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见证取样员手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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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见证取样员手册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见证取样员手册

第一章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见证取样送样制度

1、取样:

是按有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规定,从检验(测)对象中抽取试样样品的过程。

2、送样:

是指取样后将试样从现场移交给有检测资格的单位承检的全过程。

3、见证取样送样的范围:

所有建设工程所使用的全部原材料及现场制作的混凝土、砂浆试块均实行见证取样送样制度。

4、见证取样送样的程式:

①、建设单位应向工程受监质监站和工程检测单位递交“见证单位和见证人员授权书”。

授权书应写明本工程现场委托的见证单位和见证人员姓名,以便质检机构和检测单位检查核对。

②、施工企业取样人员在现场进行原材料取样和试块制作时,见证人员必须在旁见证。

③、见证人员应对试样进行监护,并和施工企业取样人员一起将试样送至检测单位或采取有效的封样措施送样。

④、检测单位在接受委托检验任务时,须有送检单位填写委托单,见证人员应在检验委托上签名。

⑤、检测单位应在检验报告单备注栏中注明见证单位和见证人员姓名,发生试样不合格情况,首先要通知工程受监质监站和见证单位。

5、见证人员的基本要求:

①、必须具备见证人员资格:

a、见证人员应是本工程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人员。

b、必须具备初级以上技术职称或具有建筑施工专业知识。

c、经培训考核合格,取得“见证人员证书”。

②、必须具有建设单位见证人书面授权书。

③、必须向质监站或检测单位递交见证人书面授权书。

④、见证人员的基本情况由(自治区、直辖市)检测中心备案,每隔五年换一次证。

6、见证人员的职责:

①、取样时,见证人员必须在现场进行见证。

②、见证人员必须对试样进行监护。

③、见证人员必须和施工人员一起将试样送至检测单位。

④、有专用送样工具的工地,见证人员必须亲自封样。

⑤、见证人员必须在检验委托单上签字,并出示“见证人员证书”。

⑥、见证人员对试样的代表性和真实性负有法定责任。

常用建筑材料的质量检验

第二章混凝土

一、普通混凝土试样标准

1、普通混凝土立方体抗压强度、抗冻性和劈裂抗拉强度试件均为正立方体。

2、普通混凝土轴心抗压强度试验和静力受压弹性模量试验,采用150mm×150mm×300mm的棱柱体作为标准试件,前者每组3块,后者每组6块。

3、普通混凝土抗折(即弯曲抗拉)强度试验,采用150mm×150mm×600mm小梁作为标准试件,每组3块。

4、普通混凝土抗渗性能试验试件采用顶面直径为175mm,底面直径为185mm,高度为150mm的圆台或直径与高度均为150mm的圆柱体试件,每组6块。

试件在移入标准养护室以前,应用钢丝将顶面的水泥膜刷去。

5、普通混凝土与钢筋的粘结力(握裹力)为长方体棱柱体,尺寸为100mm×100mm×200mm,骨料的最大粒径不得超过30mm;棱柱体中心⊙16光圆钢筋,表面光滑程度一致,粗细均匀,钢筋一端露出混凝土棱柱体端面10~20mm,钢筋另一端露出混凝土棱柱体端面50~60mm,每组6块。

6、普通混凝土收缩试验尺寸为100mm×100mm×515mm,(两端面)预留埋设不锈钢的凹槽。

装上钢珠后,两钢珠顶端间距离(亦即试块总长)约为540mm。

每组3块。

7、普通混凝土钢筋蚀试验,采用100mm×100mm×300mm的棱柱体试件,埋入的钢筋直径为6mm,长299mm的普通低碳钢,每组3块。

二、普通混凝土试样的取样

㈠现场搅拌混凝土

根据《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2002)规定,混凝土试样应在混凝土浇筑地点随机抽取,取样频率应符合列规定:

1、用于检查结构构件混凝土强度的试件,应在混凝土的浇筑地点随机抽取。

2、每拌制100盘且不超过100M3的同配合比的混凝土,取样不得少于一次。

3、每工作班拌制的同一配合比的混凝土不足100盘时,取样不得少于一次。

4、当一次连续浇筑超过1000M3时,同一配合比的混凝土每200M3取样不得少于一次。

5、每一楼层、同一配合比的混凝土,取样不得少于一次。

6、每次取样应至少留置一组(一组为3个立方体试件)标准养护试件,同条件养护试件的留置组数,应根据实际需要确定,并符合下列要求:

①同条件养护试件所对应的结构构件或结构部位,应有监理(建设)、施工各方共同选定;

 ②对混凝土结构工程中的各混凝土强度等级,均应留置同条件养护试件;

 ③同一强度等级的同条件养护试件,其留置数量应根据混凝土工程量和重要性确定,不宜多于10组,且不应少于3组;

 ④同条件养护试件拆模后,应放置在靠近相应结构构件或结构部位的适当位置,并采取同样的养护方法。

7、对有抗渗要求的混凝土结构,其混凝土试件应在浇筑地点随机取样。

同一工程、同一配合比的混凝土,取样不应少于一次,留置组数可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㈡预拌(商品)混凝土

预拌混凝土(商品混凝土),除应在预拌混凝土厂内规定留置试块外,(商品)混凝土运到施工现场后,还应根据《预拌混凝土》(GB—1994)规定取样:

1、用于交货检验的混凝土试样应在交货地点采取。

交货检验的混凝土试样的采取应在混凝土运到交货地点后按《普通混凝土拌合物性能试验方法标准》(BG/T50080—2002)规定在20min完成,强度试件的制作应在40min内完成。

2、一般在同一盘或同一车混凝土中的约1/4处、1/2处和3/4处之间分别取样,从第一次取样最后一次取样不宜超过15min。

3、每个试样量应满足混凝土质量检验项目所需用量的1.5倍,且不于少0.02M3。

4、用于交货检验的混凝土强度试样,每100M3相同配合比的混凝土取样不得少于一次;一个工作班拌制的相同配合比的混凝土不足100M3时,取样也不得少于一次;当在一个分项工程中连续供应相同配合比的混凝土量大于1000M3时,其交货检验的试样,每200M3混凝土取样不得少于一次。

5、对于预拌混凝土拌合物的质量,每车应目测检查;混凝土坍落度检验的试样,每100M3相同配合比的混凝土取样检验不得少于一次,当一个工作班相同配合比的混凝土不足100M3时也不得少于一次。

㈢防水混凝土

根据《地下防水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08—2002),混凝土抗渗试块取样即试块留置按下列规定:

1、试件应在混凝土的浇筑地点制作。

2、连续浇筑混凝土每500M3应留置一组标准养护抗渗试件(一组为6个抗渗试件),且每项工程不得少于两组。

采用预拌混凝土的抗渗试件,留置组数应视结构的规模和要求而定。

3、混凝土在浇筑地点的坍落度,每工作班至少检查两次。

㈣建筑地面工程水泥混凝土

根据《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9—2002),建筑地面工程水泥混凝土试块取样按下列规定:

1、检验水泥混凝土强度试块的组数,每一层(或检验批)建筑地面工程不应小于1组。

当每一层(或检验批)建筑地面工程面积大于100M2时,每增加1000M2应增做一组试块;小于1000M2按1000M2计算。

2、当改变配合比时,应相应的制作试块组数。

㈤粉煤灰混凝土

粉煤灰混凝土的质量,应以坍落度、抗压强度进行检验。

现场施工粉煤灰混凝土的坍落度的检验,每班至少应测定两次,其测定值允许偏差应为±20mm。

对非大体积粉煤灰混凝土每拌制100M3,至少成型一组试块,大体积粉煤灰混凝土每拌制500M3,至少成型一组试块。

不足上列规定数量时,每班至少成型一组试块。

㈥试件制作要求

试模应符合《混凝土试模》(JG3019)中技术要求的规定。

应定期对试模进行自检,自检周期宜为三个月。

1、在制作试件前应将试模清擦干净,并在其内壁涂以脱模剂。

2、试件用振动台成型时,混凝土拌合物应一次装入试模,装料应用抹刀沿试模内壁略加插捣并使混凝土拌合物高出试模上口,振动时应防止试模在振动台上自由跳动。

振动应持续到混凝土表面出浆为止,刮除多余的混凝土并用抹刀抹平。

3、振动台应符合《混凝土试验室用振动台》(JG/T3020)中技术要求的规定。

4、试件用人工插捣时,混凝土拌合物应分两层装入试模,每层装料厚度应大致相等。

插捣用的钢制捣棒应为:

长600mm,直径16mm,端部磨圆。

插捣按螺旋方向从边缘向中心均匀进行。

插捣底层时,捣捧应达到试模底面;插捣上层时,捣棒应穿入下层深度约为20~30mm。

插捣时振捣棒应保时垂直,不得倾斜,并用抹刀沿试模内壁插入数次。

每层的插捣次数应根据试件的截面而定,一般为每100cm2截面积不应少于12次。

插捣完后,刮除多余的混凝土,并用抹刀抹平。

5、采用标准养护的试件,应在温度为20±5度环境中静一昼夜至二昼,然后编号,拆模。

拆模后的试件应立即放在温度为(20±2)度、湿度为95%以上的标准养护室中养护或在温度为20±2度的不流动的Ca(OH)2饱和溶液中养护。

标准养护室内,试件应放在架上,彼此间距应为10~20mm,并应避免用水直接淋刷试件。

采用与构筑物或构件同条件养护的试件,成型后即应覆盖表面,试件的拆模时间可与实际构件的拆模时间相同,拆模后,试件仍需保持同条件养护。

㈦混凝土试件的见证送样

混凝土试件必须由施工单位送样人会同建设单位(或委托监理单位)见证人(有见证人员证书)一起陪同送样。

委托时,应认真填写好“委托单”上所要求的全部内容,如工程名称、使用部位、设计强度等级、捣制日期、配合比、坍落度等。

三、处理程序

根据《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GBJ107—1987)规定:

1、对不合格批混凝土制成的结构或构件,应进行鉴定,并及时处理。

2、对混凝土试件强度的代表性有怀疑时,可采用从结构或构件中钻取试件的方法或采用非破损检验方法,按有关标准的规定对结构或构件中混凝土的强度进行推定。

3、结构或构件拆模、出池、出厂、吊装,预应力筋张拉或放张,以及施工期间需短暂负荷时的混凝土强度,应满足设计要求,或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有关规定。

第三章混凝土外加剂

取样方法:

一、混凝土外加剂

混凝土外加剂按《混凝土外加剂》(GB8076—1997)标准适用于普通减水剂、高效减水剂、早强减水剂、缓凝减水剂、缓凝高效减水剂、引气减水剂、早强剂、缓凝气和引气剂共9种混凝土外加剂。

生产厂应根据产量和生产设备条件,将产品分批编号,掺量大于1%(含1%)同品种的外加剂每一编号为100t,掺量小于1%的外加剂每一编号为50t,不足100t或50t的也可按一个批量计,同一编号的产品必须是混合均匀的。

