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沙区新增单体网吧审批实施方案doc.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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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沙区新增单体网吧审批实施方案doc

南沙区游艺娱乐场所审批实施办法

(公告稿)

根据广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关于公布、下达〈2011-2015年广州市游艺娱乐场所总量和布局规划>的通知》(穗文广新〔2011〕299号)精神,南沙区2011—-2015年规划发展游艺娱乐场所15家。

为确保本次游艺娱乐场所审批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和广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转发文化部、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游艺娱乐场所管理的通知》(穗文广新〔2010〕153号)的相关规定,结合南沙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一、布局安排

按照“科学规划、合理布局、有序准入、规范经营、有效管理”的总体要求,综合考虑南沙区的规划布局、人口分布、市场发展、管理能力等因素,经南沙区相关职能部门调查研究、充分酝酿、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对市下达的2011—-2015年规划发展的15个游艺娱乐场所指标进行合理分配.具体如下:

时间安排

万顷沙镇

黄阁镇

横沥镇

南沙街

珠江街

龙穴街

小计

2012年

1

1

1

1

9

2013年

1

0

1

0

2

2014年

0

1

0

0

2

2015年

0

0

1

0

0

2

合计

2

2

2

5

15

在每年规定办理时间内,当年各镇、街实际申报数量低于分配指标数量的,原则上可顺延至下一年度使用,如此类推。

但如有需要时,可由南沙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在区内统筹安排调配。

二、审批原则

(一)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

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的程序办理,采用面向社会公开受理、评审的形式进行.对规划布局、受理时间、申办条件、审批结果等进行公示。

(二)总量控制、合理布局的原则。

受理申请的游艺娱乐场所必须在本《办法》提出的规划布局内.在城乡结合部外来人口相对集中的地方,鼓励多家申请者合作成立股份制公司,提高经营场所的规模、档次,实行公司化、规范化经营.

(三)择优的原则.对在同一规划布局点内有数家提出申请的,采取评分择优的方法,选取距离学校远、规模大、档次高、经营环境好、布局合理的申请单位为立项单位。

出现相同分数时,以经营场所距离学校最远者优先。

三、申办条件

(一)资质要求:

1、符合南沙区关于总量布局规划的要求;

2、有游艺娱乐经营场所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

3、有确定的经营范围和娱乐项目;

4、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符合国家规定的游艺娱乐器材设备;

5、禁止设立外商及港、澳、台独资经营的游艺娱乐场所.

(二)场地要求:

1、游艺娱乐场所不得设在《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的下列地点:

(1)居民楼、博物馆、图书馆和被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内;

(2)居民住宅区和学校、医院、机关周围;

(3)车站、机场等人群密集的场所;

(4)建筑物地下一层以下;

(5)与危险化学品仓库毗连的区域。

2、游艺娱乐场所的设立向大型商场超市、商贸中心和旅游景点等人流较集中、消费力较强的商业项目进行配套倾斜。

3、拟设立的游艺娱乐场所必须为商业用房(如属其他功能的,原有产权证明需同时提供区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同意调整为商业用房的证明)。

4、新设立的游艺娱乐场所与中小学校围墙或校园边界任何一点的最近直线距离不得少于200米。

5、新设立的游艺娱乐场所必须在同一楼层,不得设置包厢、包间。

作为配套项目申请的游艺娱乐场所与配套主体须共用出入通道。

6、新设立的游艺娱乐场所应严格遵守《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和消防安全的有关规定。

游艺娱乐场所的边界噪音和卫生条件,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音和卫生标准。

 

7、新设立的游艺娱乐场所内不能设任何形式的封闭包间.场所内部除厕所可用全封闭不透明墙体外,分隔不同区域的墙体离地面高度不得超过1米,分隔墙体上不得有任何的装饰或者遮掩物,保证在场所内可清晰观察各区域情况.确需完全封闭的,分隔墙体1米以上部分,必须采用完全透明、安全性能强的钢化玻璃,玻璃上方及两侧不得粘贴和悬挂任何遮掩物,封闭区域内要加装可监测整个区域的视频监控设备,不留死角,出入口不得装设门.场所内设有办公室等非经营区域的,装修依照本标准执行.

(三)规模要求:

1、游艺娱乐经营场所必须以企业的组织形式设立,不受理个体工商户的申请。

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不得少于200万元,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最低注册资本要求,采用其它组织形式设立的,应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注册资本要求。

2、配套经营的准入条件:

营业面积在4000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商场超市、商贸中心和旅游景点等人流较集中、消费力较强的商业项目等场所,可在其内部设立一个游艺娱乐经营场所作为配套服务项目,但经营场所不得少于1000平方米;以平均面积5平方米/台的标准核定机器数量,装机量不少于100台.场所的经营面积以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所核定的面积为基础,结合房产证明和经营区域实际面积确定,不包括停车场、仓库、厕所、办公区、缓冲区等非经营区域面积(下同)。

3、单体经营的准入条件:

新设立的游艺娱乐场所,经营场所面积不低于1000平方米;以平均面积5平方米/台的标准核定机器数量,装机量不少于110台.

