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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版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项目管理办法

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有关文件精神,确保我校大学生创新创业项目有效实施和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创新创业项目分为国家级、X级、校级,包括创新训练项目、创业训练项目和创业实践项目三类。

 

(一)创新训练项目是大学生个人或团队,在导师指导下,自主完成创新性实验方法的设计、实验条件的准备、实验的实施、数据处理与分析、报告撰写、成果(学术、作品)交流等工作。

(二)创业训练项目是大学生团队,在导师指导下,团队中每个学生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扮演一个或多个具体的角色,通过编制商业计划书、开展可行性研究、模拟企业运行、参加企业实践、进行一定程度的验证试验,撰写创业报告等工作。

(三)创业实践项目是大学生团队,在学校导师和企业导师共同指导下,采用前期创新训练项目(或创新性实验)的成果,提出一项具有市场前景的创新性产品或者服务,以此为基础开展创业实践活动。

  第三条创新创业项目通过提出申请、专家评审、公开立项、择优资助的程序,以项目为研究载体,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由学生选题、设计和实验来完成。

鼓励教师将科研或设计项目,组建并指导学生团队完成。

提倡企业带项目并由教师、企业专家指导的学生团队完成。

项目注重学生实验和过程训练,促进大学生课外学术科研、创新创业活动的积极开展,提高大学生人才培养质量和就业创业竞争力。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四条学校成立创新创业工作领导小组,由书记、校长任组长,副书记和主管校领导任副组长,成员由校领导组成,全面领导学校的创新创业工作,对学校创新创业重大事项进行决策。

第五条创新创业学院为创新创业项目统筹协调的职能部门,负责管理制度的制定、组织项目评审、跟踪督查、项目成果验收、搭建成果推介平台等,组织和推动创新创业各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为提高创新创业项目的水平,加强学生创新创业素养、能力的日常培育工作,融第一课堂、第二课堂和实践训练于一体,成立创新创业各委员会。

具体如下:

(一)创新创业专家指导委员会。

由校企合作处负责组建,各二级学院和有关部门配合,聘请高学历、高职称和具有研究能力的教师组成。

主要职责是:

对创新创业项目进行指导、评审并推荐。

(二)创新创业素养教育委员会。

由学工处负责组建,各二级学院和有关部门配合。

主要职责是:

负责大学生创新创业素养的教育工作,制订相关的实施细则;组织、承担创新创业素养课程(创业培训、就业指导、心理健康等)的教学任务。

(三)创新创业能力教育委员会。

由教务处负责组建,各二级学院和有关部门配合。

主要职责是:

负责大学生创新创业能力的培养工作,制订相关的实施细则;组织开设创新创业能力课程,建立创新创业课程体系,人才培养方案融专业教育于创新创业教育于一体,要把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类课程纳入教学计划,课时不少于36学时,给予2个学分;负责创新创业实践能力训练;加强创新创业示范专业、重点实验室、虚拟仿真实验室、实践教学示范中心、训练中心、教材建设。

(四)创新创业园(中心)管理委员会。

由团委负责组建,各二级学院和有关部门配合,主要职责是:

制订创新创业园(中心)管理制度和实施细则,对进入园区(中心)的项目,进行科学、有效、有序、安全的管理。

(五)创新创业项目孵化委员会。

由校企合作处负责组建,各二级学院和有关部门配合。

主要职责是:

负责组织、推荐创新创业项目的孵化工作,促进创新创业项目成果的市场转化。

第七条各二级学院主管教学副院长要专门组织和管理本部门创新创业项目的具体实施,成立相应的工作小组。

负责项目的日常培育、宣传发动、项目申报、组织遴选,向学校推荐校级、X级和国家级项目;负责项目研究跟踪、督促检查、结题审核、成果收集归档等工作;负责协调落实项目研究所需的仪器设备、实验平台等。

        第三章项目申报与评审

第八条项目的申报条件和要求

  

(一)凡在我校就读的全日制在校大学生均可申报。

鼓励学生跨专业、跨年级组建团队申报,跨学科和年级的项目,由项目负责人所属二级学院申报。

每名学生作为项目负责人一次只能申报1项,且应在负责项目结题后才能申报下一个项目。

每名学生同时参与项目数不超过2项。

  

(二)原则上项目每年四月份申报一次,特殊情况下除外。

以二级学院为单位组织申报和遴选,各二级学院按照学校要求推荐项目并报送材料。

由创新创业专家指导委员会审核,确定项目等级。

项目实施时间原则上为1-2年。

  (三)创新创业教育是各专业人才培养目标,是教师培养学生的重要职责。

学校鼓励教学科研能力强、科技成果突出、有创业实践经历的教师参与指导工作,鼓励青年教师在项目指导教师的带领下参与指导,积极聘请企业导师指导学生创业训练与实践。

每个项目指导老师不超过2名,每名指导老师每年指导项目不超过2项。

行政、教辅人员作为指导老师按学科专业归口相应的二级学院进行管理。

  (四)学校鼓励和提倡项目选题围绕学校办学特色、办学定位,突出旅游产业及相关领域、“互联网+”、高端服务、面向东盟等,服务地方、X和国家发展战略。

要求:

思想新颖、目标明确、论据充足、技术可行、研究方案科学、经费预算合理、实施条件具备、具有创新性和探索性。

  第九条申报程序

  

(一)申报:

二级学院组织学生根据学校下发的通知要求,填写《XX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项目申请书》,指导老师审阅并签署意见,提交到项目负责人所在的二级学院。

  

(二)推荐:

二级学院负责组织对本学院学生申报的项目进行评审。

根据项目的科学性、创新性、技术可行性、研究计划、经费预算、申请者及成员的研究能力等因素,推荐至学校进行审核。

  (三)审核:

创新创业学院组织专家指导委员会对各二级学院报送的项目进行评议、推荐,对通过审核的项目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项目为校级立项,在此基础上按照文件要求,报送X教育厅申请立项。

国家级项目从X级项目中遴选产生。

第四章项目管理

  第十条创新创业学院在学校领导小组的授权下,对创新创业项目实施监督,各二级学院对本部门的具体项目进行管理。

  第十一条项目实施要求

  

(一)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应以学生为主体。

学生在指导老师的指导下,根据项目实施计划设计实验方案、组织实施与管理、分析处理数据、申请专利、发表论文(作品)、撰写总结报告等工作。

指导老师应切实发挥指导作用,注重学生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创新思维、创新精神和创新实践方面的引导。

  

(二)项目指导老师要及时指导和跟踪研究活动,各二级学院定期组织学生开展交流,及时了解和总结学生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取得的成绩,协调解决存在的问题。

各二级学院、指导教师在指导过程中形成的指导日志、讨论会议等材料,留档备查。

  (三)项目组可根据实际需要向所在二级学院申请使用实验教学中心、实验室等研究平台,各学院应向执行项目的学生开放,并给予热心指导和提供方便,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各二级学院应当为项目研究提供交流经验、展示成果、共享资源的机会。

  第十二条期检查:

项目立项时间过半后,项目负责人填写《XX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项目中期检查报告书》,并将项目取得的阶段性成果资料装袋上交所在二级学院。

各二级学院对上交项目进行审查,给出是否通过中期检查意见,将检查情况填报汇总表交创新创业学院。

学校组织专家指导委员会对二级学院上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公布结果。

对不按时递交中期进度报告书或项目无明显进展者,学校将给予限期整改直至撤消立项处理。

  第十三条结题验收

  

(一)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填写《XX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项目结题申请表》,提交项目研究完成报告和相关研究成果等材料,包括项目总结报告和有关支撑材料(如调查报告、开发的软件或系统、发表的研究论文(作品)、专利、获奖、项目成果实物及相应的设计说明书、图纸等),并参加项目结题答辩。

  

(二)凡我校创新创业项目所取得的成果,在公开发表时要注明“XX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资助项目”(项目编号)。

  (三)创新创业学院组织专家指导委员会审议项目研究报告和相关研究成果等材料,并组织答辩验收。

验收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类。

  (四)被验收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通过:

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不完整;未完成项目预期成果;擅自改变项目申请书中填写的研究目标和内容。

对未通过验收的项目,学校将予以通报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能通过验收的,将进行撤项处理。

项目负责人及成员不得再申请大学生创新创业项目。

  第十四条项目变更:

项目内容、研究计划及其参与学生不得随意变更。

如确需变更,需提交变更申请报告,说明变更内容、原因及对项目研究的影响,经指导老师和所在二级学院主管领导同意并签署意见后,报创新创业学院备案。

  第十五条延期与中止

  

(一)因客观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按计划结题的项目,项目负责人应提前一个月,书写《项目延期申请》,并报送《项目进展报告》,说明延期原因及申请延长期限,经指导老师和所在二级学院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后,报创新创业学院审批、备案。

  

(二)每个项目只能申请一次延期,延期时间最长一年。

 (三)对于无正当理由延期或中止研究的项目,学校将停止该项目的运行,并给予限期整改直至撤消立项处理。

  

第五章经费管理

  第十六条经费使用要求

  

(一)创新创业项目经费专款专用,二级学院和指导老师不得提取管理费,不得截留或挪用。

项目负责人按项目计划合理安排项目经费的使用。

  

