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书00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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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书001

成都市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书

(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

甲方:

乙方:

为保障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构建和谐医、保、患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成都市查处骗取社会保险基金规定》(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80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双方在自愿、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签订本协议。

矚慫润厲钐瘗睞枥庑赖賃軔。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共同约束】

双方应认真贯彻国家的法律、法规及省、市基本医疗保险(含城镇职工、城乡居民)(以下简称医疗保险)等有关规定,共同为参保人员提供医疗保险服务。

聞創沟燴鐺險爱氇谴净祸測。

第二条【甲方权利】

(一)甲方有权对乙方及乙方医保服务医师的医疗保险服务行为及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甲方根据社会保险法的规定,有权通过业务经办、统计、调查获取医疗保险服务所需的数据。

(三)甲方有权向社会公布参保人员在乙方就医发生的医疗保险费用结算情况。

(四)甲方有权委托具备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对乙方的医保业务收支情况进行审计。

(五)甲方有权对乙方的违约行为进行查处,可视情节轻重分别采取限期整改、暂停拨付、拒付费用、扣减保证金、中止协议、解除协议及终止协议等措施,并追回其违规获取的医疗保险基金。

残骛楼諍锩瀨濟溆塹籟婭骒。

第三条【乙方权利】

(一)乙方有权在规定时间内获得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由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

(二)乙方有权对甲方的违法、违规、违约行为进行举报和投诉。

(三)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对乙方违约责任的处理进行解释说明。

第四条【甲方义务】

(一)甲方应当坚持便捷、高效的原则,优化业务流程,改进管理手段,不断提高管理水平。

(二)甲方应当及时向乙方通报成都市医疗保险相关规定及管理制度、操作规程等变化情况,并根据需要组织业务培训。

酽锕极額閉镇桧猪訣锥顧荭。

(三)甲方应向乙方宣传医疗保险政策,做好医疗保险服务和管理工作。

(四)甲方应按规定审核乙方申报的医疗费用,并按时拨付应由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

第五条【乙方义务】

(一)乙方应按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执业许可范围开展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协议为参保人员提供合理、必要的医疗服务,并为参保人员就医提供方便。

彈贸摄尔霁毙攬砖卤庑诒尔。

(二)乙方应按照《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四川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综合医院评审标准纲要(20XX年)的通知》等卫生行政部门相关规定配备相应人员和设备设施,规范医疗服务行为,加强医疗质量管理,提高医疗服务质量。

謀荞抟箧飆鐸怼类蒋薔點鉍。

(三)乙方应设置专门的医疗保险业务部门,明确分管领导,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按要求派人参加甲方组织的各种培训。

甲方要求达到培训合格、取得合格证的,乙方相关人员须取得培训合格证。

乙方应在相关科室配备医疗保险协管人员,负责及时处理参保人员在就医方面遇到的问题。

厦礴恳蹒骈時盡继價骚卺癩。

(四)乙方应建立健全医疗保险管理制度和内控自查制度,应当对本机构的医疗保险管理情况、服务协议执行情况、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情况等定期自查,相关资料存档备查。

茕桢广鳓鯡选块网羈泪镀齐。

(五)乙方应严格执行有关票据管理办法,规范票据的领购、使用、保管及核销等管理环节,不得将票据转让或转借给其他单位和人员使用。

鹅娅尽損鹌惨歷茏鴛賴縈诘。

(六)乙方在本单位显著位置悬挂“成都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电话”标牌;公示本协议的重点内容和就医流程;设置医疗保险服务窗口、咨询导医服务台和意见箱。

籟丛妈羥为贍偾蛏练淨槠挞。

(七)乙方应加强对本机构职工定期培训医疗保险的相关政策、法律、法规,每年组织书面考核不少于一次,新职工必须全部参加培训,相关资料存档备查。

預頌圣鉉儐歲龈讶骅籴買闥。

(八)乙方应做好医疗保险政策宣传,提高参保群众政策知晓度。

应建立全院参与、科室联动的工作机制,通过公示栏张贴、发放医保政策资料等形式开展宣传,对参保群众要做好解释,正向引导。

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开展举报投诉查处和参保群众信访回复工作。

因乙方误导宣传、错误解释、推诿病人、损害参保病人权益等情况致使病人投诉、上访的,由乙方负责妥善处理,承担相关费用,并将处理情况及时告知甲方;造成群访、缠访或严重影响的,甲方将提请上级主管部门追究乙方负责人责任,并按协议约定处理。

