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财务管理与纳税筹划文章精选.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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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财务管理与纳税筹划文章精选

企业财务管理与纳税筹划文章精选

2006年第三期

北京大成方略纳税人俱乐部

BeijingDachengfanglueTaxpayerClub

本资料内容主要选自报纸、杂志及网络

免费资料,仅供俱乐部会员阅读学习

(2006年第三期总字第三期)

2006年12月16日

1、年终分利选择:

分股息还是发工资····················3

2、从“投产年度”到“获利年度”···························5

3、选择经营租赁还是融资租赁···························9

4、未进行比对就抵扣税款如何补救·······················11

5、租赁变合营盘活旧商场·······························14

6、计税工资只能在计提当年列支·························17

7、固定资产处置的会计处理与所得税差异·················19

8、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建筑业劳务的税务与会计处理·········24

9、退关所涉杂费计当期销售费用·························28

10、平销返利如何进行账务处理··························30

一、税收筹划

年终分利选择:

分股息还是发工资

时值年末,投资者开始考虑利润分配了。

河南东风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风公司)由5个自然人投资组建,投资比例每人各占20%。

公司共有员工50人,2007年实际支付工资600000元。

5位股东均在企业任职,每人每月工资1000元。

假若2007年东风公司预计将实现税前会计利润522400元,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33%,税后利润全部按投资比例分配,计税工资标准人均每月1600元,没其他纳税调整项目。

应纳企业所得税:

522400×33%=172392(元)。

5位股东月工资1000元,低于费用扣除标准1600元,不缴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

5位股东股息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

(522400-172392)×20%=70001.6(元)。

筹划方案:

有限责任公司的个人投资者获取收益的方式有税前领取工资和税后分配股息、红利两种,在选择领取报酬的方式时,若能充分利用不超过计税工资标准可税前扣除的优惠,把部分股息所得转化为工资、薪金所得,能降低投资者的整体税收负担。

方案一:

将预计分配的股利350000元平均增加到5位股东各月的工资当中,每人每月增加5833元工资。

方案二:

将预计分配的股利350000元,其中120000元作为年终奖平均发放给5位股东,每人年终奖24000元,其余230000元平均增加到5位股东各月的工资当中,每人每月增加3833元。

方案分析:

  1.企业所得税:

根据税法规定,纳税人支付给职工的工资,按照计税工资扣除,自2006年7月1日起计税工资标准调整为人均每月1600元。

东风公司2007年的计税工资总额:

50×1600×12=960000(元)。

筹划方案实施后实际发放工资总额:

600000+350000=950000(元),没有超过标准,可在税前扣除。

同时还可按实发工资的14%、2%、1.5%计提职工福利费、职工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并在税前扣除。

筹划后,两方案可多扣除工资、三项经费350000×(1+17.5%)=411250(元),应缴纳企业所得税为:

(522400-411250)×33%=36679.5(元)。

2.个人所得税:

  方案一:

5位股东每人每月实发工资5833+1000=6833(元),应缴纳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6833-1600)×20%-375]×12×5=40296(元);应缴纳股息所得个人所得税(522400-411250)×(1-33%)×20%=14894(元)。

5位股东应纳个人所得税合计:

14894+40296=55190(元)。

方案二: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的规定,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

因此,将120000元作为年终奖发给5位股东,人均发放年终奖24000元,应缴纳个人所得税[24000-(1600-1000)]×10%-25=2315(元)。

其余230000元平均增加5位股东每月工资,每位股东每月实发工资1000+3833=4833(元),应缴纳个人所得税(4833-1600)×15%-125=359.95(元)。

5位股东年应缴纳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2315+359.95×12)×5=33172(元),股息所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522400-411250)×(1-33%)×20%=14894(元)。

5位股东应纳个人所得税合计:

14894+33172=48066(元)。

比较两个方案,东风公司可节约企业所得税172400-36680=135720(元)。

方案一与方案二比纳税筹划前分别少缴纳个人所得税14810元(70000-55190)和21934元(70000-48066),方案二比方案一少缴纳个人所得税7124元。

以上股息转化为工资的筹划方案是在计税工资不超支的情况下实施的,其实在计税工资超支和计税工资扣除空间不足以支付预计股息转化为工资数额时,仍可进行类似纳税筹划。

作者单位:

河南宏图税务师事务所。

(来源中国税务报作者杨东杰,李金锋)

从“投产年度”到“获利年度”

-----高新企业筹划转向

多年来,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以下简称“高新技术企业”)一直享有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1994〕1号)规定,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起免征所得税两年,两年后按15%优惠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企业技术创新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88号)规定,将高新技术企业免税期调整为“自获利年度起两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投产年度与开始获利年度是两个概念,对税收筹划将产生决定性影响。

假设A高新技术企业连续5年内的利润额为:

40万元、-20万元、80万元、100万元、120万元;B高新技术企业连续5年内的利润额为:

-40万元、-20万元、50万元、140万元、190万元。

5年间,A企业与B企业利润相等,均为320万元,但纳税额是不一样的。

在原优惠政策条件下,A企业前两年只能享受40万元的免税优惠,后3年应纳税(80-20+100+120)×15%=42(万元);B企业前两年免税优惠为0,应纳税(140-40-20+50+190)×15%=48(万元);在新优惠政策条件下,A企业投产当年即获利,当年起即享受两年免税优惠,其应纳税额仍如上计算不变为42万元;B企业前两年亏损,第三年虽盈利,但弥补亏损后还有亏损10万元(50-40-20),第四年才开始盈利,开始享受两年免税优惠,5年内不纳企业所得税。

利用免税优惠是税收筹划的最基本手段,而使免税优惠最大化的关键就是在免税期内利润最大化。

高新技术企业应依据政策变化,及时调整税收筹划思路,通过一系列合理动作,推迟获利年度,力争优惠最大化。

那么如何推迟获利年度呢?

思路一:

加大初期投入。

高新技术企业生存之道在于产品科技含量高。

因此要充分运用好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政策。

根据财税〔2006〕88号文件规定,企业技术开发费按当年实际发生额的150%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当年不足抵扣的部分可在5年内结转抵扣。

企业加大投产初期技术开发投入必然对推迟获利年度起着重要作用。

此外,财税〔2006〕88号文件还规定:

“对企业当年提取并实际使用的职工教育经费,在不超过计税工资总额2.5%以内的部分,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企业应改变只聘用人才不培养人才的思维习惯,加大职业培训力度,从而削减税前利润。

思路二:

合理运用折旧方法。

财税〔2006〕88号文件规定,2006年1月1日以后企业新购进的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和设备,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下的,可一次性税前扣除,达到固定资产标准不再提取折旧;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上的,允许其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实行加速折旧。

相比之下,应首选双倍余额递减法,通常这种折旧法提取折旧最快,对推迟获利年度效果最明显。

思路三:

合理选择存货计价方法、间接成本分配方法和成本计算方法。

企业应合理选择能提前增加产品销售成本的方法,降低应纳税所得额,利于投产初期形成年度亏损。

比如企业可根据存货的价格变动趋势来选择存货计价方法,若存货价格处于上涨的趋势,采用加权平均法相比先进先出法可适当增加发出存货的成本;若存货价格处于下降的趋势,采用先进先出法也可相应增加发出存货的成本。

思路四:

掌握资本性支出与费用性支出转换的条件。

比如固定资产修理和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前者可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

而后者增加固定资产价值,《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规定固定资产修理发生的修理支出达到固定资产原值20%以上应视为固定资产改良支出;企业可根据固定资产修理和固定资产改良支出的界限对固定资产装修费用进行合理的控制,以使固定资产装修费全额直接进入当期,减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利于形成年度亏损。

思路五:

估算盈亏处于临界点时,支出一笔费用。

企业预估全年盈亏情况,当估算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约为零时,支出一笔影响盈亏的合法合理费用,确保形成年度亏损。

比如企业实际发放的工资额未达税前扣除限额(2006年7月1日后已调整为人均每月1600元)的,可一次增加支付给职工奖金、津贴、补贴或其他工资性支出;业务招待费开支未超过税前扣除规定比例(全年销售收入净额在1500万元及其以下的,支出不超过销售收入净额的5‰;全年销售收入净额超过1500万元的,不超过该部分的3‰)的,可在规定标准部分内一次性增加业务招待支出;还可适当增加广告费支出(高新技术企业自登记成立之日起5个纳税年度内广告支出可据实扣除)。

