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jjt 141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技术标准 条文说明.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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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jjt141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技术标准条文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技术标准
CJJ/T141—2010
条文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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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订说明
《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技术标准》(CJJ/T141-2010),经住房和城乡建设
部2010年3月31日以第530号公告批准发布。
本标准编制过程中,编制组进行了函件调查和实地调研,总结了我国城市建
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的实践经验,同时参考了国外先进技术法规和技术标准。
为便于广大规划、设计、科研、学校和管理等单位有关人员在使用本标准时
能正确地理解和执行条文规定,《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技术标准》编制组按章、
节、条顺序编制了本标准的条文说明,对条文规定的目的、依据以及执行中需注
意的有关事项进行了说明。
但是,本条文说明不具备与标准正文同等的法律效力,
仅供使用者作为理解和把握标准规定的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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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次
1总则.............................................................................................................29
2术语.............................................................................................................31
3基本规定..................................................................................................32
4建设项目分类...........................................................................................33
5交通影响评价启动阈值...........................................................................35
6交通影响评价范围、年限、时段与评价日...........................................38
6.1交通影响评价范围................................................................................38
6.2交通影响评价年限................................................................................39
6.3交通影响评价时段与评价日................................................................40
7交通需求分析...........................................................................................42
8交通影响程度评价...................................................................................44
9交通改善措施与评价...............................................................................47
附录B机动车服务水平分级......................................................................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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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总则
1.0.1本条说明编制本标准的目的。
随着交通的发展和城镇化的推进,我国城市在大规模
建设的同时,交通问题日益突出,开始制约城市的正常发展。
在城市规划建设中,按照规划
协调好城市土地利用与交通的关系成为我国城市发展中的主要任务之一。
