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碳排放权交易核查机构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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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碳排放权交易核查机构管理办法

附件2

北京市碳排放权交易核查机构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保障本市碳排放权交易的有序运行,确保核查工作科学合理、高效公正,根据国家及本市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碳排放权交易核查机构,是指对参与本市碳排放权交易的重点排放单位提交的二氧化碳排放报告进行真实性、准确性核实查证的服务机构。

核查行业领域包括:

热力生产和供应、火力发电、水泥制造、石化生产、服务业、其他工业等。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碳排放权交易核查机构及人员的活动,以及对核查机构、人员的管理。

第四条市发展改革委对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核查活动的核查机构及核查人员(以下简称核查员)进行备案、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每年1月1日至2月28日,市主管部门受理核查机构与核查员的备案申请及核查行业领域变更申请。

第六条申请备案的核查机构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资金在300万人民币以上,近两年法人年检均合格。

(二)拥有固定办公场所及核查工作办公条件,具有良好的从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经清洁发展机制(CDM)执行理事会批准的指定经营实体,或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备案的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审定与核证机构,或经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的温室气体核查机构,或经国家及北京市推荐的节能量审核机构;且近三年在国内完成的CDM或自愿减排项目的审定与核查、ISO14064企业温室气体核查、节能量审核等领域项目总计不少于10个。

(四)对无上述(三)款规定的核查或审核经历的特定行业机构,应在温室气体减排领域内独立完成至少2个国家级课题或本市市级课题,或自主开发至少3个经国家主管部门备案的自愿减排项目方法学。

(五)具备健全的核查工作相关内部质量管理制度,包括:

明确管理层和核查人员的任务、职责和权限;明确至少一名高级管理人员作为核查工作负责人;明确保密管理、核查人员管理、核查活动管理、核查文件管理、申诉、投诉和争议处理、不符合及整改措施处理等相关规定。

(六)拥有3名(含)以上具有本市备案资质的核查员。

第七条申请备案的核查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是核查机构的专职工作人员,且年龄不超过60周岁;

(二)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

(三)具有中级及以上的专业技术职称或相关技术能力;

(四)在温室气体核算、CDM项目审定与核查、自愿减排项目审定与核查、ISO14064企业温室气体核查、节能量审计中的一个或多个领域具有三年(含)以上的咨询或审核经验,并独立主持项目累计不少于5个;

(五)个人信用良好,无任何违法违规从业记录。

第八条核查机构申请备案时,应当提交核查机构和核查员的申请材料并加盖公章。

(一)核查机构的材料包括:

1.基本信息及申请的核查行业领域(附件1);

2.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和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3.最近两个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4.本办法第六条第三、四项的证明文件;

5.近三年相关可核实的业绩清单(如委托核查方出具的证明材料等);

6.组织结构、人员职责说明,核查员信息(见附件1),内部质量管理制度;

7.符合性声明,包括所从事的业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的声明、不从事与核查工作有利益冲突的活动的声明、保密承诺声明等,申报材料真实性声明。

(二)核查员的材料包括:

1.核查员备案申请表及申请的核查行业领域(见附件2)

2.身份证复印件;

3.最高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

4.职称证书或相关技术能力资格证明文件;

5.所申请核查行业领域的相关工作经历及可核实的业绩证明(如委托核查方出具的证明材料等)。

第九条市主管部门负责审查核查机构提交的申请材料,经公示后发布核查机构和核查员的备案名单。

第一十条核查机构备案后,当法定代表人、工作场所等情况发生变更时,应当自发生变更之日起20日内向市主管部门报告。

第一十一条核查机构和核查员应在备案的核查行业领域内按照第三方核查程序指南(见附件3)和第三方核查报告编写指南(见附件4)的相关规定开展核查工作。

备案的核查员每年需接受不低于15个学时的培训。

第一十二条核查机构应按照其内部质量管理制度规定开展核查活动。

并于每年6月30日前向市主管部门提交核查机构年度工作报告(见附件5)。

市主管部门通过现场检查、不定期抽查等方式对备案的核查机构实施动态管理。

第一十三条核查机构应当接受社会监督,存在以下行为之一的,市主管部门对其进行通报,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备案资格,三年之内不受理其备案申请。

