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管理行政管理专业毕业论文进一步完善监狱行刑制度的思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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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管理行政管理专业毕业论文进一步完善监狱行刑制度的思考
进一步完善监狱行刑制度的思考
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的制定,其目的只要是为了减少在社会中的犯罪行为,并且可以很好的预防犯罪,使相关的工作人员可以正确的执行刑罚,并且对于犯罪人员可以进行有效的惩罚和改造。
本法于1994年12月29日起开始施行,自颁布之日起可以有效的为建立现代的机关的管理的制度以及最好监狱的监督工作提供了法律的依据。
但是此法在实施的过程中遇到了不可避免的难题,如对于监狱问题、监狱分类等相关问题在监狱的工作中存在的弊端并没有得到有效的解决。
因此在本文,就对以上所提到的问题做出自己的想法和建议,希望有需要的可以采纳。
关键词:
行刑制度;监狱类别;经费问题;监犯劳动的异化
1994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是新中国颁布的第一部关于社会主义的监狱的法典。
随着社会主义制度的不断完善,在此法颁布的过程中难免会遇到前所未有的难题,可能在某种程度上,此法并没有解决在监狱工作管理中的问题,这就需要相关人员不断的探索,在未来的道路上不断的完善和发展我国的监狱制度。
监狱法的施行标志着我国现阶段已经进入到了全面的法治化的轨道。
广义和狭义的监狱法在某个方面都是需要二者的有机结合,协同作用,二者统一共同组建了独立的监狱的法律部门。
一、简要阐明《监狱法》
《监狱法》第1条开宗明义地讲明:
"为了正确执行刑罚,惩罚和改造罪犯,预防和减少犯罪,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此法的制定是根据法律的相关依据、法的性质、以及调整的对象来看,此法具有一定的独立的法律的地位,并不是属于刑法,刑事诉讼的附属补充条款。
《监狱法》第12条第2款规定:
"监狱的管理人员是人民警察。
"这是在我国的法律中第一次有关监管人员警察的法律地位的明确规定,使他们自身可以体会到自己在当今的法律社会
中的重要角色,以及社会对于自己的认知。
《监狱法》第5条规定:
"监狱的人民警察依法管理监狱、执行刑罚、对罪犯进行教育改造等活动,受法律保护。
"此条法律规定体现在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中,我国以及现代社会对于监狱人民警察的理解、关心、以及对他们的支持和认可,体现了其在刑罚执行的过程中的重要的法律地位的肯定,确保了其为具体的实施的人,应受到相关法律的保护。
二:
《监狱法》制度实施的现状和意义
2012年中国对于《监狱法》的修改,对于相关的法律法规之间的起到了重要的连接作用,可以进一步鉴定了此法对于监狱中的服刑人员的权利的保障,与此同时也可以在更多的领域和方面,进行多层次的创新做法,在一种的不足之处,也可以在相关的实践之中进行不断的完善。
2012年10月26日,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的决定》。
这个修改决定主要是为了加强对服刑人员的权益方面的保护,也保证了进行修改以后的《刑事诉讼法》得到充分的实施和运行,确保了各个法律规定之间的协同作用,同时也保证了法律的公平公正,维护了法律的有机统一。
二:
《监狱法》制度实施的缺点和意见
分类制度的历史发展及现状分析我国司法实践中对外国制度的分类和监狱实施情况,笔者认为,从犯罪分类不能直接界定监狱类型。