我国城市实施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有十多年的经验,成为在城市规划指导下城市建设
阶段协调交通与土地利用关系的重要环节。
2004年5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
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明确规定: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城市
建设项目进行交通影响评价”。
目前,部分城市和省已经制定了一些城市建设项目交通影响
评价的政策、技术规范和实施细则,许多城市也迫切希望开展交通影响评价工作,但是由于
缺乏统一的技术标准,各地的交通技术力量水平参差不齐,导致各城市在交通影响评价编制
内容、深度、采用的技术方法和技术指标等方面差别较大,使交通影响评价工作在国内的推
行受到了限制。
为了规范交通影响评价工作,充分发挥交通影响评价的作用,处理好交通影响评价与相
关规划的关系,有必要制定统一的技术标准,使各城市的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工作有章可
循,为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工作的推行提供技术支持。
1.0.2本条规定本标准的适用范围。
首先,标准适用于城市在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区
范围内进行交通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
其次,虽然目前我国的交通影响评价工作主要在特大
城市展开,但随着交通发展,一些发展较快的镇也可能需要开展这项工作,因此,本标准的
适用范围也包括人口规模较大的镇,在镇总体规划确定的镇规划区范围内进行交通影响评价
的建设项目。
人口规模是指正在执行的城市和镇总体规划所确定的规划期末城镇人口规模。
1.0.3本条规定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与城市和镇总体规划、详细规划的关系。
随着城乡
规划和建设法律体系的逐步健全和政府依法行政的推进,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必须以法定
的城市和镇总体规划、详细规划作为依据进行编制。
涉及城市规划内容调整的交通分析,如城市规划土地使用性质变更、容积率调整、控制
性详细规划调整等,不属于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应按照法定程序修改城市规划。
如果交通影响评价建议的交通改善措施涉及对相关法定规划的修改,必须遵循法定规划
调整和修改的相关程序。
1.0.4本条确定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应遵循的原则。
建设项目的交通影响评价作为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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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镇规划、建设的一个重要环节,要在相关法定规划的指导下,处理好项目新生成交通与影
响范围内背景交通的关系,尽量降低项目交通对背景交通运行的影响。
在评价和交通改善中,
要贯彻“以人为本”的原则,合理处理各种交通方式的关系,体现公交、行人优先的原则。
同时,要把集约、节约利用土地的规划思想贯彻到评价工作中。
1.0.5本条阐述本技术标准与其他现行相关法规、技术标准和规范的关系。
建设项目交通
影响评价处于规划和建设程序之间,涉及的相关法规、规范较多,在开展交通影响评价工作
时,除执行本技术标准外,应同时执行国家相关的法规、技术标准和规范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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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术语
2.0.1随着城镇的发展,除永久性的建设项目外,临时性的建设项目也日益增多,如临时
性的停车场、餐饮场所、场馆等,也会对其周围的交通系统运行产生影响。
因此,只要是符
合启动阈值的拟建设项目,不论是永久性的还是临时性的,都应按照标准进行交通影响评价。
本标准中建设项目只指新建、改建或扩建部分。
2.0.3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是衔接城市规划与城市建设的重要环节,需要详细而准确的
交通出行特征基础数据作为评价的基础,因此,需要制订与城市规划用地分类、建筑使用功
能相衔接,能够合理反映交通特性的建设项目分类,以便于进行交通影响评价的管理工作和
指导各城市在统一的建设项目分类框架下开展交通出行率等交通需求特征调查和指标研究。
2.0.9本标准所指“长路段”的概念主要用于交通影响程度评价。
建设项目邻近长路段时,
不仅要评价其上下游交叉口的交通影响,还需要评价长路段的交通受到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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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基本规定
3.0.2本条规定对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所采用基础资料的要求。
基础数据准确、分析方
法科学,是保证交通影响评价分析结果可信、准确的基础。
因此,为保障评价结果准确、可
