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市公积金中心会查购房合同真伪吗.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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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市公积金中心会查购房合同真伪吗
九江市公积金中心会查购房合同真伪吗
篇一:
假购房合同提取公积金
篇一:
北京提取公积金无需购房合同
北京提取公积金无需购房合同租房可3月提1次
XX年06月16日10:
24来源:
人民-财经频道手机看新闻打印摘纠错商城分享推荐字号人民北京6月16日电(贾兴鹏)日前,人民财经从“北京发布”官方微博获悉,北京贷款买房提取公积金无需购房合同,租房提取则可3月提1次。
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归集执法处处长吕志民日前表示,今后使用公积金贷款的购房人,在提取公积金时,将不再需要提交购房合同、贷款合同等材料。
此外,本市租房提取公积金今后也将由一年提取一次,缩短为三个月提取一次,提取的限额为本人和单位缴存公积金三个月的总和。
据介绍,此前,使用公积金贷款购房的家庭,在提取公积金时,需要提交购房合同、贷款合同、购房发票等种类繁多的材料,“今后,这些家庭只需提供提取申请书、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以及银行储蓄账户,就可以办理公积金提取”。
吕志民解释称,这是因为公积金中心可以通过现在的贷款系统直接获取购房人所有的贷款资料。
吕志民还表示,目前租房提取公积金存在大量的弄虚作假情况,过去是用假发票和假合同,后来演化为买真发票。
针对这一状况,此次新政策明确了租房提取公积金的时限和提取的限额。
然而,对于社会上越来越多的、有关上调公积金贷款额度的呼声,公积金中心其他相关负责人回应称,公积金中心将根据北京房地产市场的变化,统筹考虑这些原则,实时地进行正常调整,目前暂时不具备调整的条件。
篇二:
假资料申提公积金涉嫌诈骗
既不装修也不买房,名下也没有房产,照样能提取住房公积金?
在大多数人看来,这是完全不可能实现的事儿。
可是,在“公积金中介”眼里,这简直就是小儿科,他们把这项业务做成了小广告,四处乱贴,记者今天上午拨通了一位中介的电话,对方打包票说:
“您只要提供姓名、身份证复印件、单位名称和地址,我们就能帮您搞定,您成功提现后再付费,够靠谱的吧?
”
最近几天,记者在蓟门桥、大钟寺、中关村[%股吧]等多处的地面上,都看到了很多这样的小广告,大大的手机号旁边,印着的不再是“刻章办证”,而是“提取公积金”。
“真能帮忙提取公积金?
要不试试?
”一对遛弯儿时看到地上小广告的夫妇动了心思,他们驻足低头记录电话号码的举动,又吸引了几名路人围上来看地上的小广告。
“虽说住房公积金存在银行不会跑了,到退休时都会一并取走,可是我们现在才30岁,距离退休还得20多年,等到退休时,即便能取到40万元,还不知道到时候能买个啥。
”一对年轻夫妇如是自嘲。
“亲密”渠道假办外地房产
按照其中一张小广告上面提供的手机号码,记者拨通了对方的电话,结果显示是河北的号码,“我们在北京办公,不过不敢用北京的号码,否则会被封号的。
”接电话的一位小伙子笑嘻嘻地对记者说,在得知记者既不装修房子,也不购买房子,名下更没有房产后,小伙子说:
“我们就是为您这种没有正规手续提取公积金的人办事儿的。
”小伙子说,提取人只需要提供姓名、身份证复印件、单位名称和地址,其他手续他们来办,在记者的多次询问下,小伙子透露说,他所在的中介公司与河南的一家中介公司合作,北京中介负责接待客源,河南中介负责与当地的房管所“沟通”,通过“亲密”渠道获得一份假的房产证明,有了这份房产证,提取人就可以到所在单位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了。
“房产在外地,北京的机构绝对查不出来破绽,100%成功。
”小伙子还承诺,提现成功后,他们才收费,提取两三万元,收3000元中介费,提取10万元收取5000元中介费,提取20万元以上,统一收取6000元中介费。
当记者询问能否便宜些时,小伙子委屈地说:
“不是我一个人在靠它吃饭啊,上面的人要得多,真没法便宜了。
”记者随后在XX搜索“住房公积金提取”,无论是“推广链接”广告,还是在普通的搜索结果中,都藏着类似的信息,记者随机选取了一家公司询问,该公司表示“能拿到外地的假购房合同”,当记者表示希望进一步了解是通过哪个地方的关系获取合同时,对方表示如果真想提
取公积金就见面谈,同时还表示他们公司的业务做得比较多,客户可以放心全部交给他们处理。
假资料申提公积金涉嫌诈骗今天上午,记者通过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客服电话了解到,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或离休、退休,或出境定居,或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等情况下,才能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其中,对于公积金缴存在北京地区的职工,如果在外地购买了房产,也是可以凭相关的材料申请提取公积金的。
但是,客服人员表示,如果是通过造假资料提交申请,一经发现,管理中心将以涉嫌诈骗为由向公安机关报案,依法处理。
篇三:
外地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证明
外地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证明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__________管理部:
我单位(名称):
_____________________职工(姓名):
______________,证件号码: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现以购买房屋(地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之由申请提取其名下住房公积金。
我单位保证提取住房公积金所依据的购房合同及购房发票(购买二手房则需要提供房产证、契税完税凭证)等相关资料和购房行为都是真实的、合法的。
如有任何虚假。
我单位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将违规行为记如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缴存单位不良信息库”,同时记入北京市有关征信系统。
