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厂内机动车辆监督检验规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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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厂内机动车辆监督检验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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厂内机动车辆监督检验规程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厂内机动车辆监督检验工作的管理,规范厂内机动车辆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的行为,提高监督检验工作质量,根据《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开展厂内
机动车辆的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统称监督检验,下同),须遵守本规程规定的检验内容与检验方法。
如采用与本规程不一致的检验方法,
须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同意。
本规程不适用于公安部门、农机部门管理的机动车辆。
第三条新增以及经大修或者改造的厂内机动车辆,投入使用前,应当按照本规程规定的内容进行验收检验;在用厂内机动车辆应当按
照本规程规定的内容,每年进行一次定期检验。
遇可能影响其安全技术性能的自然灾害或者发生设备事故后的厂内机动车辆,以及停止使用一年以上再次使用的厂内机动车辆,进行大修后,应当按照本规程规定的内容进行验收检验。
厂内机动车辆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的内容相同,检验后均出具《厂内机动车辆监督检验报告》(见附录1,以下简称《检验报告》)。
第四条本规程的技术指标和要求主要引用了《机动工业车辆安全规范》(GB10827-1999)、《厂内机动车辆安全检验技术要求》
(GB/T16178-1996)和《工业企业厂内铁路、道路运输安全规程》
(GB4387-1994)等国家标准的规定。
如上述相关标准被修订,应以最新标准为准。
第五条检验机构应当制定包括检验程序和检验流程图在内的检验实施细则,并对检验过程实施严格控制。
检验人员如发现异常或特殊情况,经请示检验机构认可,可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增加检验项目。
.
.
对于不具备现场检验条件的厂内机动车辆,以及继续检验可能造成安全和健康损害时,检验人员可以终止检验。
第六条检验机构应当在制造或者修理、改造厂内机动车辆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进行检验。
上述自检的内容、要求、方法及自检报告应当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要求。
第七条从事厂内机动车辆监督检验的单位,至少应当配备《厂
内机动车辆监督检验必备仪器设备表》(见附录2,以下简称《检验必
备仪器设备表》)所列的检测检验仪器设备、计量器具和相应的检测工
具,其精度也应当满足《检验必备仪器设备表》中提出的要求。
属于
法定计量检定范畴的,必须经检定合格,且在有效期内。
第八条实施现场检验时应具备下列检验条件:
1.露天检验应在无雨情况下进行;
2.检验现场环境符合相关标准中对检验场地的要求;
3.检验现场(主要指试车场地、车辆检验场地等)应清洁,不应有与厂内机动车辆检验无关的物品和设备,并应放置表明现场正在进行检验的警示牌。
第九条检验人员必须取得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厂内机动车辆监督检验工作。
现场检验至少由2名具厂内机动车辆检验员以上资格的人员进行。
第十条厂内机动车辆受检单位应当向检验机构提供有关的技术资料,并安排相关的专业人员到现场配合检验。
第十一条厂内机动车辆进行监督检验的项目,不得少于《检验报告》所列项目,具体检验的内容、要求和方法应当按照《厂内机动
车辆监督检验内容要求与方法》(见附录3,以下简称《检验要求与方
法》)的规定实施。
第十二条现场检验过程中,检验人员应当进行详细记录。
现场
检验原始记录(以下简称原始记录)中,应当详细记录各个项目的检
测情况及检验结果。
原始记录表格由检验机构统一制定。
第十三条原始记录应不少于《检验要求与方法》规定的内容,
.
.
且应方便现场操作记录、《检验报告》的填写及计算机管理,个别项目应另列表格或附图以方便现场记录。
第十四条原始记录中可使用统一规定的简单标记,表明“合格”、
“不合格”、“无此项”等。
有测试数据要求的项目应填写实测数据;无测试数据要求但有需要说明的项目,可以简单的文字说明现场检验
状况;遇特殊情况,可填写“因(原因)未检”、“无此项”、“待
检”和“见附页”等。
第十五条原始记录应当有检验人员的签字和检验日期,并应当
有校核人员的校核签字。
第十六条完成检验工作后,检验机构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根据原始记录中的数据和结果,填写并向受检单位出具《检验报告》。
《检验报告》的结论页必须有检验、审核、批准的人员签字和检验机构检验专用章。
第十七条《检验报告》中有测试数据要求的项目,应在“检验
结果”一栏中填写实测或经统计、计算处理后的数据;无测试数据要求但有需要说明或特殊情况的项目,可在“检验结果”一栏中简要说
明。
“结论”一栏中只填写“合格”、“不合格”、“/”(无此项)等单项结论。
第十八条厂内机动车辆监督检验合格判定条件为:
重要项目
(《检验报告》中注有※的项目)全部合格,一般项目(《检验报告》
中未注有※的项目,下同)不合格不超过5项(含5项)。
对不合格的
一般项目,检验机构应当出具整改通知单,由使用、修理、改造等有关单位进行整改,或者由使用单位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在整改情况报告上签署监护使用意见。
对判定为不合格的厂内机动车辆,使用、修理、改造或制造单位进行整改、修理后可申请复检。
第十九条《检验报告》只允许使用“合格”、“不合格”、“复检合格”、“复检不合格”等四种检验结论。
其填写条件分别为:
.
