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资本转化为银行资本的现状与问题.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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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资本转化为银行资本的现状与问题

民间资本转化为银行资本的现状与问题

   长期以来,我国民间金融一直没有得到官方认可,除极少数渠道外,均以“非法”的形式存在,民间资本没有获得应有的增值能力。

2005年,国务院发布《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为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打开了一扇大门。

经过多年发展,民间资本已是银行业资本金的重要组成部分。

但研究发现,受传统观念、自身实力、外部环境等因素的影响,民间资本转化为银行资本仍存在一些困难,需进一步加以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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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间资本转化为银行资本的现状

  当前,民间资本已经成为我国银行业资本金的重要组成部分。

民间资本参与了部分大型商业银行和股份制商业银行的首次公开募股(IPO)和股权优化。

据不完全统计,民间非金融机构类投资者在全国股份制商业银行的持股比例达%,在城市商业银行的持股比例达%。

全国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股本中的民间资本超过2400亿元,占其股本总额的比重超过90%。

民间资本在各类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的入股比例分别为:

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村镇银行%(其余股份大部分由民间资本间接持有)和农村资金互助社的%。

  以湖北省情况为例,截至2010年末,全省地方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含小额贷款公司,简称“小贷公司”,下同)有94家,注册资本亿元,其中,民间资本亿元,占比达%。

自2008年以来,注册资本增加了亿元,其中,民间资本增加亿元,占增加额的%。

  表面看来,湖北省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的绝对值不大,增加额不多,但该省民间资本大量进入小贷公司。

截至2010年末,全省设立小贷公司74家,注册资本亿元,全部为民间资本,最大的公司注册资本金为3亿元,最小的为亿元。

已开业的63家小贷公司累计发放贷款亿元,平均每笔贷款万元,贷款余额亿元。

除黄冈一家规模较小的公司亏损4万元外,其余63家小贷公司全部实现盈利。

  从湖北省民间资本进入的机构类别来看,除小贷公司外,民间资本占比最高的是农村信用社,达%;占比最低的为村镇银行,为%。

地方法人银行机构民间资本的平均占比为%,民间资本在湖北省的地方法人银行机构中占有重要地位。

  尽管理论界认为民间资本转化为银行资本有多达五种渠道,但从湖北省情况来看,主要有两种方式:

一是增资扩股,这是民间资本进入具有银监会颁发的金融许可证的地方法人银行类金融机构的主渠道,占整个新增民间资本的%;二是新设,以设立小贷公司为主要方式,占整个新增民间资本的%。

  

  民间资本转化为银行资本存在的问题

  当前,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没有政策障碍,但在实际中仍存在一些困难和问题。

从图1中可以看出,2008年以来,湖北省农村银行机构(其中,农商行由原农信社改制而来,因此与农信社合并计算,从而保证数据可比性)的民间资本占比下降或基本持平。

数据同时显示,民间资本也大量投入到农村银行机构,反映出湖北省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机构,尤其是农村银行机构的渠道尚不十分顺畅,存在多方面的问题。

  第一,路径依赖问题。

“路径依赖”原是美国经济学家阿瑟用以描述技术变迁的自我强化、自我积累的性质。

阿瑟认为,新技术的采用往往具有报酬递增的性质,经济学家道格拉斯?

诺斯把阿瑟提出的技术变迁机制扩展到制度变迁中,用“路径依赖”概念描述过去的绩效对现在和未来的巨大影响力,证明了制度变迁同样具有报酬递增和自我强化的机制。

这种机制使制度变迁一旦走上某一条路径,其既定方向会在以后的发展中得到自我强化。

沿着既定的路径,经济和政治制度的变迁可能进入良性循环的轨道,迅速优化;也可能沿着原来的错误路径往下滑,在“痛苦”的深渊中越陷越深,甚至被“锁定”在某种无效率的状态。

一旦进入了“锁定”状态,要想脱出就变得十分困难,除非依靠政府或其他强大的外力推动。

通俗地讲,“路进依赖”类似于物理学中的“惯性”,一旦进入某一路径(无论是好是坏)就可能对这种路径产生依赖。

道格拉斯?

诺斯认为,行为者的观念以及由此形成的主观抉择在制度变迁中起着更为关键的作用。

一定程度上,人们的一切选择都会受到路径依赖的可怕影响。

  针对民间资本转化为银行资本的问题,传统理论中,马克思、恩格斯、列宁都强调“通过拥有国家资本和独享垄断权的国家银行,把信贷集中在国家手中”和“实行银行国有化才能真正实行对全部经济生活的监督”,而民间资本促进经济金融发展的认识有待进一步传播和推广。

在思想观念上,我国传统的国有、集体、民营的资本划分根深蒂固,许多人还存在一定程度的“所有制”歧视,无论是管理者还是普通民众,仍有较多人认为只有国有资本才靠得住、才安全、才规范。

实践中,监管者在审查股东资格时仍是看投资人的背景,如果主要投资人没有金融从业背景,则不可能被审批通过成为银行的股东,而没有国有背景的审查更为严格。

这种传统理论和观念是路径依赖产生的重要原因,仍然深刻制约着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

  第二,相对实力不济问题。

虽然国家鼓励民间资本进入金融领域,但银行是经营风险的特殊机构,为最大程度避免银行业出现风险和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同时出于审慎监管的考虑,监管层对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的市场准入、投资比例和资产规模等方面进行了一些限制,门槛较高。

例如,规定入股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信用联社的企业净资产须达到全部资产的30%以上,及权益性投资余额不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50%等。

