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条文注释.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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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条文注释

《云南省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条文注释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出租汽车管理,提高出租汽车行业服务质量,保障乘客、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市出租汽车的行业规划、经营、服务、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城市出租汽车,是指依法取得经营权,在城市范围内根据乘客意愿提供客运服务,按照行驶里程和时间计费的小型客车。

【条文注释】本条是关于适用范围和城市出租汽车概念的规定。

第一款是本办法的适用范圉,包括了城市出租汽车的规划、经营、服务、管理等活动。

第二款是参照《出租汽车服务》国家标准(GB/T22485—2008)和其他省市的有关规定,根据城市出租汽车的特性,规定了城市出租汽车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是依法取得经营权;二是在城市范围内运营;三是根据乘客意愿提供客运服务,按照行驶里程和时间计费;四是出租汽车是小型客车,即为五座以下的客运车辆。

笫三条城市出租汽车行业的发展,应当与城市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并与其他公共交通客运方式相协调。

【条文注释】本条是关于城市出租汽车发展基本原则的规定。

城市岀租汽车行业的发展必须与城市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既不能脱离客观实际盲LI发展,也不能滞后于城市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

因此,要优化交通运输布局,促进各种运输方式相互衔接,加快形成便捷、畅通、高效、安全的综合运输体系,与其他公共交通客运方式相协调,以满足人民群众出行需要。

第四条设区的市、县(市)政府(以下简称城市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出租汽车行业的管理,合理配置资源,鼓励使用环保、节能型车辆,促进节能减排,推行信息化管理,引导经营者实行规模化、公司化经营。

【条文注释】本条关于城市政府对城市出租汽车行业管理职责的规定。

为使城市出租汽车行业的发展与城市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并与其他公共交通客运方式相协调,城市政府应当实施宏观调控,合理配置资源;同时,为了促进城市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鼓励逐步实行公司化,规模化经营,鼓励采用先进科学技术,节能减排。

笫五条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会同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规划)、公安等部门编制城市出租汽车客运发展规划,报本级政府批准后实施。

【条文注释】本条是关于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城市出租汽车客运发展规划的职责。

根据《云南省级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交通运输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云政办发(2009)130号)“加强综合运输体系的规划协调职责,优化交通运输布局,促进各种运输方式相互衔接,加快形成便捷、畅通、高效、安全的综合运输体系”和“承担涉及综合运输体系的规划协调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综合运输体系规划,指导交通运输枢纽规划和管理”的规定拟定。

笫六条省、州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出租汽车行业的指导工作。

城市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公共出租汽车监督管理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出租汽车的相关管理工作。

【条文注释】本条是关于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工作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职责的规定。

第三款为了加强各相关部门之间的配合,共同做好城市出租汽车的相关管理工作,结合我省城市出租汽车管理的实际拟定。

第二章经营资质管理

第八条从事城市出租汽车经营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有城市政府规定数量的车辆;

(二)有相应的资金、经营场所和设施;

(三)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安全技术、调度、驾驶、票务、车辆管理等专职人员;

(四)有与经营方式相配套的营运、安全、财务、保险、劳动人事等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措施;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条文注释】本条是关于城市出租汽车经营企业资质条件的规定。

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口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12项关于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运营证和驾驶员客运资格证曲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规定,参照《昆明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笫七条的规定,采纳专家建议,结合我省城市出租汽车经营企业各州市的实际情况拟定。

第九条从事城市出租汽车经营的个体经营者,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有符合城市政府规定的车辆;

(二)有承担责任事故风险理赔等相应的民事责任能力;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条文注释】本条是关于城市出租汽车个体经营者条件的规定。

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LI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12项关于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运营证和驾驶员客运资格证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规定,参照《昆明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八条的规定,采纳专家建议,结合我省城市出租汽车个体经营者的实际情况拟定。

笫十条申领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的企业,除向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提交证明其具备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条件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二)企业章程或者协议;

(三)企业负责人的身份证明,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委托书;

(四)拟投入车辆承诺书,包括车辆数量、技术等级、类型等级等;

(五)资信证明、场地使用或者租用证明。

申领岀租汽车经营资格证的个体经营者,除向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证明其具备第九条规定条件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

【条文注释】本条是关于企业和个体经营者申领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的规定。

第一款和第二款是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口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笫412号)第112项关于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运营证和驾驶员客运资格证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规定,结合我省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管理工作的实际需要拟定。

