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县太极拳协会章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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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县太极拳协会章程

市县太极拳协会章程

太极拳基本内容包括太极养生理论、太极拳拳术套路、太极拳器械套路、太极推手以及太极拳辅助训练法。

其拳术套路有大架一路、二路、小架一路、二路。

器械套路有单刀、双刀、单剑、双剑、单锏、双锏、枪、大杆和青龙偃月刀等。

市县太极拳协会章程范文一: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

xx市太极拳协会。

第二条:

本协会是xx市太极拳爱好者自愿组成的全市开展太极拳活动的群众性团体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接受xx市体育局的领导和xx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贯彻执行《体育法》、《全民健身计划纲要》等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组织广大太极拳爱好者,继承中华民族的传统优秀文化,开展各种太极拳活动,提高自身素质和拳艺水平,增强体质,陶冶情操,并加强对太极拳功、理、法的研究,交流学术成果,使太极拳的精髓发扬广大,推动全民健身运动,促进我市三个文明建设。

第二章:

任务与职责

第五条:

贯彻党和政府对体育事业群体工作的方针、政策,宣传开展太极拳活动的目的、意义、效果及应当遵守的行为规范,提倡科学健身,抵制反科学活动,加强太极拳健身群众队伍的自身建设,结合社区开展全民健身活动。

第六条:

以普及、推广和提高太极拳为已任,举办各种太极拳普及和提高培训班,搞好各晨练点的辅导工作,不断提高会员的拳技水平。

第七条:

开展太极拳理论研究,组织太极拳爱好者之间的学术交流、探讨活动,对太极拳活动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和新经验积极探索,及时总结推广。

介绍国内外太极拳活动的动态和经验。

第八条:

组织、承办各种太极拳比赛和表演。

推荐人才参加全省、全国比赛。

经常同市内外有关太极拳团体开展交流联谊活动,发展友好关系。

第九条:

创造条件创办协会内部通讯,作为与会员联系沟通的渠道,交流信息,介绍经验,表彰先进,切磋拳艺,宣传太极文化,反映协会动态。

第十条:

热诚为发展太极拳事业服务,搞好内部协调和市内兄弟群团组织之间的协作,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开展为实现本会宗旨所必要进行的其它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十一条:

凡常住本市的公民,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承认本会章程,热心太极拳事业与太极拳活动,按时交纳会费,经本人申请,经分会同意,即为本会会员。

各分会上报市协会备案。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会员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有参加协会举办的各种活动权;

3、有获得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4、对协会工作有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5、有退会的自由权;

6、对太极拳活动和协会作出特殊贡献者,有获得协会表彰和奖励的权利;

7、有取得本会研究、交流信息的权利。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协会章程和规定,执行协会决议,自觉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2、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完成协会交办的任务;

3、按规定交纳会费。

无特殊情况,连续二年不交纳会费的,即视为自动退会;

4、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和信息;主动向社会宣传推广太极拳;自觉遵守社会公德,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提倡科学健身,反对封建迷信。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理事会是协会的决策机构,其任务是讨论和决定本会的重大工作方针和计划,修订协会章程,听取并审议会长的工作报告。

理事会任期三年。

第十五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必要时由会长决定提前或推迟召开。

第十六条:

协会设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名,由理事会产生。

会长为协会法定代表人,召集和主持理事会,领导协会开展工作。

第十七条:

协会设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若干名,由会长任命。

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具体负责协会日常工作的实施。

第十八条:

协会名誉会长、顾问由理事会决定聘请。

第十九条:

协会理事连续二年不参加协会重大活动及理事会,即视作自行辞职。

第二十条:

协会在有条件的镇、社区、部门等设立分会。

实行市协会、各分会双重领导。

分会根据需要可在下面设立辅导站(组)。

第二十一条:

协会办公地址:

xx市业余体校、xx市东关社区。

第二十二条:

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缴纳会费;

(二)单位资助或个人捐赠;

(三)开办各种培训班的收入;

(四)市政府财政补助;

(五)其它合法合理收入。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由理事会讨论通过后公布实施。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由理事会授权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市县太极拳协会章程范文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团体的名称:

xx县太极拳协会

第二条本团体的性质:

本团体是由全县热爱太极拳(械)事业的爱好者自愿组成的联合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团体的宗旨: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发扬太极,强身健体。

联络和团结广大太极拳爱好者学习、普及、规范、研讨、弘扬太极拳运动。

以拳会友,使太极拳(械)这一中华文化之瑰宝在xx县内进一步得到继承和发扬,以期达到全民健身目的。

第四条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xx县体育局、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xx县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团体的地址:

xx县老干部院内。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1、推进发展太极拳辅导站点,吸收发展太极拳会员;

2、指导基层太极拳(械)活动,开展各种形式的太极拳(械)培训、学习和讲座;

3、组织开展协会内的竞赛活动;

4、评定太极拳爱好者技术等级;

5、审定辅导员(教练)资格;

6、组织与异地的太极拳交流、观摩和学习;

7、积极参与其它武术活动的学习、交流;

8、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积极参与政府组织的大型社会活动。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本团体的会员种类:

个人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热爱支持太极拳事业;

(四)执行、维护本协会的决议。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基层辅导站推荐,报理事会考察批准;

(三)由常任理事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会徽。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维护协会的声誉;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会员应按年度缴纳会费,鼓励会员在规定额度外以自愿赞助方式交纳特殊会费,会员年满七十岁后,自愿缴交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无特殊原因不按规定缴交会费或常年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团体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审议通过理事会名单;

(三)审议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

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

第二十条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常务理事会工作职责是:

1、执行理事会的决议;

2、筹备召开理事和会员代表大会工作;

3、向理事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4、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5、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

6、决定名誉会长、副会长、顾问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7、领导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8、决定内部管理制度;

9、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每年至少要召开四次会议。

第二十四条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四年,最长一般不超过两届。

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理事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本团体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团体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对财务及其它重要事项的审批。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八条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条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一条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格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二条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

会计不得兼任出纳。

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三条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收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收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四条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条本团体为公益性社会团体,所有工作人员都实行义务工作制。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六条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必须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七条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员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八条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建议。

第三十九条本团体终止建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条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第四十一条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输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二条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本章程经2010年4月由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四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常务理事会。

第四十五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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