渗釤呛俨匀谔鱉调硯錦鋇絨。

第六条【总额控制管理】

甲方根据基金收支预算对本市医疗保险付费实行总额控制管理,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节余”的原则,结合乙方服务能力、服务质量、医疗成本上涨以及医疗服务变动等情况,合理确定乙方的医疗保险费用年度(月度)总额控制指标及考核指标。

铙誅卧泻噦圣骋贶頂廡缝勵。

总额控制管理指标包括统筹次均支付费用、人次人头比、在床率、床位使用率、平均住院天数、药占比等指标。

第七条【分担机制】

甲方与乙方建立医疗保险基金风险分担机制,强化付费总额控制。

乙方产生的应由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未超过总额控制指标的部分,甲方根据协议约定予以拨付;超过总额控制指标的部分,根据考核结果甲方与乙方进行分担。

擁締凤袜备訊顎轮烂蔷報赢。

第八条【谈判机制】

甲方与乙方通过协商谈判,依据乙方的服务质量、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执业范围、服务能力、医保政策执行情况确定乙方的服务类别、服务内容、付费方式、总额控制指标等。

贓熱俣阃歲匱阊邺镓騷鯛汉。

第九条【周转金制度】

甲方建立医疗保险结算费用周转金制度,加强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优化费用结算流程,加快乙方资金周转。

第十条【分级管理】

甲方对乙方实行分级管理,对乙方就医、医疗服务质量、医疗费用结算、目录、信息系统和医疗保险基础管理等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乙方评价分级的重要依据。

坛摶乡囂忏蒌鍥铃氈淚跻馱。

第十一条【监督检查】

甲方或受甲方委托的第三方可定期或不定期对乙方执行医疗保险政策和履行医疗保险服务协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乙方有责任向甲方或受甲方委托的第三方提供医疗服务有关的材料和数据。

凡属甲方定期或不定期巡查、抽查、突击检查、专项检查等形式的检查,在检查完毕后,乙方应配合甲方在《现场检查笔录》上签字确认。

蜡變黲癟報伥铉锚鈰赘籜葦。

甲方上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有权对乙方协议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乙方在提供医疗保险服务过程中的违约行为提出处理意见。

買鲷鴯譖昙膚遙闫撷凄届嬌。

第十二条【协议考核与通报】

回(三级医院、甲方根据医疗保险政策和医疗保险服务协议等内容对乙方医疗保险服务行为进行定期考核。

甲方有权向卫生、物价、参保单位、参保人员和公众媒体等进行通报。

綾镝鯛駕櫬鹕踪韦辚糴飙钪。

第十三条【医保服务医师】

乙方应将掌握医疗保险政策、愿意为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服务、并按规定注册的执业医师名单报给甲方,甲方按规定纳入医保服务医师管理。

医保服务医师应当严格执行医疗保险政策规定,自觉规范诊疗行为,诚信履行职责。

医保服务医师发生变动,乙方应及时向甲方备案。

驅踬髏彦浃绥譎饴憂锦諑琼。

第十四条【财会管理】

乙方应严格执行国家制定的医院财务制度和医院会计制度,规范财务管理,确保会计核算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第十五条【购销存台账】

乙方购入的药品及耗材,应建立相应购销存台账,保存真实完整的购进记录,并留存购销凭证。

药品购进记录必须注明药品的通用名称、生产厂商(中药材标明产地)、剂型、规格、批号、生产日期、有效期、批准文号、供货单位、数量、价格和购进日期。

物价部门规定可单独收费的耗材,其购进记录必须注明相关明细信息。

猫虿驢绘燈鮒诛髅貺庑献鵬。

第十六条【变更备案】

本协议履行期间,乙方的名称、法人代表、经营地址、医疗机构级别、诊疗科目、床位、账户、医疗保险经办人等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向甲方申请变更并提供有关行政部门批准文件的原件、复印件及相关报告。

锹籁饗迳琐筆襖鸥娅薔嗚訝。

乙方床位数量发生变化的,应提前向甲方提交申请。

其中,乙方增加床位的,应提前12个月向甲方提交床位增加书面申请,并提供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新批准床位的批文或执业许可证,经甲方审核同意后乙方增加的床位服务量纳入医疗保险支付范围。