(一)在未经备案行业领域开展核查业务;

(二)未按规定的核查程序和组织要求进行核查;

(三)提供利益冲突的双重服务;

(四)因过失行为造成核查报告数据错误;

(五)违反保密规定泄露委托方商业机密或相关信息;

(六)未按时提交核查工作年度报告;

(七)核查报告合格率连续两年低于80%;

(八)其他违反本办法或相关规定的行为。

第一十四条核查员存在以下行为之一的,市主管部门取消其备案资格,两年内不受理其备案申请,并通告其所属核查机构。

(一)未按规定的核查程序开展核查工作;

(二)在两家或以上核查机构同时担任核查员;

(三)违反保密规定泄露委托方商业机密或相关信息;

(四)其他违反本办法或相关规定的行为。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2013年11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附件1

核查机构备案申请表

表1.基本信息

机构名称

(盖章)

中文

英文(如有)

单位性质

上级主管单位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法人身份证号码

单位地址

注册资金

经营范围

注册地址

员工人数

联系人

职务

电话

传真

电子邮件

1.机构简介:

 

2.温室气体审核和/或节能量审核业务具体情况:

2.1已获资质或备案情况

清洁发展机制指定经营实体

是否

批准日期/

有效期

国家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审定与核证机构

是否

批准日期/

有效期

国家认监委认证批准机构

是否

批准日期/

有效期

国家节能量审核单位

是否

批准日期/

有效期

北京市节能量审核单位

是否

批准日期/

有效期

其他资质:

2.2核查机构近两年净资产(万元人民币)

20XX年

20XX年

3.拟申请的行业领域及拥有的核查员数量

申请(√)

行业领域

核查员数量

01.热力生产和供应

02.火力发电

03.水泥制造

04.石化生产

05.服务业

06.其他工业

备注

表2.课题或方法学研究业绩汇总表

序号

课题/方法学名称

课题/方法学研究起止时间

经费(万元)

委托单位

研究情况

获奖情况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注:

申请机构应提交课题研究申请书/任务书,方法学研究结果证明以及相关获奖证明。

表3.核查机构近三年业绩清单

序号

业务类型

项目名称

行业领域

起止时间

业务描述

备注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业务类型代码如下:

A-碳核查、C-CDM、V-中国自愿减排项目、I-ISO14064、E-节能量审核、

O-其他(请注明)。

表4核查员信息

姓名

教育背景

技术资格(职称或执业资格)

获得时间

颁发机构

行业领域

 

专业

1

学历

2

毕业时间

3

专业

1

学历

2

毕业时间

3

 

专业

1

学历

2

毕业时间

3

专业

1

学历

2

毕业时间

3

专业

1

学历

2

毕业时间

3

专业

1

学历

2

毕业时间

3

专业

1

学历

2

毕业时间

3

专业

1

学历

2

毕业时间

3

专业

1

学历

2

毕业时间

3

专业

1

学历

2

毕业时间

3

附件2

核查员备案申请表

单位(公章):

姓名

性别

(证件照)

出生日期

学历

联系电话

Email

身份证号

教育背景(从大学填起)

时间

毕业院校

专业

证明人

工作背景

时间

工作单位及地址

职务

证明人

专业资质(技术职称、相关资质等)

取得时间

资质名称

核发机构

项目业绩

时间

项目名称

本人作用(项目负责人、课题主持人或参与人)

相关培训经历

时间

培训内容

培训机构

申请备案行业领域(√)

01热力生产和供应()02火力发电()03.水泥制造()

04石化生产()05服务业()06其他工业()注明:

本人声明

(一)本人对所获得的商业资料及数据保密;

(二)本人所从事的业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

(三)本人不从事与核查工作有利益冲突的活动;

(四)本人所填写的备案信息及所提交的申报材料属实。

签字:

申请日期:

附件3

第三方核查程序指南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确保核查工作科学合理、高效公正,指导本市碳排放权交易核查机构开展核查工作,根据相关管理规定,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本指南所称二氧化碳重点排放单位,是年二氧化碳直接排放量和年二氧化碳间接排放量之和大于1万吨的企业(单位),二氧化碳重点排放单位简称重点排放单位。

自愿参与碳排放权交易的一般报告单位,参照重点排放单位报告方法报告其二氧化碳排放情况,报告的核查参照本指南实施。

本指南所称委托方,是指参与北京市碳排放权交易并与核查机构签订核查协议的二氧化碳重点排放单位或相关方。

第二章基本要求

第三条核查原则

核查机构在开展核查工作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独立性。

核查机构应独立于二氧化碳重点排放单位,避免可能的直接或间接利益冲突,在核查过程中保持客观、独立。

(二)公正性。

核查结论应以核查过程中获得的客观证据为基础,避免任何偏见,不受其它利益方的影响。

(三)保密性。

核查机构应在核查协议中约定保密条款,对于核查过程中所获取的信息负有保密责任。

第四条核查依据

核查机构依据以下文件开展核查工作:

(一)《北京市碳排放权交易核查机构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核查办法》);

(二)《北京市企业(单位)二氧化碳排放核算与报告指南》(以下简称《核算指南》);

(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本市及行业标准和规范。

第五条核查机构应当结合本指南要求,制定核查项目管理制度,纳入机构自身质量管理体系。

第六条对于重点排放单位的有关信息,核查机构应当判断信息来源的可靠性和信息内容的可信度,并核实数据的准确性、相关性、透明性和一致性,不应当忽略任何与核查结论相悖的客观证据。

第七条核查机构在核查过程中,应当确保历史排放报告和年度排放报告的核查方法保持一致;应当确保在不同二氧化碳重点排放单位存在类似情形时,核查方法保持一致。

第三章核查流程

第八条核查流程包括准备、实施、报告三个阶段。

核查流程图

准备阶段

实施阶段

报告阶段

第九条签订核查协议

(一)核查协议评估。

签订核查协议之前,核查机构应根据其备案的行业领域、核查员资质,评估委托方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确认实施核查工作的可行性。

(二)签订核查协议。

核查机构在完成核查协议评估后与委托方正式签订核查协议。

核查协议应包括核查范围、应用标准和方法、核查流程、核查组员、预计完成时间、双方责任和义务以及保密条款等。

第一十条核查准备

(一)组成核查组。

核查机构应根据核查员的专业领域和技术能力、二氧化碳重点排放单位的规模和经营场所数量等实际情况,组成至少两名核查员的核查组实施核查,并指定一名核查组长。

(二)核查组的专业技能。

核查组成员应当充分具备以下的专业知识或技能,包括但不限于:

1.特定行业领域的工艺或运营;

2.边界的识别和财务分析;

3.二氧化碳排放源的识别和选择;

4.二氧化碳的量化方法和标准;

5.数据分析和评价方法(如不确定性、置信度、实质性偏差和抽样方法)。

第一十一条文件评审

核查机构应以二氧化碳重点排放单位的二氧化碳排放报告为基础,要求二氧化碳重点排放单位提供相应的支持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1.营业执照;

2.工艺流程图;

3.能源平衡图;