每批取样量不少于0.5t水泥所需用的外加剂量。

每一编号取得的试样应充分混匀,分为两等份。

一份按GB8076—1997标准规定方法与项目进行试验;另一份要封密保存半年,以备有疑问时交国家指定的检验机构进行复验或仲裁。

二、混凝土泵送剂

年产量不小于500t,每50t泵送剂为一批,年产量500t以下的,30t为一批,每批不足50t或30t也作为一批。

每批取样量不少于0.2t水泥所需用泵送剂量。

每一批取得的试样应充分混匀,分为两等份。

一份按《混凝土泵送剂》(JC473—2001)标准进行试验;另一份封存半年,以备有疑问时交国家指定的检验机构进行复验或仲裁。

三、混凝土膨胀剂

每200t为一批,日产量不足200t时也作为一批。

取样按水泥取样方法(GB/T12573—1990)。

取样应具有代表性,可以连续取样,也可从20个以上的不同部位取等量样品,每批抽样总量不小于10Kg。

每一批取得的样品应充分混合均匀,分为两等份。

一份按《混凝土膨胀剂》(JC476—2001)用作试验;一份密封保存三个月,以备有疑问时交国家指定的检验机构进行复验或仲裁。

四、砂浆、混凝土防水剂

年产量500t以上的,每50t为一批;年产量500t以下的,每30t为一批。

同批的产品必须是均匀的。

每批取样量不少于0.2t水泥所需的防水剂量。

每批取得的试样应充分混合均匀,分为两等份。

一份按《砂浆、混凝土防水剂》(JC474—1999)标准进行试验;另一份密封保存一年,以备有疑问时交国家指定的检验机构进行复验与仲裁。

五、混凝土防冻剂

同一品种防冻剂,每50t为一批,不足50t也可作为一批。

每批取样量不少于0.15t水泥所需的防冻剂量(以其最大掺量计)。

每批取得的试样应充分混匀,分为两等份。

一份按《混凝土防冻剂》(JC475—1992)进行试验;另一份密封保存半年,以备有疑问时交国家指定的检验机构进行复验或仲裁。

六、混凝土速凝剂

每20t为一批,不足20t也可作为一批。

每一批应从16个不同点取样,每个点取样250g,共取4000g,将试样充分混均。

每批取得的试样应充分混匀,分成两等份,一份按《喷射混凝土速凝剂》(JC477—1992)进行试验;另一份密封保存半年,以备有疑问时交国家指定的检验机构进行复验或仲裁。

七、复验

复验以封存样进行。

如果使用单位要求现场取样,应让生产和使用单位人员在场的情况下于现场抽取三个以上等量试样混合得到平均样,复验按照型式检验项目检验。

八、处理程序

1、交货时外加剂的质量验收可抽取实物试样以其检验结果为依据,也可以外加剂同编号的检验报告为依据。

采取何种方法验收由买卖双方商定,并在合同或协议中注明。

2、以抽取实物试样的检验结果为验收依据时,买卖双方应在发货前或交货地共同取样和签封。

取样方法按本章第二节进行,取样分为二等份。

一份由卖方保存,一份由买方按标准规定的项目和方法进行检验。

3、买方可先对试样按标准规定的匀质性项目进行试验。

试验项目例如:

固体含量或含水量、密度、细度、氯离子含量和水泥净浆流动度等。

若超过标准规定值时,用户即可与销售商联系,办理退货。

若砂浆、混凝土性能试验结果得出,按判定规则判为不合格产品,则不准用于建筑工程中。

买方检验认为产品质量不符合标准要求时,而卖方又有异议时,则双方应将卖方保存的另一份试样送省级或省级以上国家认可的外加剂质量监督检验机构进行促裁检验。

4、以外加剂厂同编号外加剂检验报告为验收依据时,在发货前或交货时买方(或委托卖方)在同编号外加剂中抽取试样,双方共同签封后保存半年;或委托卖方在同编号水泥中抽取试样,签封后保存半年。

在半年内,买方对外加剂质量有疑问时,则买卖双方应将共同签封的试样送省级或省级以上国家认可的外加剂质量监督检验机构进行仲裁检验。

第四章建筑砂浆

取样方法

一、砌体工程砂浆

根据《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3—2002),砌体工程砂浆试块取样按下列规定:

1、在砂浆搅拌机出料口随机取样制作砂浆试块,同盘砂浆只应制作一组(一组为6个70.7mm×70.7mm×70.7mm立方体试件)标准养护试件。

2、不超过250M3砌体的同一类型、同一强度等级的砌体砂浆,每台搅拌机应至少抽检一次。

二、建筑地面工程水泥沙浆

根据《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9—2002),建筑地面工程水泥沙浆试块取样按下列规定:

1、检验水泥沙浆强度试块的组数,每一层(或检验批)建筑地面工程不应小于1组。

当每一层(或检验批)建筑地面工程面积大于1000M2时,每增加1000M2应做一组试块;小于1000M2按1000M2计算。

2、当改变配合比时,应相应地制作试块组数。

三、预拌砂浆

根据《预拌砂浆生产与应用技术规程》(DC/TJ08—502—2000),预拌砂浆试块取样按以下规定:

1、交货检验的砂浆试样应在砂浆运送到交货地点后按《建筑砂浆基本性能试验方法》(JGJ70—1990)的规定在20min内完成,稠度测试和强度试块的制作应在30min内完成。

