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复习重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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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复习重点
第一章知识产权概论
知识产权(绝对权)的概念:
指对创造性智力劳动成果和识别性工商业显著标记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财产和人身)
性质:
(1)源于对创新知识和商业识别标志法律安排
(2)属性是私权
(3)是人权的组成部分
(4)体现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平衡
特征:
(1)知识产权是一种无体财产权:
(以有形无体的特定知识为对象,智力成果虽具有非物质性,但可通过一定的客观形式表现出来)
(2)知识产权的内容具有财产权和人身权的双重属性(人身权是指基于智力成果创造人的特定身份依法享有的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等;人身权与智力成果创造人的人身不可分离,因而不能转让、赠与和继承;财产权是指知识产权人依法享有获得一定报酬和奖励的权利)
(3)知识产权须经法律直接确认
(4)知识产权具有专有性(即除权利人同意或法律强制规定外,权利人以外第三人不得享有或使用该项权利,否则即视为权利人之侵权)
(5)知识产权具有地域性(知识产权原则上仅在该国或者该地区内发生法律效力)
(6)知识产权具有时间性(期限可以分为绝对期限和相对期限)
第二章著作权法律关系客体
1作品的类型:
(1)已发表的作品和尚未发表的作品
(2)原创作品和演绎作品
(3)职务作品和非职务作品(著作权法16条)
(4)单一作品和合作作品(合作作品的著作权由合作者共同享有,可以分割使用,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单独享有著作权,当行驶著作权时不得妨碍合作作品的正常使用)
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类型(著作权法第3条):
(1)文字作品
(2)口述作品(3)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4)美术、建筑作品(5)摄影作品(6)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7)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8)计算机软件(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2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
(1)思想
(2)操作方法、技术方案、实用功能
(3)事实以及对事实无独创性的汇编
(4)官方正式文件,例如:
法律、法规
(5)竞技体育活动,例如:
比赛规则、运动员在比赛中的表演
(6)共有领域的作品,例如:
通用数表,通用表格
第三章著作权主体
1著作权主体的分类:
(1)自然人和法人
(2)原始主体和继受主体(以原始作者为基础或者与原始作者形成一定关系而取得著作权)
(3)本国人和外国人
(4)成年主体和未成年主体
第四章著作权的内容
著作权的内容:
(1)著作人身权:
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
(2)著作财产权(13项):
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
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获得报酬权
第一节著作权的取得
1著作权取得的方式:
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
第二节著作人身权
(1)著作人身权的特点在于:
A除发表权外,著作人身权的保护期限不受限制
B著作人身权具有专属性,原则上不得转让与继承
(2)发表权:
(1)概念:
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公之于众,指著作权人自行或许可他人将作品向不特定人公开,使作品处于为不特定第三人可得而知的状态,但不以公众知晓为构成要件
(2)下列三种情形,推定著作权人许可他人行使其发表权:
A将未发表的美术作品或摄影作品的原件转让
B同意将未发表的作品摄制成电影(其他利用方式亦同)C将未发表之作品的著作权财产权(如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转让
(3)遗作的发表权归属《著作权法实施条例》17条:
作者生前未发表的作品,如果作者未明确表示不发表,作者死亡后50年内,其发表权可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行使;没有继承人又无人受遗赠的,由作品原件的所有人行使。
(3)作者身份权:
指作者在其作品上署名或者不署名,以及要求确认作者身份的权力
(4)修改权:
指作者的作品在出版前或者出版后,作者对自己作品的内容进行修改或变更的权力
(5)收回权:
指作者有权因自己观点的改变、作品内容有错误或者其他正当理由,通知使用者停止出版、表演、广播或以其他方式传播自己的作品第三节著作财产权(法条5-17)概念:
指作者本人或者授权他人采取一定的方式使用作品而获得金钱和物质报酬的权利
(1)复制权:
指作者及其他著作权人对其作品全部或作品的部分依法所享有的包括禁止或许可他人以复制的方式使用并依次获得报酬的专有权利复制方式:
印刷、复印、录制、翻拍
(2)发行权:
指作者或者其他著作权人所享有的以公开出售、赠与或者其他转让所有权的方式向公众提供创作作品或其复制品的权利(发行权一次用尽)(3)出租权:
指以有偿方式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程序或者包含作品的录音制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计算机程序本身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4)表演权:
表演权控制的行为:
A公开的活表演(如演奏乐曲、上演剧本)
B公开的机械表演(机械表演指将活表演录制于唱片、影片、光盘上之后,利用机器设备向公众传播被记录的表演的公开表演方式)
表演权不能控制的两种行为:
A非公开表演B免费的公开表演(双向免费,既不向观众收取费用,也不向表演者支付报酬)
表演权与表演者权的区别:
A权利主体不同表演权由著作权人享有,表演者权由作品的表演者享有B权利客体不同表演权的客体是作品,表演者权的客体是对作品的表演活动C权力性质不同表演权为财产权,表演者权包括六项权能,既有人身权,也有财产权
D保护期限不同表演权的保护期限截止到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表演者权的保护期限截止到该表演发生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5)广播权:
享有广播权的主体:
A著作权人享有广播权
B表演者享有半个广播权(仅对其现场表演享有广播权)
C录音制品制作者不享有广播权
D录像制品制作者享有广播权
E广播电台、电视台对其播放的“节目信号”享有转播权
第四节著作权的保护期间(法条20-21,著作权法实施条例18)著作权法实施条例18:
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其著作权法第10条第1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作者身份确定后,使用著作权法第21条的规定。
第五章著作权的限制
第一节合理使用制度(法条22,著作权法实施条例21)著作权法实施条例21:
依照著作权法有关规定,使用可以不经营作权人许可的已经发表的作品的,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
1合理使用的概念:
著作权、邻接权均受合理使用的限制,合理使用,指将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广播电视节目信号)以法定方式使用,可以不经权利人允许,亦无须支付报酬,且不构成侵权的使用方式2合理使用的构成要件:
(1)必须是已经发表的作品
(2)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
(3)限于法定的特殊情形,且不能影响权利人对作品(表演)的正常使用,也没有不合理地损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3合理使用的具体范围(法条22)
第二节法定许可(法条23、33、40、43、44、46)
法定许可的概念:
指在法定条件下,使用人在不侵害作者合法权益的前提下使用有著作权的作品,只向坐着或其他著作权人支付规定的报酬,指出作品名称、出处和作者的姓名,而无需征得作者同意或许可,且不构成侵权的一种法律制度1法定许可与合理使用的区别:
(1)相同点:
A均体现了对著作权和邻接权的限制
B使用的作品均为已经发表的作品
C均无须取得权利人的许可
(2)不同点:
A法定许可权人仅限于录音制作者、广播电视组织和报社(期刊社)等邻接权人,一般人不享有法定许可权;合理使用无主体范围的限制
B法定许可须向权利人支付报酬;合理使用无需支付报酬
C权利人可以事先声明排除法定许可;权利人不能以事先声明排除合理使用(时事性文章、公众集会上的讲话除外)
第六章邻接权
邻接权的内容:
1图书报刊出版者权:
(指出版者有权许可他人试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法条30-36)
A专有出版权(法条31)
B作品文字修改和删节权
C投稿选登权(法条33)
D版式设计权
2表演者权(法条38-39)
3录音录像制作者权(法条42)
4广播组织权(法条45)
第七章著作权的保护
第一节著作权侵权行为
1著作权侵权的判定标准:
凡无合法根据,对某一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行使作者“专有权利”的活动,即为侵害著作权的行为
2侵害著作权行为(法条47-48)
3侵害著作权行为的特点:
(1)侵害内容具有广泛性
(2)侵害形式具有多样性
(3)侵害行为与损害后果出现有一定的时间差
(4)侵害行为涉及面广、具有社会性
(5)侵害行为的查处具有复杂性
第二节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
1民事责任(法条47)
侵害著作权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停止侵害
(2)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3)强制继续履行和给付违约金
(4)赔偿损失
2行政责任(48法条)
处罚方式主要包括:
(1)责令停止侵权行为
(2)没收违法所得
(3)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
(4)罚款
(5)没收侵权制假物资、设备
(6)海关扣押
3刑事责任
(1)侵犯著作权罪(刑法217):
指以营利为目的,违法著作权管理法规,未经著作权人或与著作权人有关的权利人许可,以复制、发行、出版、制作、出售等方式侵犯其著作权或邻接权,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处罚:
(刑法217)犯侵犯著作权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刑法218):
指以营利为目的,明知是侵犯他人著
作权、邻接权的复制品而予以销售,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行为
处罚:
(刑法218)犯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八章专利的客体(法条2、5、25)
1专利权的客体:
发明、使用新型、外观设计
2发明:
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发明的种类:
产品发明、方法发明、改进发明
3不授予专利权的客体(法条5、20、25)
第九章职务发明创造概念:
(雇员发明)指发明创造人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职务发明包括两种:
(1)“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物质技术条件:
指本单位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主要利用”:
指在发明创造过程中,全部或者大部分利用了单位物质技术条件
(2)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A履行本职工作任务完成的发明创造B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完成的发明创造C退职、退休或者
调动工作后1年内做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本单位包括“临时”工作单位
第十章专利授权条件(法条22-24)
第一节发明和实用新型授予专利权的条件发明和实用新型授予专利权的条件:
三个方面(三性)
A新颖性。
不属于现有技术且无抵触申请
B实用性。
能够制造或适用,并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C创造性。
与现有技术相比:
a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b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新颖性的判断标准:
公开标准、时间标准、地域标准第二节外观设计授予专利权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