.
1.满足第十八条合格判定条件的厂内机动车辆,检验结论填写“合
格”;
2.不满足第十八条合格判定条件的厂内机动车辆,检验结论填写“不合格”;
3.复检后满足第十八条合格判定条件的厂内机动车辆,检验结论填写“复检合格”;
4.复检后仍不满足第十八条合格判定条件的厂内机动车辆,检验结论填写“复检不合格”。
第二十条判定为“不合格”或“复检不合格”的厂内机动车辆,检验机构应将检验结果报当地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以便及时采取安全监察措施。
第二十一条现场检验时,检验人员应当配备和穿戴检验作业必须的个体防护用品。
第二十二条检验机构必须对检验工作质量负责。
因检验工作失误造成事故或违反本规程规定的,按照《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的有关规定追究检验机构和当事人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本规程由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负责解
释。
第二十四条本规程自2002年4月1日起施行。
附录:
1.厂内机动车辆监督检验报告(格式)
2.厂内机动车辆监督检验必备仪器设备表
3.厂内机动车辆监督检验内容要求与方法
.
.
附录1
№:
(检验报告编号)
厂内机动车辆监督检验报告
注册代码
使用单位
车辆牌号
检验机构(公章)
检验日期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制
.
.
注意事项
1.本报告书适用于厂内机动车辆的监督检验。
2.本报告书应由计算机打印输出或用钢笔填写,字迹应工整,涂改无效。
3.本报告书一式三份,由检验机构、使用单位和修理(或改造)单位(必要时)分别保存。
4.本报告书无检验、审核、批准的人员签章和检验机构的检验专用章或公章无效。
5.受检单位对检验结论如有异议,应在收到检验报告之日起
15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检验机构提出。
.
.
厂内机动车辆监督检验报告
№:
共3页
第1页
使用单位
设备注册代码
制造单位
车辆名称
厂牌型号
驱
动
燃料种类
额定载重
(kg)空车重量
(kg)
颜
色
有否拖挂车
底盘
编号
发动机编号
最高
时速
(Km/h)
使用区域
1.厂内机动车辆监督检验规程
2.《机动工业车辆安全规范》(GB10827-1999)
检验依据3.《厂内机动车辆安全检验技术要求》(GB/T16178-1996)
主要检验仪器
设备及需要说
明的检验环境
检验结论
(检验机构检验专用章)
签发日期:
年月日
备注
批准:
审核:
检验:
.
.
续报告№:
共3页
第2页
序
项
项目
检
验
项
目
检验结果
结论
号
类
编号
1
1.1※
车辆牌照、证件、技术资料及档案
2
1.2
发动机、底盘的编号
3
1
1.3
车容、车貌及各部机件完整性
4
整
1.4
车辆后视镜、雨刷器
5
车
1.5
车轮的防护装置
检
6
1.6
车辆的各种仪表
查
7
※
装载运输危险品的车辆或行驶于危险场所的
1.7
车辆,必须符合的特殊安全要求
8
1.8
车辆污染物排放。
车辆的车外噪声
9
2
2.1
发动机的安装及连接部位状况
动
10
力
※
发动机运转情况
系
2.2
11
检
2.3
发动机各系统运转情况
验
12
3.1
车辆灯光的配置
13
3
3.2※
车辆设置转向灯、制动灯设置
14
3.3
车辆嗽叭
灯
15
光
3.4
车辆灯具灯泡防护装置及开关
16
电
3.5
车辆电源开关
17
气
3.6
蓄电池车辆的蓄电池安装
检
18
验
3.7
蓄电池车辆总电源紧急断电装置及电机控制
电路电流保护装置
19
3.8
电动机运转
20
4
4.1
离合器性能
21
4.2
离合器踏板的自由行程
传
22
4.3
动
变速器变速杆的位置、自锁互锁可靠性
23
系
4.4
传动系运转情况
24
检
4.5※
液传动车辆启动发动机时的档位
25
验
4.6
静压传动车辆启动发动机时的制动状态
26
5
5.1※
车架及前后桥的检验
27
5.2
同一桥上的车轮轮胎的一致性
行
28
5.3
轮胎中心花纹、胎面和胎壁
驶
29
系
5.4
轮辋完整性及安装
30
检
5.5
钢板弹簧片的完整性及安装
验
31
5.6
减震器性能
.