信,能够作为建设项目交通影响程度和评价范围内交通系统、建设项目选址、建设项目报审
方案改善评定的依据,就要求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所采用的技术资料(包括数据和图纸)
完整、准确、有效,能够满足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的要求。
3.0.3本条规定交通影响评价技术工作的基本内容。
本条是在参照国内外建设项目交通影
响评价准则的基础上确定,为普遍性要求,即一般交通影响评价技术工作应具备的基本内容。
由于各城市交通特点和交通咨询技术水平差距较大,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对交通影响评价
工作相关内容和要求作出更加明确的规定。
3.0.4本条规定对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成果报告的要求。
报告必须完整体现交通影响评
价的任务和技术内容要求,提出对建设项目交通影响程度、评价范围内交通系统改善措施以
及是否需要调整建设项目选址、报审方案的明确结论。
3.0.5本条建议进行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工作的阶段。
由于目前详细规划阶段的交通分
析普遍偏弱,有必要在选址阶段就对重大建设项目对交通系统的影响进行科学分析,以便在
项目建设的前期协调好土地开发与交通之间的关系。
因此,按照规划建设管理程序,对于对
交通影响较大的建设项目,应在项目论证的前期,即选址或土地出让阶段也进行交通影响评
价,其他项目可在报建阶段进行交通影响评价。
适用于交通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选址必须以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为依据。
如在选址上
涉及改变城市规划用地性质与容积率等,应首先进行规划修改论证,进行相应的交通规划,
按照法定程序修改城市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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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建设项目分类
4.0.1-4.0.4不同使用功能的建设项目,其交通出行强度、出行的交通方式构成以及出
行的时间分布等特征均有较大差异,相应的,对周边交通系统的影响也就不同。
因此,在交
通影响评价工作中需要对建设项目进行分类,以便分门别类地确定交通影响评价的启动阈值
和评价所需的各种指标及参数。
参考国内外交通影响评价中对建设项目的分类,并结合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目前执行
的用地分类、建筑分类以及各地停车配建指标中的建设项目分类等,在各地建设项目出行特
征调查数据分析的基础上,将建设项目分为大类、中类和小类。
建设项目大类划分主要用于与城市规划衔接,只有进一步进行中、小类划分,才能指导
交通影响评价工作,制定适用于本地的交通分析参数。
由于国内各城市交通状况差距较大,
本标准只规定了建设项目大类划分,给出中类划分的建议方案。
各地应根据各自规划管理的
需要和交通的实际状况,继续完善中类划分,有条件的城镇应在中类的基础上继续划分建设
项目小类。
4.0.5同类建设项目各地调查的出行特征数据差别较大。
为科学、合理地指导交通影响评价
工作,各地应在建设项目分类指导下,开展基于中类和(或)小类的交通出行率等出行参数
调查,逐步积累调查数据,建立符合本地交通特征的建设项目出行参数指标。
表1提供了根据目前国内各地建设项目出行调查数据整理的各类建设项目·指标,仅供
各地在实际工作中参考。
表1国内不同类别建设项目出行率参考表
大类中类高峰小时出行率
参考值
出行率单位
名称代码名称代码
宿舍T0114~10人次/百平方
米建筑面积
住宅T01
保障性住宅T0120.8~2.5人次/户
普通住宅T0130.8~2.5
高级公寓T0140.5~2.0
别墅T0150.5~2.5
商业T02专营店T0215~20人次/百平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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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型商业T0225~25米建筑面积
市场T0233~25
服务T03
娱乐T0312.5~6.5人次/百平方
米建筑面积餐饮T0325~15
旅馆T0333~6
人次/百平方
米建筑面积
1~3人次/套客房
服务网点T0345~15
人次/百平方
米建筑面积
行政办公T0411.0~2.5
人次/百平方
米建筑面积
办公T04科研与企事业办公T0421.5~3.5
商务写字楼T0432.0~5.5
影剧院T0510.8~1.8人次/座位
文化场馆T0521.5~3.5
人次/百平方
米建筑面积场馆会展场馆T053
与园
林
T05
体育场馆T0540.2~0.8人次/座位
园林与广场T0550.2~2.0
人次/百平方
米用地面积
社区医院T0611.5~4.0
人次/百平方
米建筑面积医疗T06
综合医院T0623~12
专科医院T0634~8
疗养院T0641~3人次/床位
高等院校T0710.5~2.0
人次/百平方
米建筑面积
学校T07
中专及成教学校T0722.5~5.0
中学T0736~12
幼、小学T07412~25
客运场站T081
依据调查数据或
相关专项指标
交通T08
货运场站T082
加油站T083
停车设施T084
工业T09工业T091
混合T10混合T101
其他T11
市政T111
