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考《国际私法》复习题集第1226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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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考《国际私法》复习题集第1226篇

2019年国家法考《国际私法》职业资格考前练习

一、单选题

1.甲国游客艾米丽在北京旅游时因过失导致老人林某受重伤。

现林某在北京以艾米丽为被告提起侵权之诉。

关于该侵权纠纷的法律适用,下列哪项是正确的?

(  )

A、因侵权行为发生在中国,应直接适用中国法

B、如当事人在开庭前协议选择适用乙国法,应予支持

C、当事人如选择乙国法,应由法院查明乙国法的内容

D、应在中国法与甲国法中选择适用更有利于林某的法律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

第5章>第3节>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

【答案】:

B

【解析】:

本题考查侵权的法律适用以及外国法的查明方法。

依《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4条,侵权责任,适用侵权行为地法。

侵权行为发生后,当事人协议选择适用法律的,按照其协议。

可见,本案当事人可以在侵权纠纷发生后协议选择法律,且可以选择与侵权纠纷无关的第三国法律,AD项错。

依《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0条,当事人选择适用外国法律的,应提供该国法律;《涉外民事关系适用解释》第8条规定,当事人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协议选择或者变更选择适用的法律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B对,C错。

2.2014年12月,定居在中国的韩国人全民兰到泰国旅游期间,在一名为“UTHA”的皮具专卖店购买了一个蜥蜴皮的钱包,回中国使用后发现质量低劣。

“UTHA”品牌在中国某地有一提供售后服务的代表机构,全民兰遂向该代表机构所在地法院针对销售商提起消费者合同之诉。

经查,“UTHA”品牌在中国尚无相关经营活动。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和《法律适用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下列关于本案的哪一判断是正确的?

A、我国法院对本案纠纷没有管辖权,因为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均不在中国

B、如果我国法院受理本案,应向被告在中国的代表机构送达相关司法文书

C、如果我国法院受理本案,应适用泰国法处理本案纠纷

D、如果我国法院受理本案,应通过韩国驻泰国使领馆调取在泰国的证据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

第5章>第3节>合同的法律适用

【答案】:

C

【解析】: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65条规定:

“因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签订或者履行,或者诉讼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有可供扣押的财产,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有代表机构,可以由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地或者代表机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由于本案被告在中国有代表机构,代表机构住所地法院有权管辖,选项A错误;向代表机构送达属于域外文书送达的途径

3.北京某公司经理王某携带以新加坡某银行为付款银行的汇票一张,赴东南亚办理业务,途中在香港不慎将该汇票丢失。

根据我国《票据法》,失票人王某请求保全票据权利适用何地法律?

A、中国

B、新加坡

C、中国或者新加坡

D、香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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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

第5章>第4节>票据关系的法律适用

【答案】:

B

【解析】:

《票据法》第101条规定:

“票据丧失时,失票人请求保全票据权利的程序,适用付款地法律。

”本题中付款地应为新加坡。

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B选项。

4.广州甲公司与澳门乙商户订立了食品供货合同,甲乙公司因付款问题产生争议,并诉诸内地某法院。

该案需委托澳门法院进行司法协助。

关于该司法协助事项,依相关规定,下列哪项表述是正确的?

(  )

A、在澳门询问证人时,内地法院的人员不能出席直接向证人发问

B、委托澳门法院进行司法协助,委托书应以葡文提出

C、该案件司法文书送达的委托,应通过该中级人民法院所属高级人民法院转交澳门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

D、请求调取的证据可以是任何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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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

第7章>第2节>中国内地与港澳台地区之间的调查取证

【答案】:

C

【解析】:

本题考查区际法律问题——区际司法协助。

A错误,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就民商事案件相互委托送达司法文书和调取证据的安排》第19条的规定,受委托方法院在执行委托调取证据时,根据委托方法院的请求,可以允许委托方法院派司法人员出席。

必要时,经受委托方允许,委托方法院的司法人员可以向证人、鉴定人等发问。

B错误。

该安排第4条规定,委托书应当以中文文本提出。

C正确,该安排第2条规定,双方相互委托送达司法文书和调取证据,均须通过各高级人民法院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进行。

D错,依上述规定,不能调取与

5.李某移居法国并取得法国国籍,后又在加拿大拥有住所,在美国拥有惯常居所。

2007年8月,李某因业务资金往来需要,在上海向中国的甲企业签发了一张汇票,后引起票据纠纷,被甲企业诉至上海法院。

关于出票时的记载事项的法律适用下列哪项是正确的?