.
续报告№:
共3页
第3页
序
项
项目
检
验
项
目
检验结果
结论
号
类
编号
32
6
6.1
方向盘位置
33
6.2
转向性能
转
34
6.3
向
方向盘转向力
35
系
※
转向机构状况
6.4
36
检
6.5
侧滑量
验
37
6.6
转向轮定位
38
7.1※
车辆行车制动和驻车制动装置性能及方式
39
7.2※
制动装置制动效能
40
7
7.3
行车制动器制动踏板的自由行程
41
制
7.4
脚踏式制动器踏板力
动
42
7.5
液压制动器制动系统状况
系
43
检
7.6
电动车的制动联锁装置安装及制动时联锁开
验
关作用
44
7.7※
点制动跑偏现象
45
7.8※
手柄操纵的制动器施加力
46
8.1
叉车门架限位装置
47
8
8.2
货叉在叉架上的固定
48
工
8.3
属具在叉架上的固定
49
作
8.4
货叉架下降速度
装
50
8.5
货叉的自然下滑量和门架倾角的自然变化量
置
51检8.6※货叉外观质量
52
验
8.7
货叉两叉尖高度差
53
8.8
货叉磨损
54
9.1
升降倾斜油缸密封及外观
55
9.2
油缸性能
56
9
9.3
锁止机件
专
57
9.4※
各类自行式专用机械的专用机具及结构件外
用
机
观、磨损、连接及动作
58
9.5
液压系统性能、密封
械
59
9.6
液压分配器铭牌和功能指示牌
检
60
验
9.7
操纵手柄(杆)
61
9.8
安全阀
62
9.9
系统中的工作部件在额定速度范围内性能
10
其
它
注:
“※”项为重要项目。
.
.
.
.
附录2
厂内机动车辆监督检验必备仪器设备表
序
号
仪器设备名称
精
度
备
注
1
转向参数测试仪
0.1N?
m;0.1°
2
侧滑仪
0.1m/km
3
转向轮定位测试仪
0.1°
4
制动性能测试仪
0.01m
5
液压踏板力计
0.1N
6
声级计
0.1dB(A)
7
秒表、塞尺等常用计量器具和检
测工具
8
便携式超声波探伤仪
水平
1%;垂直
选用
5%
9
便携式磁粉探伤仪
A1试片
选用
10
烟度计、尾气分析仪等其它检测
选用
仪器
.
.
附录3
厂内机动车辆监督检验内容要求及方法
检验项目
项目编号
1.1※
1.2
1.3
1.1.4整车1.5检查1.6
1.7※
1.8
2.1
2.
动力2.2※系检
验2.3
检验内容与要求
车辆必须具有国家统一制定的牌照,有关技术资料及档案齐全。
发动机、底盘应有字迹清晰的编号。
车辆须整洁,车身周正,各部机件齐全、完整。
车辆有驾驶室的应有后视镜。
车轮应按国家标准的规定装置有效的防护装置。
车辆按国家标准设置的各种仪表应齐全有效。
装载运输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品的车辆或行驶于危险场所的车辆,必须符合相应特殊安全要求。
车辆的车外最大允许噪声应符合GB1495的规定。
车辆污染物排放应符合GB14761.5或GB14761.6的规定。
发动机的安装应牢固可靠,连接部位无松动、脱落、损坏。
发动机动力性能良好,运转平稳,没有异响,能正常起动、熄火。
点火系、燃料系、润滑系、冷却系应性能良好,工作正常,安装牢固;线路、管路无漏电、漏水、漏油现象。
检验方法
外观检查,查阅档案并查验牌照
外观检查
外观检查
外观检查
外观检查
外观检查与操作试验外观检查与查验相关合格证件
按照GB1496、GB3845
或GB3846规定测量外观检查
操作试验与观察
操作试验与外观检查
查对说明书并查验实
3.1各种车辆灯光的配置应符合设计技术要求。
物
3.2※
车辆必须设置转向灯、制动灯。
外观检查
3.3
车辆应安装嗽叭,且应灵敏有效,音量不得超过105dB(A)。
观察、验证与测量
车辆安装的灯具,其灯泡要有保护装置,安装要牢靠,不
3.4
得因车辆震动而松脱、损坏、失去作用或改变光照方向;
观察与检查
所有灯光开关安装牢固,开启、关闭自如,不得因车辆震
3.
