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款清单最新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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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清单最新版
条款清单
序号
标题
内容
1.
协议各方
· 卖方:
· 买方:
2.
鉴于
· 买方为在 成立的一家 公司,在 行业生产和销售产品,并有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PRC”或“中国”)境内设立一家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公司”)生产和销售该产品;
· 卖方为在中国成立的一家 公司,为 行业提供 生产服务。
卖方当前的一部分生产经营系为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目标客户”)提供一系列产品的生产(以下简称“业务”);
· 买方同意自卖方购买且卖方同意向买方出售该业务及与该业务有关的资产(以下简称“资产”);
· 在该公司成立之后,买方将通过转让和更新将其在本协议下的所有权利和义务转让予该公司
3.
资产
资产包括:
· 卖方与业务有关的商誉;
· 业务记录;
· 与在本协议签字日期以及成交日所经营业务有关的设备和机器(以下简称“机器和设备”);
· 卖方购买的额外机器和设备(如有);
· 当前的资产,包括动产及不动产,即现有的原材料、已完工和部分完工的存货及在制品(以下简称“库存”)、车辆、土地及房产等;
· 与业务有关的所有预付开支、预付款、收费和费用,在本协议签字日至成交日的时期,前述费用将经买方不时的审议并确定最终数额;
· 客户协议(以下简称“客户协议”),包括附属于客户协议的保证或担保权。
在签字日至成交日的时期内,前述客户协议清单将由买方不时的审阅并确定最终清单;
· 卖方的供应协议和其他协议、文件(以下简称“其他协议”)。
在本协议签字日至成交日的时期,其他协议清单将由买方不时的审议并确定最终清单;
· 与业务有关的技术;
· 仅用于有关业务的信息技术系统,包括所有的软硬件;以及
· 为开展在签字日及成交日所经营的业务所要求或所需的所有其他资产,但本协议约定的被排除的资产除外。
4.
被排除的资产
下列各种资产及财产被排除在本协议下转让的范围之外,并保留为卖方的财产(“被排除的资产”):
· 主要也用于卖方除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的硬件和其他IT设备;
· 本协议约定的被排除在本协议下转让的范围之外的机器、设备、家具和装修。
在签字日至成交日的时期,前述清单将由买方不时的审议并确定最终清单;
· 现金和现金等价物;以及
· 仅与转让之外的协议相关的所有库存和设备。
5.
第三方同意
· 如任何资产利益的转让所要求的任何第三方同意不能在成交日当天或之前令买方以合理的满意获得,则卖方及买方应作出各自合理的努力以在成交后尽快获得该第三方的同意。
· 从成交直至买方合理地接受一切与资产有关的权利已转让给买方及由买方取得为止,卖方应被视为替买方拥有有关资产的利益,而买方应有权使用和享有该资产并获得来自该资产的收益(如有)。
· 如果关于某可适用的资产所必须的任何同意或合意,在成交后[三(3)个月]或以内(或买方自由决定的任何更长时期以内)被拒绝给予或未能获得,则如买方以书面形式在此日期或之前通知卖方,该资产应被视为排除在本协议的销售范围之外,卖方因此应赔偿买方因之而遭受的所有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因购买替代该资产的任何资产所遭受的损失。
6.
负债
· 买方仅自成交日起承担本协议附件所列出的负债(以下简称“承继负债”)。
前述承继负债在签字日至成交日的时期内将由买方不时的审议并确定最终清单。
· 无论性质如何,没有包括在承继负债内的所有卖方负债,被排除在本协议下的转让范围之外(以下简称“被排除的负债”)。
7.
所有权转让及损失风险
· 在成交时,对资产、业务及承继负债的全部和不受限制的所有权均应从卖方转移至买方。
· 买方应最晚于成交日把资产从卖方处运出。
· 卖方应拆卸并打包资产,以便买方能最晚于成交日运输资产至买方处。
卖方应负责与拆卸和打包资产有关的费用,并对资产的所有损失以及因拆卸、打包和储存资产所致的人身损害负责。
卖方应对就在卖方处因拆卸、打包和储存资产所致的损失或人身损害而提起的任何权利请求,赔偿买方并使买方不因此权利请求而受损失(但损失或人身损害可归因于买方的行为、不履行、疏忽或不作为的除外)。
· 买方应对与资产的运输有关的费用负责,并对资产运输中资产的全部毁损、灭失或人身损害负责。
买方应对就在买方处因拆卸、打包和储存资产所导致的损失或人身损害而提起的任何权利请求,赔偿卖方并使卖方不因此权利请求而受损失(但损失或人身损害可归因于卖方的行为、不履行、疏忽或不作为的除外)。
8.
