代表(盖章):

公司地址:

公司地址:

邮编:

邮编: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开户行:

开户行:

账号:

账号:

签约地点:

签约时间:

年月日

 

附件一:

专柜装修须知

一、设计图纸报审

1、为了提高专柜图纸审核的时效性、准确性以及程序的完备性,在厂家出具设计图之前,先与中心明确装修区域,由中心提供柜位范围平面尺寸图及相关设计要求,并申请专柜用电量。

厂家按照中心提供图纸指定的范围、设计要求、审批后的用电量及中心装修管理规定进行设计、施工。

2、我公司的任何审批,并不对设计方案中的技术参数的认可,同时我公司也不负责厂家装修方案中所选设备、材料、规格的性能及效果。

倘若设备与材料发生问题而引致任何后果,由厂家负责。

3、设计图纸审报时须提供以下材料:

⑴总平面中标明具体位置;

⑵彩色电脑效果图(符合实际效果);

⑶专柜的平面布局图:

须详细标注尺寸;

⑷专柜区主要货架立、平面或透视图,标明详细尺寸及材质;

⑸用电平面布局图:

标明灯具种类、品牌、瓦数;

⑹用电审批表;

⑺专柜制作施工单位名称、资质、代表项目、联系人、联系方式。

4、转轨设计图纸应为电脑制图原稿或复印件,传真件不收。

图纸资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者,中心有权退回。

二、用电量标准

1、除中心现有天花基本照明外,中心提供专柜基本用电量(根据楼层和经营类别用电量标准有所不同,详见中心用电量标准)。

2、天花板基本照明外的专柜二次照明用电。

3、各专柜应按中心用电量标准进行柜位设计。

三、用电须知

1、专柜应按中心确定的用电量范围内设计灯具,不得超标。

2、专柜配线必须使用国际正规产品铜导线,截面积应根据实际用电量配置,不小于2.5平方毫米。

3、专柜走线必须安全、可靠、美观、横平竖直。

吊顶内布线应穿管保护,地面、墙面应安装线槽板,并可靠固定,尽量减少地面线槽。

墙面布线应紧贴墙面并使用白色压线槽固定,小库内可使用金属套管,地面布线采用铝合金或不锈钢线槽。

4、所有柜位均须设置开关箱,开关箱安装位置隐蔽并安全可靠,易于操作、检修。

PZ---30开关盒须配置正品空气开关,其额定电流视实际电流选配,不允许使用墙壁开关、、其它杂牌开关。

按灯具使用部位不同必须分回路开关单独控制,如天花板灯、柜内灯、灯箱灯、形象面灯、试衣灯、小库灯、插座等,且每个回路不大于1000W。

5、专柜灯应有散热孔或散热风扇且易检修,内部须做防火处理,灯具、线路排列整齐,不得用灯头线散装日光灯。

6、灯具要求

⑴专柜选用的照明灯具必须是符合国家低压电器标准的正品灯具,日光灯应选用电感式、且有安全型支架的成套灯具,并加装照明补偿电容(规格4uf/400v),不允许使用灯头线散装日光灯。

如使用电子式日光灯必须采用品牌镇流器。

⑵冷光灯(射灯)必须使用低压12v电子式变压器的灯具。

规定品牌有

⑶金卤灯采用标准品牌整套灯具,禁止使用其它品牌,且必须单独设置电流回路。

放置在吊顶内的电器箱(镇流器电源盒)1米范围内不得有设备设施并保持散热良好。

⑷特殊规格型号的灯具必须提供有效的质保证明,经中心确认备案后方可使用。

⑸顶部灯具采用嵌顶式,不得超出天花板面。

7、灯箱、电器箱、灯头、电源安装部位必须做防火处理(防火涂料、防火板、隔热支架

等)。

8、专柜线路的安装人员,必须使持有“合作有效的操作证”的电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中心用电规范文明施工。

9、专柜施工中严禁私拉乱接,不得超出审批用电额度。

对于违反中心规定的柜位,中心有权拆除或拒绝供电,并限制整改。

在规定整改期限内未能完成的,中心将代为整改,费用由厂家承担。

四、设计要求

1、厂家根据中心设计要求进行柜位形象设计,形象设计应注意与柜位所在区域总形象相融合,保持区域总体形象协调。

2、柜台尺寸设计符合柜位所在区域统一尺寸要求,基本要求如下,特殊区域尺寸根据中心具体要求设计:

高柜:

总高2.4米楣高0.3米,地柜(如有)高0.5米,柜深0.4米;

矮柜:

总高0.9米

模特展台:

地台高0.12米;如有玻璃边框,边框截面边长0.06米;

门楣:

按中心统一尺寸及做法制作,高0.35-0.4米,厚0.16米;

吊挂灯箱:

长1.4米,高0.35-0.4米,厚0.2米。

3、柜台设计需保持中心现有基础装修完善,不得改变。

厂家装修涉及需对中心硬件设施进行改造时,需书面知会中心并获得中心同意方可进行。

并承担在合同解除或厂家品牌位置调整时中心需将设施恢复原状所需发生的费用。

4、试衣间平面尺寸不宜小于1m*1m,保持良好通风和照明;门向内开,并采用固定式,不宜采用活动式门帘等,试衣间内部请装修精美,标准同展柜,内表面饰防火板或墙纸,不可采用乳胶漆等,并配备试衣镜、试衣凳、挂衣钩、(2支以上)、衣架、皮拖、鞋拔等。

5、地面如需铺设石材或地砖,不得破坏原地面,应先铺设木板基层,以保护地面并便于日后拆除。

6、从卖场任意角度可见的高柜顶部需装饰人造草坪。

7、与临柜衔接需平整,如柜背部可见须修饰精致。

8、在场地空间允许的情况下请尽可能设置休憩椅以方便顾客。

五、材质要求:

1、玻璃:

(1)所有玻璃均须采用钢化玻璃,机器磨边或车边,层板玻璃四角需磨圆角;安装稳固、安全;

(2)玻璃厚度根据使用部位、尺寸、功能要求确定,保证安全性。

模特展台、橱窗玻璃,包括柜间隔断等立式玻璃,厚度要求不小于12mm,层板玻璃不小于8mm。

2、地板及压条:

(1)采用环保型地板,小样需先经中心确认;

(2)地板压条采用拉丝不锈钢定型压条(厚度不小于1mm,断面形状及尺寸按中心统一要求),或铝合金压条;

(3)地板及压条铺设均不可破坏原地面,压条可用玻璃胶固定,接头处平整无尖角;

(4)地板面布线压条采用不锈钢压条或铝合金压条,铺设要求平整,横平竖直。

3、木材:

(1)均采用环保型AAA级各类木夹板;

(2)所有木材表面均需刷防火涂料二度。

4、饰面板:

(1)采用环保型饰面材料,木饰面板采用AAA级;

(2)饰面材料可选用防火板、铝塑板、木夹板(包括木皮)等材料,不得采用波音片、木饰纸等材料。

(3)防火板厚度大于0.8mm建议选用品牌:

富美家、雅美家、威盛亚;

(4)铝塑板如需折弯宜采用18丝以上,建议选用品牌:

吉顺、吉祥、海达;

(5)乳胶漆、油漆必须选用环保型材料,并不得残留刺激性气味;乳胶漆建议选用品牌:

六、消防安全

1、中心所有消防设备,防火门、消防栓、防火卷帘(包括开关)、烟感、喷淋、警铃、排烟风阀、排烟口等、均不得埋压、阻挡、圈占而影响其使用功能,并保留维保和使用时必须的空间。

2、各种管井门、风口、电箱、灯具、各类插座等公共设施、设备及装置不得封堵,并保留维修和使用时必须的空间。

3、道具安装稳定、牢固、所有木材和灯具安装部位必须采用防火墙措施,刷防火材料、防火漆等。

4、厂家装修聘请的施工队伍必须安全施工,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并对其工作人员的以外伤亡负全责。

七、施工要求:

1、专柜现场施工应文明施工,安全施工;并保障我中心不需赔偿因其施工引致损坏而被提出的任何索赔。

2、专柜装修正常情况下应具有10—15天的场外制作期(工程较大可作适当延长).道具应在场外制作完毕后,现场进行拼装。

原则上在当天营业结束后至次日营业开始前完成。

3、施工当天不能完成,需封闭施工的,须报中心批准。

如需在营业时间内施工,须报中心批准,并不得产生噪音、灰尘、气味等。

4、未经许可,装修时中心天花、地板、墙壁、通道等不得有任何损坏或刮损,因此引起的损毁而发生的修缮费用由装修方承担。

5、专柜内需铺设复合地板的厂家,须先将地板样品交中心确定后方可铺设。

6、内部隔墙均采用轻质隔墙。

7、厂家进行装修应确保不会对中心的设备、设施及装修造成任何损坏。

如有任何损坏,无论意外与否,将由我中心安排修理,而所有修理费用由厂家承担。

8、厂家在装修施工期间,如需要动火或烧焊,必须事先到中心办领“动火证”,并在现场配备灭火器材,指定专人消防监护。

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使用电动工具必须符合消防条例。

9、中心有权要求厂家对未按中心要求完成的工程做出整改,厂家在接到书面通知规定时间内完成,否则中心代为整改,费用由厂家承担。

10、正常经营后,专柜装修和拼装应尽可能在营业结束后完成,不能影响正常营业。

八、施工管理

1、施工人员现场施工必须服从中心统一管理。

2、施工人员应由所在指定部门办理进场施工审批手续,并办领进场施工工作牌,按规定的时间由所在营业部人员陪护从指定通道进场施工,施工结束后由营业部人员陪护退场;每个施工人员必须挂牌进场。

所有人员均不得携带包进场。

3、施工人员到位后,部门监护人员指定施工范围,施工人员不得到其他区域走动、触摸、拿用物品,如确实需要离开施工场地,例如:

托运货架、接人、去洗手间等,必须有监护人员陪同带领前往。

4、施工人员进入卖场后,不得随意挪用消防设施,更不得在卖场吸烟,不得未经批准私自接电、动火、使用禁用电器材(如花线、劣质变压器等)

5、施工人员使用卫生间必须遵守卫生间使用规定,禁止在卫生间内清洗工具,倾倒油漆、涂料和水泥、砂浆、禁止将杂物冲入马桶。

如有设施损坏和下水管道地漏堵塞由厂家承担责任并赔偿经济损失。

6、施工结束离开卖场时应主动配合现场管理部的检查。

7、施工人员违反中心管理规定,中心有权予以处罚。

九、建筑垃圾清运

1、专柜装修生产的垃圾应由厂家自行清理并带离中心,垃圾必须袋装化。

2、如专柜需要委托中心代为拆除清理,需提前申请并承担费用。

(1)道具拆除清理(从柜位运至物业垃圾房):

20元/平方米(按道具立面面积计算)

(2)地板拆除清理(从柜位运至物业垃圾房):

10元/平方米(按道具立面面积计算)

(3)装修垃圾清理(从柜位运至物业垃圾房):

10/车(按中心平板车计算);

(4)垃圾外运(从物业垃圾房运至城市垃圾处理站):

物业代为垃圾运离中心,按每次20元计费,五次为一垃圾车,每垃圾车清理费100元。

(不满一车按一车计算)。

十、保险

1、建议厂家在装修期间要求承建者投保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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