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防洪应急预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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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防洪应急预案
城市防洪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全面做好XX区台风暴雨灾害的防范和处置工作,保证防汛排涝及抢险救灾工作高效有序进行,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灾害损失,确保安全度汛,保障经济社会安全稳定和可持续发展,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依据《水法》、《防洪法》、《防汛条例》、《河道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XX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XX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XX市城市(主城区)防洪应急预案》以及《XX市XX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XX区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等规定,结合XX区城市防洪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XX城区遭遇洪水灾害的预防和应急处置。
1.4 工作原则
贯彻以人为本的方针和行政首长负责制;坚持统一领导、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的原则;坚持以防为主、防抢结合的原则;坚持属地管理、条块结合的原则;坚持政府主导、公众参与、军民联防的原则;坚持工程与非工程措施相结合的原则。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区城市防洪指挥部机构及办事机构
区防汛抗旱指挥部(以下简称区防指)为区城市防洪排涝的统一指挥机构,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区防指办)为区城市防洪排涝的办事机构,区城乡建设局承担相应的防洪排涝工作职责。
2.2 现场指挥机构
当发生较大内涝灾害、排涝工程出现重大险情或其他紧急情况,可以组建现场指挥机构,区防指可以酌情派出前方指挥机构,靠前指挥、组织协调。
现场指挥机构由当地行政首长或工程主管部门负责人、参加抢险的解放军、武警部队首长和有关专家组成。
专家组负责拟定抢险方案,行政首长负责抢险方案决策和实施,当地群众、应急救援队参加抢险。
3 预防与预警机制
3.1 预防预警信息
3.1.1 气象水文信息
区防指办应时刻关注气象部门灾害性天气的监测和预报工作,当有可能发生灾害性天气时,要加强与上级和周边地区气象部门的会商,滚动预报最新气象变化趋势,并及时报送区防指。
3.1.2 积水、内涝灾害信息
积水、内涝灾害信息主要包括:
积水、内涝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受灾人口、灾情发展趋势、要求提供的支援和帮助等内容。
各乡镇(街道)、各平台及区有关部门应组织并加强灾害性天气下对城区积水易涝点的巡查,发生积水现象,应在30分钟内将情况报区防指办。
内涝灾害发生后,各地各有关部门应及时向区防办报告灾情,由区防办及时报区政府和区防指。
对有人员伤亡和较大财产损失的重大灾情,各地各有关部门须立即上报区防办,并由区防办及时向区政府和区防指报送初步情况,并在进一步核实的同时续报情况。
3.2 预警级别划分
3.2.1 暴雨台风灾害预警
(1)暴雨预警分为四级,由重到轻分别为Ⅰ、Ⅱ、Ⅲ、Ⅳ级,预警信号颜色依次为红色、橙色、黄色、蓝色。
①暴雨红色预警:
3小时内降雨量将达100毫米以上,或者已达100毫米以上,可能或已经造成严重影响且降雨可能持续。