根据第39条的规定在监狱法中,监狱在中国的分类标准只有一种,即性别和年龄等罪犯的自然特征。
根据这一规定,中国现有的监狱可以分为三类:
成人男性囚犯,成年女性囚犯和少年罪犯。
这是基于监狱分类系统萌芽阶段自然特征的分类。
它不仅可以与现代的外国分类体系相比,而且甚至比1954年的“劳动条例”更差。
针对这种情况提出了以下的建议:
1、创立收押中心,消除各个监狱入监队。
该中心负责入园手续,提供生活指导,健身锻炼和心理测试。
根据其自然特征,犯罪性质,犯罪的严重性,减轻,判决,主观恶性程度,风险程度然后分配给各个监狱。
监狱看守所成立后,因团队监狱的人员和设施不能适应刑事监督和改革的要求而被撤除。
监狱的许多监督小组只有监狱办公室的角色,其他适应性培训指令,如无期徒刑。
执行的工作主要是各监区或分监区。
因此,收押中心成立后,没有必要进入监狱。
2、根据戒备程度,监狱分为高度戒备监狱,普通守卫监狱和低度戒备监狱。
情节严重者,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普通罪犯应处五年以上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期限不得超过一年,不超过五年。
3、创立开放式监狱,撤除出监队。
公开监狱主要有两类罪犯:
一是被判处拘役的罪犯,处一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二种是由上级和一般警卫监狱转到1年以下的罪犯,监狱不再创立监狱队。
因为监狱越狱团队,团队是一个机构,有限的工作人员和设施不能实现对罪犯的监狱教育和技能培训,监狱的团队仍在墙上,没有相应的调整时期前罪犯重返社会,不利于罪犯顺利回归社会
三、完善假释制度
中国有“监狱法”和“刑法”假释制度规定,我国的法律与外国相比,在某种程度上有益于假释制度在立法以及在实践的过程中都存在着许多的问题,没有得到充分的应用和发展。
1、立法上的问题
(1)比如说刑法第81条第2款的规定就不是很合理。
首先,这一段本身是模棱两可的。
主要表现在对“暴力犯罪”的理解,即“假释”在对象的司法实践中被局限于“刑法”列出的“五”罪,或者可以延伸到其他暴力犯罪?
因为暴力犯罪在刑法除了“五”犯罪,如故意伤害、纵火、投毒罪,水,等等,和几个犯罪从犯罪的本质、犯罪严重性,社会危害性和刑事主观恶性和个人的风险不少于“5”是一种犯罪,如果这些符合刑事判决的规定条件,也在“假释”?
这一段的字面意思似乎包括其他暴力犯罪,但没有相应的司法解释,这使得在司法实践中难以操作。
其次,它不符合个人执行的原则。
犯罪分子的情况截然不同。
5种犯罪规定中犯罪分子具有一定的犯罪性质,主观性和社会性风险,但有些犯罪是由于偶然性,如愤怒,谋杀,
以及帮绑架债务的纠纷方面上来看,犯罪的性质是等同的,从社会风险角度上来讲,后者的程度较轻,夺取了假释的权利。
最后对罪犯的假释的权利的方面,对于其改造的方面是不利的,尤其是罪犯在心里负担的方面,对于未来的观点和态度持有悲观的观点,感到了自卑的一面,导致混合的刑罚,并使他们在处罚方面感到不如人意,导致混合惩罚和负面变化,个人可能承担风险。
,造成自然灾害,从而危及安全监狱
(2)“刑法”第86条第3款过于严格。
依照规定,假释假释期间违反尚未构成新犯罪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的行政法规,应当驳回假释,在这方面,作者有以下问题:
第一个方面,法律指的时民法、经济法等等法,并不是指的刑法。
由于在之前列举出了稳翻刑法的行为的具体问题,现阶段,我们提出:
若犯人在正常的参与经济活动中出现了违背相关的合同的问题,会被关进监狱么?
其次,有许多不同种类的我国行政法规和公民违反行政法规由于各种原因是很常见的事情,如果这种情况也应投入监狱,所以,不要被收监假释犯将空的。
此外还有在《刑法》第84条的法律中明确规定了对于假释的违反行为,若罪犯在外出的时候忘记了与公安部门打招呼,在这种情况下,他会被关进到监狱之中么?