構氽頑黉碩饨荠龈话骛門戲。

第十七条【医保支付类别】

乙方可开展以下()医疗保险业务:

(一)门诊;

(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

(三)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医疗;

(四)门诊特殊疾病;

(五)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家庭病床;

(六)慢性肾功能衰竭门诊透析治疗;

(七)住院;

(八)城乡居民生育;

(九)康复医疗;

(十)儿童先心病外科治疗;

(十一)儿童先心病介入治疗;

(十二)儿童白血病治疗;

(十三)城镇职工单病种付费定额结算

(十四)健康体检;

(十五)犬伤患者门诊治疗;

(十六)四川省医疗保险异地就医。

乙方因违反服务协议约定受到中止协议处理的,在已签订的服务协议年度内不能申请新增医疗保险支付类别。

第二章就医管理

第十八条【就医原则】

乙方应严格遵循卫生行政部门有关规定,按照有关质量控制标准规范操作,执行首诊医师负责制和遵循因病施治的原则,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合规收费,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医疗费用的不合理增长,减轻参保人员个人负担。

輒峄陽檉簖疖網儂號泶蛴镧。

第十九条【身份识别】

参保人员就诊时,乙方应对其进行身份和证件识别,审查身份证和社会保险卡(或医疗证),将参保人员的身份证和社会保险卡(或医疗证)复印件归入病历档案中,发现人、证不符时应及时告知甲方,发生的医疗费用不得纳入医疗保险基金报销。

参保人员入院后,由所在住院科室的相关责任人根据身份证和社会保险卡(或医疗证)进行身份核实,确保人证相符。

乙方医疗保险部门应对住院科室已确认身份的医疗保险病人进行复核。

医疗保险部门应定期到住院科室进行检查。

尧侧閆繭絳闕绚勵蜆贅瀝纰。

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收集、滞留参保人员社会保险卡(或医疗证)。

第二十条【入出院管理】

乙方应严格执行入、出院标准和重症监护病房收治标准,不得将已达到出院标准的病人滞留住院;不得将未达到入院指征的人员收治入院;不得以甲方结算方式调整(含定额标准调整)或协议指标考核为由,将未达到出院标准的病人办理出院。

识饒鎂錕缢灩筧嚌俨淒侬减。

乙方每月5日前将上月参保人员在乙方的住院人次占门急诊就诊人次的比率等信息报送甲方备案。

第二十一条【在床率管理】

乙方为参保人员提供住院医疗服务时,参保人员在床率应达到协议约定值。

第二十二条【就诊记录】

乙方应为住院参保人员建立住院病历,就诊记录应清晰、准确、完整,并妥善保存备查;化验检查、用药和治疗应在病程记录中说明,并有结果分析;做到票据、费用清单、处方、住院医嘱、化验检查结果、治疗单记录和病程记录“七吻合”,并与参保人员实际住院情况相符合;同时应将患者的护理记录、医嘱执行单存档备查。

凍鈹鋨劳臘锴痫婦胫籴铍賄。

第二十三条【检查互认】

乙方应对参保人员在其他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所做检查结果实行互认,充分予以利用,避免不必要的重复检查。

恥諤銪灭萦欢煬鞏鹜錦聰櫻。

第二十四条【知情同意】

乙方应实行住院费用每日清单制,费用清单(含住院、门特、家庭病床)应有患者或家属签字认可,同时为患者提供费用查询窗口。

自费或部分支付项目的医疗费用须经患者或家属同意并签字(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等患者应当经其监护人签字确认)。

鯊腎鑰诎褳鉀沩懼統庫摇饬。

第二十五条【转科管理】

参保人员进行转科治疗的,乙方应及时传递患者病历与相关信息,为患者提供连续医疗服务,不得中途办理出院结算手续。

硕癘鄴颃诌攆檸攜驤蔹鸶胶。

第二十六条【分支机构管理】

乙方如需设置分支机构,应提前一年向甲方提交设置分支机构书面申请,并提供卫生主管部门同意设置分支机构的批文,经甲方审核同意后乙方设置分支机构服务量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

在甲方审核同意前乙方设置的分支机构不得开展医疗保险业务。

阌擻輳嬪諫迁择楨秘騖輛埙。

第二十七条【异地就医】

乙方应加强非本市参保人员就医管理服务工作,明确就医管理流程,严格进行身份识别,为就医人员提供合理的医疗服务,同时应配合异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核实医疗费用情况。