②暴雨橙色预警:
3小时内降雨量将达50毫米以上,或者已达50毫米以上,可能或已经造成较大影响且降雨可能持续。
③暴雨黄色预警:
6小时内降雨量将达50毫米以上,或已达50毫米以上,可能或已经造成影响且降雨可能持续。
④暴雨蓝色预警:
12小时内降雨量将达50毫米以上,或已达50毫米以上,可能或已经造成影响且降雨可能持续。
(2)台风预警分为四级,由重到轻分别为Ⅰ、Ⅱ、III、Ⅳ级,预警信号颜色依次为红色、橙色、黄色、蓝色。
①台风红色预警:
6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受台风影响,平均风力达12级以上,或者阵风14级以上并可能持续。
②台风橙色预警:
12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受强热带风暴影响,平均风力达10级以上,或者阵风12级以上并可能持续。
③台风黄色预警:
12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受强热带风暴影响,平均风力达8级以上,或者阵风10级以上并可能持续。
④台风蓝色预警:
12小时内可能受强热带低压影响,平均风力达6级以上,或者阵风8级以上并可能持续。
3.2.2 预警信息发布
预警信息由市气象部门通过新闻媒体、网络平台向社会发布。
3.3 预防预警行动
3.3.1 预防预警准备工作
(1)思想准备:
各地、区有关部门要做好防大汛、抗大灾的思想准备,要加强宣传教育,增强广大市民的内涝灾害防范意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
(2)组织准备:
各地、区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防汛组织指挥机构,完善防汛工作机制,明确任务,落实责任。
(3)排水设施准备:
各地、区有关部门要于汛前组织对其管理的排水管网、沟渠进行维护、维修和清淤,对排水泵站及其附属设施逐一进行全面检查,及时维修和更换故障设备,确保汛期排水畅通和正常运行。
(4)物资准备:
各地、区有关部门要储备必需的防汛物资和抢险机械设备,合理配置、定点储存、专人管理,明确调度方案,确保物资运得出、供得上。
防汛重点部位应储备足够数量的抢险物料及设备,以备急需。
(5)抢险队伍准备:
各地、区有关部门要按照防大汛、抗大灾的要求,组建足够数量的防汛抢险队伍,做到分工明确,责任到人。
要对防汛抢险人员进行必要的培训,做到召之即来,来之能战,战之能胜。
3.3.2 台风暴雨灾害预警行动
(1)对可能造成灾害的台风(含热带风暴、热带低压等)暴雨,区防指办要及时关注气象信息,掌握台风中心位置、强度、移动方向、速度、暴雨量级和雨区分布等信息。
台风影响临近时及时将有关信息通过新闻媒体、网络平台向社会发布。
(2)各地、区有关部门应加强值班,密切关注气象预报,及时启动预案,通知相关地区及相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人员避险、排水管网疏通、在建工地避险、交通管制、电力通讯线缆加固、高空构筑物加固等防御措施。
4 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的总体要求
(1)与预警级别相对应,按台风暴雨灾害的严重程度和范围,将应急响应行动分为四个等级。
(2)内涝等灾害发生后,按照属地管理以及分级分部门负责的原则,由事发地人民政府和区有关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排涝、抢险救灾等方面的工作。
(3)各地、区有关部门在接到内涝灾害信息及处置过程中,应及时向区防指办报告情况,造成人员伤亡的突发事件,应立即报区政府、区防指。
4.2 应急响应行动
按台风暴雨灾害的严重程度和范围,将应急响应分为四个等级,分别为Ⅰ、Ⅱ、III、Ⅳ级,其中Ⅰ级为最高级别。
4.2.1 Ⅰ级应急响应
(1)Ⅰ级应急响应条件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Ⅰ级应急响应:
①暴雨红色预警,城区发生严重内涝灾害。
②台风红色预警。
(2)Ⅰ级应急响应行动
①区防指指挥长主持会商,防指全体成员参加,作出相应的工作部署,启动Ⅰ级响应,并迅速将情况上报区委、区政府。
