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清传统经济的制度变迁三讲doc.docx

上传人:b****4 文档编号:7177313 上传时间:2023-01-21 格式:DOCX 页数:8 大小:31.69KB
下载 相关 举报
明清传统经济的制度变迁三讲doc.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8页
明清传统经济的制度变迁三讲doc.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8页
明清传统经济的制度变迁三讲doc.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8页
明清传统经济的制度变迁三讲doc.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8页
明清传统经济的制度变迁三讲doc.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8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明清传统经济的制度变迁三讲doc.docx

《明清传统经济的制度变迁三讲doc.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明清传统经济的制度变迁三讲doc.docx(8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明清传统经济的制度变迁三讲doc.docx

明清传统经济的制度变迁三讲doc

sdgsdgs成都分行东风浩荡合法规和法规和土壤突然图腾

 

明清傳統經濟的制度變遷三講邱澎生(香港:

香港城市大學中國文化中心,2006/11/21,22,23)

 

(第一講史料)

1.明清「全國市場」成長下的山西商人經營路線與山西票號分布圖:

東西線、南北線、國內沿海線的全國市場三大主幹道。

(播放圖檔四個)

2.(國民財富流轉中的「非正式經濟」一)在河南南陽縣賒旗鎮經商並捐款創建「會館」的山西商人與陝西商人。

嘉慶22年(1817)〈山陝會館鐵旗桿記〉:

「賒旗鎮,在縣治之東百里,地屬水陸之衝,商賈輻輳,而山、陝之人為多,因醵金構會館,中祀關聖帝君,以帝君亦蒲東戶……會館為兩省之公所……山、陝之館遍天下,皆宏敝可觀,進朱仙鎮有鐵桿,今於賒旗鎮再見」(收入張正明、薛慧林主編,《明清晉商資料選編》,太原:

山西人民出版社,頁286)。

3.(國民財富流轉中的「非正式經濟」二)(明)謝肇淛:

「富室之稱雄者,江南則推新安,江北則推山右。

新安大賈,魚鹽為業,藏鏹有至百萬者,其它二、三十萬,則中賈耳。

山右或鹽、或絲、或轉販,或窖粟,其富甚於新安,新安奢而山右儉也。

然新安人衣食亦甚菲嗇,薄糜鹽虀,欣然一飽矣;惟娶妾、宿妓、爭訟,則揮金如土。

余友人汪宗姬,家巨萬,與人爭數尺地,捐萬金,娶一狹邪如之。

鮮車怒馬,不避監司前驅,監司捕之,立捐數萬金。

不十年間,蕭然矣。

至其菲衣惡食,纖嗇委瑣,四方之人皆傳以為口實,不虛也」(《五雜俎》,台北:

偉文圖書公司,1977,卷4,〈地部二〉,頁96)。

(明)王士性,:

「(休歙)商賈在外,遇鄉里之訟,不啻身嘗之,醵金出死力,則又以眾幫眾,無非亦為己身地也。

近江右人出外,亦多效之」(《廣志繹》,周振鶴編校,《王士性地理書三種》新校本,上海:

上海古籍出版社,1993,卷2,「兩都」部,頁276)。

文中「江右人」主要即指江西商人。

而早在《弘治問刑條例》單刻本中,「江西等處客人」即因經常赴北京打官司而被中央政府制訂律例明文禁止:

「江西等處客人,在於各處買賣生理,若有負欠錢債等項事情,止許於所在官司陳告,提問發落;若有驀越赴京奏告者,問罪遞回。

奏告情詞,不問虛實,立案不行」(黃彰健編,《明代律例彙編》,台北:

中研院史語所,1979,頁855)。

4.(國民財富流轉中的「非正式經濟」三)明清中國的訟師與幕友。

(明)徐復祚曾謂:

吳地「俗既健訟,故訟師最多。

然亦有等第高下,最高者名曰狀元,最低者曰大麥。

然不但狀元以此道獲豐利、成家業;即大麥者,亦以三寸不律,足衣食、贍俯仰」(《花當閣叢談》,影印清嘉慶十三年(1808)黃廷鑑重刊本,收入《叢書集成新編》,冊85,臺北:

新文豐,1985,頁561)。

(清)汪輝祖:

「余初幕時,歲修之數,治刑名,不過二百六十金;錢穀,不過二百二十金,已為極豐。

松江董君,非三百金不就,號稱「董三百」。

壬午(乾隆二十七年,1762)以後,漸次加增,至甲辰、乙巳(乾隆四十九年、五十年,1784-1785),有至八百金者。

其實,幕學、幕品,均非昔比矣!

」(《病榻夢痕錄》,頁369-370)

5.(國民財富流轉中的「非正式經濟」四)康熙皇帝在十七世紀後半對「海禁」政策的評論:

「上曰:

向雖嚴海禁,其私自貿易者,何嘗斷絕?

凡議海上貿易不可行者,皆總督、巡撫自圖射利故也」(《清聖祖實錄》,卷116,康熙23年(1684)7月乙亥,頁205)。

6.(消費與時尚之一)(明)李漁,《閒情偶寄》(江巨榮等校注,上海古籍出版社,2000),〈聲容部:

鞋襪〉、〈居室部:

廰壁〉。

7.(消費與時尚之二)(明)陸楫,:

「予每博觀天下之勢,大抵其地奢,則其民必易為生;其地儉,則其民必不易為生也。

何者?

勢使然也。

今天下之財賦在吳越;吳俗之奢,莫盛於蘇、杭之民。

有不耕寸土而口食膏粱、不操一杼而身衣文繡者,不知其幾何也?

蓋俗奢而逐末者眾也。

只以蘇、杭之湖山言之,其居人按時而游,游必畫舫、肩輿、珍饈、良醞、歌舞而行,可謂奢矣。

而不知輿夫、舟子、歌童、舞妓仰湖山而待爨者,不知其幾……要之,先富而後奢,先貧而後儉,奢儉之風,起於俗之貧富。

雖聖王復起,欲禁吳越之奢,難矣」(《兼葭堂雜著摘鈔》,《記錄彙編》本,卷204,頁2下—4上)。

(清)顧公燮:

「蘇郡五方雜處,如寺院、戲館、游船、賭博、青樓、蟋蟀、鵪鶉等局,皆窮人大養濟院。

一旦令其改業,則必至失業,且流為游棍、為乞丐、為盜賊,害無底止矣」(《消夏閒記摘鈔》,《涵芬摟秘笈》影印清刊本,台北:

台灣商務印書館,1967,卷上)。

(清)錢泳:

「治國之道,第一要務在安頓窮人。

昔陳文恭公宏謀撫吳,禁婦女入寺燒香,三春遊屐寥寥,輿夫、舟子、肩挑之輩,無以謀生,物議譁然,由是弛禁。

胡公文伯為蘇藩,禁開戲館,怨聲載道。

金、閶商賈雲集,晏會無時,戲館、酒館凡數十處,每日演劇,養活小民不下數萬人。

此原非犯法事,禁之何益於治……潘榕皐農部〈遊虎丘冶坊濱詩〉云:

人言蕩子銷金窟,我道貧民覓食鄉。

真仁者之言也」(《履園叢話》,新校本,台北版:

大立出版社,1982,卷1,〈舊聞〉,「安頓窮人」條,頁26-27)。

(第二講史料)

8.(「富人之罪」一)十八世紀雍正皇帝與曾靜兩人,透過「中間人」傳話進行數場「法庭詰問」的「筆錄」:

「問曾靜:

旨意問你,書內云土田盡為富戶所收、富者日富、貧者日貧等語。

自古貧富不齊,乃物之情也。

凡人能勤儉節省、積累成家,則貧者可富;若游惰侈汰、耗散敗業,則富者亦貧。

富戶之收併田產,實由貧民之自致窘迫、售田產於富戶也。

今你說土田為富戶所收,其果自雍正元年以後富者始收民之土田乎?