氬嚕躑竄贸恳彈瀘颔澩纷釓。

乙方应严格执行《四川省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管理暂行办法》和《四川省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管理经办规程》相关规定,按照参保地医疗保险政策规定为异地就医参保人员提供医疗待遇报销,按照成都市医疗保险就医服务、费用结算、协议管理等相关流程和要求开展异地就医医保服务工作。

釷鹆資贏車贖孙滅獅赘慶獷。

乙方违反异地就医相关规定的行为和查处适用于本协议。

第二十八条【康复治疗】

乙方为定点医疗康复机构的,应按照《成都市关于将部分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范围的实施办法(暂行)》有关规定为参保人员提供医疗康复服务,甲方将符合规定的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

怂阐譜鯪迳導嘯畫長凉馴鸨。

第三章目录管理

第二十九条【诊疗项目】

乙方应严格按照物价主管部门及我市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的有关规定收费。

第三十条【特殊检查】

乙方应严格掌握各项化验和检查的适应症,不得将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特殊检查项目列为常规检查。

第三十一条【植入器材使用记录】

乙方应当建立植入类医疗器械和材料使用内部申请审核制度,永久保存相关资料(植入类医疗器械和材料的条型码、标签、购置税发票等)并按规定向参保人员提供使用记录。

谚辞調担鈧谄动禪泻類谨觋。

第三十二条【新增诊疗项目】

乙方新开展的诊疗项目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内的,按以下程序和要求办理:

嘰觐詿缧铴嗫偽純铪锩癱恳。

(一)乙方向甲方提出申请,按照甲方要求提供相关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二)甲方对乙方的申请材料进行实地审查时,乙方应积极配合。

第三十三条【药品目录】

乙方应严格执行国家、省、市医疗保险用药管理的有关规定,主动适应医疗保险要求,调整药品供应结构,确保目录内药品的供应,优先和合理使用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范围内的药品。

熒绐譏钲鏌觶鷹緇機库圆鍰。

第三十四条【医保用药】

乙方医疗保险服务医师开具西药处方须符合西医疾病诊治原则,开具中药和中成药处方须遵循中医辨证施治原则和理法方药,对于同类药品原则上不叠加使用。

鶼渍螻偉阅劍鲰腎邏蘞阕簣。

乙方在治疗疾病过程中应当使用卫生行政部门或成都战区医疗卫生机构管理部门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范围内的药品,并执行物价等相关部门的药品价格规定,鼓励医师在开具处方、药师在调配药品时首先选择相同品种剂型中使用安全、有效、价格低廉的药品。

如乙方使用的药品不在招标目录范围内,应在签定协议5个工作日内将不在招标目录范围内药品基础信息(电子版和加盖公章的纸质版)报送甲方备案。

纣忧蔣氳頑莶驅藥悯骛覲僨。

乙方使用甲方通过药品谈判确定了最高限价的药品,其销售价格不得高于谈判最高限价。

甲方鼓励乙方使用四川省卫生厅《基本药物目录》内的药物品种和地方名优产品。

乙方属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非营利性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应按规定全部使用国家基本药物,且实行零差价销售(本市医疗保险政策另有规定除外)。

颖刍莖蛺饽亿顿裊赔泷涨负。

第三十五条【限定使用】

乙方应严格掌握药品适应症和用药原则,使用限制性药品时,应严格按照药品目录相关规定执行,并提供依据便于甲方核查。

濫驂膽閉驟羥闈詔寢賻減栖。

第三十六条【抗菌药物使用】

乙方应严格执行《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等规定,医疗机构住院患者抗菌药物使用率不得超过60%,清洁手术预防使用抗菌药物百分率不超过30%,门诊抗菌药物处方比例不得超过20%;对接受抗菌药物治疗的患者中,微生物检验样本送检率不得低于30%,落实抗菌药物处方点评制度。

乙方应严格执行国家、省、市关于医疗机构住院患者抗菌药物使用率的相关规定。

銚銻縵哜鳗鸿锓謎諏涼鏗穎。

第三十七条【出院带药】

参保人员出院时,乙方只能提供与疾病治疗有关的药品(限口服药),急性病不得超过7天量,慢性病不得超过15天量,每张处方不得超过5种药品。

挤貼綬电麥结鈺贖哓类芈罷。

第三十八条【处方管理】

门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3日用量;对于某些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但医师应当注明理由。

