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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应试资料教材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成立日:

1967年7月14日

中国加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日:

1980年6月3日

世界知识产权日:

2001年4月26日 

中国保护知识产权举报投诉电话:

12312

《关于加强工程硕士知识产权课程建设的通知》发布日:

2007年12月20日

知识产权的范围和定义

(一)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所划的范围

1.与文学、艺术及科学作品有关的权利,即版权或著作权。

2.与表演艺术家的表演活动、与录音制品及广播有关的权

利,即邻接权。

3.与人类创造性活动的一切领域的发明有关的权利,即专

利权(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和非专利发明的权利)。

4.与科学发现有关的权利。

5.与工业品外观设计有关的权利。

 

6.与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商号及其他商业标记有关权利。

7.与防止不正当竞争有关的权利。

8.一切其他来自工业、科学及文学艺术领域的智力创作活

动所产生的权利。

(二)世界贸易组织所划的范围

•1.版权与邻接权

•2.商标权

•3.地理标志权

•4.工业品外观设计权

•5.专利权

•6.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

•7.未披露过的信息权

•2.“知识产权”术语的由来

•17世纪中叶法国学者卡普佐夫首先提出。

•比利时著名法学家皮卡弟作了发展。

•1967年建立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使用了(IntellectualProperty)知识产权这个概念。

•我国法学界曾经长期使用“智力成果权”。

•1986年颁布的《民法通则》采用了“知识产权”的称谓。

•“信息产权”说法的逐渐盛行。

•3.知识产权定义

•“知识产权是基于创造性智力成果和工商业标记依法产生的权利的统称。

”(刘春田主编:

《知识产权法》)

•“知识产权,是指民事主体依法对其在科学、技术、文学艺术等领域从事智力劳动所创造的智力成果所享有的专有权。

”(王利民主编:

《知识产权法教程》)

•“知识产权指的是人们可以就其智力创造的成果依法所享有的专有权利。

”(郑成思主编:

《知识产权法教程》)

•“知识产权是人们对于自己的智力活动创造的成果和经营管理活动中的标记、信誉依法享有的权利。

”(吴汉东主编:

《知识产权法》)

•4.知识产权的分类

(1)传统:

•工业产权(industrialproperty),主要是专利权和商标权;版权(literatureproperty),包括著作权及邻接权。

(2)AIPPI(国际保护工业产权协会)1992年东京大会的分类:

•知识产权分为:

“创作性成果权利”和“识别性标记权利”。

前者包括:

发明专利权、集成电路权、植物品种权、技术秘密、工业品外观设计权、版权、软件权;后者包括:

商标权、商号权、其他与制止不正当竞争有关的识别性标记权。

二、我国知识产权法体系

(一)内容体系

•包含以下基本制度:

知识产权的主体制度;客体制度;权项制度;知识产权的利用制度;知识产权的保护制度;管理制度等。

(二)法源体系

•1.宪法

•宪法第47条:

国家对于从事教育、科学、技术、文学、艺术和其他文化事业的公民的有益于人民的创造性工作,给予鼓励和帮助。

•2.法律

•知识产权单行法:

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

•民法通则、刑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合同法等单行法中关于知识产权的规定。

•3.行政法规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国防专利条例、专利法实施细则、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商标法实施细则、特殊标志管理条例、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等

•4.部门规章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商标代理管理办法;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规定等。

•5.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1)

(2)等。

•6.国际公约、条约

我国加入和缔结的条约主要有:

马德里协定、专利合作条约、trips、伯尔尼公约、罗马公约、巴黎公约、尼斯协定、录音制品公约、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中美关于保护知识产权谅解备忘录等。

《巴黎公约》和《伯尔尼公约》的基本原则:

•1.国民待遇原则

在知识产权的保护上,成员国必须在法律上给予其他成员国的国民以本国国民所享有的同样待遇。

非成员国的国民,就著作权而言,只要其作品在该国首先发表;就专利权、商标权而言,只要在该国有经常居所或者有实际从事工商业活动的营业所,也应当享有同该成员国国民相同的待遇。