(  )

A、出票人李某的住所地法,即加拿大法为准据法

B、出票人李某的惯常居所地法,即美国法为准据法

C、出票人李某的本国法,即法国法为准据法

D、出票地法,即中国法为准据法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

第5章>第4节>票据关系的法律适用

【答案】:

D

【解析】:

我国《票据法》第97条第1款规定:

“汇票、本票出票时的记载事项,适用出票地的法律。

”D正确。

6.在一个涉外民事案件中,我国某法院根据我国的冲突规则确定应适用外方当事人的本国法处理该争议,但该外国的不同地区实施着不同的法律。

在此情况下,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应以该国首都所在地的法律为外方当事人的本国法

B、应以外方当事人的住所地法代替其本国法

C、应直接以与该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为外国当事人的本国法

D、应先依据该国的区际冲突规则加以确定;如该国法律未作规定,再以与该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为外国当事人的本国法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

第3章>第3节>准据法的确定

【答案】:

C

【解析】:

根据《法律适用法》第6条规定,涉外民事关系适用外国法律,若目标国家存在区际法律冲突,应适用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区域的法律。

故C项正确、ABD项错误。

7.甲国人格里为中国境内某中外合资企业的控股股东。

2009年因金融危机该企业出现财务困难,格里于6月回国后再未返回,尚欠企业员工工资及厂房租金和其他债务数万元。

中国与甲国均为《海牙取证公约》缔约国,依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因格里已离开中国,上述债务只应由合资企业的中方承担清偿责任

B、中国有关主管部门在立案后可向甲国提出引渡格里的请求

C、中方当事人可在中国有管辖权的法院对格里申请立案

D、中方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可请求甲国主管机关代为调取有关格里的证据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

第6章>第3节>外资非正常撤离中国相关利益方跨国追究与诉讼的问题

【答案】:

C

【解析】:

根据《公司法》及《外资非正常撤离中国相关利益方跨国追究与诉讼工作指引》(以下简称《工作指引》)第3条的有关规定,外方投资者非正常撤离后,仍应与中方投资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故A项错误。

引渡是针对刑事犯罪嫌疑人或罪犯适用的制度,在民商事领域不能适用,故B项错误。

根据《工作指引》第2条规定,外资非正常撤离事件发生后,中方当事人要及时向有关司法主管部门(法院或侦查机关)申请民商事或刑事案件立案。

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各主管部门可根据各自系统内工作程序及我国和相应国家签订的《民商事司法协助条约》或《刑

8.依我国《民用航空法》的规定,民用航空器的转让、抵押,应当适用哪国法律?

A、民用航空器转让、抵押地国法律

B、民用航空器所在地国法律

C、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国法律

D、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国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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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

第5章>第4节>民用航空关系的法律适用

【答案】:

C

【解析】:

根据《民用航空法》的相关规定,民用航空器的物权(包括所有权和抵押权)原则上都适用登记国法,例外是优先权适用法院地法。

ABD项错误、C项正确。

9.位于广东的一企业与一台湾公司因供货争议诉诸内地法院,该台湾公司在内地有业务代办人,依涉台文书送达的相关司法解释,下列哪项是正确的?

(  )

A、台湾公司主要负责人到广州出差时可直接向其送达

B、必须通过外交部门才可向到北京出差的台湾公司主要负责人送达

C、只要是该台湾公司在内地的业务代办人,即可向其送达

D、凡业务代办人拒绝在送达回证上签收或者盖章,即可依法留置送达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

第7章>第2节>中国内地与港澳台地区之间的送达

【答案】:

A

【解析】:

依200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台民事诉讼文书送达的若干规定》,第3条第1款第1项,受送达人不在大陆居住,但送达时在大陆的,可以直接送达。