动而自行开启或关闭。
灯光
3.5
车辆应安装电源总开关,且灵敏有效。
观察与检查
电气
蓄电池车辆,蓄电池金属盖板与蓄电池带电部分之间必须
检验
有15mm以上的空间,如盖板和带电部分之间具有绝缘层时,
3.6
用直尺测量与观察
则其间隙至少要有10mm。
绝缘层必须牢固,以免在正常使
用时发生绝缘层脱落或移动。
3.7
蓄电池车辆总电源应设有紧急断电装置,电机控制电路应
外观检查与测试
装有电流保护装置。
3.8
电动机运转平稳无异响,工作温升正常,电刷接触良好,
测试检查
防护罩齐全。
4.1
离合器分离彻底,接合平稳,不打滑、无异响。
操作试验与观察
4.
4.2
离合器踏板的自由行程应符合原出厂的技术规定。
直尺测并对照查验
变速器变速杆的位置适当,自锁、互锁可靠(不跳档,不
传动4.3
操作试验
乱档)。
系检
4.4
传动系运转平稳,行驶中不抖动、无异响。
操作试验与观察
验
4.5
※
液压传动车辆必须处于空档位置时,才能启动发动机。
操作试验
4.6
静压传动车辆只有处于制动状态时,才能启动发动机。
操作试验
.
7.8※
7.7※
.
检验
项目
5.
行驶
系检
验
6.
转向
系检
验
7.
制动
系检
验
项目
检验内容与要求
编号
※
车架和前后桥不得有变形、裂纹,前后桥与车架的连接应
5.1
紧固。
5.2
同一桥上的车轮应装用同型号的轮胎,其型号符合使用说
明书的规定。
充气轮胎胎面中心花纹深度不得小于
2mm,轮胎胎面和胎壁
5.3
不得有长度超过30mm、深度足以暴露出轮胎帘布层的破裂
和割伤。
5.4
轮辋应完整无损,车轮螺母齐全,并按规定紧固。
5.5
钢板弹簧片整齐,卡子齐全,螺栓紧固,与转向桥、驱动
桥和车架的联接应紧固。
5.6
减震器性能良好。
6.1
方向盘的最大自由转动量,从中间位置向左、向右各不得
大于15°。
6.2
转向应轻便灵活,行驶中不得有轻飘、摆振、抖动、阻滞
及跑偏现象。
方向盘转向力应符合标准规定:
6.3
采用动力转向的叉车,转向时作用在方向盘上的手操作力
应为10~30N;采用机械式转向的车辆,转向时作用在方向
盘上的手操作力应不大于150N。
6.4※
转向机构不得缺油、漏油,固定托架必须牢固,转向垂臂、
横向拉杆等转向零件不得采用拼凑、焊接方法修复。
6.5
侧滑量不得超过5m/km。
6.6
转向轮定位值应符合设计规定。
※
车辆必须设置行车制动和驻车制动装置,且功能有效,驻
7.1
车制动器必须是机械式。
各式行车制动器,均应能达到附表规定的有效制动效能。
7.2※
行车制动器制动踏板的自由行程应符合车辆出厂时的技术
7.3
要求。
脚踏式制动器在产生最大制动作用时,踏板力不得超过
7.4
700N。
7.5液压制动器,制动系统不得漏油或进入空气。
电瓶车的制动联锁装置应齐全、可靠,制动时联锁开关必
7.6
须切断行车电动机的电源。
在规定车速下,点制动无跑偏现象。
对靠手柄操纵的制动器,在手柄的握点中心施加力应不大
于300N。
检验方法
外观检查,必要时测量或使用仪器探伤
外观检查与查验
外观检查,必要时测量
外观检查
外观检查
外观检查
使用转向参数测试仪等仪器检测
操作试验
使用转向参数测试仪检测
观察检验
使用侧滑仪检测
使用转向轮定位测试仪等仪器检测
观察检测
新增车辆使用制动性
能测试仪等仪器检测;在用车辆按拖痕法用直尺检测
用测量工具测量
使用液压踏板力计等
仪器检测
观察检测
操作试验与观察
操作检测与观察
使用仪器检测
.
.
检验
项目
检验内容及要求
检验方法
项目
编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