•2.独立保护原则

指外国人在另一个国家所受到的保护只能适用该国的法律,按照该国法律规定的标准实施。

•3.优先权原则

在某一个成员国提出的专利或商标注册的申请在一年内(商标为半年)给予保留。

此后再向其他成员国提出同样内容的第二次申请就被视为第一次申请那一天提出的。

享有这种优先利益的人为优先权人。

•4.自动保护原则

作者在其他成员国享有和行使该国国民所享有的著作权,不需要履行任何手续。

三、知识产权、财产权与物权

(一)财产及财产权概念

•财产——物——动产和不动产

•财产——人与物的关系

•财产——人与人之间的关系

•财产——“权”

•IP(知识财产)=IPR(知识财产权)

(二)有形财产与知识产权

•财产分类:

•土地:

包括一切不动产(房屋),是广义的土地。

•货物:

也称商品,仅指动产。

•无形动产

•货币

•基金

•无形动产分类:

(1)知识产权

(2)商誉

•(3)债权

•(4)不属于债权的合同权

•(5)商业票据(包括汇票、提单等)

•(6)股票、股份

•(三)在不同财产中知识产权地位的变化

•用于研究和创作知识成果的投资日益增加。

•国际贸易中,货物贸易无明显增加或减少的情况下,世界技术贸易额一直是直线上升的。

•知识产权的作用,在许多情况下已经显得比设备、资金更加重要。

•在发达国家中,从事有形物生产的制造业、农业等行业的人力下降,从事信息与服务业的人力上升。

•知识产权立法优先于其他财产法,知识产权转让方面的立法犹为迅速。

•(四)知识产权与服务

•服务贸易、货物贸易、知识产权,世界贸易组织的国际条约所规范的三大项内容。

•世贸组织所规范的范围就是三种财产的流通:

商品的自由流通、服务的自由流动、知识产权的合法转让。

•服务有形无体,与有形有体的商品不一样

四、知识产权的特点

(一)无形性(非物质性)

1.不发生有形控制的占有。

2.不发生有形损耗的使用。

3.不发生消灭知识产品的事实处分和有形交付的法律处分。

•由于无形,因不慎而侵权的可能性大大高于有形财产的使用人。

•专利产品之作为“物”与作品的载体之作为“物”有本质区别

(二)专有性

•同一项知识产品,不允许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同一属性的知识产权并存。

•知识产权与公有领域中的人类智力成果相区分。

•知识产权“暂时”丧失专有性情况:

•商标权或专利权被错判无效,而后来得到纠正。

•版权的三种情况

•(三)地域性

•按照一国法律获得承认和保护的知识产权,只能在该国发生法律效力。

•除签有国际公约或双边互惠协定外,知识产权没有域外效力,其他国家对这种权利没有保护义务,

•(四)时间性

•时间限制的原因有二:

一是智力成果的利用与社会的繁荣休戚相关,由个别人无期限地垄断利用必然会阻碍社会的发展和技术的进步;

二是智力成果本身也具有一定的周期,到了一定的期限也会自然丧失价值。

•我国规定:

发明专利的保护期为20年,商标权的保护期为10年,版权中财产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加死后50年。

•少数知识产权不受时间限制。

(五)可复制性

•知识产权之所以能成为某种财产权,是因为这些权利被利用后,能够体现在一定产品、作品或其他物品的复制活动上。

•此外,还有人认为知识产权具有创造性和公开性。

五、知识产权的主体

( 一)知识产权主体的演进

1.由国内主体向外国主体的演进

   2.由自然人主体向法人或者团体组织主体的演进

 3.由单向度主体向多向度主体的演进

   4.由现实主体向虚拟主体的演进

   5.一个崭新的问题 :

由“刚果”猩猩的涂鸦作品引起

(二)专利权主体

•1.发明人和设计人

(1)定义

注意发明人或设计人与“专利权人”区别

(2)不属于发明人或设计人的情况:

①仅提出设想、构思或启发性意见的人;

②仅负责组织领导工作的人;

③仅为物质条件的利用提供方便或者从事其他辅助工作的人。

如资料员、实验员等

•(3)共同发明人或设计人

共同发明人或设计人,是指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均作出了创造性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

•2.单位(职务发明)

•职务发明分两类:

•第一类是执行本单位的任务:

(1)在本职工作中做出的;

(2)履行单位交付的非本职工作。

(3)发明人离开单位(退职、退休或调动工作)一年内所完成的与原单位工作相联系的发明创作也为职务发明。

•第二类是主要利用本单位的条件完成的发明创作为职务发明。

(本单位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

•3.受让人

•指根据合同和继承而依法取得专利权的单位或个人。

•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可以依法转让。

发明人和设计人不因此丧失特定的人身权利。

•委托发明设计,如果有约定依约定,如无约定申请专利权和专利权归受托人,委托人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技术。

•4.外国人

•外国公民、法人或其他单位在我国申请专利的,按照以下原则办理:

(1)双边协议;

(2)国际条约。

如《巴黎公约》、《专利合作条约》等;

(3)互惠原则。

(三)商标权主体

•根据2001年修正的商标法,商标权的主体包括: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其他组织理解:

(1)有一定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

(2)依法领取营业执照的私营独资企业合伙组织、(3)依法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型联营企业、(4)依法登记领取我国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5)经民政部门核准登记领取社会团体登记证的社会团体,(6)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

(7)中国人民银行、各专业银行设在各地的各分支机构。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在各地的分支机构。

(8)经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街道村办企业。

(四)著作权主体

•1.著作权人和作者

•2.演绎作品的著作权人

•3.合作作品的著作权人

•4.汇编作品的著作权人

•5.电影类作品的著作权归属

•6.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归属

•7.委托作品的著作权人

•8.原件所有权转移的作品的著作权归属

六、知识产权的客体

(一)知识产权客体的理论分歧

•1.“智力成果说”或“精神财富说”

2.“支配行为说”

 3.“利益关系说”或“社会关系说”

 4.“信息说”

 5.“无形财产说”或“无体财产说”

 6.“知识财产和其相关精神权益说”

 7.“知识财产说”或“知识产品说”

(二)专利权的客体

•1.专利权的客体的内容

(1)发明:

指对产品、方法或其改进所提出的技术方案。

包括产品发明、方法发明和改进发明

(2)实用新型:

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实用新型专利只保护产品。

•(3)外观设计:

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相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用于工业上应用的新设计。

外观设计的载体必须是产品。

•2.不能授予专利权的对象

(1)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碍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

(2)科学发现、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如语言的语法、速算法);

•(3)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

•(4)动物和植物品种;动植物品种的生产方法可以申请专利。

如哈佛小白鼠

•(5)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

•3.授予专利的条件

•形式要件:

申请文件及手续等程序要求

•实质要件:

创造自身必须具备的属性要求。

发明、实用新型——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

外观设计——新颖性、实用性、富于美感、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①新颖性

•发明、实用新型新颖性:

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外观设计的新颖性:

指外观设计同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或者不相近似。

不丧失新颖性的情况:

•申请专利的发明创作在申请日前6个月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丧失新颖性:

•其一,在中国政府举办的或承认的国际展览上首次展出的;

•其二,在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全国学术性团体组织召开会议上首次发表的;

•其三,他人未经许可而泄露其内容的。

②创造性

•发明的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外观设计不必具有创造性,但应富有美感

③实用性

•实用性是指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可以在产业上运用并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外观设计“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在先权利包括商标权、著作权、企业名称权、肖像权、知名产品特有包装装潢使用权等。

(三)商标权的客体

•1.商标及商标权的概述

(1)商标含义:

经营者在商品或服务项目上使用的将自己经营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与其他经营者经营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区别开来的一种商业识别性标志。

根据商标的结构,可分为文字商标、图形商标和组合商标。

(2)商标权含义:

商标所有人依法对其商标所享有的专有使用权。

(3)商标与邻近标志的联系与区别

①商标与商品名称

②商标与商号

③商标与商品装潢

④商标与原产地名称

•商标与原产地名称区别:

第一,识别作用不同。

第二,构成要素上不同。

第三,权利内容不同。

(4)商标构成的条件

•①商标的必备条件

•第一,应当具备法定的构成要素。

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

•第二,商标应具有显著性特征:

商标要素虽缺乏显著性特征,但通过使用获得显著性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第二含义”商标注册。