单位名称:
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单位盖公章)
填表说明:
1、本证明与提取人《基本养老保险证明》、《住房公积金约定提取申请书》配套使用
2、单位申请应同时出提取职工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篇二:
九江住房公积金提取指南
九江住房公积金提取指南
办事指南XX年01月29日
九江公积金提取是指职工按规定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的行为,九江公积金提取需要什么材料,有哪些流程和手续,本文将一一为大家展示。
提取条件最新消息:
住房公积金租房提取条件放宽连缴三个月可提
房屋类:
1、在本市范围内,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房的;
2、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3、未享受福利分房和购买住房的职工,房租超过家庭工资收入26%的;
非房屋类:
九江非房屋类公积金提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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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房提取公积金新政策关注热点
第一,职工连续足额缴存满三个月,本人及配偶在缴存城市无自有住房且租房的,可提取双方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
第二,租住公租房,可按照实际房租支出全额提取;
第三,租住商品房,各地根据当地租金水平和住房面积确定提取额度。
租房提取公积金政策热点解读
租房提取公积金政策出台无房职工可提取提取材料1、《九江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一式两份,职工所在单位负责部门签署审核意见并加盖单位印章,填写单位帐号。
2、支取人身份证。
3、根据不同提取情形,还需相应提供以下材料:
房屋类:
九江房屋类公积金提取材料
非房屋类:
九江非房屋类公积金提取材料
提取流程1、职工首先应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资料。
2、单位对申请人提供的提取资料进行初审,确认无误后,填写《九江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办事处)进行审批。
3、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办事处)根据职工所在单位报送的有关资料进行审查,并自受理提取资料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提取的决定。
4、经审查,准予提取的,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办事处),办理转帐支付手续。
提取额度
全额提取:
九江住房公积金全额提取条件
部分提取:
1、在本市范围内,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房的、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未享受福利分房和购买住房的职工,房租超过家庭工资收入26%的,提取其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时,以百元为单位,但最低应保留100元余额。
2、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房的,提取住房公积金帐户内存储余额时,以其购买、大修自住住房时的帐面余额为限;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以取得建筑施工许可证时的帐面余额为限。
提取时间
1、一个公积金年度内只能支取一次(即需间隔满十二个月以上方可再支取)
2、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在购房合同、协议签订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颁发之日1年内办理住房公积金支取。
篇三:
XX年版武汉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两证及购房合同提取对比)
住房公积金购房转账提取
一、不能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转账的情况:
1.之前有贷款过,并且是在XX年3月8日之后结清;2、贷款的时候办理过委托划款的
二、用购房合同办理
期限:
6个月之内
1、流程:
付完首付后将公积金金额转给开发商
2、金额:
尾款可以全提(注意:
保留百位数以下金额)
3、需要准备的资料:
a.提取凭证
b.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c.购房合同(需要到房管局备案)
d.首付款发票的原件及复印件
e.开发商的公司名称、开户行行号及账号
三、用两证办理
1、流程:
没有期限限制
2、金额:
房款总价
3、需要准备的资料
a.提取凭证(公司有)
b.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c.两证原件及复印件
d.武汉房屋交易税费缴款通知单
e.完税契税发票。
两者的具体差异比较情参见附表:
武汉市住房公积金购房转账提取
篇四:
九江市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的通知
九江市关于调整“一年一次提取住房公积金还贷”业务的
通知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各驻县办事处:
为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对购房贷款职工的资金支持
作用,减轻贷款职工家庭的还贷压力,经研究,决定自XX
年3月1日起,对我市“一年一次提取住房公积金还贷”业
务做如下调整:
一、提取条件
1、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满1年后,现尚未还清住房贷
款的;
2、上一年度还款无不良还贷记录的。
不良还贷记录是