抑康熙年間富者已收民之土田乎?

其果自本朝以前、若明若宋若漢唐代、民間皆貧富均齊乎?

抑自古以來民間即有富者收民之土田乎?

你以富者日富、貧者日貧俱歸咎於君上,有何理據呢?

曾靜供:

此是太平日久民間輾轉、積而成弊,固自然之勢,不關君上之事,亦漢唐以來的通弊,不起於本朝。

但本朝歷聖相繼,承平之久,亙古少及。

而皇上御極以來,德盛民化,風清弊絕,民間無絲毫煩擾,而惟田業一項,富戶安於有餘,貧民常苦不足,輾轉流弊,土田將多為富戶所收,此際似正須裁成輔相,因妄謂斯民所仰望君上者,在酌盈劑虛,裒多益寡,聖人成能,宜不忍任物情之自流,此是瀰天重犯山鄙之粗見、不通世事之愚論。

豈知貧以游惰而致、富因勤儉而得,此等不齊,自天降下民已然,原非人力之所能挽。

蓋天之生物不齊,因五氣雜揉,不能一致,人之昏明巧拙、才質不同,乃造化之自然,雖天亦無可如何。

人之貧富,視乎作為營辦,作為營辦又視乎才力之巧拙、昏明,此自然之理勢也。

況天道福善禍淫,更幽遠莫測,其窮困者,安知不是天厄之;其豐亨者,安知不是天相之乎!

皇上以撫育為心,舉一世而涵濡之,豈願其有此。

得聖諭點化,更覺分明」(《大義覺迷錄》,卷1)。

9.(「富人之罪」二)(清)汪輝祖(1730-1807),「保富」條:

「藏富於民,非專為民計也。

水旱戎役,非財不可。

長民者,保富有素,遇需財之時,懇惻勸諭,必能捐財給匱,雖悕於財者,亦感奮從公,而事無不濟矣。

且富人者,貧人之所仰給也。

邑有富戶,凡自食其力者,皆可藉以資生。

至富者貧,而貧者益無以為業,適有公事,必多梗治之患。

故保富,是為治要道」(《學治續說》,有乾隆58年(1793)作者序,影印清光緒15年江蘇書局刻《汪龍莊遺書》,台北:

華文書局,1970年,頁125)。

10.(由雇工法律看經濟秩序之一)萬曆十六年新題例、乾隆雇工人定例。

都察院左都御史吳時來等,〈申明律例未明未盡條件〉(明萬曆15年10月,1587),收入《明神宗實錄》,卷191,頁3585;刑部尚書李世達等,〈題申明律例未盡條款〉(明萬曆16年元月,1588),收入《明神宗實錄》,卷194,頁3655。

薛允升,《讀例存疑》(重刊本,黃靜嘉編校,台北:

成文出版社,1970,第4冊),卷36,〈刑律:

鬥毆:

奴婢毆家長〉律,第5例,頁919-921。

11.(由雇工法律看經濟秩序之二:

十八世紀以下的蘇州罷工運動)明代蘇州城分別轄於吳縣與長洲縣兩個行政區,西半城屬吳縣,東半城屬長洲縣,而無論是吳縣或長洲縣,其絲織手工業在十六世紀即已十分發達,不僅吳縣、長洲縣城內「比屋皆工織作」,而且產品「轉資四方」,成為蘇州的重要出產品:

「吳之大資也」(楊循吉(1456-1544)《嘉靖吳邑志》(收入《天一閣藏明代方志選刊續編》,上海:

上海書店,1990,冊10)記載著十六世紀蘇州城絲織業的繁榮景像:

「綾錦紵絲,紗羅紬絹,皆出郡城機房。

產兼兩邑,而東城為盛,比屋皆工織作,轉資四方,吳之大資也」)。

乾隆37年(1772)一群於蘇州經營綢緞業的杭州籍商人也是「尤以吳閶為繡市」,綢緞由此銷往河北、山東、陝西、山西、兩湖、四川、雲南、福建、廣東等地(「吾杭饒蠶績之利,織紝工巧。