②商标的禁止条件

第一,不得侵犯他人的在先权利和合法权益。

第二,不得违反商标法禁止注册或使用某些标志的条款。

《商标法》第10条、第11条、第12条和第16条对此进行了规定。

第三,禁止作为商标注册,但可作为未注册商标或其他标志使用的标志。

具体包括:

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缺乏显著特征的。

但前述所列标志经使用取得显著性特征并便于识别的(第二含义),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2.商标权的客体

•商标权的客体是注册商标。

包括:

(1)商品商标。

(2)服务商标。

(3)联合商标。

(4)防御商标。

(5)集体商标。

(6)证明商标。

(7)产地标记与其他标记。

(8)新客体:

域名及其与商标的冲突。

(四)著作权的客体

•1.作品

(1)著作权作品的定义与保护条件

•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

•作品要成为著作权客体,须具备以下条件:

①独创性:

②可复制性:

③只保护作者思想的表现形式,不保护思想本身。

(2)作品的分类

•①文字作品:

•②口述作品:

•③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④美术、建筑作品:

•⑤摄影作品。

•⑥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方法创作的作品。

•⑦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与地理、地形或者科学有关的图形和模型、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2.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

(1)概念:

指由社会群体(如民族、区域、国家)在长期的历史过程中创作出来并世代相承、集体使用的歌谣、音乐、戏剧、故事、舞蹈、建筑、主题艺术、装饰艺术等作品、素材或风格。

(2)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特点:

集体性、区域性、延续性。

•3.计算机软件的保护

(1)确定计算机著作权归属的一般原则是“谁开发谁享有著作权”

(2)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归属的几种特殊情况:

①合作开发:

遵照合作作品著作权归属处理

②委托开发:

按受委托创作作品归属处理

③指令开发:

由项目任务书或合同约定

④职务开发:

由法人或其他组织享有著作权

⑤非职务开发:

软件著作权属于开发者个人

•4.著作权客体的排除领域

(1)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不具备合法要件的作品;

超过著作权保护期限的作品。

(2)不适用著作权法的作品

①《著作权法》第5条规定:

②应由专利法、合同法调整的成果(著作权法第7条)

(五)反不正当竞争保护的客体

•1.反不正当竞争含义

•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其特点为:

(1)不正当竞争发生在竞争活动中;

(2)不正当竞争违反了诚信、公正的原则;

(3)不正当竞争造成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严重后果

•2.反不正当竞争与知识产权的关系

•三种观点:

•其一,知识产权单行法已经保护了知识产权,还有什么必要再以“反不正当竞争法”给予保护?

•其二,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规范的范围很广,远远不止知识产权保护,怎么能把反不正当竞争统统纳入知识产权保护范围呢?

•其三,知识产权法重在保护私权,反不正当竞争法重在界定国家在市场管理上的公行为,不应把公私两种法混淆在一起。

•3.商业秘密权

•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第3款规定)。

•商业秘密包括经营秘密和技术秘密两方面的内容。

•商业秘密是一种无形财产权,不具备传统知识产权的特征,不具有严格意义的独占性。

商业秘密权不受时间和地域的限制,其保密状态决定其权利的覆盖地域和存续期间

•4.商品化权(MerchandisingRight)

(1)商品化权的起源与概念

•案例:

•1996年已故著名漫画家张乐平先生的继承人冯雏音等八人诉江苏三毛集团公司侵害著作权一案,引起了我国知识产权界普遍关注。

案中,原告主张“大脑袋、圆鼻头、头上长着三根毛”的“三毛”漫画形象系张乐平所创,著作权归张乐平所有。

现被告未经许可,将三毛形象作为商标注册并进行使用,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

被告则在庭审中辩称,“三毛”商标系委托当地一美工设计,与原告并无关系,所使用的商标经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批准使用,因此是合法行为。

•商品化权概念:

•为满足特定顾客的需求,使顾客基于与角色的亲和力,而购进这类商品或要求这类服务,通过虚构角色的创造者或者自然人,以及一个或多个合法的第三人,在不同的商品或服务上,加工或次要利用该角色的实质人格特征。

