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处置预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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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处置预案

宝山区突发性

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处置预案

(上报稿)

二○○五年十二月

1总则

1.1目的

1.2工作原则

1.3编制依据

1.4事故分级

1.5适用范围

2组织应急机构与职责

2.1宝山区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

2.2应急联动机制

2.3组织体现框架

3预警和和预防机制

3.1信息监测

3.2信息报告

3.3预警

4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程序

4.2信息共享和处理

4.3通讯

4.4指挥体系

4.5应急处置协调

4.6紧急处置

4.7新闻报道

4.8应急结束

5后期处理

5.1善后处置

5.2社会救助

5.3保险

5.4事故调查报告与总结

6保障措施

6.1信息保障

6.2通讯保障

6.3应急队伍保障

6.4交通运输保障

6.5医疗卫生保障

6.6治安保障

6.7装备物资保障

6.8经费保障

7宣传、培训和演习

7.1公众宣传教育

7.2培训

7.3演习

8附则

8.1名词术语定义

9附录

9.1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分级标准

9.2宝山区环境保护局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处置预案

9.3宝山区环境污染事故应急救援专家组成员

9.4宝山区环保局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处置队伍情况表

9.5宝山区环保局应急监测能力建设表

1总则

1.1目的

为建立、健全本区对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以下简称环境事故)应急救援体系,提高应对环境事故的综合防范能力和应急处置能力,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公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制订本预案。

1.2工作原则

重在防范,常备不懈的原则;统一指挥,分工负责的原则;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

1.3编制依据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上海市相关法律法规、相关部门规章和制度、各级政府应急预案及相应规划计划等,编制本预案。

1.4事故分级

事故分级标准参照经国务院同意的《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该事故分级标准见附件一。

1.5适用范围

在本区范围内发生威胁市民生命财产安全和身体健康、危害生态环境的突发性环境事故。

2组织体系及职责

中共宝山区委、宝山区人民政府负责统一领导、指挥本区应对和处置各类突发性环境事故的工作。

区各相关委办局在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做好环境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按属地管理的原则,各镇(街道)政府负责指挥、处理各自辖区内的一般环境事故。

2.1宝山区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

在一旦发生突发性环境事故的情况下,区环境保护局的主要职责是“摸清情况、提出建议、预测趋势、跟踪评价、事后评估”。

①摸清情况。

区环保局接收到事故发生单位、各镇(街道)和其他单位或个人的有关环境污染事故的报警及信息,应立即核实和分析,于第一时间赶赴现场搜集信息、了解情况,进行事故的核实,并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对现场进行采样检测分析,判断事故等级,包括确定污染类型、污染物性质、污染范围和损失程度。

并根据环境事故的等级判断,按预案规定的程序向相关部门作出报告。

②提出建议。

依据现场摸清的信息情况、启动化学品特性及应急救援数据信息库、汇集及时组织的专家小组的建议和意见,向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提出事故应急处置处理的技术建议,做好参谋,提供决策依据。

③预测趋势。

运用大气及水污染事故的快速估算模型,提供环境事故中污染物扩散状况的估算结果。

④跟踪评价。

在整个事故应急反应过程中,持续进行上述的现场采样检测、污染趋势预测、处置效果评估、以及提出进一步的技术建议。

以动态了解处置计划本身的可行性并验证其实施效果。

在此过程中不断向领导小组汇报信息,并通过专家及时提出相应的修正措施。

⑤事后评估。

在突发性环境事故现场应急处置基本结束以后,建立专家评估组,负责污染事故的生态环境影响评估,包括对生态环境的污染影响程度和范围,量化的环境污染损失,为有效控制污染、恢复环境生态应进行技术处理对策等内容。

为事故的善后处理(包括依法处罚)提供决策依据,同时完善并丰富相应的应急救援数据库。

2.2应急联动机制

各相关部门实施信息共享,密切配合,切实做好各项应急的基础工作,加强和巩固环境事故的防范和应急的整体优势,提高整体综合能力。

承担环境事故应急处置任务的相关部门职责分工。

(详见表2-1)

