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服务合同1.docx
《技术服务合同1.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技术服务合同1.docx(8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技术服务合同1
合同编号:
技术服务合同
项目名称:
甲方(委托方、受让方):
乙方(委托方、让与方):
太原市制造业信息化技术工程中心
签订时间:
2010年7月26日
签订地点:
太原
有效期限:
2010年7月26日至2011年7月26日
太原市科学技术局印制
技术服务合同
甲方(委托方、受让方):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项目联系人:
联系方式:
通讯地址:
电话:
传真:
电子信箱:
乙方(委托方、让与方):
太原市制造业信息化技术工程中心
住所地:
山西省太原市西羊市街15号
法定代表人:
韩红远
项目联系人:
贺强
联系方式:
通讯地址:
山西省太原市羊市街15号
电话:
0351—传真:
电子信箱:
本合同为填写项目名称项目,双方经过平等协商,在真实、充分地表达各自意愿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达成如下协议,并由双方共同恪守。
第一条甲方委托乙方进行技术服务、咨询的内容如下:
1.技术服务、咨询的目标:
乙方根据企业实际情况提供技术服务和咨询,配合甲方完成项目开发、实施和应用。
2.技术服务、咨询的内容:
对项目的开发、实施、应用过程提供参考性的咨询报告和意见、项目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
3.技术服务、咨询的方式:
利用电话、网络的方式或上门共同协商。
。
第二条乙方应按下列要求完成技术服务工作:
1.技术服务地点:
太原。
2.技术服务期限:
2010年7月26日至2011年7月26日。
3.技术服务进度:
根据甲方项目进度,实施技术服务。
4.技术服务质量要求:
可以使项目继续实施。
5.技术服务质量期限要求:
不拖延项目进度为期限。
第三条为保证乙方有效进行技术服务、咨询工作,甲方应当向乙方提供下列工作条件和协议事项:
1.提供技术资料:
(1)企业技术现状基本情况;
(2)企业技术需求基本信息;
(3)有关的统计资料;
(4)企业项目进展情况。
2.提供工作条件:
(1)无;
(2)无;
(3)无;
(4)无。
3.其他:
无
。
4.甲方提供上述工作条件和协作事项的时间与方式:
项目实施期间
。
第四条甲方向乙方支付技术服务、咨询报酬与支付方式为:
1.技术服务、咨询费总额为:
支持经费的30%。
2.技术服务、咨询费由甲方一次(一次或分期)支付乙方。
具体支付方式和时间如下:
(1)在第一批经费到账后,一周内将技术服务费一次性支付;
(2)无;
(3)无。
第五条本合同的变更必须由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确定。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方可以向另一方提出变更合同权利与义务的请求,另一方应当在柒日内予以答复;逾期未予答复的,视为同意:
1.有一方违反合同条款,使合同不能履行的;
2.研究过程中因技术原因需要对合同进行调整的;
3.无;
4.无。
第六条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将本合同项目部分或全部工作转让第三人承担。
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乙方可以不经甲方同意,将本合同项目部分或全部工作转让第三人承担:
1.无;
2.无;
3.无;
4.无。
乙方可以转让工作的具体内容包括:
无
。
第七条在本合同履行中,因出现在现有技术水平和条件下难以克服的技术困难,导致研究开发失败或部分失败,并造成合作一方或多方损失的,双方约定按以下约定承担风险损失:
甲方承担。
双方确定,本合同项目的技术风险按无方式认定。
认定技术风险的基本内容应当包括技术风险的存在、范围、程度与损失大小等。
认定技术风险的基本条件是:
1.本合同项目在现有技术水平条件下具有足够的难度;
2.乙方在主观上无过错且经认定研究开发失败为合理的失败。
一方发现技术风险存在并有可能致使研究开发失败或部分失败的情形时,应当在柒日内通知另一方并采取适当措施减少损失。
逾期未通知并未采取适当措施而致使损失扩大的,应当就扩大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条在本合同履行中,因作为研究开发标的的技术已经由他人公开(包括以专利权方式公开),一方应在柒日内通知另一方解除合同。
逾期未通知并致使另一方产生损失的,另一方有权要求予以赔偿。
第九条双方确定因履行本合同应遵守的保密义务如下:
甲方:
1.保密内容(包括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实验报告、研究实验方法、程序源代码等相关资料。