先决条件
本协议下的业务及资产转让成交,取决于下列条件在成交日前被完成或被双方豁免(视情况而定):
· 卖方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提交中国审批机关审批之前向债权人发出通知书,并在全国发行的省级以上报纸上发布了公告;
· 有关的中国审批机关已经批准该公司的设立;
· 国家工商局或其地方机构已经给该公司颁发了营业执照;
· 双方已为本协议下交易的合法有效完成获得了有关政府机关的任何其他必须的授权、审批和同意(如有);
· 卖方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开立有关本次业务及资产转让的专用账户用于接收买方支付的购买对价;
· 买方、该公司和卖方已签署各方之间的转让和更新协议,本协议下买方的所有权利和义务均据此被转让至该公司;
· 迄今没有发生任何重大不利影响,或存在可能合理据信将单独和共同导致重大不利影响的此类事件或情形;
· 本协议中买卖双方的声明和保证,一如在成交日及其后所作出的一样,在所有重要方面均真实准确。
一旦某先决条件被满足,一方应尽快将此情况通知对方。
如一个或多个先决条件在最后期限日结束时仍然未能被满足;或该条件在最后期限日或之前变得不可能被满足,双方可协商豁免该条件但在该先决条件变得不可能被满足后[五(5)个]营业日之内未被双方共同豁免,则本协议应自动立即终止各方的权利与义务(竞业禁止和保密条款项下的权利义务除外)。
提前终止不影响此前买卖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9.
卖方的义务
本协议签署后直至成交日,卖方:
· 应继续遵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正常营业,营业方式应与签字日前实质相同,以便作为存续企业保持业务和盈利;
· 应以与签字日前实质相同的方式占有、管理、使用和维护业务和资产;
· 应自签字日起维持业务和资产的价格,但正常的损耗除外;
· 应以书面方式及时通知买方业务或资产的任何重大不利改变;
· 未经买方事先的书面允许,不应购买与业务有关的任何额外机器和设备(以下简称“额外的机器和设备”);
· 应向买方及买方授权的任何人提供
(1)获得使用所有的账簿和记录、文件、信息、数据和财务,包括与业务有关的法定的公司记录簿、备忘录、合同、客户名录和供应商名录的全部许可;以及
(2)在资产仍属于卖方财产时,自由使用该资产的许可;
· 如无买方事先的书面允许,不应修正客户合同或签订与业务有关的任何重要合同;并
· 不得向任何第三方出租、抵押、质押、转让或以其他方式处置业务或资产;
· 应尽力协助买方对卖方及资产进行尽职调查。
10.
成交时的交付义务
在成交时,卖方应或应使下列各项交付至买方:
· 卖方董事会授权卖方签订并履行本协议下义务的一份会议记录,该记录已被卖方的董事确认为真实和完整;
· 卖方应向买方出售并转让有关资产;
· 买方可能合理要求以完成有关资产的出售和购买的各类文件;
· 关于某一资产的所有权的所有文书和文件(如有),以及授予买方根据本清单的规定对有关资产的全部合法和受益性所有权所要求的任何权利放弃、同意或其他文件;及
· 卖方被合法授权的代表应签署确认成交的有关协议,如成交确认书。
在成交时,买方应向卖方交付以下各项:
· 买方董事会授权买方签订并履行本协议下义务的一份会议记录,该记录已被买方的董事确认为真实和完整;及
· 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签订并履行本协议下义务的一份会议记录,该记录已被公司的董事或秘书确认为真实和完整;
· 卖方可能合理要求以完成有关资产的出售和购买的各类文件;
· 买方应,或应使公司,在成交时依以下本清单第12条的规定向卖方支付溢价;且
· 公司被合法授权的代表应签署确认成交的有关协议,如成交确认书。
11.
成交
· 成交日:
指 之日,或在此日期之后的本清单第8规定的成交的所有先决条件均被满足或豁免(视情况而定)的第五(5)个营业日,或双方约定的任何其他日期。
· 所有与成交有关的行为和交付,均应被视为同时作为一个单一交易的一部分而发生。
在所有的行为和交付已完成之前,任何行为或交付均不应被视为已完成。
12.
