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工危化企业常见安全隐患及法律法规依据8.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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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危化企业常见安全隐患及法律法规依据8

化工危化企业常见安全隐患及法律法规依据

1、电气安全(含防雷、防静电)

1、静电接地

依据: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9-2016),均必须接地:

1电气设备的金属底座、框架及外壳和传动装置。

2携带式或移动式用电器具的金属底座和外壳。

3箱式变电站的金属箱体。

4互感器的二次绕组。

5配电、控制、保护用的屏(柜、箱)及操作台的金属框架和底座。

6电力电缆的金属护层、接头盒、终端头和金属保拼管及二次电缆的屏蔽层。

7电缆桥架、支架和井架。

8变电站(换流站)构、支架。

9装有架空地结或电气设备的电力线路杆塔。

10配电装置的金属遮栏。

11电热设备的金属外壳。

《石油化工静电接地设计规范》(SH3097-2000),应进行静电接地。

2、静电接地专用线

《石油化工静电接地设计规范》(SH3097-2000),统一布置。

可利用保护接地干线防雷电感应接地干线作为静电接地干线使用,否则应专门设置静电接地干线和接地体”。

3、静电接地材质要求

《石油化工静电接地设计规范》(SH3097-2000),应采用具有足够机械强度、耐腐蚀和不易断线的多股金属线或金属体(6mm2铜芯软纹线或软铜编织线)”。

4、防雷接地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其工频接地电阻不宜大于10Ω。

5、防爆区域进线口密闭

《危险场所电气防爆安全规范》(AQ3009-2007),应用适合于相关防爆型式的堵塞元件进行堵封。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2014)在爆炸性气体环境内钢管配线的电气线路必须作好隔离密封。

6、人体静电导出装置设置

《化工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HG20571-2014),应配置个人防静电防护用品。

重点防火、防爆作业区的入口处,应设计人体导除静电装置。

7、配电柜孔洞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2011),高出地面的高度室内不应低于50mm,室外不应低于200mm;其底座周围应采取封闭措施,并应能防止鼠、蛇类等小动物进入箱内。

8、电缆防火封堵、挡鼠板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2011);与室外相通的洞、通风孔应设防止鼠、蛇类等小动物进入的网罩,其防护等级不宜低于现行国家标准《外壳防护等级(IP代码)》GB4208规定的IP3X级,直接与室外露天相通的通风孔尚应采取防止雨,雪飘入的措施”。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2011),应符合下列规定:

1布线系统通过地板、墙壁、屋顶、天花板、隔墙等建筑构件时,其孔隙应按等同建筑构件耐火等级的规定封堵”。

9、临时用电架空

《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14),并应架设在专用电杆或支架上。

其最大弧垂与地面距离,在作业现场不低于2.5m,穿越机动车道不低于5m。

10、防雷接地焊接

《建筑物防雷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GB50601-2010)表

11、电缆防爆穿管

《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2014),除在配电盘、接线箱或采用金属导管配线系统内,无护套的电线不应作为供配电线路。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2014)

12、电缆桥架跨接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53-2015》,且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金属电缆桥架及其支架全长不少于2处与接地(PE)或接零(PEN)干线相连接;2.非镀锌电缆桥架间连接板的两端跨接铜芯接地线,接地线最小允许截面积不小于4mm2;3.镀锌电缆桥架间连接板的两端不跨接接地线,但连接板两端不少于2个有防松螺帽或防松垫圈的连接固定螺栓。

13、检维修临时配电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下列电气设备不带电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应做保护接零:

配电柜与控制柜的金属框架”。

14、临时用电穿墙防护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

2、设备设施(含管道,不含安全设施)

15、易燃可燃物料输送管道要求

《防止静电事故通用导则》(GB12158-2006),应使用导电软管或内附金属丝、网的橡胶管,且在相接时注意静电的导通性。

16、阀门丝堵或盲板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可设一道阀门并加丝堵、管帽、盲板或法兰盖”。

17、储罐区管线穿墙孔洞封堵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以防止事故状态下可燃液体到处流散。

18、罐区踏步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同一方位上两相邻人行台阶或坡道之间距离不宜大于60m;隔堤应设置人行台阶。

《储罐区防火堤设计规范》(GB50351-2014)3.1.8“防火堤的相邻踏步、坡道、爬梯之间的距离不宜大于60m,高度大于或等于1.2m的踏步或坡道应设护栏”。

19、储罐液位报警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并应设液位计和高液位报警器,必要时可设自动联锁切”。

20、管道支撑

《工业金属管道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184-2011),应及时固定和调整支、吊架,支吊架位置应准确,安装应平整牢固,与管子接触应紧密。

21、储罐放空管

《化工装置设备布置设计规定第2部分:

设计工程规定》(HG/T20546.2-2009),应高出建筑物、构筑物2m以上。

22、平台孔洞、变形

《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GB4053-2009),铺板应平整,不应有歪斜、翘曲、变形及其他缺陷。

