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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小企业贷款实施办法

ⅩⅩ市商业银行小企业贷款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支持ⅩⅩ地区小企业发展,规范小企业贷款管理,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和《银行开展小企业授信工作指导意见》、《商业银行小企业授信工作尽职指引》,以及《ⅩⅩ市商业银行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小企业贷款(以下简称贷款)泛指各类贷款、贴现、票据承兑等表内外授信和融资业务。

第三条本办法中的小企业贷款是指ⅩⅩ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发放的单户授信500万元(含)以下和企业资产总额1000万元(含)以下,或授信额度500万元(含)以下和企业年销售收入3000万元(含)以下企业,各类从事经营活动的法人组织、个体工商户的授信以及对微小企业的小额授信业务。

第四条贷款人开展小企业贷款应遵循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和市场运作的原则,应以实现小企业贷款业务的商业性可持续发展为目标。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ⅩⅩ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商业银行)所辖各分支机构。

第二章贷款对象及条件

 第五条借款人应当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业法人以及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拥有技术监督局代码的个体工商户。

 第六条小企业贷款对象主要是指符合国家产业和环保政策,有利于扩大就业、有偿还意愿和偿还能力、具有商业可持续性的小企业的融资需求。

小企业在贷款申请前在其他金融机构应无重大不良贷款记录。

第七条小企业申请贷款,应当是产品有市场、生产经营有效益、不挤占挪用信贷资金、恪守信用等基本条件,并且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在贷款行开立基本结算账户;

(二)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并办理年检手续;

(三)持有人民银行核发的贷款卡;

(四)有必要的组织机构、经营管理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

(五)信誉良好,具备履行合同、偿还债务的能力,无不良信用记录;

(六)有固定住所和经营场所,合法经营,产品有市场、有效益;

(七)能遵守国家金融法规政策及银行有关规定;

(八)贷款行要求的其它条件。

第八条除上述条件外,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和个体经营者,也可作为贷款的扶持对象:

(一)客户信用等级符合贷款人要求;

(二)生产、经营型企业或经营项目有市场,发展稳健;

(三)经营半年(含)以上;

(四)近两年总资产和销售收入逐年增加;

(五)产权关系清晰,经营管理水平高;

(六)有良好的发展前景;

(七)能够提供超过贷款额度的资产收入证明;

(八)贷款人要求的其它条件。

第九条贷款人发放小企业贷款时,贷款应主要以借款人经营活动所形成的现金流量和个人信用为基础,并可以其已有可抵押资产和未来融资项下形成的资产和权益进行抵、质押;只有在确认第一还款来源不足时,方可要求借款人提供有效担保,借款人到期不能偿还贷款本息的,贷款人有权依法处理其抵押物或质物,或由保证人承担偿还本息的连带责任。

 第十条以下企业不作为本办法所称的小企业:

 

(一)房地产企业;

(二)纳入合并报表的集团成员企业;

(三)学校、医院、出版社、电视台等非生产流通企业。

第十一条不能或停止发放贷款的小企业:

(一)不符合国家产业和环保政策要求、属于低水平重复建设、环境污染的项目;

(二)有不良贷款(按五级分类标准,下同)记录和贷款本息逾期超过三个月的小企业;

(三)向贷款行提供虚假资料及信息的小企业,一经认定的;

(四)企业及法定代表人有不良信用记录者。

第三章贷款程序

第十二条贷款申请与受理。

借款人应直接向贷款人提出借款申请。

贷款人自收到贷款申请及符合要求的资料之日起,应在一周内向借款人正式答复。

贷款人审查同意后,按照《流动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向借款人发放贷款。

第十三条借款人应当填写包括借款金额、借款用途、偿还能力及还款方式等主要内容的《借款申请书》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借款申请书;

(二)提示经工商行政管理局年检的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若属于特殊行业还需提示特殊行业经营许可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三)提示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开户许可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四)提示企业章程或合伙经营协议及验资报告、出资协议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五)提示贷款卡(人民银行不要求的除外),并提交复印件;