表2-1应急联动部门职责分工

序号

单位名称

主要任务

1

区环保局

1、接收、处理事故信息,组织协调相关应急处置工作,负责现场调查、取样、侦检、查处和善后工作。

2、及时掌握和上报重要情况。

2

所在镇(街道、工业园区)政府

1、负责区域内环境污染事故现场抢险和应急救援组织指挥并实施属地管理(必要时组织人员疏散)。

2、必要时开设现场指挥部并提供相关保障。

3

区公安局

受理社会报警信息。

必要时组织应急救援交通管制,以及对重要目标、危险区域实施治安警戒。

承担环境污染事故现场抢救和应急救援任务。

在现场指挥部开始前,负责抢险救灾的现场指挥。

4

区民防办

协助现场侦检,需要时参加应急救援。

5

区气象局

及时提供有关气象数据。

6

区安监局

组织协调对所属排污单位进行源头控制,消除污染危害。

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相关事故调查、善后处理工作。

必要时提供应急处置物资保障。

7

区建交委

必要时负责运送伤员、疏散人员和救援物资,转送危险物品;负责水上(内河)污染调查处理;组织协调对所属排污单位进行源头控制,消除污染危害

8

区卫生局(医救中心)

组织紧急输送受伤(中毒)人员并做好院前急救;组织医疗机构实施医疗救护;做好防护指挥,组织实施其他卫生防疫工作。

9

部队环保办

部队污染事故调查、善后处理。

10

区民政局

根据事故危害和受损程度,组织救灾救济、安抚灾民,参加善后工作。

11

区水务局

水域控制,供水水源控制。

12

区农委

组织协调对所属排污单位进行源头控制,消除污染危害。

13

区供电局

电力控制。

区委区政府

2.3组织体系框架

(组织体系框架及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处置程序)

3预警和预防机制

3.1信息监测

3.2信息报告

3.3预警

Ⅳ级)、较重(Ⅲ级)、严重(Ⅱ级)和特别严重(Ⅰ级)预警,应对本区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和情况,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

气象灾害预警,按现行有关条例和规定执行。

国家建立突发环境污染事故预警制度、明确预警级别和发布程序后,从其规定。

4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程序

表4-1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的等级划分

等级

预警等级

响应等级

突发环境事故后果已经或可能导致

表示色

死亡人数

中毒(重伤)人数

直接经济损失

特大事故

Ⅰ级

Ⅰ级

红色

>30

100以上

>1000万元

重大事故

Ⅱ级

Ⅱ级

橙色

10~30

50~100

300~1000万元

较大事故

Ⅲ级

Ⅲ级

黄色

3~10

<50

50~300万元

一般事故

Ⅳ级

Ⅳ级

蓝色

3

<30

<50万元

根据预警级别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即蓝色预警启动Ⅳ级响应,黄色预警启动Ⅲ级响应,橙色预警启动Ⅱ级响应,红色预警启动Ⅰ级响应。

Ⅳ级、Ⅲ级应急响应

(1)突发性环境事故所在单位和社区应急响应:

突发性环境事故所在单位和社区有对环境事故进行先期处置的第一责任,同时组织群众进行自救互助,并及时向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业区管委会)和区环保局(环保110)报告。

(2)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业园区管委会)应急响应: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业园区管委会)接到报警后,应立即进行事故的核实及分析,予以判断和确定事故的等级,通知区环保局。

区环保局组织有关专家对突发事故进行分析,指导督促当地开展突发事故应急处理工作,根据突发事故应急处理需要调集应急物资和设备。

(3)区环保局应急响应:

区环保局接到报警后,应迅速组织环境应急人员到达现场,进行环境应急监测、污染源调查、污染源控制、污染源转移、污染消除、人员撤离、受污染区域划定,同时组织突发事故评估专家组分析突发事故的发展趋势,提出应急处置工作建议,及时报告有关情况。