23、法兰螺栓未满丝、螺栓未紧固、螺栓不规范

《工业金属管道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184-2011),安装方向应一致。

螺栓紧固后应与法兰紧贴,不得有楔缝。

当需加垫圈时,每个螺栓不应超过一个。

所有螺母应全部拧入螺栓。

24、容器滑块螺栓紧固

《容器支座》(JB/T4712)8.4“当容器操作壁温与安装环境有较大差异时,应根据容器圆筒金属温度、两鞍座间距,按附录A核算螺栓孔长度l鞍座螺栓孔应根据容器不同膨胀形式,按图9要求进行安装。

25、管道连接或隔断要求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7.2.7“公用工程管道与可燃气体、液化烃和可燃液体的管道或设备连接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连续使用的公用工程管道上应设止回阀,并在其根部设切断阀;2.在间歇使用的公用工程管道上应设止回阀和一道切断阀或设两道切断阀,并在两切断阀间设检查阀;3.仅在设备停用时使用的公用工程管道应设盲板或断开。

26、管道跨桥

《石油化工储运系统罐区设计规范》(SH/T3007-2017),桥底面最低处距管顶(或保温层顶面)的距离不应小于80mm。

27、储罐盘梯应做悬空处理

《立式圆筒形钢制焊接油罐设计规范》GB(50341-2014),盘梯侧板的下端与罐基础上表面应留有适当距离”。

28、厂房地沟、盖板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采用不发火花的地面。

采用绝缘材料作整体面层时,应采取防静电措施;2散发可燃粉尘、纤维的厂房,其内表面应平整、光滑,并易于清扫;3厂房内不宜设置地沟,确需设置时,其盖板应严密,地沟应采取防止可燃气体、可燃蒸气和粉尘、纤维在地沟积聚的有效措施,且应在与相邻厂房连通处采用防火材料密封。

三、安全设施(不含消防器材)

29、机械防护罩

《机械设备防护罩安全标准》(GB8196-2003)8.2“检验防护装置的冲击强度时应考虑制造防护装置时使用的材料特性,包括将防护装置连接在机器或其他结构上使用的连接件的强度、固定点的强度以及滑轨的强度等等。

《化工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HG20571-2014)

30、特种设备、安全附件检定标签

《山东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13条“特种设备应当具有使用注册登记文件,并将登记标志或者安全检验合格标志置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

31、洗眼器林洗器

《化工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HG-20571-2014),应设计洗眼器、淋洗器等安全防护措施,淋洗器、洗眼器的服务半径应不大于15m。

32、乙炔瓶单向阀

《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R0006-2014),设备上应当配置防止倒灌的装置,如单向阀、止回阀、缓冲罐等。

33、气瓶防晒

《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第五十条“使用乙炔瓶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禁止敲击、碰撞;

(2)不得靠近热源和电气设备;夏季要防止曝晒;与明火的距离一般不小于10m。

34、气路颜色

《气体焊接设备焊接、切割和类似作业用橡胶软管》(GB/T2550-2016)10.2“颜色标识:

乙炔管线为红色氧气管线为蓝色。

35、防护栏

《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GB4053-2009)

《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GB4053.1-2009)

36、安全设施拆除、停用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GB/T33000-2016);确因检维修拆除的,应采取临时安全措施,检维修完毕后立即复原。

37、放空管阻火器

《化工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HG20571-2014)

38、限高、限速标识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安监总管三〔2011〕93号),在厂内道路设置限速、限高、禁行等标志。

39、检维修区域警示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

40、气体报警仪设置

《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GB50493-2009),当检(探)测点位于释放源的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时,可燃气体检(探)测点与释放源的距离不宜大于15m,有毒气体检(探)测点与释放源的距离不宜大于2m;当检(探)测点位于释放源的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时,可燃气体检(探)测点与释放源的距离不宜大于5m,有毒气体检(探)测点与释放源的距离不宜大于1m。

《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GB50493-2009),安装探头的地点与周边管线或设备之间应留有不小于0.5m的净空和出入通道。

41、压力表红线、限位线、上下线、铅封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21-2016),压力表安装前应当进行校验,在刻度盘上应当划出指示工作压力的红线,注明下次校验日期。

压力表校验后应当加铅封。

42、甲乙类装置及罐区手动火灾报警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其间距不宜大于100m。

43、工业管道安全色

《工业管道的基本识别色、识别符号和安全标识GB7231-2003》4.1“根据管道内物质的一般性能,分为八类,并相应规定了八种基本识别色和相应的颜色标准编号及色样”

4.2基本识别色标识方法

  工业管道的基本识别色标识方法,使用方应从以下五种方法中选择。

a)管道全长上标识;b)在管道上以宽为150mm的色环标识;c)在管道上以长方形的识别色标牌标识;  d)在管道上以带箭头的长方形识别色标牌标识;e)在管道上以系挂的识别色标牌标识。

44、管道介质、流向标识

《工业管道的基本识别色、识别符号和安全标识》(GB7231-2003)5“识别符合工业管道的识别符号由物质名称、流向和主要工艺参数等组成”。

45、警示牌、标识牌老化、破损、不醒目

《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2894-2008)6.3“标志牌表面质量:

标志牌应图形清楚,无毛刺、孔洞和影响使用的任何疵病。

《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2894-2008》9.1“标志牌应设在与安全有关的醒目地方,局部信息标志应设在所涉及的相应危险地点或设备(部件)附近的醒目处”。

46、踢脚板

“《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GB4053-2009)mm,其底部距地面应不大于10mm。

踢脚板宜采用不小于100mm×2mm的钢板制造。

47、玻璃管液位计、防护罩

《化工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HG20571-2014),并安装必要的信号报膂、安全联锁和保险装置,不得使用玻璃等易碎材料制成的管道、管件、阀门、流量计、压力计等。

48、应急物资检查要求

《危化品应急物资配备标准》(GB30077-201)9.1“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建立应急救援物资的有关制度和记录:

物资清单、物资使用管理制度、物资测试检修制度、物资租用制度、资料管理制度、物资调用和使用记录、物资检查维护、报废及更新记录”9.2“应急救援物资应明确专人管理;严格按照产品说明书要求,对应急救援物资进行日常检查、定期维护保养;应急救援物资应存放置在便于取用的固定场所,摆放整齐,不得随意摆放、挪作他用。

49、职业危害告知牌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24条“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158-2003)7“在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入口或作业场所的显著位置,根据需要,设置“当心中毒”或者“当心有毒气体”警告标识,“戴防毒面具”、“穿防护服”,“注意通风”等指令标识和“紧急出口”、“救援电话”等提示标识”

50、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告知

《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管理规范》(安监总厅安健〔2015〕16号)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制度,每年至少委托具备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其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工作场所进行一次全面检测。

”、第十六条“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在工作场所公告栏向劳动者公布定期检测结果和相应的防护措施。

51、安全设施检查、维护、保养要求

《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13号)第33条“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

52、安全警示牌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53、罐区排水阀

《储罐区防火堤设计规范》(GB50351-2014),连接集水设施的雨水排放管道应从防火堤内设计地面以下通出堤外,并应采取安全可靠的截油排水措施。

54、腐蚀性管道法兰连接防喷溅

《化工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HG20571-20145),应合理选择流程、设备和管道结构及材料,防止物料外泄或喷溅”。

55、高温管道保温

《化工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HG20571-2014)

《设备及管道绝热设计导则》(GB/T8175-2008),以及根据需要要求外表面温度小于或等于323K(50℃)的设备和管道”。

56、安全阀底部截止阀

《安全阀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ZF001-2006)第105条“安全阀的进出口管道一般不允许设置截断阀。

在必须设置截断阀时,应当加铅封并且保证锁定在全开状态。

57、防火帽、阻火帽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机动车辆应佩戴标准阻火器、按指定线路行驶。

58、特种设备及安全附件检定

《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TSG08-2017),及时排查和消滁事故隐患,对在用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及其附属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校验(检定、校准,下同)、检修,及时提出定期检验和能效测试申请,接受定期检验和能效测试,并且做好相关配合工作”。

59、储罐氮封

《石油化工储运系统罐区设计规范》(SH/T3007-2014),应选用浮顶储罐或内浮顶储罐。

但应采取下列措施之一:

设置氮气或其他惰性气体密封保护系统,密闭收集处理储罐内排出的气体”。

四、消防安全管理

60、灭火器完好性

《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技术规程》(GA503-2004),手柄、插销、铅封、压力表等组件应齐全完好;灭火器型号标识应清晰、完整。

断进料设施。

61、消防器材阻挡

《山东省消防条例》第二十六条“消防车通道、疏散走道以及消火栓、灭火器、防火门、防火卷帘等消防设施应当设置禁止占用、遮挡的标识。

62、灭火器防护要求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2005),应有相应的保护措施。

灭火器设置在室外时,应有相应的保护措施。

63、消防栓、消防水带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

64、消防车通道

《山东省消防条例》6.3“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消防车通道或者设置障碍”。

65、安全出口

《安全生产法》第39条“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

禁止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

5、行为安全管理

66、吊装锚点

《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程》(GB30871-2014),不应将建筑物、构筑物作为锚点”。

67、吊装区域警戒线

《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程》(GB30871-2014),并设专人监护,非作业人员禁止入内,安全警戒标志应符合GB2894的规定。

68、脚手架铺板

《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2011)作业层脚手板应铺满、铺稳,铺实。

6、基础安全管理

69、应急演练评估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8号)第三十五条“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应急预案定期评估制度,对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和实用性进行分析,并对应急预案是否需要修订作出结论。

70、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化工企业工艺安全管理实施导则》(AQ/T3034-2010),规程应与工艺安全信息保持一致。

企业应鼓励员工参与操作规程的编制,并组织进行相关培训。

操作规程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a)初始开车、正常操作、临时操作、应急操作、正常停车、紧急停车等各个操作阶段的操作步骤;b)正常工况控制范围、偏离正常工况的后果;纠正或防止偏离正常工况的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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