(六)盖有企业公章、法定代表人印章和法定代表人签字的贷款客户印鉴卡;

(七)抵(质)押物权属证书及有权处分人(包括财产共有人)同意抵(质)押的证明原件;

(八)近期和上年度财务报表原件;

(九)提交至少三个月的业务收支流水;

(十)需要提供的其它资料。

如以上资料已向贷款人提供且在有效期内,可不要求借款人重复提供,由调查人调阅信贷档案获取有关资料,并与原件核实。

第十四条贷款尽职调查。

贷款人应当通过实地获取的财务信息,对借款企业的现金流量进行分析,并以此作为第一还款来源。

同时,贷前调查应不单纯依赖正式的财务报表、商业计划或各类书面文件,须注重现场走访,注意收集非财务信息和软信息,从多方面、多渠道收集有关借款企业及其经营者家庭收支和信用情况的第一手信息,尽量减少借贷双方的信息不对称。

第十五条信贷人员对借款人信息进行汇总和分析后,应编制反映借款企业关键财务信息的财务简表,并作出专业的分析和判断。

必要时,应把借款企业与企业经营者家庭合并为一个社会经济单位进行信用分析,全面分析其还款能力和信用情况。

小企业贷款考虑临时性、季节性资金需求以及财务信息不健全等因素,一般不进行流动资金贷款需求量测算,可在交易真实性的基础上,确保控制贷款用途和回款的情况下,根据实际交易需求确定流动资金贷款额度。

 第十六条对借款人的信用等级评估。

按照授信范围,原则上100万元以上的小企业贷款需要按照流动资金管理办法进行信用评级,100万元以下或财务信息不全的小企业贷款可参照小额贷款管理办法执行。

评级原则是以定性为主,定量为辅,信用等级评估的内容:

根据借款人的领导者素质、经济实力、资金结构、纳税情况、履约情况、经营效益、企业及经营者的信用记录、企业经营者家庭财产和发展前景等因素,评定借款人的信用等级。

评级可由贷款人独立进行,评级结果内部掌握,并作为贷款发放的依据。

第十八条贷款审查和风险评价。

贷款人应当建立审贷分离,分级审批的贷款管理制度。

审查人员应当对调查人员提供的资料进行核实、评定,复测贷款风险度,提出意见,按规定权限报批。

对于贷款行审批权限内的贷款,审查人收到调查人提交的资料和调查意见后,按规定对借款人主体资格的合法性、资料的齐全性、贷款基本条件的合规性以及借款人的生产经营状况、信誉状况、发展前景、贷款用途、还贷来源、担保情况、拟定的贷款金额、期限、利率及客户存在的主要问题、对贷款安全存在的潜在影响等进行审查,并根据客户整体的信用评级状况,就该笔贷款提出审查意见,并提交风险管理岗或部门人员完成风险评价报告。

第十九条贷款审批。

贷款调查报告和风险评价报告经信贷员提交贷款审查委员会进行讨论审议通过,然后报有权签批人签批。

审批人或授权审查人应履行贷款面谈制度。

第十九条签订借款合同。

所有贷款应当由贷款人与借款人当面签订借款合同。

借贷双方应当熟知合约内容,主要包括借款合同约定的借款种类,借款用途、金额、利率、期限、贷款支付方式以及还款方式,借贷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和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贷款审批通过后,由双人现场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及相关合同,并确保合同印章和法定代表人签字的真实性。

有关担保合同的签订涉及自然人的,必须由自然人及抵(质)押财产共有人现场签名(必要时可加按手印),并按规定办理抵(质)押登记、质物交付、冻结、止付等手续。

 第二十条保证贷款应当由保证人与贷款人现场签订保证合同,或保证人在借款合同上载明与贷款人协商一致的保证条款,加盖保证人的法人公章,并由保证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署姓名。