综上所述,高新技术企业应当把握好获利年度及其之后两年的利润额,要么不获利,要么获利极多,使优惠最大化。

需要提醒的是:

好思路还要善落实。

企业必须随时进行财务利润与税收利润测算,避免一不留神虽然开始获利却获利不多,那样就等于筹划基本失败了。

专家点评:

本文作者依据《关于企业技术创新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88号)文件中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的变化,结合自己的实践、理论经验,设计出了高新技术企业筹划的新思路。

本方案,首先将新旧政策进行了对比,然后总结出了利用免税优惠进行筹划的关键是尽量推迟获利年度,并使企业在免税期内利润最大化,精辟地点明了新办高新技术企业的纳税筹划要点。

本文作者提出的推迟获利实现年度的五个思路,既有依据新政策变化要点归纳、总结出的筹划思路,也有自己的实践、理论总结,简单、易懂、好操作,使读者在不经意间就掌握了新政策变化的要点。

最后需要读者关注的是,本文作者提出的一个观点:

好思路还要善落实,执行力是决定事情成败的关键!

我们在实践中发现很多企业就算拿到了好的筹划方案,也因为执行力不够而只好放弃,或因执行出现偏差而导致企业出现纳税风险。

所以,企业要想真正获得纳税筹划收益,就必须加强执行力并随时做好财务利润与税收利润的测算,及时调整执行中出现的偏差。

(来源中国税务报作者陈荣彩)

选择经营租赁还是融资租赁

目前我国的租赁业务按其性质可以分为两种:

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国务院关于调整金融保险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财税字〔1997〕45号)规定:

纳税人经营融资租赁业务,以其向承租者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出租方承担的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并依此征收营业税。

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包括由出租方承担的货物购入价、关税、增值税、消费税等费用。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规定:

经中国人民银行、外经贸部和国家经贸委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以其向承租者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残值)减除出租方承担的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以上所称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包括由出租方承担的货物的购入价、关税、增值税、消费税等和贷款的利息。

可以看出,融资租赁应缴纳营业税的计税依据实际上是扣除成本费用后的净收入;而经营租赁是按营业税“服务业”中的“租赁业”征收营业税,其营业额为向对方收取的全部费用,包括价外收费,且不得抵扣成本费用支出。

因此,在提供租赁业务时,是选择融资租赁(符合国家规定企业)还是经营租赁,租赁方所承受的税负是不一样的。

例如:

2006年8月,A公司为进行技术改造,需增加一条自动化流水线,而该市的B银行(经人民银行批准可以经营融资租赁业务)可以提供企业所需的生产线。

B银行设定了2种方案,分别如下:

方案一:

与A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合同,明确融资租赁价款为1200万元,租赁期为8年,A公司每年年初支付租金150万元,合同期满付清租金后,该生产线自动转让给A公司,转让价款为10万元(残值)。

方案二:

与A公司签订经营租赁合同,租期8年,租金总额1020万元,A公司每年年初支付租金127.5万元,租赁期满,B银行收回设备,假定收回设备的可变现净值为200万元。

B银行购买到此生产线,价格为819万元(含增值税),境内运输费和安装调试费20万元,借款利息15万元。

B银行在两种方案下的各项税负和总收益计算如下:

方案一:

应纳营业税:

[(1200+10)-(819+20+15)]×5%=17.8(万元)

应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

17.8×(7%+3%)=1.78(万元)

应纳印花税:

1200×0.5÷10000=0.06(万元)

B银行所获利润为:

1200+10-854-17.8-1.78-0.06=336.36(万元)

方案二:

应纳营业税:

1020×5%=51(万元)

应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

51×(7%+3%)=5.1(万元)

由于租赁合同的印花税率为1‰,所以应纳印花税:

1020×l‰=1.02(万元)

B银行所获利润:

1020+200-854-51-5.1-1.02=308.88(万元)

由此可见,B银行采用融资租赁方式税负更轻,综合收益更高。

(来源中国税收咨询网)

未进行比对就抵扣税款如何补救

案例 河北省某商贸公司是2006年10月1日起新批准进入辅导期的商贸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10月份,会计人员将已通过认证但未反馈回来比对信息的所有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发票的进项税额全部登记入了账,并申报抵扣了销项税额。

其中:

增值税专用发票16张,金额326572元,税率17%,进项税额55517.24元;货物运输发票9张,金额7140元,计提进项税499.80元。

二者合计多申报抵扣增值税56017.04元,导致10月份“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账户本应体现应纳增值税27240元,结果体现留抵28777.04元,商贸公司不知应该如何进行补救?