指上一年度还款有累计3次(含3次)以上逾期还贷记录的。
二、办理时间
“一年一次提取住房公积金还贷”业务采用对应月提取
的办法,每年办理一次。
(例:
首次偿还贷款的时间为XX
年3月,则XX年3月至XX年2月为一个还款年度,3
月为对应月,自XX年起,每年3月可申办此业务,依此
类推。
)还款未满一年的,不能提前办理。
三、提取额度
“一年一次提取住房公积金还贷”业务所提金额以对应
月借款人及配偶双方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为限,以千元为提
取单位。
四、支付方式
“一年一次提取住房公积金还贷”业务所提款项由市住
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办事处)直接划拨到借款人在银行的
贷款账户内,用于一次性冲减贷款本金。
如借款人未将所提
资金用于一次性冲减本金的,下一年度不得再办理“一年一
次提取住房公积金还贷”业务。
五、提供资料
1、《九江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一式3份);
2、上一还款年度的还贷明细账单(需银行加盖业务章);
3、借款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4、提取借款人配偶公积金的,另需提供配偶身份证(原
件及复印件1份)、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5、“一年一次提取公积金还贷”业务原则上由本人申请
办理,委托他人办理的,需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
件1份)。
六、提取流程
1、职工领取并填写《九江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
由所在单位核实并加盖单位公章或业务经办部门章后附相
关资料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办事处)审批。
2、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办事处)当日初审,正
常情况即时办理,并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办结审批支付
手续。
七、其他说明
1、职工办理了住房公积金贷款后,借款人及配偶双方
公积金账户设为“冻结”,直至贷款结清方予解冻。
还贷期
间,不因职工离职、退休等办理账户销户,“封存”账户可
办理“一年一次提取住房公积金还贷”业务。
2、婚前办理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婚后经配偶书面同
意,可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共同办理“一年一次提取住房公
积金还贷”业务。
3、“一年一次提取住房公积金还贷”业务适用于在异地
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
另需提供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
中心提供的贷款证明、购房合同或房屋产权证(原件及复印
件一份)、借款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及管理中心要求
的其他材料。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四日
篇五:
省中心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流程图
省中心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流程图
一、申请人向公积金中心提出申请前,需先到中心领取个人贷款审批表,在领取审批表时所需资料:
1、是否在省中心缴存公积金
(1)是,带购房合同原件一份,借款人身份证原件;
(2)否,带公积金缴存证明原件一份,购房合同原件一份。
在开具公积金缴存证明时应注明,借款人公积金连续正常缴存至
今,且借款人未在缴存公积金的单位有公积金贷款记录;
2、如是二手房,则须在领取审批表前,先去做评估,省中心指定的评估公司是天正评估公司(电话:
87638805地址:
西安
市房地局二楼)
(1)在省中心缴存公积金的,带一份正式的评估报告,原房主的房产证复印件一份;
(2)不在省中心缴存公积金的,带一份正式的评估报告,原房主的房产证复印件一份,公积金缴存证明原件一份,缴存证明
的开具同上。
注:
二手房在省中心审批过程中不能做过户,已过户的二手房不能做公积金贷款
二、借款入填完贷款审批表后,l、拿四份审批表,一份购房合同原件,一式三份的承诺,2、二手房需正式的评估报告一份,房
地产(房屋)买卖契约一份,四份贷款审批表,交到省中心进行审批。
注:
如没有承诺的,在西安房产交易管理中心买(西大街百盛对面)
关于印发《陕西省住房公积金业务指引》的通知
陕建函〔XX〕145号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营业管理部、陕西省内各中心支行,各银监局: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规范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与转移、贷款、执法等业务管理行为,统一住房公积金业务管理规程,保障住房公积金安全运作,维护缴存人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作用,根据国家有关法规、政策,制定了《陕西省住房公积金业务指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执行。
附件:
陕西省住房公积金业务指引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陕西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
陕西银监局XX年2月28日
附件:
陕西省住房公积金业务指引
一、缴存
(一)缴存范围
1、缴存单位范围:
依法设立的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负有为本单位在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义务。
2、缴存职工范围:
缴存职工范围为上述单位的在职职工,即与单位有正式工作关系的政府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的工作人员和与所在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由单位支付工资的各类人员,包括有工作岗位,但由于学习、病伤及产假(6个月以内)等原因暂未工作,仍由单位支付工资的人员。
有条件的地方,城镇单位聘用进城务工人员,单位和职工可缴存住房公积金;城镇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人员可自愿缴存。
外国人在中国获得《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在工作地缴存和使用住房公积金,离开该地区时,可按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或转移手续。
(二)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
1、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新参加工作职工为参加工作第二个月当月工资,新调入职工为调入单位发放的当月工资。
职工月平均工资按国家统计局规定的列入工资总额的统计项目计算。
2、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分别不低于5%,不高于12%。
具体缴存比例由管委会根据本地实际拟订,经设区市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3、管委会应根据本地实际,确定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上下限。
管理中心应将按规定程序拟订、审核、批准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上限、下限及缴存比例及时向社会公布。
4、同一单位职工的缴存比例应一致。
5、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由职工个人缴存额和单位缴存额两部分构成,月缴存额宜四舍五入计算到元。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其计算公式:
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三)缴存登记及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
1、新设立的单位,应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驻地所辖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自办归集模式的管理中心应同时为该单位职工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半委托方式归集模式的管理中心,应自缴存登记之日起20日内要求单位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2、单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时,管理中心应要求其填写和提供下列资料:
(1)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表(附表1);
(2)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登记表(附表2);
(3)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出具单位设立批准文件或法人证书副本及复印件;企业出具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4)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及复印件;
(5)管理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3、管理中心应在5个工作日内办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和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程序如下:
(1)对单位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
审核内容包括:
单位提供的申请资料齐全,表册填写完整、正确,印章齐全、清晰;缴存基数、缴存比例符合规定,月缴存额计算正确。
(2)为单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为职工开立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
以自办归集模式进行缴存的单位,录入单位和职工的缴存登记信息,为单位设立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账号和指定归集专户银行,为职工设立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生成并打印住房公积金汇缴清册(附表3),由单位经办人核实并签字确认。
以半委托归集模式进行缴存的单位,录入单位的缴存登记信息,为单位设立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号;单位凭管理中心的审批文件和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登记表,到指定的受委托银行为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
受委托银行录入职工的缴存登记信息,产生个人住房公积金账号,生成并打印住房公积金汇缴清册(附表3),由受委托银行加盖住房公积金业务专用章后,单位经办人核实并签字确认。
4、管理中心应为缴存人发放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有效凭证。
每位缴存人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有效凭证。
缴存凭证应连续反映缴存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结息和余额等信息。
(四)汇缴和补缴