2.涉密人员范围:
参与研究项目的组成人员、财务人员
。
3.保密期限:
长期。
4.泄密责任:
承担法律责任。
乙方:
1.保密内容(包括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实验报告、研究实验方法、程序源代码等相关资料。
2.涉密人员范围:
参与研究项目的组成人员、财务人员
。
3.保密期限:
长期。
4.泄密责任:
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条:
乙方应当按以下方式向甲方交付研究开发成果:
1.研究开发成果交付的形式与数量:
技术服务、咨询报告与相关技术资料移交甲方
。
2.研究开发成果交付的时间与地点:
2011年7月26日于太原。
第十一条:
双方确定,按以下标准与方法对甲方完成的研究开发工作成果(专利)进行验收:
组织专家评审验收
。
第十二条:
双方确定,因履行本合同所产生的研究开发成果与其相关知识产权权利归属,按第1种方式处理:
1.双方(甲、乙、双)方享有申请专利的权利。
专利权取得后的使用和有关利益分配方式如下:
双方协商处理
。
2.按技术秘密方式处理。
有关使用和转让的权利归属与由此产生的利益按以下约定处理:
(1)技术秘密的使用权:
双方协商处理;
(2)技术秘密的转让权:
双方协商处理;
(3)相关利益的分配办法:
双方协商处理。
双方对本合同有关的知识产权权利归属特别约定如下:
归完成方所有
。
第十三条:
乙方不得在向甲方交付研究开发成果之前,自行将研究开发成果转让给第三人。
第十四条:
乙方完成本合同项目的研究开发人员享有在有关技术成果文件上写明技术成果完成者的权利和取得有关荣誉证书、奖励的权利。
第十五条:
甲方利用研究开发经费所购置与研究开发工作有关的设备、器材、资料等财产,归甲(甲、乙、双)方所有。
第十六条:
双方确定,甲方有权利用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提供的研究开发成果,进行后续改进。
由此产生的具有实质性或创造性技术进步特征的新的技术成果与其权属,归甲(甲、乙、双)方享有。
具体相关利益的分配办法如下:
双方协商处理。
第十七条:
双方确定,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指定为甲方项目联系人,乙方指定贺强为乙方项目联系人,项目联系人承担以下责任:
1.负责召集项目研发技术例会,研究制定技术改进措施与方案;
2.负责项目中期检查,项目结题验收;
3.负责项目经费计划的制定,监督项目经费的使用。
一方变更项目联系人的,应当与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
未与时通知并影响本合同履行或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八条:
双方确定,出现下列情形,致使本合同的履行成为不必要或不可能的,一方可以通知另一方解除本合同;
1.因发生不可抗力和技术风险;
2.双方协商同意解除合同的;
3.一方违反合同,经调解无效的。
第十九条:
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争议,应协商、调解解决。
协商、调解不成的,确定按以下第1种方式处理:
1.提交太原市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条:
双方确定:
本合同与相关附件中所涉与的有关名词和技术术语,其定义和解释如下:
1.无;
2.无;
3.无;
4.无;
5.无。
第二十一条:
与履行本合同有关的下列技术文件,经双方确认后,无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技术背景材料:
无;
2.可行性论证报告:
无;
3.技术评价报告:
无;
4.技术标准和规范:
无;
5.原始设计和工艺文件:
无;
6.其他:
无。
第二十二条:
双方约定本合同其他相关事项为:
无
。
第二十三条:
本合同一式叁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四条: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
(盖章)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签名)
年月日
乙方:
(盖章)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签名)
年月日
印花税票粘贴处:
(此页由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填写)
合同登记编号:
1.申请登记人:
2.登记材料:
(1)
(2)
(3)
3.合同类型:
4.合同交易额:
5.技术交易额:
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印章)
经办人: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