为严把城市出租汽车经营企业的市场准入条件,防止盲LI增加城市出租汽车经营企业数量和扩大企业规模,规定了申领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的条件和程序。

第三款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拟定。

第十一条从事城市出租汽车服务的驾驶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具有当地身份证明或者居住证明;

(二)持有相应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并有3年以上驾龄;

(三)年龄在6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

(四)3年内未发生负有主要或者全部责任的重大交通事故;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应当向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出租汽车职业培训考试合格,取得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驾驶员客运资格证后,方可从事城市出租汽车客运服务。

【条文注释】本条是关于城市出租汽车驾驶人应当具备的条件的规定。

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H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12项关于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运营证和驾驶员客运资格证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规定,参考《昆明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九条的规定,采纳专家意见,结合我省各州市城市出租汽车驾驶员的实际情况,规定了申领驾驶员客运资格证的条件和程序。

第十二条城市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许可实行期限制。

具体经营许可期限山城市政府确定,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条文注释】本条是关于城市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许可期限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笫十八条“设定行政许可,应当规定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条件、程序、期限”的规定,城市出租汽车的经营许可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第

(二)项“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规定的种类,依法应当实行许可期限制。

我省大多数州市县都实行期限制,但期限长短不一,只有少数州市县没有规定期限。

本着尊重历史和公平、公正,维护社会安定和谐的原则,维护本办法实施前已取得出租汽车经营资格的企业和个人的合法利益,本办法授权城市政府根据各州市的实际情况确定具体经营许可期限。

笫十三条经许可从事城市出租汽车经营的企业或者个体经营者,应当持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专用车辆牌照和保险等证照,向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车辆营运证。

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营运证不得非法转让。

【条文注释】本条是关于出租汽车相关证件的规定。

第一款是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核发车辆运营证询应当依法办理的相关手续的程序性规定。

笫二款针对口询出租汽车经营权非法转让日益突出的问题,为建立健全良好的出租汽车市场经营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笫九条“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除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可以转让的外,不得转让”的'规定拟定。

第十四条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经营者进行信誉质量考核,对出租汽车从业人员进行诚信考核,对车辆状况进行审验。

车辆状况审验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条文注释】本条是关于企业考核和车辆审验的规定。

本条是根据现行行业管理需要并参照《昆明市客运岀租汽车管理条例》第十一条“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及驾驶员应当按规定参加客运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对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所具备的条件、驾驶员客运资格、客运出租汽车服务设施等的年度复核。

复核合格的方可继续营运”的规定,为监督经营企业的服务质量和车辆的安全状况,采纳专家意见,结合我省实际拟定。

笫十五条城市出租汽车经营者合并、分立、变更住址以及其他登记事项的,应当向原许可的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并按照规定到有关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条文注释】本条是关于城市出租汽车经营企业因发生合并、分立等事项应当办理登记手续的规定。

本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九条“被许可人要求变更行政许可事项的,应当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的规定拟定。

第三章客运服务管理

第十六条城市出租汽车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应当执行国家或者行业服务质量标准。

城市出租汽车经营企业应当与出租汽车驾驶人签订经营服务协议,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和服务质量等内容。

【条文注释】本条是关于城市出租汽车服务执行国家或者是行业标准和签订经营服务协议的规定。

第一款根据《岀租汽车服务》国家标准(GB/T22485—2008)“本标准规定了出租汽车服务的术语和定义、服务方式、服务规范、服务设施、服务安全、服务评价等。

本标准适用于出租汽车的客运服务”的规定拟定。

第二款是签订经营服务协议的规定,因为它是明确城市出租汽车经营企业与岀租汽车驾驶人双方权利、义务的基础,也是出租汽车客运服务管理的实际需要。

笫十七条城市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按照核准的车辆数量投入营运,不得擅自暂停或者终止营运。

需要暂停营运的,应当报经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需要终止营运的,应当提询3个月向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并办理有关手续。

【条文注释】本条是关于城市岀租汽车经营企业暂停或者终止营运的义务性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七条“取得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行政许可的被许可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服务标准、资费标准和行政机关依法规定的条件,向用户提供安全、方便、稳定和价格合理的服务,并履行普遍服务的义务;未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批准,不得擅自停业、歇业”的规定,参照《昆明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十三条“客运出租汽车停业30日以上的,应当在停业前向客运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办理有关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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