1、单位应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或按与管理中心约定的日期,将单位为职工缴存的和为职工代扣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总缴存到住房公积金专户内。
2、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月起缴存住房公积金;单位借调、外派的职工,由与职工建立或形成劳动关系的单位为其缴存住房公积金。
3、管理中心应按缴存单位每月实际缴存金额出具加盖财务专用章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凭证(附表4),并及时登记缴存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账。
4、住房公积金缴存可采取银行支票转账、现金缴款或委托银行扣划汇缴等方式。
采用委托银行扣划汇缴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单位应与管理中心、单位开户银行签订委托扣划协议。
5、单位发生缴存人数变化的,应填写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附表5),先办理汇缴变更手续,确定当月汇缴额,再按变更后的月缴存额办理汇缴手续。
6、单位发生以下情形的,应办理住房公积金补缴手续:
(1)单位缓缴住房公积金的;
(2)单位欠缴住房公积金的;
(3)其他应为职工补缴住房公积金的情况。
7、办理单位住房公积金补缴的,应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住房公积金补缴清册(附表6)。
(五)缴存信息变更
1、缴存单位登记信息、缴存人姓名、身份证号码等缴存信息发生变化或登记错误,单位和缴存人应及时办理变更登记。
2、办理单位变更登记时,应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单位缴存信息变更登记表(附表7)和单位缴存登记事项变更的证明资料及复印件。
单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事项变更需提供的具体资料,由管理中心确定,单位名称、地址变更的,应提供单位营业执照和变更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3、办理缴存人个人信息变更登记时,应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缴存人住房公积金缴存信息变更登记表(附表8)。
4、管理中心对单位或缴存人提供的变更资料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办理相关项目的变更登记。
(六)缴存基数调整
1、住房公积金缴存年度为当年7月1日起至下年6月30日止。
2、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按照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每年调整一次。
单位应根据缴存职工工资变动情况,在新缴存年度开始前,一般为每年7月份以前调整缴存基数和月缴存额。
3、缴存基数调整可通过纸质、磁介质或络等形式办理。
手续齐全情况下,管理中心办理时限不超过5个工作日。
办理程序为:
(1)单位根据本单位职工缴存基数变动情况和规定的缴存比例,确定调整后的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填写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清册(附表9)并加盖单位印章,报送管理中心。
(2)管理中心审核无误并录入调整后的缴存基数,生成调整后的住房公积金汇缴清册(附表3),交单位确认后,作为新年度该单位住房公积金汇缴的依据。
单位在新的缴存年度开始时,按调整后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进行汇缴。
(七)降低缴存比例和缓缴
1、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符合以下条件的,经批准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
(1)连续两年亏损,且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当地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60%的单位。
(2)连续3年以上亏损,且职工工资没有保障,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
2、单位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决议应由职工代表大会、工会或单位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3、单位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应按以下程序办理:
(1)单位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
申请材料包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工会或全体职工讨论通过的单位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审批表(附表10)和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证明资料。
证明资料包括经审计的相关年度财务报表、工资报表或有关部门核定为困难单位的证明等及复印件。
(2)管理中心对单位提供的证明资料进行审核。
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管理中心签署意见后,将单位申请资料报管委会审批;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管理中心应将审核意见通知单位。
(3)管委会或管委会授权管理中心审批。
同意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的,应明确起止时间;不同意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的,应说明原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