4.能源审计报告(如有)。

核查机构初步判断二氧化碳排放报告的合理性,并确定现场访问的重点。

第一十二条现场访问

核查机构应制定现场访问计划,包括访问对象、访问内容、访问日期和行程安排等内容,并与二氧化碳重点排放单位进行确认。

当二氧化碳重点排放单位存在多个相似现场时,核查机构应考虑现场的代表性、核查工作量等因素,制定访问计划。

当确认需要抽样时,抽样的规模应是所有相似现场总数的平方根(y=

),数值取整时进1。

核查机构应采取多种有效方式实施现场访问,主要包括审核文件和客观证据、约见二氧化碳重点排放单位有关人员、核实排放设施、测量设备的配置和监测系统的运行等。

核查机构应将核查发现以书面形式反馈至二氧化碳重点排放单位,至少应对以下核查发现开具不符合,并要求二氧化碳重点排放单位整改:

(一)排放报告采用的核算方法不符合《核算指南》的要求;

(二)二氧化碳重点排放单位的边界、设施规模和排放源等基本信息与实际情况不一致;

(三)数据不完整或计算错误;

(四)不恰当的数据处理方法,如不确定性、置信度、抽样方法等。

必要时,核查机构可对不符合的整改进行现场验证。

第一十三条核查报告

核查机构应当根据文件审查和现场访问的核查发现,编制核查报告,核查报告应当真实、客观、逻辑清晰,报告内容包括:

(一)核查目的、范围及准则;

(二)核查过程和方法;

(三)二氧化碳重点排放单位的基本信息;

(四)二氧化碳重点排放单位的边界描述和排放源种类;

(五)《核算指南》符合性;

(六)核查机构所使用的假设条件、参考依据和取值差异;

(七)测量设备校准的符合性;

(八)二氧化碳排放量计算过程及数据,数据的不确定性;

(九)核查结论;

(一十)开具的不符合及后续整改情况;

(一十一)对今后数据核算活动的建议;

(一十二)其他需要说明的相关事项。

第一十四条内部技术复核

核查报告在提供给委托方之前,应经过核查机构内部独立于核查组成员的技术复核。

核查机构应确保技术复核人员具备相应行业领域的专业知识。

第一十五条核查报告提交

核查机构在完成内部技术复核后,将核查报告交指定的报告授权人签字完成最终核查报告的签发,提交委托方。

第一十六条核查记录保存

核查机构应当以安全和保密的方式保管核查过程中的全部书面和电子文件,保存期至少三年,保存文件包括:

(一)与委托方签订的核查协议;

(二)与二氧化碳重点排放单位的沟通记录;

(三)核查过程中从二氧化碳重点排放单位获得的所有证明文件;

(四)投诉和申诉以及任何后续更正或改进措施的记录;

(五)最终核查报告;

(六)其他相关资料。

附件4

第三方核查报告编写指南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用于指导第三方核查机构对北京市碳排放权交易机制下二氧化碳重点排放单位及自愿参与交易的一般二氧化碳报告单位提交的二氧化碳排放报告实施核查后的二氧化碳排放核查报告编制工作。

二、核查报告编制依据

二氧化碳排放核查报告的编制依据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文件。

当下列文件被修订时,应使用其最新版本。

1.北京市《企业(单位)二氧化碳排放核算与报告指南》(以下简称《核算指南》);

2.《北京市碳排放权交易核查机构暂行管理办法(试行)》;

3.国家或地方标准规范: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

-《煤的发热量测定方法》GB/T213-2008;

-《天然气发热量、密度、相对密度和沃泊指数的计算方法》GB/11062-1998;

-《工业锅炉热工性能试验规程》GB/T10180-2003;

-《水泥化学分析方法》GB/T176-2008;

-其他监测及校准标准。

5.IPCC编制指南及省级温室气体清单编制指南。

三、核查报告编制原则和方法

(一)编制原则

1.核查报告的编写应当遵循客观独立、公平公正、诚实守信、实事求是的原则。

核查机构应独立于二氧化碳重点排放单位,避免可能的直接或间接利益冲突,核查员在核查过程中应保持客观,核查结论应以核查过程中获得的客观依据为基础,避免任何偏见,不受其它利益方的影响;