其他T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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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交通影响评价启动阈值
5.0.1建设项目对周围交通系统的交通影响程度大小主要取决于项目在城市和镇中
所处区位以及项目的类别和规模。
城市和镇的中心地区,社会经济活动集中,交通供需矛盾
突出,对项目新增加的交通需求也更加敏感。
同样,不同类别和规模的建设项目,其所生成
的交通出行总量、出行的交通方式结构以及出行的时间分布等需求特征方面也差异很大。
此
外,建设项目生成交通对周围交通的影响还与城市规模有关,规模较大和社会经济比较发达
的城镇,其交通系统的运行状况也比较紧张,同类、同规模的建设项目,在不同城镇由于项
目生成交通特征和背景交通状况差异,对交通系统的影响程度也不同。
因此,启动阈值应结
合各地的实际交通情况确定。
本标准按照建设项目大类规定了不同规模的城市和镇的交通影
响评价启动阈值取值范围,各城市和镇还应根据本地实际的交通系统状况,在第5.0.3~
5.0.5条的基础上,根据建设项目在城市和镇中所处的位置、分类和规模,制定本地的交通
影响评价启动阈值。
5.0.3参照国内外城镇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启动阈值的确定方法和研究成果,综合考虑
国内城市和镇的交通状况、开发总量以及管理要求等,本条给出在项目报建阶段交通影响评
价启动阈值的取值范围与规定。
各地应根据本条第1-3款的规定确定本地在报建阶段进行建
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的启动阈值。
1住宅(T01)、商业(T02)、服务(T03)、办公(T04)类的建设项目是城镇建设中数量最
多、分布最广的建设项目,也是目前各地在交通影响评价启动阈值中使用最多的类型。
本款
按照城市和镇人口规模、项目所处区位,给出用项目建筑规模表示的启动阈值取值范围。
交
通问题越复杂的城市和镇,其启动阈值应当越严格,可以取下限。
城市人口规模越大,其交
通系统的现状供需状况一般也越紧张,因此,在同一类别的城市和镇中,人口规模大的城市
的启动阈值也可以取下限。
2对于场馆与园林(T05)和医疗(T06)类,由于这两类建设项目个体之间交通生成的差别
较大,不宜按照项目的建筑规模或用地规模确定其启动阈值,因此,按照各地对其机动车停
车泊位的配建标准确定其启动阈值。
当项目的机动车配建停车泊位大于或等于100个时,应
进行交通影响评价。
3学校(T07)、交通(T08)、混合(T10)、工业(T09)和其他类(T11)情况比较复杂,
难以进行统一的、定量的阈值规定。
标准只规定应在报建阶段进行交通影响评价的项目条件,
各地制定的启动阈值应保证将下列情况包含在内:
1)单独建设的学校一般规模较大,且学校(T07)类建设项目通常吸引人流多、高峰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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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对机动车、公共交通、自行车和行人设施的要求高,对交通安全的要求也比较高。
尤其
在现阶段各地中小学的校车系统尚未完善的情况下,大量的学生接送交通及其停车对学校周
边交通系统的影响极大。
因此,对单独报建的学校必须进行交通影响评价。
而对属于居住区
配套的小学、幼儿园,其交通影响一般限于社区内部,可以与住宅类项目合并进行交通影响
评价。
2)交通(T08)类项目如公路客货运站场、铁路客货运站场、民用机场、公共交通枢
纽、客货运码头、物流中心、大型机动车社会停车场(库)(其中,大型机动车社会停车场
(库)是指公共使用、规模在100个泊位以上的停车场和停车库,不包括其他各类用地配建
的停车场(库))、公共汽电车停车场(库)和加油站等,通常交通生成量大,吸引范围广,
交通构成复杂,对周边交通系统的影响大,均应进行交通影响评价。
3)混合(T10)类的建设项目,由于其使用功能由2个及以上建设项目大类构成,交
通生成复杂,不同分类之间交通生成会相互影响,当这类建设项目总建设规模达到其所包含
的大类中的任意一大类的启动阈值时,就应进行交通影响评价。
4)工业(T09)和其他类(T11)的建设项目,其建筑类型复杂多样,交通需求特征千差
万别,难以规定统一的启动阈值,应由主管部门依据项目的具体情况和生成的交通需求等,
确定是否需要进行交通影响评价。
由于项目在实际建设中遇到的问题多种多样,在实际工作中,除符合上述规定的建设项
目外,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进行交通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也应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进行交
通影响评价。
如对交通安全有影响或主管部门认为处于交通、环境和历史文化敏感地段的建
设项目等。
条文中的“主管部门”是指城市和镇人民政府依法设立,并代表人民政府管理建设项目
交通影响评价事务的职能机关,包括作出决策和共同商定作出决策的相关部门,以下同。
5.0.4建设规模比较大的建设项目,因其产生的交通需求较大,其在城市中的选址、规模、
使用性质对城市交通系统的影响程度也大,确定其建设方案就需要更加慎重,应在选址阶段
就考虑其与城市和镇交通系统的关系。
因此,当特大城市建设项目的规模达到报建阶段启动
阈值5倍及以上,其他城市和镇达到3倍及以上,以及重要的交通类项目,应在项目的选址
阶段也进行交通影响评价。
此外,由于建设项目所处的环境特殊或其他方面原因,主管部门
认为需要在选址阶段进行交通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也应按照要求在选址阶段进行建设项目
交通影响评价。
5.0.5本标准的启动阈值规定,反映的是城市和镇的建设项目对交通系统影响的一般状