分析这个问题是刚批准为辅导期一般纳税人企业,都可能遇到的会计处理和涉税实务问题。

关键是如何按会计制度和税收规定将已记账的进项税转出,并补缴少缴的增值税税款。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37号)第三条第六款规定:

“在辅导期内,商贸企业取得的专用发票抵扣联、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废旧物资普通发票以及货物运输发票,要在交叉稽核比对无误后方可予以抵扣。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实施“先比对、后扣税”

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51号)第一条规定:

“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应在‘应交税金’科目下增设‘待抵扣进项税额’明细科目,该明细科目用于核算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取得尚未进行交叉稽核比对的已认证专用发票抵扣联、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废旧物资普通发票以及货物运输发票进项税额。

当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取得上述扣税凭证后、应借记‘应交税金——待抵扣进项税额’明细科目,贷记相关科目;交叉稽核比对无误后,应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贷记‘应交税金———待抵扣进项税额’。

经核实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红字借记‘应交税金——待抵扣进项税额’,红字贷记相关科目。

”也就是说,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废旧物资普通发票以及货物运输发票的进项税只有在交叉稽核比对无误后,才能申报抵扣,未进行比对或比对不符的一律不准申报抵扣。

认证后、比对前的进项税一律先记入“应交税金——待抵扣进项税额”明细科目。

你公司在比对信息返回前已将进项税额记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并申报抵扣了销项税额,应采取以下措施补救:

  首先,按《企业会计制度》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实施“先比对、后扣税”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51号)以及《财政部关于对增值税会计处理有关问题补充规定的通知》(财会字〔1995〕22号)规定,将已记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的56017.04元进项税额转出,记入“应交税金——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将未缴的27240元增值税记入“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科目。

会计分录是:

根据多抵扣的进项税额:

借:

应交税金——待抵扣进项税额  56017.04

贷: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56017.04。

根据应缴未缴的增值税税额:

借: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27240

贷:

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27240

其次,填制补充《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将应缴未缴的27240元增值税补缴入库。

在会计上借记“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贷记“现金”或“银行存款”等。

再次,比对信息回来后,比对相符的,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贷记“应交税金——待抵扣进项税额”;比对不相符的,借记“库存商品”等,贷记“应交税金———待抵扣进项税额”。

(来源中国税务报作者邢国平)

租赁变合营盘活旧商场

湖南省永州市商贸公司下属的五星商场建于15年前,房产原值400万元,其地段位置甚佳。

但由于五星商场的内外装修陈旧,购物环境较差,生意已十分冷清,该公司因资金紧张,无力重新装修,故准备以每年200万元的价格将商场整体租赁出去。

该市金业房地产有限公司认为该商场重新装修后的市场前景非常可观,遂决定将该商场整体租赁下来,重新装修后再面向社会招商。

金业公司财务部根据类似地段的租金水平综合考虑,对租赁该商场的可行性进行了论证:

向商贸公司整体租赁商场5年半(其中半年为装修期间,免租金),租赁价格为每年200万元,承租后要达到预期的招商标准的话,则需安装电梯、中央空调、室内外装修等一次性投入和财务费用、管理费用总计约600万元,预计每年租金收入约为400万元,应缴纳的营业税为2000×5%=100(万元),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合计为100×(7%+3%)=10(万元)(此处暂不考虑企业所得税,下同)。

收支相抵后5年内可获利290万元,年均利润近60万元。

虽然此项目的前期投入较多,但是向商贸公司支付的租赁费用可以按年支付,而将商场装修好之后,由于地段较佳周围人气较旺,在适当让利的情况下,可以向前来承租的商家一次性收取2年的租金,因此商场重新开业不久即可收回大部分的前期投入。

可见,该项目极具投资价值。

但是,当金业公司准备与商贸公司签订租赁合同时,商贸公司却提出了一个毫无商量余地的条件:

与商场租赁活动有关的税收项目,包括房产税、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一概由金业公司承担。