(二)创新创业项目任务书下达,项目合同书签订后,X级、国家级项目,学校按文件规定下拨资助经费,先下拨资助经费总额的50%;通过中期检查后,下拨剩余所有经费。

校级项目学校资助经费1000元,立项后学校拨付资助经费的50%;通过中期检查后,下拨剩余所有经费。

未能通过项目阶段性检查或验收的,且在整改期限内未能达到整改要求的,学校停止项目经费的下拨。

  (三)项目经费主要用于项目实施的资料费、材料费、实验费、研讨会议费、设备费、调研差旅费、专利申请费、论文版面费等开支,不得用于通讯费、招待费等开支。

  (四)项目经费在规定使用的范围开支并凭票报账或转账,报账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学校有关学生报销及财务管理规定。

  (五)学校推荐优秀项目参加教育部、教育厅或委托机构(行指委、教职委)举办的国家级、X级大学生创新创业竞赛、“互联网+”创新创业大赛。

经学校推荐、批准参加的X级比赛的项目,学校给予资助经费3000元/项;经学校推荐、批准参加的国家级比赛的项目,根据参赛实际情况,学校给予必要的经费资助,按财务规定实报实销;大赛资助经费用于组织实施、办公耗材、差旅、学生生活补助等开支。

二级学院还可以从教学经费、学生经费或其他专项经费给予支持,确保参赛顺利进行。

  

        第六章基地建设与管理

  第十七条学校加大资金投入,做好创新创业项目条件建设,包括创新创业园(中心)、实验实训基地、产学研合作示范基地等,鼓励和推广创新创业项目的新型工场孵化方式。

  第十八条学校在政策上加大扶持力度,用地纳入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采取财政奖补、创业投资等方式,积极推动“孵化+创投”、“学生+导师+企业”等服务模式创新。

  第十九条学校强化创新创业项目的管理,提高公共服务水平。

项目各级管理部门、各级委员会、各二级学院,目标一致,分工协作,职责明确,提高效率,齐心协力,全校一盘棋,把我校创新创业人才培养工作常态化。

  第二十条创新创业园(中心)准入条件。

学校鼓励有创意、有想法、有思路、可行性强的项目进入学校创新创业园(中心)。

凡我校在校生经学校评审,同意立项的大创项目,有资格入驻创新创业园(中心),具体数量由专家委员会根据实际评审确定。

凡推荐到X级、国家级的项目,在设施设备上和空间上,学校提供必要的支持;凡是到了一定的程度,经专家评审、市场分析与论证,需要孵化的项目,学校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二十一条创新创业园(中心)及基地退出机制。

创新创业园(中心)和创新创业项目基地、空间等,主要是为大学生提供服务,符合下条件之一的,须退出。

  

(一)纳入我校创新创业园和创业基地、空间的项目,启动以后,因种种原因不能进行下去的,经项目组申请,可中止合同;

  

(二)中期审核不合格的,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七章表彰与奖励

  第二十二条参与项目学生的奖励

  

(一)对通过结题验收的项目负责人及参加者,学校颁发结题证书。

完成项目结题的学生可获得公选课、实践课的学分,按XX学院学分管理制度执行。

  

(二)对于毕业年级学生的结题项目取得重要成果的,如取得发明专利、获得国家级各类创新创业大赛成绩优秀奖及以上、省部级二等奖以上、在重要学术期刊上发表论文等,项目负责人和成员在评选与授予各级优秀大学生等荣誉称号时优先推荐。

  第二十三条指导老师工作量及奖励

  

(一)对校级、X级、国家级的创新创业项目,并经结题验收合格的指导教师,学校以项目为单位分别给予10、20、30课时计入教学工作量,由教务处审核,报人事处以绩效的形式发放。

  

(二)教师指导的项目获校级、X级、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奖,由创新创业学院审核,按照学校教师奖励办法,给予相应的精神与物质奖励。

  (三)凡指导学生参加创新创业项目比赛,获得区级金奖、国家级金奖和银奖的教师,当年度在推荐优秀教师或先进工作者时优先;计于学生所在部门的绩效考核。

创新创业获奖项目的指导教师,在职称评定、职务晋升等方面予以优先。

  第二十四条创新创业教育工作纳入学校教学管理体系

(一)更新教育理念,突出能力主线。

创新创业教育是高校人才培养目标,贯穿人才培养全过程,是衡量办学水平的重要指标。

(二)突出专业特色,构建多层次、立体化的创新创业教育课程体系。

将创新创业能力培养内容与专业课程体系有机融合,将创新创业实践活动与专业实践教学有效衔接。

(三)加强与企业集团、著名企业、创投公司合作,探索并建立涵盖创新创业教育专家、企业行业专家、成功校友、风险投资人等多个层面的导师联盟,设立创新创业导师人才库,指导学校的创新创业活动。

(四)积极争取政府拨款、企业和个人捐赠,为学生创新创业项目推介、孵化、市场转化提供资金支持。

  

第八章成果展示与交流

  第二十五条学校定期举办“XX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项目成果展示会”,通过论文报告会、项目推荐、成果展示等形式,开展大学生创新创业项目的宣传与经验交流,形成示范辐射作用。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七条本管理办法由创新创业学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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