轉而之燕,之齊,之秦、晉,之楚、蜀、滇、黔、閩、粵,衣被幾遍天下,而尤以吳閶為繡市」,《蘇州工商業碑刻資料集》,頁19)。

《康熙長洲縣志》記載機戶所僱用的機匠工人,可分為兩大類:

一類是「計日受值,各有常主」的契約型機匠,另一類則是「無主者,黎明立橋以待喚」的零工機匠。

到了十九世紀前期的道光年間,第二類「無主」機匠仍維持每日清晨「立橋以待喚」的工作習慣,但聚集地點則已有專業分工:

「花橋,每日黎明,花緞織工群集於此。

素緞織工聚白蜆橋。

紗緞織工聚廣化寺橋……立橋以便延喚,謂之叫找」(顧震濤,《吳門表隱》,據道光年間刊本點校,揚州:

江蘇古籍出版社,1986,頁22)。

道光十六年(1836),蘇州帳房的絲料來源受損,接下幾年內,帳房不得不逐漸減少乃至暫停發絲放料,加上其他因素的作用,結果是:

「匠戶嗷嗷莫濟,死於溝壑,慘不忍言」。

由道光十八年到十九年間,在社會熱心人士發動救濟活動中,「所恤機匠,共三千六百餘口,共糜制錢一千萬有奇」。

帳房商人不僅是資助這次救濟行動的主力,至於哪些機匠可以獲得救濟?

則也同時是由「經造紗緞帳房秉公開呈機匠戶口」,商人開列救濟機匠的標準是:

「專救善良」,同時附帶請政府再次明令:

「嗣後,倡眾叫歇停工,永禁嚴究」(顧震濤,《吳門表隱》,據清道光年間刊本點校,江蘇古籍出版社,1986,頁351-352)。

12.(由雇工法律看經濟秩序之二:

十八世紀以下的蘇州罷工運動)雍正七年(1729)、八年(1730),李衛對蘇州棉布業加工行業與棉布工人做了兩次調查,第一次調查提及蘇州閶門一帶「砑匠」(同指「踹匠」)已是「數盈萬餘」,第二次報告則較為詳細:

「現在細查蘇州閶門外一帶,充包頭者,共有三百四十餘人,設立踹坊四百五十餘處。

每坊客匠各數十人不等,查其踹石,已有一萬九百餘塊,人數稱是。

」(《雍正硃批諭旨》,13函4冊,李衛奏,冊8,頁4457-4458;13函5冊,李衛奏,冊8,頁4515))。

蘇州踹匠早在李衛調查的四十年前,即已發起罷工運動(當時稱為「齊行」或「齊行叫歇、齊行增價」),清康熙32年(1693)的〈蘇州府為永禁踹匠齊行增價碑〉即是當時蘇州棉布工人罷工的真實記錄(收入蘇州博物館等編《明清蘇州工商業碑刻集》,南京:

江蘇人民出版社,1981,頁55-57)。

而七年後更有一起特大號的罷工事件,罷工起自康熙39年(1700)四月,至隔年才結束。

據棉布「字號」商人控告罷工工人的狀紙所描寫,這起罷工造成的「變亂之勢」,「比諸昔年尤甚,商民受害,將及一載」。

至於發起這次1700至1701年工運領袖,則被棉布商人們罵做「流混」,一群氣憤的棉布商人在狀紙上描寫當時的罷工場景:

「流棍之令一出,千百踹匠景從。

成群結隊,抄打竟無虛日。

以致包頭畏避、各坊束手,莫敢有動工開踹者」;同時,踹匠工人也自行發展了類似「罷工準備金」的制度:

「或曰某日齊行,每匠應出錢五文、十文不等;或曰某匠無業……每匠應出銀二分、三分不等,而眾匠無一不出。

……積少成多,已盈千萬」(《蘇州工商業碑刻資料集》,頁63)。

13.(由男女併作到「男耕女織」)明清時代,婦女在家內勞動的地位愈形關鍵,不僅養蠶取絲如此,紡絲織綢亦然,江南人對本地婦女生產絲織情景的記述。

江南許多婦女都是自小學習並參與家內紡織生產,同時,不少家庭生產成員也進而經常留意絲綢市場流行式樣的變化:

「南方織藝,童習居多,故家喻戶曉、易知易能。

選絲必純,織綢乃精。

花樣隨時出新,各有歌訣,按歌織之,不爽亳髮」((清)衛杰,《蠶桑萃編》,影印清光緒二十六年(1900)浙江書局刊本,收入《四庫未收書輯刊》,四輯,冊23,頁721)。

清人〈繅絲〉詩有云:

「汲水然(燃)薪將煮繭,繅車搖動風雷轉。

轟轟一刻千百迴,旋風莫及奔車緩……插秧車水鬧如雲,男兒下田屋無人。

小姑添水更加薪,新婦繅絲色勝銀。

儂家戯語姑勿嗔,傳聞百兩近良辰。

絲成織絹白且長,與姑裁作嫁衣裳」((清)沈秉成輯,《蠶桑輯要》,影印清同治十年(19871)刻本,收入《續修四庫全書》,冊978,頁271)。

清代江南詩人將父母面對嫁女兒時的不捨心情,傳神地結合到父母親對女兒從小參與家內絲織勞動的記憶:

「花蠶愛護如女兒,女兒箱賴花蠶絲。

儂女如花髮覆頸,轉輾思儂未嫁時。

阿母辛勤作蠶嫗,年年織縑還織素。

壓箱縑素送于歸,還怕姑嫌錦繡稀……湖鄉養蠶遍鄉曲,婚嫁浮華成薄俗。

薄俗浮華可奈何,蠶多那怕女兒多。

村南村北綵輿過,嫁女誰家不綺羅」。

(《西吳蠶略》,卷下,頁167)

(第三講史料)

14.(交易成本一:

「市場」與「組織」的辯證)乾隆三年(1725)廣西巡撫金珙分析廣西礦廠何以「開採之必須商人、不歸官辦理者」,他舉出三點理由:

「官辦,則需員必多,員多則役多;利之所在,胥役、家人,難保其不需索生事,故不若商人各自為計,設廠納稅」;「粵西錢糧甚少,歸官辦理,則所用浩繁,無項可墊,不若召募商人,各挾資本,量力開採」;「粵西地雜徭、僮,經官僱覓,必多疑畏不前。

惟商人皆所熟悉,彼此相須,呼應必靈」。

這也是十八世紀政府不直接官辦銅廠的主要原因,特別是其中所謂「歸官辦理,則所用浩繁,無項可墊,不若召募商人,各挾資本,量力開採」更具體點出箇中癥結。

(清)李紱(1673-1750):

「夫山海之利,公之於人,則普而多;私之於官,則專而少。

公之於人,則可以富國而裕民;私之於官,則至於害民而病國。

……蓋公利之利,無往不利,此亦必然之勢,當事者所宜急加之意也」。

15.(交易成本二:

「市場」與「組織」的辯證)清代署名「道場山人星甫」曾記載:

「浙江杭、嘉、湖三府,皆蠶桑之地,定例:

錢糧奏銷,皆展限一月。

每年四月,有司出示:

停徵、停訟,胥役不得下鄉。

如學使者,蠶月按臨,亦出示停止陞炮」(《西吳蠶略》,收入《續修四庫全書》,冊978,卷上,頁150);而「蠶月」事忙,竟連教書先生,也得放假回家幫手:

「凡設塾于家者,蠶至大眠,館東房屋皆須鋪蠶,而蒙師亦家盡養蠶,須自助勞。

是時,村塾盡輟學,謂之假蠶館」(同時,卷上,頁156)。

清人為此現象而作〈鋪地〉詩,形容蠶月時家屋內婦女群聚工作而造成空間擁緊不堪,只能請教書先生暫時回家:

「獨憐室中如席大,假饒著蠶無可坐。

婦姑勃谿屋欲破,偪塞相看嗟無奈。

前楹今歲作學堂,抱書來讀鄰家郎。

先生據堂日高坐,環列弟子分兩行。

若使堂空散學徒,那愁無地可平鋪。

蠶多屋少無著處,傳語先生暫歸去」(汪曰楨,《湖蠶述》,收入《續修四庫全書》,冊978,頁321)。

清乾隆五年(1740),楊屾所編輯的《豳風廣義》,獲得陝西鄉親支助而在陝西出版,他編書的主要用意,是勸同鄉(特別是陝西婦女)能效法江南農家,努力從事絲織生產以改善生活。

而為排除陝西人自覺家內勞動人力不足的疑慮,楊屾特別在書中對江南農家絲業生產程序做了描述:

「或畏其桑多蠶廣、功大難成,一家人力有限,婦工無幾,何能任此勞苦而獲斯大利?

是不知江、浙有歲可收絲數百觔者,豈可盡靠女工!

蠶雖婦事,而實得力於男子。

南方至蠶忙之月,官長停其徵、訟,里民停其婚喪,親友息其往來,專心事蠶。

里有蠶市,春日賣筐、箔、簾、薦一切蠶事器具;賣桑樹、賣蠶連、賣蟻、賣蠶、賣桑葉、賣繭、賣絲,無不畢具。

來傭工者,成都市,即日用百餘人,登時俱有……各自經理,主人只是熟記養蠶之法,坐而提調。

至於蠶多之家,傭功者甚眾,即飲食亦是僱覓人做,女工豈能任此」。

((清)楊屾,《豳風廣義》,收入《續修四庫全書》,上海:

上海古籍出版社,1997,冊978,頁73)。

16.(交易成本二:

「市場」與「組織」的辯證)(清)范銅,〈自敘〉:

「松之所產,衣被天下,價直(值)低昂懸絕,商賈安不疏其源哉!

舊經敘事甚詳,而繁文屢出,使初學者不知其所從來,幾茫然莫識其指歸也。

然歷年久遠,人更物變,其中訛舛,難辨真贋。

偶於長交餘閒,潛心舊典,訪諸里老,鄉落產布優劣,地里、橋梁方向,有革有因,或增或損,皆有據依,纖悉條綱,具載於篇」(《布經》,收入《四庫未收書輯刊》三輯,北京:

北京出版社,1997,冊30,頁102)。

《布經》〈擇友〉:

「聘看白布賈師,要秉公無私,方可託此重任,如朝廷之用賢相,運籌帷幄之中,決勝千里之外。

深明布內精奧,買者自然絡繹,欲不久遠,其可得乎!

若誤用不肖,情弊難以枚舉,將布配低、價值顛倒,兼之目力欠精、布號不均,欲望生意久遠,其可得乎!

」這是教棉布商人要慎選「賈師」,既能在外以合理價格購入未加工的「白布」,又能憑藉本身精通棉布知識而有效配購質好、易銷、利賣的不同棉布。

和各類小生產者、加工者、中間商、大小買家談判各種買賣契約,總是「賈師」的主要工作。

《布經》〈染色論〉:

「染色者,乃白布之輔弼也。

夫色染周到,兼之白胚細潔,另有一番華彩。

若經承之人不敏,立即敗北,豈兒戱哉!