因此,A正确,只要在送达时台湾公司主要负责人到广州,即可向其送达。

B错。

不需要通过外交部门送达。

C错,依第3条第1款第4项,受送达人在大陆有代表机构、分支机构、业务代办人的,向其代表机构或者经受送达人明确授权接受送达的分支机构、业务代办人送达。

业务代办人必须是明确授权的才能送达。

D错,依第3条和第4条的规定,只有明确授权的业务代办拒绝在回证上签收或者盖章,才可依法留置送

10.中东某公司与其招聘的中国籍人杨光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规定有关劳动争议应适用中东某国法律。

依中国的相关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

A、因用工的公司为中东某公司,因此,该劳动合同应适用中东某国法律

B、应在中东某国法和中国法中选择适用对杨光最有利的法律

C、因涉及劳动者权益保护,应直接适用中国的强制性规定

D、当事人可以通过约定排除中国法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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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

第5章>第3节>合同的法律适用

【答案】:

C

【解析】:

本题考查强制适用——劳动合同的法律适用。

依《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条,中国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有强制性规定的,直接适用该强制性规定。

《涉外民事关系适用解释》第10条进一步规定,涉及劳动者权益保护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条规定的强制性规定,当事人不能通过约定排除适用,人民法院无需通过冲突规范指引而应直接适用。

C正确,即应直接适用中国法的强制性规定。

11.在某涉外合同纠纷案件审判中,中国法院确定应当适用甲国法律。

关于甲国法的查明和适用,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2011年卷一35题,单选)

A、当事人选择适用甲国法律的,法院应当协助当事人查明该国法律

B、该案适用的甲国法包括该国的法律适用法

C、不能查明甲国法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D、不能查明甲国法的,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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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

第4章>第3节>外国法的查明方法

【答案】:

C

【解析】:

本题考查外国法的查明。

A项,根据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0条的规定,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的外国法律,由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者行政机关查明。

当事人选择适用外国法律的,应当提供该国法律。

也就是说如果当事人选择适用甲国法律,应当提供,法院无协助义务。

所以A错误。

B项,根据本法第9条的规定:

“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外国法律,不包括该国的法律适用法”适用的甲国法并不包括该国的法律适用法。

所以B错误。

CD项,根据本法第10条第2款的规定,不能查明外国法律或者该国法律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12.依照我国《法律适用法》,涉外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诉讼时效,应当依照下列哪一判断确定?

A、法院地法

B、原告经常居所地法

C、当事人合意选择的法

D、冲突规范确定的民事法律关系的准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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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

第6章>第3节>国际民事诉讼的期间、诉讼保全和诉讼时效

【答案】:

D

【解析】:

《法律适用法》第7条规定:

“诉讼时效,适用相关涉外民事关系应当适用的法律。

”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D选项。

13.美国人甲和法国人乙夫妇久居日本,二人2015年来华投资经商。

工作的分歧导致两人在半后在中国协议离婚,为了离婚便利双方协议选择适用与当事人无关的某国法律。

依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下列哪项是正确的?

(  )

A、应适用美国法,因为丈夫的国籍为美国籍

B、双方可以无限制地协议选择适用的法律

C、应适用中国法,因为中国为受理案件的法律所在地

D、应适用日本法,因为那里有双方共同的经常居所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

第5章>第5节>离婚的法律适用

【答案】:

D

【解析】:

本题考查国际私法的主体——自然人——离婚的法律适用。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6条规定,协议离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

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没有共同国籍的,适用办理离婚手续机构所在地法律。

本案某国法律不是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也不是一方国籍国法律,依第26条的规定,不能选择该法为适用的法律。

此时,应当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

D正确。

14.甲国公民琼斯的经常居住地在乙国,其在中国居留期间,因合同纠纷在中国法院参与民事诉讼。

关于琼斯的民事能力的法律适用,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12年卷一35题,单选)

A、民事权利能力适用甲国法

B、民事权利能力适用中国法

C、民事行为能力应重叠适用甲国法和中国法

D、依照乙国法琼斯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依照中国法为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其民事行为能力适用中国法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

第5章>第1节>自然人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

【答案】:

D

【解析】:

本题考查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问题。

AB项,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1条规定: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适用经常居所地法律。

”琼斯经常居所地在乙国,其民事权利能力适用乙国法律。

所以A、B错误。

CD项,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2条规定: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适用经常居所地法律。

自然人从事民事活动,依照经常居所地法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依照行为地法律为有民事行为能力的,适用行为地法律,但涉及婚姻家庭、继承的除外。

”琼斯系在中国发生合同纠纷,若依据经常居所

15.2012年8月,中国众星劳务派遣公司和赞比亚某通讯公司签订为期3年的劳务派遣合同,从中国派遣数十名工程师到赞比亚工作,后双方因劳务派遣合同发生纠纷诉至中国某法院。

根据我国《法律适用法》的相关规定,法院在处理本案合同争议时应如何适用法律?