购买价格
· 资产的购买价格,应以资产评估机构对拟转让的股权价值或拟出售资产在 成交日]的评估结果作为确定交易价格的依据,并根据买方对卖方的尽职调查结果确定(以下简称“资产净值”),并加上 美元(“溢价”),该溢价应按签字日美元对人民币的汇率进行转换。
· 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 个营业日内,买方应,通过银行转账或双方约定的其他方式,支付溢价的 %作为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
· 卖方应在成交日起 个营业日内向买方交付成交日的资产净值计算结果(“计算结果 ”),以便确定资产净值。
计算结果应根据会计准则做出。
· 在成交日起 个营业日内,买方应使公司通过银行转账或双方约定的其他方式向卖方在中国境内的账号支付扣除保证金后的溢价余额。
· 自最终确定资产净值起 个营业日内,买方应促使公司通过银行转账或双方约定的此类其他方式,向卖方在中国境内的账号支付资产净值,该资产净值应按签字日美元对人民币的汇率进行转换。
· 当且仅当
(1)由于卖方违反其在本协议下的义务而导致成交没有发生或
(2)卖方的任何声明或保证被发现为虚假声明或保证,卖方应立即将保证金、资产净值、溢价以及所有买方支付卖方的费用退还至买方,除非得到买方豁免。
退还的保证金、资产净值、溢价以及买方支付给卖方的费用,应按签字日美元对人民币的汇率进行转换。
· 如因卖方违反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导致卖方应向买方支付赔偿费用,则买方有权在保证金、资产净值、溢价或任何买方支付给卖方的费用中扣除与卖方应向买方支付的赔偿费用相等的金额。
· 双方应依有关中国法律缴纳各自在本协议下的有关税款。
13.
独立审计师
· 卖方应聘请一家在中国注册并得到买方批准的独立并具有良好声誉的国际会计师事务所作为资产净值的审计师。
14.
独立资产评估师
· 卖方应聘请一家在中国注册并得到买方批准的独立并具有良好声誉的资产评估机构作为资产的评估师。
15.
声明及保证
· 各方均依各自管辖地的法律合法成立,并按照其公司法的要求已进行相关的年审并有效存续;
· 拥有全部和绝对的权利和授权签订本协议,有关的条款将构成对各方有约束力的有效义务。
此外,卖方确认,卖方的少数派股东已书面同意签署本协议和有关的其他协议。
· 在取得批准后,根据本协议的条款,本协议对各方构成合法、有效和有约束力的义务;
· 本协议的签订和履行不违反适用于交易任何方面的中国任何现行有效的已颁布的法律法规;
· 卖方在此陈述和保证本协议附件中披露的有关卖方情况所有重大方面是真实、完整和准确的;
· 如果在买方完成收购之后,卖方因收购之前发生的与卖方的税务责任、或其构成、结构有关的问题而被政府部门挑战,买方有权就由此遭受的损失向卖方要求赔偿/补偿,
· 各方最终达成的资产协议将反映更为详细的各方陈述与保证。
16.
额外员工
· 为便利义务的顺利转让,自签字日至成交日,买方可规定由卖方聘任一些额外员工(以下简称“额外员工”)于卖方处,包括指派经理(以下简称“经理”)以监督卖方的产品生产。
经理可以就产品的生产工艺提出建议,但卖方拥有最终的决定权。
· 上述额外员工以后将被买方雇用。
一旦卖方(应有权以任何理由拒绝任何被建议的额外员工)批准,上述额外员工将以买卖双方同意的条件被卖方雇用。
卖方应向额外员工和经理提供必要的信息、文件和协助,以便其能监督卖方的产品生产。
· 额外员工和经理应被卖方雇用为临时员工,并在成交日当天或之前由公司雇用;在成交日当天或之前,额外员工和经理一经卖方雇用,除非卖方有证据表明该等人员妨碍卖方正常生产经营,否则卖方不得解雇该等人员。
17.