抵押贷款、质押贷款应当由抵押人、出质人与贷款人签订抵押合同、质押合同,需要办理登记的,应依法办理登记。

 第二十一条贷款发放与支付。

贷款人要按借款合同规定按期发放贷款。

贷款支付方式管理按照流动资金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贷款回收。

借款人应当按照借款合同规定按时足额归还贷款本息。

贷款人在短期贷款到期15天之前、中长期贷款到期1个月之前,应当向借款人发送还本付息通知单;借款人应当及时筹备资金,按期还本付息。

贷款人对贷款本息逾期要及时发出催收通知函,做好逾期贷款本息的催收工作。

贷款人对不能按借款合同约定期限归还的贷款,应当按规定加罚利息;对不能归还或者不能落实还本付息事宜的,应当督促归还或者依法起诉。

 借款人提前归还贷款,应当与贷款人协商。

第四章贷款的额度、期限与利率

第二十三条贷款的额度:

小企业的单笔融资起点为2万元,一般融资额度500万元以下;微小企业贷款额度一般在100万元以下。

第二十四条贷款的期限:

小企业的贷款期限原则上在1年以下,最长不得超过3年。

第二十五条贷款的利率:

小企业的贷款利率按照贷款品种、方式和期限等因素,实行差别化利率政策,原则上在人民银行规定的基准利率基础上执行商业银行利率上浮标准。

第五章贷款管理

 第二十六条办理小企业信贷业务应遵循总量控制、逐笔归还、防范风险、提高效率的原则。

 第二十七条信贷人员应对贷款建议中所含信息的真实性、全面性和可靠性负责。

如有失职行为,应按有关规定处理。

信贷人员必须在贷款建议中披露贷款申请人是否为自己的关系人。

信贷人员的贷款建议除对借款人借款原因、还款能力和经营者个人信用情况及还款可能性进行分析外,还应在贷款金额、担保条件、贷款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方面提出建议报告。

 第二十八条各分支机构开展小企业贷款业务实行授权调查制,在具体管理中,实行‘‘四只眼睛”原则,每两位授权内的客户经理共管一批客户。

对符合办理信贷业务基本条件的小企业,调查人按规定对企业进行调查。

对调查同意的信贷业务,提交审查人审查。

对小企业客户分类、授信和办理首笔信贷业务时,应实行双人调查。

第二十九条小企业的信贷业务审批权应实行差别授权。

针对不同的业务品种及不同的信贷人员的管理能力分别授予不同的权限,信贷人员在授权范围内开展业务,以提高贷款工作效率。

第三十条对于超过贷款行审批权限的贷款,贷款行审查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报请市行审贷会审议,贷款行有责任配合市行信审部门进行尽职调查和评价。

第三十一条对审批同意的信贷业务,贷款行应按上级行审批意见及时签订贷款合同,并办理有关担保手续。

第三十二条小企业贷款到期后原则上不得办理展期或重组。

经营正常、按期还本付息的小企业如需办理贷款展期或重组,应事先提出申请。

信贷人员须对此申请进行评估后,提出书面建议报有权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得办理。

 信贷人员建议缩减额度或不予展期的小企业贷款,应书面具实报告,经有权部门审核后,以专案方式办理,加强风险管理,但必须在两周内向借款企业告知审核结果和相应要求。

第三十三条对小企业的贷款应采取灵活多样的还款方式,可采取分期定额还本、分期利随本清、灵活地附加必要宽限期(期内只付息不还本)等还款方式,如整贷零偿、零贷零偿等方式,灵活地满足小企业借款人需求。

第三十四条开展小企业贷款的支行应设立独立的小企业贷款部门或小组,并运用管理会计和内部核算,单独考核小企业贷款业务的成本和收益。

第三十五条贷款行应根据小企业贷款业务的特点,积极开展制度创新,建立符合小企业贷款业务特点的业务流程、风险控制、人力资源管理和内部控制等制度。

第三十六条小企业贷款档案管理所收集的资料

(一)营业执照、企业法人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特殊行业需提供特殊行业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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