2、试样应随机从运输车中采取,且在卸料过程中卸料量约1/4至3/4之间采取。

3、试样量应满足砂浆质量检验项目所需用量的1.5倍,且不宜少于0.01M3。

4、砂浆强度检验的试样,砌体砂浆取样频率按砌体工程砂浆第2条执行,地面砂浆按建筑地面工程水泥砂浆第1条执行。

5、砂浆稠度试样应每车取样检验。

四、试制作要求

1、在做好的砂浆试块面上,必须写好制作日期、强度等级、部位、砂浆种类。

2、做好的砂浆试块应在标准养护条件下进行“标养”。

当工地现场无“标准条件”时,可采用自然养护,或及早地将试块带模送往试验室进行“标养”(试块不得受振动),以确保试块抗压检测值的准确。

3、制作和送检试块时,均须有持证的见证员参加并见证。

试块送到实验室时,应认真填写好委托单。

写明使用部位、砂浆种类、强度等级、工程名称、制作日期、配合比、稠度、养护条件等。

报告开出后不得要求更改有关内容。

第五章水泥

取样方法

一、混凝土结构工程用水泥

根据《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混凝土结构工程用水泥取样按以下规定:

1、同一生产厂家、同一等级、同一品种、同一批号且连续进场的水泥,袋装不超过200t为一检验批,散装不超过500t为一检验批,每批抽样不少于一次。

2、当在使用中对水泥质量有怀疑或水泥出厂超过三个月(快硬硅酸盐水泥超过一个月)时,应进行复验,并按复验结果使用。

二、砌体工程用水泥

根据《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3—2002),砌体工程用水泥取样按以下规定:

1、水泥进厂使用前,应分批对其强度、安定性进行复验。

检验批应以同一生产厂家、同一编号为一批。

2、当在使用中对水泥质量有怀疑或水泥出厂超过三个月(快硬硅酸盐水泥超过一个月)时,应复查试验,并按其结果使用。

三、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用水泥

根据《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01—2001),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用水泥取样按以下规定:

1、同一厂家生产的同一品种、同一等级的进场水泥应至少抽取一组样品进行复检,当合同另有约定时应按合同执行。

2、抹灰用水泥应对其凝结时间和安定性进复验,粘结用水泥还应对其抗压强度进行复验。

四、取样送样规则

1、首先要掌握所购买的水泥的生产厂是否具有产品生产许可证。

2、水泥委托检验样必须以每一个出厂水泥编号为一个取样单位,不得有两个以上的出厂编号混合取样。

3、水泥试样必须在同一编号不同部位处等量采取,取样点至少在20点以上,经混合均匀后用防潮容器包装,重量不少于12Kg。

4、委托单位必须逐项填写检验委托单,如水泥生产厂名、商标、水泥品种、强度等级、出厂编号或出厂日期、工程名称,全套物理检验项目等。

用于装饰的水泥应进行安定性的检验。

5、水泥出厂日期超过三个月应在使用前作复验。

6、进口水泥一律按上述要求进行。

五、处量程序

硅酸盐水泥、普通硅酸盐水泥、矿渣硅酸盐水泥、火山灰质硅盐水泥及粉煤灰硅盐水泥、复合硅酸盐水泥:

1、交货时水泥的质量验收可收取实物试样以其检验结果为依据,也可以水泥厂同编号水泥的检验报告为依据。

采取何种方法验收由买卖双方商定,并在合同或协议中注明。

2、以抽取实物试样的检验结果为验收依据时,买卖双方应在发货前或交货地共同取样和签封。

取样方法按GB12573—1990进行,取样数量为20Kg缩分为二等份。

一份由卖方保存40d,一份由买方按标准规定的项目和方法进行检验。

在40d以内,买方检验认为产品质量不符合标准要求,而卖方又有异议时,则双方应将卖方保存的另一份试样送省级或省级以上国家认可的水泥质量监督检验机构进行仲裁检验。

3、以上水泥厂同编号水泥的检验报告为验收依据时,在发货前或交货时买方(或委托卖方)在同编号水泥中抽取试样,双方共同签封后保存三个月;或委托卖方在同编号水泥中抽取试样,签封后保存三个月。

在三个月内,则买卖双方应将共同签封的试样送省级或省级以上国家认可的水泥质量监督检验机构进行仲裁检验。

水泥出厂后90d内,如购货单位对水泥质量提出疑问或施工过程中出现与水泥质量有关的问题需要由水泥质量监督检验机构仲裁时,用水泥厂同一编号水泥的封存样进行。

若用户对水泥的安定性、初凝时间有疑问要求现场取样仲裁时,生产厂在按到用户要求后7d内会同用户共同取样,送水泥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检验。