按照《防洪法》等有关规定,区防指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
区政府网站和信息平台发布《汛情通告》,宣传报道汛情及排涝抢险行动情况。
区防指派出工作组、专家组赴一线指导防汛排涝工作。
②区防指根据抢险救灾情况和需要,动员各类社会力量(包括军队、武警、民兵预备役人员等)全力抢险救灾。
区防指办紧急调拨防汛排涝物资;区财政局及时筹集下达防汛和救灾资金;区国土分局及时协助当地政府转移地质灾害威胁群众;区交通局保障运输畅通;区民政局救助安置受灾群众;区卫计委及时开展医疗救治和疾病防控工作;区环保局加强水质监测和污染源监控;区防指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③各地全面启动防洪排涝应急响应,全面承担本区域的防洪排涝工作,根据预案转移危险地区群众,并将工作情况报区防指办;受灾地党政主要负责人应到一线指挥,区防指负责人、成员单位负责人应按照职责到分管的区域或驻点重灾区具体组织指挥抢险救灾工作。
④当排涝工程出现严重险情或城区发生严重内涝灾害时,区防指立即成立现场抢险指挥机构,全力组织抢险。
必要时,公安、交通等有关部门按照区防指的决定,依法实施陆地和水面交通管制。
4.2.2 Ⅱ级应急响应
(1)Ⅱ级应急响应条件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Ⅱ级应急响应:
①暴雨橙色预警,发生较严重内涝灾害。
②台风橙色预警。
(2)Ⅱ级应急响应行动
①区防指指挥长或委托常务副指挥长主持会商,作出相应的工作部署,启动Ⅱ级响应,加强防汛排涝工作的指导。
定期在区政府网站发布《汛情通告》。
按照《防洪法》等有关规定,区防指可视情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并派出工作组、专家组赴一线指导防汛排涝工作。
区防指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②各地全面启动防汛排涝应急响应,全面承担本区域的防汛排涝工作,根据预案转移危险地区群众,并将工作情况报区防办。
③当排涝工程出现重大险情或城区发生较严重内涝灾害时,受灾地防汛指挥机构或工程主管部门立即成立现场抢险指挥机构,全力组织抢险,区防指派出专家组赴现场督查指导抢险工作。
4.2.3 III级应急响应
(1)III级应急响应条件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III级应急响应:
①暴雨黄色预警,城区发生一般内涝灾害。
②台风黄色预警。
(2)III级应急响应行动
①区防指常务副指挥长主持会商,作出相应工作安排,启动III级响应。
区政府网站发布《汛情通告》。
区防指可视情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并派出工作组赴一线指导防汛工作。
区防指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②各地应启动防汛应排涝急响应,承担本区域的防汛排涝工作,加强防汛查险和排涝工作,并将工作情况报区防办。
③当排涝工程出现较重险情或发生一般内涝灾害时,受灾地防汛指挥机构或工程主管部门立即成立现场抢险指挥机构,组织抢险。
区防指派出专家组赴现场督查指导抢险工作。
4.2.4 Ⅳ级应急响应
(1)Ⅳ级应急响应条件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Ⅳ级应急响应:
①暴雨蓝色预警。
②台风蓝色预警。
(2)Ⅳ级应急响应行动
①区防指分管城市防洪排涝副指挥长或区防办负责人主持会商,作出相应工作安排,加强汛情的监视和防汛工作的指导,并将情况上报区防指领导。
区防指可视情派出工作组赴一线指导防汛工作。
区防指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②各地应启动防汛排涝应急响应,承担本区域的防汛排涝工作,加强防汛查险和排水工作,并将工作情况报区防办。
③当排涝工程出现一般险情或城区发生低洼地段严重积水时,受灾地防汛指挥机构或工程主管部门立即组织抢险。
4.3 台风暴雨应急响应措施
(1)迅速传达指令、工作部署和要求
区防指启动应急响应后,区防指办立即通过书面方式将区防指指令、工作部署和要求传达各地、区有关部门,情况紧急时,通过信息平台、手机短信等手段迅速传达。