2.核查机构应当采用文档查阅、现场观察和访问、分析计算等方法获取编制核查报告所需的资料和数据。

3.核查机构在核查过程中应当保持一致性。

一致性体现在:

在整个报告期内的核算和报告的准则保持一致;历史排放报告和年度排放报告的核查方法保持一致;在不同二氧化碳重点排放单位存在类似情形时,核查方法保持一致。

4.核查机构在核查过程中应当保持透明性。

透明性体现在核查报告中的信息应以一种开放的、清晰的、实际的、中立的和相关的方式来表达,并且以文件化的证据为基础,应清晰地标明引用文件。

5.核查机构应当保守二氧化碳重点排放单位的商业秘密及相关数据和资料。

核查员应遵守核查机构与二氧化碳重点排放单位签订的核查协议中约定的保密条款,对核查过程中所获取的信息负有保密责任。

(二)编制方法

(1)基本原理

二氧化碳排放核算和核查所依据的基本原理包括:

物料平衡原理、排放因子计算方法以及实时监测原理。

实时监测办法测量结果的不确定性不能高于采用基于物料平衡或基于排放因子的方法学的计算结果。

(2)基本方法

核查机构应使用标准的核查方法来评估二氧化碳重点排放单位提供信息的质量,并编写核查报告。

方法包括但不限于:

a)文件评审,包括:

-评审二氧化碳重点排放单位提供的数据和信息的完整性,判断排放是否包括了所有的相关指南所界定的化石燃料燃烧的二氧化碳排放、工业生产过程的二氧化碳排放、废弃物处理的二氧化碳排放以及固定设施电力消耗隐含的电力生产时的二氧化碳排放;

-若发现异常值、异常波动和趋势、数据缺失、与其他相关信息不一致或与预期数值、比率显著不同的数据,应要求二氧化碳重点排放单位对此提供解释,同时提供其他的相关证据予以支持。

根据提供的解释和其他证据,核查机构应评估这些异常对所报告数据产生的影响。

b)现场访问,包括:

-评审设施的边界以及排放源的完整性,检查设备的名称、设备型号和物理位置,还可根据风险的大小决定是否需要访问二氧化碳重点排放单位的其他地点,包括开展数据流管理和其他质量控制活动的其他地点,例如集团总部和不在该现场的其他办公场所;

-访谈相关人员以判断数据收集程序与相关行业指南的要求是否保持一致。

并且确保对于同一企业的同一种生产活动,其二氧化碳排放的核算方法应保持不变;

-检查测量设备,包括检查设备的精度及校准记录及观察测量设备的运行,评审数据的监测频次,判断数据的监测是否符合《核算指南》的要求;

-评审数据产生、数据记录、数据传递、数据汇总和数据报告的信息流,判断二氧化碳重点排放单位是否以透明的方式获得、记录、分析二氧化碳排放相关数据,包括活动水平数据、排放因子数据等;

-交叉核对排放报告提供的信息和其他来源的数据(比如运行日志,库存,采购记录或其他相似数据来源),判断排放量的计算和相关数据的确定是否存在系统性的错误或者人为的故意错误,排放量计算结果是否能够真实地反映报告企业(单位)的实际情况;

-评审在确定二氧化碳排放时所做的计算和假设,复原、验算排放的计算,判断计算结果是否正确;

-评审企业建立的核算和报告质量管理体系是否符合要求。

四、二氧化碳排放核查报告基本框架

(一)报告文本

二氧化碳排放核查报告文本应包括以下内容,并按如下顺序装订成册:

Ø封面

Ø扉页

Ø目录

Ø正文

Ø参考文件

(二)报告正文

报告正文应包括如下内容:

Ø1.概述

Ø2.核查过程和方法

Ø3.核查发现

Ø4.核查结论

Ø5.附件

五、二氧化碳排放核查报告编写基本内容

(一)封面

1.二氧化碳重点排放单位名称

“二氧化碳重点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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