(2)基于作品中虚构内容产生的商品化权

①卡通角色的商品化应用

②作品名称的商品化应用

③作品中的人名、地名和典故

④曲艺、民间艺术作品中的角色、名称、典故、传说等

•(3)基于现实中真实内容产生的商品化权

①真人的姓名和肖像被付诸商业化使用

②影视作品中演员形象的商品化使用

③现实生活中真实的地名、数字等的商业化应用

•(4)商品化权的存在依据及法律保护

①知名人士和虚构角色亦为无形资产

②商品化权人与商品化人利益失衡

③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制

七、知识产权的内容

(一)专利权的内容

•1.专利实施权

•制造权

•使用权

•销售权

•许诺销售权

•进口权

•2.专利实施许可权

•独占实施许可

•排他实施许可

•普通实施许可

•3.专利转让权

•4.专利标记权

(二)广义著作权的内容

•1.著作权的内容

•著作人身权:

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

•著作财产权:

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

•2.邻接权的内容

•表演者权

•录音录像制作者权

•广播组织权

•出版者的版式设计权和专有出版权

(三)商标权的内容

•1.使用权

•2.禁止权

•3.许可权

•4.转让权权

(一)侵犯知识产权的归责原则与“即发侵权”理论

•1.在侵权归责原则方面的选择

•TRIPS的归责原则:

以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为主,特定条件下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我国知识产权立法的修改:

《专利法》(第62条);《商标法》(第56条)。

•2.“即发侵权”理论引入知识产权法律

(1)含义:

“即发侵权”(ImminentInfringement),指在侵权活动开始之前,权利人有证据证明,某行为很快就会构成对自己知识产权的侵犯,或该行为的正常延续必然构成侵权行为,权利人可依法予以起诉。

这类可诉行为就是“即发侵权”。

(2)TRIPS引入“即发侵权”理论的结果

TRIPS第50条第一款规定,对即将发生的侵权行为,权利人有权提出申请,“司法当局有权采取迅速有效的措施”,以“

(1)阻止任何侵犯知识产权的发生。

(2)制止侵权货物流入市场,或经海关检查扣留制止其进口或出口。

(3)保护侵权诉讼的证据,即诉讼保全。

•(3)我国规定

•在知识产权法律的修改中,增加了诉前的三种临时措施,包括“诉前禁令”(也即“临时禁令”)、“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

其内容是:

•《专利法》第61条、《商标法》第57、58条、《著作权法》第48、50条。

(二)知识产权侵权认定中的模糊区

•1.专利侵权的认定

•在理论上,权利要求书对保护的发明范围划的十分清楚,在实践中却有些模糊:

•一方面,专利权人在申请专利时,希望专利审查部门把权利要求书的内容解释的越窄越好,以免否定了所要求保护之内容的专利性;

•另一方面,专利权人在侵权诉讼中,希望行政主管部门或法院将“权利要求书”的内容解释的越宽越好,以便把凡是权利人认为是侵权的行为,均划入圈内,即认定为侵权。

•2.商标侵权的认定

•商标权是一种经行政批准方才产生的权利,在认定或否定侵权时有着同专利一样的客观性及确定性。

但是国际条约和大多数国家商标法,却明文划出一个模糊区:

•不仅把未经许可使用他人相同注册商标于同种商品或服务视为侵权,而且,把使用他人的近似商标于类似商品或服务,也视为侵权。

•在实践中出现“近似”与“类似”两个模糊区

•3.著作权侵权的认定

•著作权依法自动生成决定其在侵权认定上的“模糊性”更加明显。

•著作权保护什么?

•“独创性”是什么?

•著作权侵权认定“三步侵权认定法”:

首先,把属于“惟一表达”方式的部分排除(抽象法);其次,把不属于原告著作权覆盖范围内的他人、前人的成果“滤”出(过滤法);最后,把原、被告作品进行对比看看有几分相同之处(对比法)。

•(三)知识产权权利穷竭

•1.概念和特征

(1)概念:

权利穷竭(ExhaustionofRight),指当含有知识产权的商品,以合法方式销售分发出去后,无论该商品再辗转到何人之手,知识产权人均无权再控制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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