各地、区有关部门负责人迅速上岗到位,根据职责作出相应工作安排并通知有关部门和单位。
(2)加强值班值守
各地、直接承担防汛排涝任务的区有关部门和单位安排人员24小时值班。
(3)防范措施
涉水工程建设单位组织施工单位挖开阻水的施工围堰;建筑管理部门迅速通知区各建筑工地做好台风暴雨防范工作,要求发生6级及以上台风时,建筑工地停止高空作业;市政设施管理部门疏通、清理排水不畅管网、窨井,准备好移动式排水车、移动泵机及发电机,以备随时调用。
(4)积水涝水排除所采取的临时措施
进行巡查,发生一般积水的,立即打开窨井盖加速排水,发生严重积水的,由事发地防汛排涝指挥部组织抢险,同时将情况报告至区防办,如发生严重内涝灾害,区防指有关负责人带领相关人员及成员单位到现场指导、协助抢险。
4.4 应急响应的组织工作
4.4.1 信息报送和处理
(1)信息内容。
防汛排涝信息主要包括:
雨情、水情、汛情,工情、险情、灾情,水工程调度运用情况,参加防汛排涝人力、措施情况,防汛物资及资金投入情况,因内涝灾害转移人口及安置等情况。
(2)信息报送。
防汛排涝信息实行分级分部门管理,各地、区有关部门必须及时报送区防指办。
防汛信息的报送和处理应快速、准确、详实,重要信息实行一事一报,积水内涝信息应在30分钟内将情况报区防办。
因客观原因一时难以准确掌握的信息,应首先报告基本情况,随后抓紧了解详情并补报。
(3)信息处理。
一般信息由各地防汛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处理。
重要和需要上级帮助、指导处理的信息,经负责人签批后,向区防指办上报。
(4)信息核查。
凡本级或上级防汛指挥机构准备采用和发布的内涝灾害、工程抢险等信息,由当地防汛指挥机构根据上级部署立即调查核实。
4.4.2 群众转移和安全
(1)出现内涝灾害后,事发地的乡镇(街道)应及时做好群众的救援、转移和疏散工作。
(2)对转移的群众,由事发地乡镇(街道)负责提供紧急避难场所,妥善安置灾区群众,保证基本生活。
4.4.3 抢险与救灾
(1)出现内涝灾害或排涝工程发生重大险情后,事发地的防汛指挥机构、工程管理单位应根据事件的性质,迅速对事件进行监控、追踪,并立即与相关部门联系。
(2)事发地的防汛指挥机构、工程管理单位应根据事件具体情况,按照预案立即提出紧急处置措施,供区防指指挥决策。
(3)事发地的防汛指挥机构、工程管理单位应迅速调集本地区、
本部门的资源和力量,提供技术支持;组织本地区、本部门人员,迅速开展现场处置或救援工作。
(4)处置内涝灾害和工程重大险情时,应按照职能分工,由区防指统一指挥,各单位或各部门应各司其职,团结协作,快速反应,高效处置,最大程度地减少损失。
4.4.4 安全防护和医疗救护
(1)各地应高度重视应急人员的安全,调集和储备必要的防护器材、消毒药品、备用电源和抢救伤员必备的器械等,以备随时应用。
(2)出现内涝灾害后,区卫生部门加强受影响地区的疾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工作,落实各项防病措施,并派出医疗小分队,对受伤的人员进行紧急救护。
必要时,可紧急动员医疗机构在现场设立紧急救护所。
4.4.5 社会力量动员和参与
紧急防汛期,由各地防汛排涝指挥机构进行社会动员,保障防汛排涝抢险工作顺利开展。
4.5 应急响应结束
城区积水基本排除、险情得到有效控制,并预报无较大汛情时,区防指宣布解除紧急防汛期。
依照有关紧急防汛期规定征用、调用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在防汛抢险期结束后应及时归还或按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
调用专业机动抢险队,由申请调用单位支付成本费用。
5 应急保障
5.1 队伍保障
5.1.1 部队抢险队伍
解放军和武警部队是抗洪抢险的骨干力量。
视汛情、险情发展,区防指可逐级向省防指申请调动部队支援。
申请调动部队时,应说明灾害种类、发生时间和地点、受灾区域和程度、采取的救灾措施和效果,以及需要使用的兵力、装备等。
凡进入危险地点、接触有毒物体、易爆物体抢险的,事先必须向区防指报告险情和详细的抢险措施,在征得同意后方可进入;明知抢险无明显效果且危险性非常大的地点,一般不派抢险队伍进入抢险,但需采取必要措施,防止灾害扩大。