这些条件对所有资本都“一视同仁”,无论是国有资本还是民间资本。

作为中小银行的主要股东必须满足一定的监管要求,而这些要求对许多民间资本来说是无法达到的,进而导致部分民间资本难以转化为银行资本。

  第三,良莠难分问题。

与国有投资者和境外投资者相比,民间资本所在的部分企业存在自身治理结构不健全、主业不突出、信用状况不佳、经营不稳定、容易受大环境影响和不具备持续出资能力等问题。

民间资本分布散、实力弱,缺乏聚集民间资本的集合投资平台,独立投资决策能力不足。

部分民间资本入股动机不正当,企图通过入股控制银行机构套取信贷资金,难以满足股东资质的要求。

由于信息不对称,作为监管者或大股东对上述问题难以“释怀”,因此对民间资本的进入难免持谨慎怀疑的态度,这就影响了民间资本转化为银行资本的畅通渠道。

  第四,动力不足问题。

民间资本的逐利性决定其不会进入无利可图的行业或领域。

一方面,部分城市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不良资产包袱沉重,长期亏损,缺乏增资扩股的吸引力,进而阻碍了自身的改革进程。

另一方面,民间资本愿意参与“高危”农信社的并购重组,但希望能够控股,但现有文件规定其持股比例不能超过20%,这使得民间资本的入股动力不足。

另外,对股权的流转还没有规范的程序,股权流转不畅,在一定程度上也影响了民间资本转化为银行资本的积极性。

  第五,市场和非市场壁垒问题。

现有商业银行在网点、客户、信誉、技术、管理水平和人员方面拥有巨大优势,民间资本如新组建银行业机构,将付出更大经营成本和更大的营销努力,以提升自身的品牌和知名度,这就形成了一种市场壁垒。

现有的银行业机构股东,尤其是地方法人银行机构的大股东(主要是地方政府)不愿股权遭受稀释,进而影响到其控股地位,因而对增资扩股积极性不高,即使增资扩股也更青睐国有资本,限制民间资本的进入,这在事实上形成了一种非市场壁垒。

  

  

  

  政策建议

  第一,建立和完善监管法规体系。

要加强民间资本进入金融领域的引导和监管,既要积极引进民间资本充实银行资本金,促进银行业股权结构的多元化,又要防止从政府的“一股独大”走向民间资本的“一股独大”,使银行业机构变成民间资本的“提款机”。

根据重组存量和发展增量相结合的原则,在制度设计上要坚持渐进式、多元化和多层次的思路,既为民间资本参股原有银行体系开辟畅通渠道,也为新设民营银行创造制度空间。

建立银行业准入公示制度,利用社会、市场的力量减轻部分资格审核的工作强度,吸纳更多、更好的有资质资本进入银行业。

  第二,切实落实“低门槛”原则。

要在思想观念和实际操作上树立各类资本“平等准入”的理念,放开准入资本的范围。

要进一步调整投资人资格,放宽境内投资人持股比例。

如对农村商业银行单个自然人持股比例放宽到5%~10%、单个境内非金融机构及其关联方持股比例放宽到10%~15%;对村镇银行单个自然人、单个境内非金融机构及其关联方持股比例放宽到15%~20%,吸纳更多的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

不盲目追求村镇银行的规模,不人为设置准入条件和标准。

  第三,“三管齐下”实现“严监管”。

由于民间资本控股的商业银行没有国家信用的保障,风险隐患相对较大,一旦出现问题,容易产生存款“挤兑”,造成金融风险。

因此,要将银行自律、市场约束和政府监管三者结合起来,建立多元化的全面监管机制。

  一是,指导民营银行在“治本”上下功夫,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体系,提升科学决策水平和风险管控能力,督促提高信息系统和人才储备的支持能力,从制度和机制上为增强风险抵御能力提供保障,实现稳健发展。

  二是,促进市场激励约束机制建设,加强审计监督和信息披露。

在实现市场信息公开和监督的同时,建立当地客户对自己的了解与信任,获得好的口碑,增强社会知名度和品牌美誉度。

  三是,监管机构加强监管的针对性。

要严格按照审慎监管要求实施监管,特别注重对董事会、大股东、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关联交易行为、风险管理能力的监管,强化对资本充足率、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不良资产率及单一集团客户授信集中度的持续、动态监管。

对股东建立连续审查和退出机制,强化对主要股东资格的审查,明确要求在《发起人协议书》和《公司章程》中载明所有股东退出条款,限制或终止不合格股东所持股份的表决权。

对机构要根据资本充足状况及资产质量状况,适时采取递进的监管措施,直至市场退出。

  第四,加大配套政策扶持力度。

对民间资本投资组建的银行机构,尽管都有特定的生存空间和一定的比较优势,但由于体制、市场发展水平等方面存在的制约因素,其生存环境还不十分理想,国家应进一步在政策方面给予支持。

例如,实行营业税差额纳税,按照存贷款利息差额征收营业税;对现有的税收优惠政策延长适用期限;在试点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试点范围,充分发挥财政资金杠杆作用等。

同时,尽快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有效提高民间资本控股的商业银行在吸收存款业务上的竞争力,提高公众信任度;明确村镇银行在全国银行间的同业拆借资格,增加资金补充渠道;明确全国性统一的支付结算系统及征信系统上线标准,对村镇银行通过间接方式加入清算系统进行统一规范,允许所有村镇银行借助主发起行平台开通个人及企业征信系统,实现个人和企业信用查询功能等。

  第五,加大金融市场秩序整顿力度。

要引导民间资本合理流动,严厉打击扰乱金融秩序的非法融资活动,严防各类民间入股的融资类机构成为诈骗、洗钱、炒卖外汇等非法活动的“温床”。

要加强金融舆论宣传,加强风险提示和社会宣传教育,利用典型案例充分揭示地下钱庄、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的危害,提高公众金融风险意识,主动规避风险,引导民间资本流入正规合法机构。

  (阙方平系湖北银监局副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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