总的来讲,根据相关的法律条款的规定关于假释执法当局,并不同意对于假释犯的权利的保护作用,其本身就具有不同的问题。
2、执法中的问题
在执法中主要的问题就是假释率比较低,根据相关的统计把报道得知,在1993年1月1日,在联邦以及在州惩教机构的人数的总数已经达到了91万人,其中将近70人、其中近8000人获得了假释。
现在加拿大,在其三年总共有近4800名假释罪犯,在这个里面共有近14000名囚犯和近半分之三十的假释罪犯。
中国的假释罪犯的概率比较低。
例如,1993年至1998年吉林省的罪犯总数为241794人,有2442名假释犯人和1%的假释人员。
从1996年到1999年,罪犯的假释率不足百分之一。
3、对于我国假释制度的改进建议:
(1)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
累犯,绑架,,谋杀,抢劫,强奸,爆炸,危害国家安全判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假释,严格管制。
(2)删除刑法第86条第3款。
撤诉依照第1款和第2款处理。
(3)经过严格的假释审查,以充分发挥假释制度在监狱中的作用。
四、监狱经费
自我国的改革开放的政策实施起,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值得的不断的完善,但是在监狱的生产中岑仔着诸多的缺点,例如在技术的方面,产品质量的方面,地理的位置,以及劳动能力的方面都存在着一定的问题,财政赤字的显现,降低了其负面的影响,降低了监狱的生产程度。
年复一年,九十年代初损失惨重,监狱系统运行损失数十亿元,多年的生产衰退,整个行业的大规模损失,大量的警察的工资被扣除,以及在囚犯的生活开支等方面均有着落后的现象,根据相关的报道统计表明,在进行修改后的《监狱法》中,我国大部分的省市对于监狱的资金问题都得到了有效的解决,但还是有一部分的省市对于这方面的问题并你没有得到解决,截止到目前,现阶段我国真多监狱的经费方面的问题并没有得到中分的解决,这是监狱的一个关键问题。
问题没有得到根本解决。
中国现代监狱制度的建立将是一种幻想,只能是梦想。
由于存在问题,它在司法实践中被监禁在监狱中,这就造成了错位和罪犯的劳动异化的根本任务,
对于这两个问题的引入及其影响,读者可以查资料了解。
对于该问题作者有以下几点思考:
1、中央和地方政府严格执行“监狱法”并将所有监狱经费分配给基层监狱人民警察。
基层监狱的人民警察无法估计劳动和困难!
他们每天工作10个小时,却连工资都拿不到位,拿不全。
在今天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让吃不上饭的监狱人民警察却从事如此艰辛的工作。
换句话说,法律是国家意志的体现,法律制度要想得到更完善高效的推行实施,离不开基层监狱的人民警察们的积极性和对工作的不辞辛劳的坚守。
将基层监狱的人民警察们应得的监狱经费全额拨付到位是重中之重。
2、借鉴国际惯例,政府购买监狱产品。
对于当前我国的国内的形势以及当前国内的监狱的生产状况来讲,对于监狱的应该恢复计划经济制度。
此外,尽可能安排罪犯进行性劳动,加强技能训练,真正发挥刑事劳动的作用。
参考文献:
{1}郭颖慧《试论罪犯分类制度》、邵名正《劳改法学理论新探》,中国公安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
{2}司法部《外国监狱法规汇编》,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88年版。
{3}王泰《现代世界监狱》,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4}张秀夫《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讲话》,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
{5}司法部预防犯罪研究所课题组,《假释问题研究》、《犯罪与改造研究》,2000年第6期,第29~30页。
{6}张秀夫《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讲话》,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
[7]马克昌主编:
《刑罚通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569页。
[8]张苏军主编:
《中国监狱发展战略研究》,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78页。
[9]陈兴良:
《只有完善监狱法律体系,才能真正实现依法治监》,载《犯罪与改造研究》2000年第5期,第23页。
[10]张金桑:
《论刑事法律体系的建立与完善》,载《中国监狱学刊》1998年第5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