生产厂在规定时间内不去现场,用户可单独取样送检,结果同等有效。

第六章骨料

取样方法

一、砂石的验收

砂石的验收分别按《普通混凝土用砂质量标准及检验方法》(JCJ52—1992)及《普通混凝土用碎石或卵石质量标准及检验方法》(JCJ53—1992)中的规定进行。

购货单位应按同产地同规格分批验收。

用大型工具(如火车、货船或汽车)运输的,以400M3或600t为一验收批。

用小型工具(如马车等)运输的,以200M3或300t为一验收批。

不足上述数量者以一批论。

对于砂子,每验收批至少应进行颗粒级配、含泥量和泥块含量检验。

如为海砂,还应检验其氯离子含量。

对重要工程或特殊工程应根据工程要求,增加检验项目。

当质量比较稳定、进料量又较大时,可定期检验。

对于石子,每验收批至少应进行颗粒级配、含泥量、泥块含量及针、片状颗粒含量检验。

对重要工程或特殊工程应根据工程要求增加检验项目。

当质量比较稳定、进料量又较大时,可定期检验。

使用单位对砂、石的质量检测报告内容应包括委托单位、样品编号、工程名称、样品产地、类别、代表数量、检测依据、检测条件、检测项目、检测结果、结论等。

二、取样规定

每验收批取样方法应按下列规定执行

1、在料堆上取样时,取样部位应均匀分布。

取样前先将取样部位表铲除。

然后对于砂子由各部位抽取大致相等的8份,组成一组样品。

对于石子由各部位抽取大致相等的15份(在料堆的顶部、中部和底部各由均匀分部的五个不同部位取得)组成一组样品。

2、从皮带运输机上取样时,应在皮带运输机机尾的出料处用接料器定时抽取,砂为4份,石子为8份,组成一组样品。

3、从火车、汽车、货船上取样时,应从不同部位和深度抽取大致相等的砂为8份、石子为16份,分别组成一组样品。

4、若检验不合格时,应重新取样。

对不合格项,进行加倍复检。

若仍有一个试样不能满足标准要求,应按不合格样品处理。

5、每组样品的取样数量,对每单项试验,应不小于表2.5.1、表2.5.2所规定的最少取样量。

须作几项试验时,如能保证样品经一项试验后不致影响另一项试验的结果时,也可用同一组样品进行几项不同的试验。

6、每组样品应妥善包装,避免细料散失及防止污染。

并附样品卡片,标明样品的编号、名称、取样时间、产地、规格、样品量、要求检验的项目及取样方式等。

三、样品缩分方法

㈠砂子的缩分

采用人工四分法缩分:

将所取每组样品置于平板上,在潮湿状态下拌合均匀,并堆成厚约为20mm的“圆饼”。

然后沿互相垂直的两条直径把“圆饼”分成大致相等的四份,取其对角的两份重新拌匀,再堆成“圆饼”。

重复上述的过程直至缩分后的材料量略多于进行试验所必需的量为止。

对较少的砂样品(如作单项试验时),可采用较干的原砂样,但应经过仔细拌匀后缩分。

砂的堆积密度、紧密密度及含水率检验所用的试验可不经缩分,在拌匀后直接进行试验。

㈡石子的缩分

将每组样品置于平板上,在自然状态下拌混均匀,并堆成锥体,然后沿互相垂直的两条直径把锥体分成大致相等的四份,取其对角的两份重新拌匀,再堆成锥体,重复上述的过程,直至缩分后的材料量略多于进行试验所必需的量为止。

碎石或卵石的含水率、堆积密度、紧密密度检验所用的试样,不经缩分,拌匀后直接进行试验。

第七章钢材机械性能

取样方法

一、原材料

㈠钢筋

1、取样规则

①、热轧光圆钢筋、余热处理钢筋每批由重量不于大于60t的同一牌号、同一炉罐号、同一规格、同一交货状态的钢筋组成。

②、热轧带肋钢筋、低碳钢热轧圆盘条每批由重量不大于60t的同一牌号、同一炉罐号、同一规格的钢筋组成。

③、碳素结构钢每批由重量不大于60t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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