A、只能适用中国法,因为中国为劳务派出地

B、只能适用赞比亚法,因为赞比亚为劳动者工作地

C、可以适用中国法或赞比亚法

D、应当重叠适用中国法和赞比亚法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

第5章>第3节>合同的法律适用

【答案】:

C

【解析】:

《法律适用法》第43条规定:

“劳动合同,适用劳动者工作地法律;难以确定劳动者工作地的,适用用人单位主营业地法律。

劳务派遣,可以适用劳务派出地法律。

”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C选项。

16.关于当事人对法律适用的选择,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下列哪项是正确的?

(  )

A、对于法律没有明确当事人可以选择适用法律的,可以适用当事人选择的法律

B、法律没有明确当事人可以选择适用法律的,当事人对法律适用的选择无效

C、当事人协议选择的法律必须与争议的涉外民事关系有实际联系

D、一审法庭辩论开始,当事人就不能再协议变更其选择适用的法律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

第3章>第2节>冲突规范的结构

【答案】:

B

【解析】:

本题考查适用冲突规范的制度——意思自治原则。

依《涉外民事关系适用解释》第6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当事人可以选择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当事人选择适用法律的,人民法院应认定该选择无效。

A错误,B正确。

第7条规定,一方当事人以双方协议选择的法律与系争的涉外民事关系没有实际联系为由主张选择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C错误。

第8条规定,当事人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协议选择或者变更选择适用的法律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D错。

17.在下列国际私法范围内的规范中,哪一项属于间接调整方法的法律规范?

(  )

A、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不动产继承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B、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C、我国《民事诉讼法》第5条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我国法院起诉、应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同等的诉讼权利义务

D、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

第1章>第1节>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

【答案】:

A

【解析】:

间接调整方法又叫冲突法调整方法,是指在国内立法或国际条约中规定某类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受何种法律调整和支配,而不直接规定当事人之间的实体权利和义务。

B和D周属于直接规定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实体法律规范,属于直接调整的方法:

C是规定外国人民商事法律地位的规范。

18.经常居所在汉堡的德国公民贝克与经常居所在上海的中国公民李某打算在中国结婚。

关于贝克与李某结婚,依《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16年卷一37题,单选)

A、两人的婚龄适用中国法

B、结婚的手续适用中国法

C、结婚的所有事项均适用中国法

D、结婚的条件同时适用中国法与德国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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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

第5章>第5节>结婚的法律适用

【答案】:

A

【解析】:

本题考查涉外结婚的法律适用。

AD项,结婚条件,即结婚实质要件,指婚姻双方当事人缔结有效婚姻必须满足的实体条件,如结婚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定婚龄、未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的疾病等。

法定婚龄属结婚条件范畴,对此,《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1条规定:

“结婚条件,适用当事人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没有共同国籍,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或者国籍国缔结婚姻的,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

”本题中,当事人没有共同经常居所,也没有共同国籍,而在一方经常居所地(中国)结婚,故结婚条件应适用婚姻

19.依照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及司法解释,下列哪项判断是正确的?