(四)设备要求:

1、游艺娱乐场所使用的游艺设施设备必须是依法生产、进口的产品,并使用由文化部市场司公布的游戏游艺机市场准入机型机种指导目录中的机型机种,禁止设置具有赌博功能的游戏设施、设备(查阅网址:

)。

2、经营单位在开业前,必须将场所的机型机种报区文化审批机关审查.区文化审批机关应会同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机构根据上报材料,对每台机器设备逐一进行审查;审查通过的,将审查目录送交区公安分局备案。

未经审查的机器不得投入使用。

3、新设立的游艺娱乐场所内主要营业区间和收银台等位置需安装闭路电视监控设备,并将闭路电视监控录像资料留存30日备查。

(五)从业人员要求: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游艺娱乐场所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和主管人员,并不得参与游艺娱乐场所的经营管理活动:

1、曾犯有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强奸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赌博罪,洗钱罪,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

2、因犯罪曾被剥夺政治权利的;

3、因吸食、注射毒品曾被强制戒毒的;

4、因卖淫、嫖娼曾被处以行政拘留的。

四、申报材料

在有游艺娱乐经营场所计划指标的镇(街)内申请设立游艺娱乐经营场所的,申请人可在规定时间内向南沙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提出设立申请,领取《南沙区游艺娱乐场所经营立项申请表》,并一式二份提交下列材料(受理申报时核验原件):

(一)申请报告(A4纸打印,载明申请人姓名,拟开设场所的具体地址,房屋性质,经营面积,并须申请人亲笔签名或盖章);

(二)《南沙区游艺娱乐场所经营立项申请表》;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营业执照》和企业章程的复印件(属配套项目的,提供原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投资人,拟任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有关材料(包括身份证、住址和个人简历)复印件及其没有《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五条规定情形的书面声明和有无违法犯罪记录的核查函(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提供);

(五)拟开设场所的产权证明复印件。

属租赁场所经营的,需提交经营场所房屋产权证明和租赁协议书(意向书);

(六)企业章程和注册资本的证明材料(验资报告);

(七)拟设置游戏、游艺设备相关文字、图片材料;

(八)经营场所地理位置图、标明尺寸的平面结构示意图和设备安放平面图;

(九)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或《建筑工程验收消防备案受理凭证》以及《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

(十)环境保护行政部门出具的该娱乐场所边界噪声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有关文件;

(十一)区级以上城市规划部门出具的经营场所1:

2000方位测绘图原件及区教育部门出具的经营场所距离中、小学校200米外的证明;

(十二)申请配套设立的,应提供宾馆、商场、综合性文化体育设施的相关证明材料;

(十三)守法经营承诺书;

(十四)其他依法需要提交的文件.

申请设立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游艺娱乐场所(含港、澳、台资),还应当提交外经贸部门出具的投资证明(其中,属中外合资企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规定,外方投资比例一般不低于该合营企业注册资本的25%;属中外合作企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规定,合作经营的投资大部分或全部由外方提供)。

上述第(九)项之“《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十)项材料亦可在申领经营许可证时提交,但必须保证该场所能通过公安消防及环境保护行政部门的审批.

申请人应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予以书面保证。

五、评分原则、办法及标准

(一)评分原则:

根据择优原则,对布局规划内同一片区的申请单位,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选取。

出现两个以上场所同分情况,并超出指标数量范围的,在无法补充指标的情况下,以经营场所距离学校最远者优先录取.

(二)评分办法:

经营场所与学校的距离、经营场所的面积、经营场所的楼层布局及配套经营四项为评分项目。

采取量化评标的办法,对受理的场所进行评分,总分最高分为90分,分数计算到小数点后两位。

(三)评分内容及标准:

1、基准分

经营场所与周边最近中小学校(包括职业中学、中专)直线距离超过200米,房产性质属商业用途且不在居民住宅楼院内,场所使用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单机使用面积在5平方米以上,装机量不少于100台,并符合申请设立游艺娱乐经营场所基本条件的,可得基准分70分。

2、附加分

(1)经营场所与学校的距离附加分(分值8分):

以周边中、小学校(含职业中学、中专)最近直线距离200米为基准,按审批小组实际测量距离并参照城市规划部门出具的经营场所方位测绘图计算,每增加20米(201米-220米,以此类推)加0。

5分,最高可加8分。

(2)经营场所的面积附加分(分值7分):

以1000平方米为基准(不含附属用途建筑的占地面积,如办公室、洗手间、小卖部和外走廊等),按审批小组实际测量经营面积计算,每增加50平方米(1001—1050平方米,以此类推)加0.5分,最高可加7分.

(3)经营场所的楼层布局附加分(分值3分):

经营场所全部在首层的加3分,全部在地下一层或地上二层的加1.5分,全部在地上三层的加1分,地上四层及以上(含四层)的不加分;混合楼层的,按比例记分.

(4)配套经营附加分(分值2分):

经营场所属营业面积在4000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商场超市、商贸中心和旅游景点等人流较集中、消费力较强的商业项目的加2分,不符合此要求的不加分。

六、办理流程:

申请报名--材料审核-—现场勘察及评分-评分公告--报区特殊行业联席会议评议—-公示——听证—-发给立项审核意见书--办理消防、环保手续——申领经营许可证--申领营业执照--开业

七、审批程序

(一)申领立项审核意见书。

1、申请人持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申报材料(一式二份)到南沙区行政审批中心区教育局(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办事窗口申报;

2、对申请材料进行核查,核查属实的,予以受理,并发出受理回执单.不符合规定的,退回申请,并说明理由;

3、正式受理申请后,对拟设立的经营场所进行实地检查及评分;

4、在南沙区政府网站通知公告栏上对评分结果进行公告;

5、按指标布局规划,依公告后的得分排名情况报区特殊行业联席会议评议;

6、同意的,将拟设立场所的有关事项向社会公示,并举行听证;

7、公示及听证无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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