赔荊紳谘侖驟辽輩袜錈極嚕。

第三十九条【医院制剂】

乙方医院制剂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申报、审批。

经审批合格的医院制剂,甲方按规定支付费用。

塤礙籟馐决穩賽釙冊庫麩适。

第四章信息系统管理

第四十条【技术要求】

甲方负责向乙方提供医疗保险信息系统技术规范,乙方应具备规范的医院管理信息系统,保证信息系统符合甲方的技术和接口标准,按甲方要求实现与医疗保险信息系统有效对接,并按照甲方要求不断完善。

乙方应实现信息化数据传送,实行电子处方、电子病历。

裊樣祕廬廂颤谚鍘羋蔺递灿。

第四十一条【信息维护】

乙方应明确本单位医疗保险信息系统管理责任人,配置专(兼)职人员负责设备保养和维护,严格按照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药品目录等管理的相关规定进行对码、申报、维护工作。

仓嫗盤紲嘱珑詁鍬齊驁絛鯛。

第四十二条【医生工作站】

乙方应建立医生(护理)工作站,保留医嘱(护理)工作记录的可追溯性。

参保人员入院时,乙方须三日内完成入院信息录入,确保数据的准确性、真实性和完整性,并按要求做好数据备份。

绽萬璉轆娛閬蛏鬮绾瀧恒蟬。

第四十三条【信息传输】

乙方应按甲方的要求实时传输参保人员就医和医疗费用申报信息,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真实性,做好数据备份。

第四十四条【刷卡管理】

乙方应按照医疗保险相关规定和经办流程为参保人员刷卡结算医疗费用。

因信息系统故障,造成参保人员不能正常刷卡结算的,乙方应及时查找原因并积极排除故障,确保参保人员能刷卡结算。

参保人员未刷卡结算的医疗费用,在消除不能刷卡因素后由乙方补刷卡结算。

骁顾燁鶚巯瀆蕪領鲡赙骠弒。

第五章医疗费用结算

第四十五条【付费方式】

双方应严格执行医疗保险结算管理的相关规定。

乙方与参保人员结算医疗费用后,甲方采取下列第()种的方式与乙方结算:

瑣钋濺暧惲锟缟馭篩凉貿锕。

(一)按服务项目付费;

(二)按住院床日付费;

(三)按人头付费;

(四)按病种付费。

乙方按国家相关政策规定执行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的,执行与公立医院相同的医保支付政策,甲方以不高于同级别、同类别公立医院医保支付标准与其结算医保费用。

鎦诗涇艳损楼紲鯗餳類碍穑。

第四十六条【按项目付费】

实行按项目付费的,双方遵守以下条款:

(一)严格执行国家、省和市价格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医疗服务收费标准,甲方以此标准根据乙方的工作量按医疗保险有关规定向乙方支付费用。

栉缏歐锄棗鈕种鵑瑶锬奧伛。

(二)未经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收费项目乙方不得收费。

(三)经价格主管部门新批准的收费项目,乙方应凭批准文件和有关材料,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进行申报,未经同意的,甲方不予支付。

辔烨棟剛殓攬瑤丽阄应頁諳。

(四)乙方不得将收费项目分解,另行收费。

(五)乙方应严格执行卫生行政部门医政管理规定并达到管理要求。

严格掌握各种检查、治疗和药品使用的适应症和禁忌症。

不得过度检查、治疗和用药。

峴扬斕滾澗辐滠兴渙藺诈機。

(六)双方对某些项目经协商谈判确定医保支付标准的,按标准执行。

第四十七条【按病种付费】

实行按病种付费的,双方遵守以下条款:

(一)甲方对符合疾病诊断、治疗方式的病例按付费标准和规定向乙方支付医疗费用。

(二)乙方应针对按病种付费的病种制订临床路径和临床指南,报甲方备案,并严格执行。

(三)乙方应真实完整填报病历首页内容,不得提升诊断。

(四)同一主要诊断和治疗方式病种的所有病例要纳入按病种付费管理。

(五)参保人员住院期间发生的全部费用(除特殊约定的项目外)纳入按病种付费总额,乙方不得再收取或变相收取其他医疗费用。

詩叁撻訥烬忧毀厉鋨骜靈韬。

(六)乙方不得推诿重症参保人员住院,特殊病例(不超过3%),乙方提出申请,经双方协商,可以采取其它付费方式。

则鯤愜韋瘓賈晖园栋泷华缙。

(七)乙方不得减少服务内容、降低服务质量、分解住院,不得以病种费用额度等原因强迫参保人员出院,参保人员出院后15天内,因同一诊断再次住院,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不予支付。