A、对于在我国境内没有住所的外国被告提起涉外侵权诉讼,只有该侵权行为实施地在我国境内时,其所属辖区的中级人民法院才可以对该侵权诉讼行使管辖权

B、我国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选择我国法院的书面协议对涉外民事诉讼行使管辖权

C、对原本无权管辖的涉外民事诉讼,只要该诉讼的被告前来出庭应诉,我国法院就可以对其行使管辖权

D、因在中国履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发生的纠纷,当事人只能向中国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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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

第5章>第3节>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

【答案】:

B

【解析】:

《民事诉讼法》第265条:

“因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签订或者履行,或者诉讼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有可供扣押的财产,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有代表机构,可以由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地或者代表机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由此可见,如果涉外侵权诉讼涉及财产权益,若被告在中国境内没有住所,相关有联系点的法院(并不限于侵权行为实施地法院)

20.经常居所同在上海的越南公民阮某与中国公民李某结伴乘新加坡籍客轮从新加坡到印度游玩。

客轮在公海遇风暴沉没,两人失踪。

现两人亲属在上海某法院起诉,请求宣告两人失踪。

依中国法律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16年卷一35题,单选)

A、宣告两人失踪,均应适用中国法

B、宣告阮某失踪,可适用中国法或越南法

C、宣告李某失踪,可适用中国法或新加坡法

D、宣告阮某与李某失踪,应分别适用越南法与中国法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

第5章>第1节>自然人权利能力的法律适用

【答案】:

A

【解析】:

本题考查宣告失踪的法律适用。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3条规定:

“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适用自然人经常居所地法律。

”本题中,阮某和李某的经常居所均在中国上海,故宣告两人失踪均应适用中国法,故BCD项错误,A项正确。

21.中国籍人李某2008年随父母定居甲国,甲国法律规定自然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年龄为21周岁。

2009年7月李某19周岁,在其回国期间与国内某电脑软件公司签订了购买电脑软件的合同,合同分批履行。

李某在部分履行合同后,以不符合甲国有关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年龄法律规定为由,主张合同无效,某电脑软件公司即向我国法院起诉。

依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应适用甲国法律认定李某不具有完全行为能力

B、应适用中国法律认定李某在中国的行为具有完全行为能力

C、李某已在甲国定居,在中国所为行为应适用定居国法律

D、李某在甲国履行该合同的行为应适用甲国法律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

第5章>第1节>自然人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

【答案】:

B

【解析】:

依据《法律适用法》第12条,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原则上适用经常居所地法律。

但是自然人从事民事活动,依照经常居所地法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依照行为地法律为有民事行为能力的,适用行为地法律。

本题中,李某具有中国籍,定居甲国,甲国应为其经常居所地。

李某购买电脑的行为发生在中国,中国为行为地。

依据甲国法律,李某无民事行为能力。

而依据中国法律,年满18周岁即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所以应当适用中国法律,认定李某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故B项正确、ACD项错误。

22.居住于我国台湾地区的当事人张某在大陆某法院参与民事诉讼。

关于该案,下列哪一选项是不正确的?

(2012年卷一37题,单选)

A、张某与大陆当事人有同等诉讼权利和义务

B、确定应适用台湾地区民事法律的,受案的法院予以适用

C、如张某在大陆,民事诉讼文书可以直接送达

D、如张某在台湾地区地址明确,可以邮寄送达,但必须在送达回证上签收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

第7章>第2节>中国内地与港澳台地区之间的送达

【答案】:

D

【解析】:

本题考查大陆与台湾区际司法协助内容。

A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台民商事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规定》第2条的规定,台湾地区当事人在人民法院参与民事诉讼,与大陆当事人有同等的诉讼权利和义务,其合法权益受法律平等保护。

A正确,不当选。

B项,根据该《规定》第1条第2款的规定,根据法律和司法解释中选择适用法律的规则,确定适用台湾地区民事法律的,人民法院予以适用。

B正确,不当选。

C项,就向台湾当事人送达方式中,如受送达人居住在内地或送达时在内地的,可直接送达。

C正确,不当选。

D项,若受送达人在台湾

23.英国人戴维斯在美国新泽西州和加利福尼亚州均有经常居所,他与中国大华公司有业务往来关系,后双方产生争议,戴维斯发现网络上有出自大华公司对其不良的言论,认为大华公司侵犯了其人格权,关于人格权内容的法律适用,依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下列哪项是正确的?

(  )

A、美国不同区域实施不同法律的,适用美国处理区际冲突的法律确定应适用的法律

B、应适用美国的区际冲突规范

C、应适用英国法,因为戴维斯具有英国国籍

D、应适用与戴维斯人格权有最密切联系的经常居所地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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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

第5章>第1节>自然人权利能力的法律适用

【答案】:

D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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