况。
由于国内各城市的交通状况差异较大,对于人口规模超过1000万的超大城市,交通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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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更加复杂,可以在本标准的基础上确定更为严格的阈值标准。
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对交通的
要求也更为严格,也可以根据交通状况确定更为严格的阈值标准。
5.0.6当相邻建设项目开发建成时间接近,出入口相近或者共用时,会对周围的交通系统
产生叠加的交通影响,为真实反映这种情况下的交通影响程度,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将符合上
述条件的相邻建设项目合并进行交通影响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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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交通影响评价范围、年限、时段与评价日
6.1交通影响评价范围
6.1.1建设项目对周围交通系统的影响程度与周围交通系统的运行状况和建设项目新生
成交通需求的规模、特征相关,因此,应根据影响建设项目新生成交通的特征和建设项目周
围的交通系统运行状况来确定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的评价范围。
6.1.2本条确定在报建阶段进行的交通影响评价的评价范围:
1对于根据条文第5.0.3条规定,有明确启动阈值数量的建设项目,考虑城镇规模的影
响,根据项目实际建设规模指标与启动阈值的比值,按照表6.1.2确定建设项目交通影响
评价的范围。
其中,按照条文第5.0.3条第1款规定启动阈值的住宅(T01)、商业(T02)、
服务(T03)、办公(T04)类的建设项目,建设规模指标为项目新增建筑面积;按照条文第5.0.3
条第2款规定启动阈值的场馆与园林(T05)和医疗(T06)类建设项目,建设规模指标为配建停
车泊位的规模(以下同)。
2对于根据条文第5.0.3条第3款第1、2项确定启动阈值的建设项目,即单独报建的
学校(T07)类建设项目、交通生成量大的交通(T08)类建设项目,对交通系统的影响一般都比
较大,其评价范围也应选择为建设项目邻近的第二条主干路或快速路围合的范围。
3对于根据条文5.0.3条第3款第4项确定启动阈值的建设项目,包括工业(T09)和
其他(T11)类和其他建设项目,只有在交通生成比较大或周围交通问题复杂的情况下,主
管部门根据情况才会确定其需要进行交通影响评价。
考虑到这一类项目情况多样,因此,综
合考虑各种因素,推荐其评价范围为建设项目邻近的城市主干路或快速路围合的范围。
对于
问题严重的项目,可根据条文6.1.4,适当扩大其评价范围。
对于根据5.0.3条第3款第3项确定进行交通影响评价的混合(T10)类建设项目,按
照其启动阈值确定所依据的5.0.3条中条款情况,执行本条中对应条款对交通影响评价范围
的规定。
6.1.3对于在选址阶段进行交通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由于要评价其选址布局对城市和镇
更大范围交通系统的影响,其评价范围应在第6.1.2条规定的报建阶段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
价范围的基础上适当扩大。
6.1.4对处于交通复杂、环境或者历史文化敏感地区的建设项目,如位于城市中心区、各
类保护区以及其他交通较为敏感地区(如快速路出入口附近、交通枢纽周边)等,可以根据
项目周围交通系统的实际情况,适当扩大评价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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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位于城市和镇边缘地区的建设项目,由于交通系统条件,有可能无法按照表6.1.2
围合出评价范围,或者按照第6.1.2条所确定的评价范围不能反映出建设项目对城市和镇交
通系统的实际影响。
对于这类建设项目,可以根据建设项目周边的实际情况,适当调整评价
范围,如包含建设项目与城市和镇交通系统衔接的主要通道和节点等,使其能反映建设项目
新增交通需求对城市和镇交通系统的实际影响。
交通瓶颈往往是决定城市交通运行的关键。
当在交通影响评价范围附近存在比较明显的
交通瓶颈时,也应适当扩大评价范围,把交通瓶颈纳入影响评价范围。
6.2交通影响评价年限
6.2.1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是为了正确评价建设项目投入正常使用后一定时期内对划
定的影响范围内交通系统的影响。
评价年限的确定,需要合理界定建设项目对城市和镇不同
时期交通系统产生的影响,并便于建设项目交通需求分析工作的开展。
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
价年限确定与建设项目本身的开发特征、周边交通环境密切相关。
一般而言,建设项目交通
影响评价年限应根据其使用分类、开发规模、建设时序、投入正常使用年份、周边交通系统
规划建设情况、运行状况以及城市和镇相关规划确定。
6.2.2本条规定报建阶段进行的交通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年限。
“正常使用
初年”是建设项目建成后基本实现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