调任雇员
· 卖方应允许且买方应雇用,被卖方聘用的本协议附件所列业务有关的那些人员及被卖方聘用的经理(如有),以及在成交日仍然为卖方所雇用的额外员工(以下统称“调任雇员”)。
买方应自成交日起雇用调任雇员,雇用条件不低于此前卖方的条件。
· 卖方应在公司获得营业执照后尽快,并最迟于成交日,通知自成交日起终止其与调任雇员的雇用关系,买方应向每个调任雇员发出于成交日生效的正式工作要约(以下简称“公司的工作要约”)。
卖方应以最大的合理努力劝服每名调任雇员按照前述条件接受公司的工作要约。
· 公司的工作要约应列明其工作的具体条款,包括每个调任雇员的拟定工资及奖金等,膳宿安排(如有)及福利待遇等。
公司的工作要约条件应不低于此前卖方向每个调任雇员提供的工作条件。
· 公司应与接受了公司的工作要约的调任雇员按照有关的中国法律签订雇用合同。
上述雇用合同一旦生效,调任雇员即不再是卖方的雇员且不应再在卖方处工作,但已获得卖方的书面事先允许后为拆卸和向公司的生产场所运输资产的除外。
如某雇员不接受公司的工作要约,则卖方并无义务终止与该雇员的雇用关系。
· 卖方应负责自身因按照本条约定终止与调任雇员的雇用关系而致的所有费用和开支。
· 买方应确保公司完成向其调任上述雇员所需的所有登记和注册手续,且如卖方要求,向卖方提供相关证明。
· 双方同意,一旦被调任至公司,则调任雇员应为公司的唯一责任。
公司应对调任雇员自接受公司的工作要约后,调任雇员因其与公司之间的任何争端和/或调任雇员在公司处开始工作后出现的任何事件所引起的责任或所提起的权利请求,对卖方进行赔偿并使卖方不因此受任何损失。
18.
有关协议
成交时,买方应使公司与卖方签订如下协议(“有关协议”):
· 过渡性业务协议;及
· 协议
19.
违约责任
如任一方未能履行其在本协议下的义务,或其任何声明或保证被发现为虚假,则违约方应对守约方因此而遭受的任何和所有损伤和经济损失负全部责任。
20.
竞业禁止和保密
· 双方同意,在成交日后的两
(2)年中,除调任雇员外,不应以任何方式聘请对方的任何雇员加入至本方。
双方并同意,在未获得对方的明确书面事先同意之前,均不应雇用对方的任何前雇员。
为实现此目的,本条应对买方和公司均有约束力。
· 卖方与买方约定,直到成交日后两
(2)年期满,卖方不应直接或间接:
-进行、从事或感兴趣于与本协议下的业务完全或部分竞争或提议与之竞争的任何业务;或
-寻求、引诱或接近,或努力寻求、引诱或接近,或使被寻求、引诱或接近,以获得被供应至卖方的与本协议下的业务有关的同类型或类似的货物、材料或服务。
· 买方与卖方约定,直到成交日后两
(2)年期满,买方不应直接或间接:
-进行、从事或感兴趣于与本协议下的业务完全或部分竞争的任何业务、或提议与卖方除本协议下的业务之外的其他业务竞争的任何业务;或
-寻求、引诱或接近,或努力寻求、引诱或接近,或使被寻求、引诱或接近,以获得被供应至卖方的、与除本协议下的业务之外的其他业务有关的同类型或类似的货物、材料或服务。
· 除法律、政府命令、任何适用的证券交易规则、任何其他适用的法规或任何官方行为的要求以外,任何保密信息应无限期的被保密,且不得作出关于本次交易的任何公告,但双方批准的新闻发布除外。
尽管有前述规定,买方仍可通知其客户、供应商和其他第三方关于本协议已达成的事实,以便其日常营业。
21.
转让
本协议的任何一方,在获得对方书面事先同意之前,均不应向任何第三方转让其在本协议下的任何权利或义务。
但是,买方应有权转让本协议及其在本协议下的任何相应权利和义务至公司,公司则随后自动成为本协议下的买方,且买方应立即不再承担本协议下的任何义务或责任。
但是,在转让本协议前,买方同意,以令卖方完全满意的方式向卖方提供母公司保证以确保任何付款义务以及本协议下的其他公司义务的履行。
22.
管辖法律
本协议应适用中国的法律法规并应受该等法律法规管辖,若中国法律法规对某一事项没有做出规定时,参照中国缔结的任何条约中的相关规定,若该条约没有适用的规定时,参照一般国际惯例。
23.
争端解决
由本协议引起、产生于本协议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通过各方友好协商不能解决的,交由 在 仲裁解决。
24.
协议的终止
· 如果任何一方未能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
· 任何陈述及保证被证明不真实或不准确;
· 在收到其他方的通知之日起七(7)天内重大违约行为没有未得到纠正;
· 本协议在 年 月 日之前任一先决条件得不到满足,除非双方均同意豁免该先决条件;
· 如果卖方有任何重大违约行为,买方有权终止本协议并且要求卖方就由该等违约造成的直接费用、开支、债务或损失做出赔偿。
25.
修订
对本协议及此述其他协议的任何修正都只能通过双方依法授权代表签署的中英文书面协议的方式做出。
26.
语言
本协议将以中英文签署,中英文版本各 份。
两种语言有相同效力。
如果中英文版本有任何不一致,应以英文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