金业公司的财务人员计算了一下:

5年当中商贸公司应该缴纳的与商场租赁有关的税费为:

营业税1000×5%=50(万元),房产税1000×12%=120(万元),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50×(7%+3%)=5(万元),合计为175万元。

金业公司如果答应商贸公司的这一条件,在不考虑所得税的情况下,5年里共需要缴纳285万元税款,利润仅为290-175=115(万元),年均利润仅为23万元。

由于前期需要数百万元的投入,还要承担市场风险,金业公司觉得不太划算。

就在金业公司准备放弃该项目时,公司的税务顾问却提出了一个项目开发方案,建议金业公司不妨再与商贸公司协商一下。

税务顾问的方案是:

金业公司与商贸公司不签订整体租赁合同,改为签订合作开发合同,由金业公司负责商场的整体装修,双方约定装修标准。

按照预算,所有费用约为600万元。

商场重新装修之后,金业公司5年内拥有该商场一半的经营权,另一半交商贸公司自行经营,金业公司5年内不再向商贸公司缴纳租赁费用。

这样一来,商贸公司自行经营部分的房产5年里仅需按照自用商业房缴纳房产税400÷2×(1-30%)×1.2%×5=8.4(万元)。

金业公司取得一半商场的5年经营权,其实质是以装修费用代替了租金,因此商贸公司还需要缴纳出租一半商场的房产税600×12%=72(万元),营业税600×5%=30(万元),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为3万元。

而金业公司日后将取得一半商场的转租收入1000万元,需要缴纳的营业税为1000×5%=50(万元),双方的租赁活动共计应缴纳税收为72+30+3+50=155(万元),比原方案减少税收支出285-155=130(万元)。

也就是说,5年内金业公司承担了所有与租赁活动有关的税收后,收益为1000-600-155=245(万元),年均收益近50万元,投资收益仍然比较可观。

金业公司负责人觉得此方案切实可行,当即与商贸公司协商。

商贸公司在了解了方案详情后也非常满意,马上决定与金业公司签订合作开发合同。

原来,商贸公司将商场整体出租只是迫于资金短缺,商场整体出租后,公司虽然获得了稳定收益,但原商场的人员5年内将全部下岗,原有的进销渠道和品牌优势5年后也会荡然无存,这是公司非常不愿意看到的结局,而金业公司的这一筹划方案却把这一切矛盾全都解决了!

(来源中国税务报作者陈晓杰,欧鸿鲲,肖剑波)

二、财务管理

计税工资只能在计提当年列支

一革命老区企业(以下简称“A公司”)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3年的优惠。

2005年度(享受免税的最后一年)A公司根据主管地税局的核定计提了900万元的计税工资,但当年因资金紧张仅发放了600万元。

2006年3月初,A公司在办理2005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存在两种不同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计税工资必须在税务部门核定的总额内按照实际发放的金额列支,所以对年内未发放的300万元应进行纳税调整;另一种观点认为,计税工资总额已经由税务部门核定,公司仅是存在一时的资金困难,只要一有资金,欠发工资立马就会发给职工,无需纳税调整。

出于谨慎,A公司主动请示税务机关,得到的答复是:

“计税工资在税务部门核定的总额内按实列支”。

A公司财务人员心想,不允许在2005年度列支也好,推迟的结果是增加了免税期的利润而减少了征税期的利润,可以自然而然地合理避税了。

于是主动进行了纳税调整,到2006年4月末,A公司仍有100万元工资款未发放,直至5月底才发放完毕。

2006年7月,税务局对A公司2005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检查,不仅破灭了A公司合理避税的梦想,而且还将在次年5月份发放的100万元计税工资认定为过期,既不可以在2005年度税前列支,也不可以在2006年税前列支(但可以将这100万元作为2006年度的实发工资,受2006年度核定的计税工资总额控制)。

对此,A公司大惑不解,认为税务部门说话不算数,遂找到笔者,请求给予分析。

笔者听了介绍后,对A公司存在的问题及有关事项进行了分析。

首先,A公司的财务人员对计税工资的规定不熟悉。

A公司向税务人员咨询得到的答复是对的,问题是财务人员没有将具体情形介绍清楚,再加上对一些相关规定不了解,从而造成了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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