」故此,作者教人如何用各色「樣布」比對染坊製品,只要發現品質不佳,便要立即「令匠覆染」。

作者認為,具備這種本領,即可使染匠不敢再犯:

「彼見吾井井有條,自不敢欺,而吾亦當其任矣」;同時,作者還建議要考核染坊管理人(「染司」),以做為是否續訂契約的標準:

「劣者,黜;優者,賞。

此惟有益於號」(頁106)。

另一部「布經」抄本,對如何驗看棉布的技術也有生動的描寫:

「主意拿穩,不必多言,不可生火。

惟以眼光射在布子眼內,好即收,次則帶,不好即退,萬勿狐疑。

凡石上進來,叫他毋許囉唣,只好言忍慰騙之」;「看光布一事,俸金雖重,乃是非衙門,卻好,亦不好也。

既叨重任,不得不認真究工,豈知招怨。

石上貨不能出,而東家不悅;稍為寬容,布又不好,東家又不悅。

此乃至難之事。

蓋石上原不知禮義,究工太甚,鬼計百出,或停工不踹,或私送禮物,讒言流語,甚至離間賓主。

一俟東家辭出,輕則辱罵,重則謀害,於無人之處,被石上打傷者,亦往往而有」(布經抄本,頁44)。

〈蘇、松兩府為禁布牙假冒布號告示碑〉(順治16年,1659):

「本司查,看得,蘇、松等郡布業甚繁,但貨有精粗、長短之不齊,惟各立字號以分別。

故從前盛行之字號,可以租價、頂售……乃有射利之徒,並不自立字號,覬覦他人字號盛行之時,或以字音相同,或以音同字異,竊冒壟斷,以偽亂真,起衅生非,病累商民。

是以順治十六年間,及康熙四十二年,有假冒「三陽」……先後碑禁。

今經三十餘載,日久禁弛」(《上海碑刻資料選輯》,上海人民出版社,1981,頁86)。

17.(交易成本三:

「市場」與「組織」的辯證)布號商人在康熙四十年(1701)的碑文記錄上說:

「蘇郡出產布貨,所用踹匠,盈萬成千,俱責包頭鈐束。

工價有例,食用有條,原自相安」(《明清蘇州工商業碑刻集》,頁63)。

和布號商人老板同時發生雇佣關係的作坊主人、工匠,不僅數目增多,而且雙方關係是「工價有例,食用有條」。

這裏面存在布號商人、踹坊「包頭」與踹坊踹匠間的「三邊關係」,工人薪資與飲食問題已同時納為三方長期契約的重點。

18.(風險轉換之一:

預防機制的形成)十六、十七世紀晚明的一部商業書《客商規鑑論》,不僅大略區別各地牙人的不同性格:

「北方經紀,直而慢客;江南經紀,一味虛僥」,更提供客商評斷牙行優劣的10項實用判準:

「到彼投主,須當審擇,不可聽邀接之言,須要察貌,言行動靜。

好訟者,人雖硬,而心必險,反面無情。

會飲者,性雖和,而事多疏,見人有義。

好賭者,起倒不常,終有失。

喜嫖者,飄蓬不定,或遭顛。

已上之人,恐難重寄。

驕奢者,性必懶;富盛者,必托人。

此二等,非有弊,而多誤營生。

真實者,言必忤;勤儉者,必自行。

此二般,擬著實,而多成買賣。

語言便倿撲綽者,必是誑徒。

行動朴素安藏者,定然誠實」。

乾隆元年(1736)十一月,時任江西按察司使的凌燽下令江西全省州縣官員一體推動「行店聯單之法」:

「嗣後,各(牙)行照式設立合同聯票。

凡客貨到行,行家代為發店後,即將客貨若干、議價若干、付過下欠若干、約定何日兌交,三面填明合同票內,中用本客、本店圖記花押,將聯票裁分,一付本客收執,一存本店查對。

至日清賬,店家合票發銀;如無合同對驗,店家概不許發銀。

如有無票私給者,概不作準,仍照客執聯票清追其銀;或不能一次全還,即將陸續還過完、欠數目,填明票內。

如有拖欠,任客同經手牙行執票鳴官」。

乾隆24年(1759),江西布政使對全省官員頒布〈嚴禁牙行拖騙客本〉公文,提及:

「大率牙行既不願遵行,地方官亦不便瑣屑督押致擾他弊。

而客商到行,不過脫貨求利,更不知有此聯票之法」,為了改善此商業弊端,官員下令在江西全省推廣一項新辦法:

「南昌府積守合州縣,按季查各牙完糧底冊,如有開除,即屬消乏,即勒令歇業,出示行門,尚為清源之一法。

至于交易票簿,雖別立名色,要不出互相鈐制之意,則三聯行票已包舉無遺,舊曾飭行,似亦可仍循其式。

應請通飭各屬:

嗣後,選充牙行,務擇有產有糧確係殷實……仍按季核查,如該牙糧產有開除者,即勒令歇業,將帖立押繳銷;大張告示,寔貼行門,俾遠客知所趨避,不致受騙。

如此,則疲乏者不得混廁牙行,庶吞欠之事可絕。

仍令于各行遍貼告示,務必遵用三聯行票,以杜欺瞞誆誘之端。

如有以牙欠告發者,遵照新例,分別照〈誆騙〉律及〈負欠私債〉律辦理」。

19.(風險轉換之二:

「過失」責任的重新界定)當鋪與染房商人在「失火」與「失竊」訟案中的「過失」責任問題。

乾隆11年(1746)五到七月間,浙江省布政使與按察使在審轉省內知府知縣呈送的一份典鋪失火案件判決書時,發現當時浙江全省司法官員處理這類案件方式各有同異:

「查得:

典鋪一項,上輸朝廷課稅,下通民間緩急,理宜矜恤。

且當票之內,原載有「風煙不測,各聽天命」之語。

如遇(自行)失火、(鄰火)延燒,情形各有不同,賠、免,應行區別。

緣各屬失火、延燒當物,從前議賠數目,前後參差,因之,議詳亦各互異,不免胥役從中援引輕重,致啟小民爭端擾累。

本司等正在酌議畫章程,會請憲示」,為加強法律適用的統一性,他們共同擬訂一份供日後全省處理同類案件的法令規範。

乾隆24年(1759),湖南桂東縣發生「扶映巨」染房失竊案,知縣盧廷琮指出:

「民間失火,雖屬天災;事主被竊,亦屬不幸。

但窮民甚多,若不議賠,則聚訟盈廷,告訐紛紛。

地方官以例既未載,束手莫展。

而窮民擾攘私閙,恃眾搬搶,每至釀成大獄。

且恐不肖典商、染坊,乘機私運,借隙暗藏;而人情莫測,詐偽百出,甚至監守自盜,縱火焚屋,以及失少報多,尤為流弊無底」,結果盧廷琮轉引江蘇、浙江兩省「省例」,建議兩條解決辦法:

一,「隣火延燒、大盜強刦二者,原非得已,地方官如果查明屬實,被燒之物,免其賠償;刦去原贓,俟獲盜追出給領」;二,「其自行失火燒燬,或被鼠竊偷摸,乃該店戶防範不慎所致,典守之責,咎無可辭。

在當物,已得過一半典價,即照原票銀數找賠,仍扣除月利。

在染物,新者照時價賠償,舊者量減十分之四;並令染坊於收染時給與一票,註明是何什物,及新舊字樣;店中底簿,亦令照填。

遇有失事,以便核對估賠」。

一位江西按察使於嘉慶9年(1804)下令鼓勵省內富有農民可以「倣照當鋪款式」貸穀給其他貧窮農民而酌收利息,同時他也建議未來應讓這些富有農民可以「亦立當票,於還穀之時,發給當戶收執,以為來年當穀之據」,希望能透過典當契約而預先「杜絕爭端」,這位省級長官並有以下評論:

「夫欲保全富戶,必使窮民明白其中利害,方可加以懲勸,蓋富乃貧之母,為國家元氣,富戶凋敝,不僅貧民失依,元氣亦傷」。

20.(風險轉換三:

投資與「套利」的新模式)山西商人的「股俸制」以及日昇昌票號經理雷履泰的商業金融「傳奇故事」。

自貢鹽井開採買賣過程中有關「日分、做節」的「中國契約股份制」。

銀銅複本位貨幣制度下,中國普通百姓直接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总结汇报 > 学习总结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