5.1.2 防汛机动抢险队主要承担对抢险设备要求较高、专业性较强的防汛抢险任务。
区级专业防汛机动抢险队,由区防指调遣,赴指定地点实施抢险。
各乡镇(街道)防汛机动抢险队由乡镇(街道)防指调遣,必要时听从区防指调遣,赴其他乡镇执行防汛抢险任务。
5.2 物资资金保障
5.2.1 物资保障
(1)按照“分级负担、分级管理”的原则,各地防汛指挥机构、排涝工程管理单位以及受涝水威胁的其他单位应按规定储备防汛抢险物资。
(2)防汛物资的调拨,坚持“先近后远、满足急需、先主后次、及时救灾”的原则。
区防汛抢险物资器材的调用,由抢险单位向区防指提出申请,经批准同意后,防汛仓库立即组织发货,申请单位负责组织运输。
5.2.2 资金保障
区级财政预算应每年安排防汛经费,用于防汛物资储备、水利设施运行与维护、水利工程应急除险、防汛抢险、水毁工程修复和卫生防疫。
5.3 治安与医疗保障
5.3.1 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主要负责做好灾区的治安管理工作,依法严厉打击破坏防汛救灾行动和工程设施安全的行为,保证抗灾救灾工作的顺利进行;负责组织搞好防汛抢险时的戒严、警卫工作,维护灾区的社会治安秩序。
5.3.2 医疗保障
(1)医疗卫生部门主要负责涝灾期间的医疗救护和灾后防病处理。
在汛前制定救灾防病方案,并督促落实。
同时,要落实专业防病救灾人员,抢险救护车、病床,确保灾情发生后及时投入救灾抢险。
(2)卫生防疫部门负责救灾以及灾后的疫情监测、防疫。
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在灾民临时安置站进行疫情监测、消毒,必要时通过对灾民进行预防性接种等手段防止多种传染性疾病的发生。
对受灾地区涝水过后要首先对灾区实施消毒处理,使灾区卫生条件符合卫生标准。
食品药品监督部门负责检测灾区食品卫生状况。
5.4 通信与信息保障
通信管理部门应依法保障利用公网建立的防汛指挥调度通信系统正常运转。
紧急情况下,区防指可充分利用公共广播、电视等媒体以及手机短信等手段发布信息,通知群众快速撤离,确保人民生命安全;出现通讯系统故障,通信部门应迅速调集力量抢修损坏的通信设施,必要时,调度应急通信设备,为防汛通信和现场指挥提供通信保障。
区防指办于每年汛前,应编制防汛排涝所涉及到单位及个人防汛通讯录,对关键部门及关键人员要明确多种联系方式。
5.5 技术保障
5.5.1 防汛排涝决策支持系统
整合、增加泵站、涵闸、积水点信息,建立防汛排涝会商、调度决策支持系统。
5.5.2 建立防汛排涝专家库
当发生内涝灾害时,由防汛指挥机构统一安排专家,为防汛排涝指挥决策提供技术支持。
5.6 宣传及培训演习
5.6.1 公众信息交流
汛情、旱情、工情、灾情及防汛排涝工作等方面的公众信息交流,实行分级负责制,由区防指办负责人审核后,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
5.6.2 演习
区防指应定期举行不同类型的应急演练,提高防汛抢险队的应急响应能力。
区防汛机动抢险队一般每年举行一次演练。
6 后期处置
发生内涝灾害后,区人民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做好灾区生活供给、卫生防疫、救灾物资供应、治安管理、学校复课、水毁修复、恢复生产和重建家园等善后工作。
7 附则
7.1 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区防指办负责管理,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预案进行修订。
7.2 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防汛排涝、抢险救灾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有关规定进行表彰和奖励。
对防汛排涝工作中失职、渎职的有关人员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7.3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区防指办负责解释。
7.4 预案生效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