胀鏝彈奥秘孫戶孪钇賻锵咏。

第四十八条【按床日付费】

实行按住院床日付费的,双方遵守以下条款:

(一)甲方按照定额结算标准向乙方支付医疗费用。

(二)乙方具备治疗相应疾病医疗条件的,不得拒收参保人员治疗。

(三)乙方不得减少服务内容,降低服务质量。

(四)乙方不得将超过定额结算标准的符合医疗保险报销政策的医疗费用转嫁给参保人员自费。

(五)乙方应按国际疾病分类标准编码(ICD-10编码)向甲方准确上传参保人员疾病诊断。

第四十九条【按人头付费】

实行按人头付费的,双方遵守以下条款:

(一)甲方根据核准的参保人数,按照定额付费标准向乙方支付医疗费用。

(二)参保人员在乙方发生的符合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医疗费用,由乙方按规定予以结算。

第五十条【住院押金】

参保人员住院或门诊特殊疾病时,乙方收取住院押金金额不能低于起付标准,也不得超过预计医疗费总额的30%。

鳃躋峽祷紉诵帮废掃減萵輳。

第五十一条【费用结算】

乙方与参保人员刷卡结算医疗费用的同时,即通过医疗保险信息系统向甲方发起结算申请。

乙方应于每月1至5日前(遇节假日顺延)通过医疗保险信息系统向甲方发起住院医疗费用清算申请,应于每月15日前(遇节假日顺延)通过医疗保险信息系统向甲方发起门诊特殊疾病等其它医疗费用清算申请。

乙方自发起医疗费用清算申请后的2个工作日内,应向甲方报送上月《成都市基本医疗保险清算申请单》(加盖公章)和相关资料(出院证、结算表、医疗收费专用票据等),逾期甲方不予受理。

甲方审核医疗费用清单时,需结合病历审核的,乙方应及时提供病历或加盖公章的病历复印件。

稟虛嬪赈维哜妝扩踴粜椤灣。

乙方应于每月15日前(遇节假日顺延)向甲方报送上月的《成都市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结算汇总表》(加盖公章),逾期不予受理。

陽簍埡鲑罷規呜旧岿錟麗鲍。

第五十二条【费用审核】

双方应建立完善医疗费用审核制度,加强对医疗费用的审核。

(一)甲方通过智能网审、人工复审和组织第三方专家评审等方式对乙方申报拨付的住院医疗费用、门诊特殊疾病费用(实行智能审核前暂行逐单审核)进行审核。

沩氣嘮戇苌鑿鑿槠谔應釵蔼。

(二)乙方应开展医疗费用事前、事中、事后审核,确保提交至甲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合规性及合理性。

(三)甲方对乙方违反医疗保险政策或本协议约定所产生的医疗费用进行审核扣款,并通过信息系统提示乙方。

乙方可在智能网审完成,信息系统提示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遇法定节假日及社保停机顺延)向甲方提交对智能审核结果存在异议的部分的文字说明、检验报告等材料供甲方人工复审时参考;乙方逾期未提出书面异议和举证材料的,视同认可扣款金额及扣款事由。

钡嵐縣緱虜荣产涛團蔺缔嵛。

(四)甲方建立医疗费用第三方评审机制,加强对医疗费用的审核。

乙方对人工复审扣款存在异议,可在5个工作日内(遇节假日及社保停机顺延)向医保经办机构提出第三方专家评审申请,并提交文字说明、检验报告等材料,逾期将视为不提起第三方专家评审申请。

乙方在接到第三方评审通知的5个工作日内(遇节假日及社保停机顺延),准备好评审资料,配合医保经办机构完成第三方评审工作。

懨俠劑鈍触乐鹇烬觶騮揚銥。

第五十三条【费用拨付】

甲方对乙方拨付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实行总额控制管理,采取“月度控制、按月结算、超控缓拨、季度考核分担、年终清算”的支付方式。

乙方年度总额控制指标按12个月均摊为月度总额控制指标,乙方住院费用未超过月度总额控制指标的,甲方按规定及时足额拨付;乙方住院费用超过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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