(4)区应急联动中心应急响应:

区应急联动中心接到环保局的调查报告和应急处理方案后,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协助环保行政部门做好突发事故的信息收集、组织相关人员的疏散安置、依法进行受污染区域的确定与封锁、隔离和舆论宣传工作;保证突发事故应急处理所需经费、物资的供应。

Ⅱ级、Ⅰ级应急响应。

Ⅱ级突发事故即重大突发环境事故发生后,启动Ⅱ级响应;Ⅰ级突发事故即重大突发环境事故发生后,启动Ⅰ级响应。

(1)突发性环境事故所在单位和社区应急响应:

突发性环境事故所在单位和社区有对环境事故进行先期处置的第一责任,同时组织群众进行自救互助,并及时向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业区管委会)和区环保局(环保110)报告。

(2)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业园区管委会)应急响应: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业园区管委会)接到报警后,应立即进行事故的核实及分析,予以判断和确定事故的等级,通知区环保局。

区环保局组织有关专家对突发事故进行分析,指导督促当地开展突发事故应急处理工作,根据突发事故应急处理需要调集应急物资和设备。

(3)区环保局应急响应:

区环保局接到报警后,应迅速组织环境应急人员到达现场,进行环境应急监测、污染源调查、污染源控制、污染源转移、污染消除、人员撤离、受污染区域划定,同时组织突发事故评估专家组分析突发事故的发展趋势,提出应急处置工作建议,及时报告有关情况。

(4)区应急联动中心应急响应。

区应急联动中心接到突发环境事故报告后,根据区环保局的建议,决定启动Ⅱ级或Ⅰ级预警。

组织有关部门根据突发性环境侮辱那事故应急处理的需要,建立突发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组织;紧急调动和征集有关人员、物资、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进行现场隔离、受污染区域的确定与封锁;保证应急处理所需的物资、经费;组织相关部门协助环保行政部门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做好舆论宣传工作。

(5)区应急委应急响应。

区应急委根据区应急联动中心的建议,采取必要的防控措施,防止突发事故在本辖区内发生,必要时处于应急准备状态。

4.2信息共享和处理

突发环境事故的信息共享和处理包括突发环境事故的报告、评估与确认、信息发布。

4.2.2突发环境事故的分析。

区环保局要会同区民防办、区公安局、水利局、交通局、卫生局、地震局、气象局、水务局、消防支队等单位建立声调应急求援住处综合管理系统(应急求援信息综合平台)。

对全区灾害信息进行综合集成、分析处理。

各相关机构应及时提供最新信息:

区环保局提供相应的污染源或污染物的有关信息支持与保障;区民防办提供大气环境与水环境污染事故的快速估算扩散数据与信息保障;区气象局、区水务局提供气象数据、水文数据等信息保障。

同时,组建由环保管理和环境监测专业人员、环境评价专家、危险化学品专家、环境评估专家、防化专家等相关专家组成的突发环境事故评估咨询专家组。

根据突发环境事故性质、类别、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开展事故快速评估与决策咨询。

4.3通讯

4.4指挥体系

4.4.2指挥人员组成。

指挥部由区政府分管领导直接领导指挥部工作,并在必要时担任总指挥。

区环保局、镇(街道、工业区)和其他有关部门主要领导协助指挥,并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4.4.3现场指挥部开设。

根据环境事件现场应急救援工作的需要,由事故发生地的政府负责开设现场指挥部,提供现场指挥部运作的信息、通信、治安等相关保障。

现场指挥部的重要任务是:

组织指挥和协调参与现场救援的各单位行动,迅速控制事故发展;组织治安、交通、医救保障,做好人员疏散和安置工作;及时掌握和报告重要情况。

现场指挥部由事故所在政府主管和环保部门、有关应急救援部门组成。

指挥长一般由区政府分管领导担任。

4.5应急处置协调

(1)化学品特性及应急救援数据信息库。

由区环保局建立化学品特性和污染应急救援数据信息库,为应急指挥部及时提供决策的咨询和信息保障。

(2)区重点污染源信息库。

建立常规污染物监测数据库,从区污染源调查中筛选出污染物排放量大,使用、贮存和运输危险化学品的企业。

记录其地理位置、生产使用化学品情况及相关信息。

定期对筛选出的污染源进行监测并将污染源数据即时输入数据库。

(3)环境专家数据信息库。

由区环保局建立环境专家数据信息库,及时组织专家小组提出辅导决策的建议和意见,确保决策的科学性。

建立区突发环境污染事件专家组织,在发生突发环境事故和需要时立即加入现场指挥部参与现场指挥工作。

4.6紧急处置

4.7新闻报道

4.8应急结束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5.2社会救助

参见总体应急预案。

5.3保险

5.4事故调查报告与总结

6保障措施

6.1信息保障

6.2通讯保障

6.3应急队伍保障

6.4交通运输保障

6.5医疗卫生保障

6.6治安保障

6.7装备物资保障

6.8经费保障

经费保障按《宝山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规定执行。

7宣传、培训和演习

7.1公众宣传教育

7.2培训

7.3演习

7.3.2积极组织本区域的环境事故的应急救援演练。

8附则

8.1名词术语定义

9附录

9.1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分级标准

9.2宝山区环境保护局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处置预案

9.3宝山区环境污染事故应急救援专家组成员

9.4宝山区环保局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处置队伍情况表

9.5宝山区环保局应急监测能力建设表

二○○五年十二月十三日

附录一

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分级标准

按照突发环境事件的严重性和紧急程度,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环境事件(Ⅰ级)、重大环境事件(Ⅱ级)、较大环境事件(Ⅲ级)和一般环境事件(Ⅳ级)四级。

1.3.1特别重大环境事件(Ⅰ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环境事件:

(1)发生30人以上死亡,或中毒(重伤)100人以上;

(2)因环境事件需疏散、转移群众5万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

(3)区域生态功能严重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境遭到严重污染;

(4)因环境污染使当地正常的经济、社会活动受到严重影响;

(5)利用放射性物质进行人为破坏事件,或1、2类放射源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

(6)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城市主要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件;

(7)因危险化学品(含剧毒品)生产和贮运中发生泄漏,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污染事件;

1.3.2重大环境事件(Ⅱ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环境事件:

(1)发生10人以上、29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

(2)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境受到污染;

(3)因环境污染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疏散转移群众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

(4)1、2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5)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河流、湖泊、水库以及沿海水域大面积污染,或县级以上城镇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件。

Ⅲ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环境事件:

(1)发生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伤)50人以下;

(2)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地级行政区纠纷,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影响;

(3)3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1.3.4一般环境事件(Ⅳ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环境事件:

(1)死亡3人以下;

(2)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群体性影响的;

(3)4、5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附录二

宝山区环境保护局

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处置预案

二○○五年十二月

1目的

为建立、健全宝山区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以下建成“环境污染事故”)应急救援体系,提高我局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处置能力,规范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处置程序,最大限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损失和保护环境,根据《宝山区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处置预案》,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预案。

2适用范围

本区范围内发生的环境污染事故的控制和处置行为,除核与辐射污染事故外,均适用本预案的规定。

具体包括:

(1)危险化学品及其它有毒有害物质在生产、经营、贮存、运输、使用和处置过程中发生的爆炸、燃烧、大面积泄漏等安全事故而造成环境污染事故;

(2)工业企业生产过程中因意外事故造成的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3)影响到城市供水安全的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4)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5)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的潜在类型。

3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3.1宝山区环境保护局环境污染事故应急指挥部及职责

总指挥:

局长

副总指挥:

分管副局长

成员:

环境监察支队、环境监测站、办公室、综合科、监督管理科、污染控制科、教育与培训中心的负责人

主要职责:

①宣传学习国家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工作的方针、政策,贯彻落实上级领导对环境污染事故应急的指示精神;

②掌握有关环境污染事故应急情报信息和事态变化情况;

③负责跨区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协调工作;

④负责有关环境污染应急工作措施落实情况、工作进展情况,信息联络、传达、报送、新闻发布等工作;

⑤组织本区环境监察和监测人员环境应急知识、技能的培训;

⑥提供和解决处置环境应急所需的人员、设备、车辆、物资等;

⑦应急处置的其他工作。

3.2应急指挥部下设应急现场指挥部(兼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现场指挥长:

环境监察支队支队长

现场副指挥长:

环境监测站站长

成员:

环境监察支队有关中队、环境监测站有关监测组

主要职责:

①调度人员、设备、物资等,指挥各应急组迅速赶赴现场,展开工作;

②指挥应急处置组进行现场处置、调查、取证工作;

③指挥应急监测组开展应急监测,确定污染物种类、范围、程度;

④协调有关部门,指导污染区域的警戒工作;

⑤根据现场调查、取证结果并参考专家意见,确定事件处置的技术措施;

⑥负责对外组织协调、分析事件原因、向应急指挥部报告现场处置情况;

⑦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由环境监察支队组建应急处置组,并设立应急监察中心。

应急处置组:

组长应急监察中心主任

成员环境监察人员

主要职责:

负责现场控制、划定紧急隔离区、提出现场处置建议措施,经应急现场指挥部同意后组织实施。

及时向应急现场指挥部报告现场情况,进行事件调查、取证、分析、报告等工作。

由环境监测站组建应急监测组,并设立应急监测中心。

应急监测组:

组长应急监测中心主任

成员环境监测人员

主要职责:

制定应急监测方案,负责现场监测布点、采样、分析、化验,出具监测报告等工作。

监测数据迅速报告应急现场指挥部,及时通报应急处置组。

4应急处置程序

4.1迅速报告

接到环境污染事故报警后,值班人员必须在第一时间向局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立即启动应急指挥系统,检查所需仪器装备,了解事发地重要保护目标及其分布等情况。

4.2快速出警

接到指令后,应急现场指挥部率各应急小组携带环境应急专用设备,在最短的时间内赶赴事发现场。

4.3现场控制

应急处置组到达现场后,应迅速控制现场、划定紧急隔离区域、设置警告标志、制定处置措施,切断污染源,防止污染物扩散。

应急监测组到达现场后,应迅速布点监测,在第一时间确定污染物种类,出具监测数据。

4.4现场调查

应急处置组应迅速展开现场调查、取证工作,查明事件原因、影响程度等;并由应急现场指挥长负责与当地公安、消防等单位协调,共同进行现场勘验工作。

4.5现场报告

各应急组将现场调查情况、应急监测数据和现场处置情况,及时报告应急现场指挥长。

应急现场指挥长按6小时速报、24小时确报的要求,负责向应急指挥部报告突发事件现场处置动态情况。

应急指挥部根据事件影响范围、程度,决定是否增调有关专家、人员、设备、物资前往现场增援。

4.6污染处置

各应急组根据现场调查和查阅有关资料并参考专家意见,向应急现场指挥长提出污染处置方案。

对造成大气环境污染的,应现场调查或勘测事故发生地有关空气动力学数据(气温、气压、风向、风力、大气稳定度等)。

对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应急监测组需测量流速,估算污染物转移、扩散速率。

迅速联合当地政府部门对事故周围环境(居民住宅区、农田保护区、水流域、地形)和人员反应作初步调查。

4.7污染警戒区域划定和消息发布

应急处置组根据污染监测数据和现场调查,向应急现场指挥长提出污染警戒区域(划定禁止取水区域或居住区域)的建议。

应急现场指挥长向应急指挥部报告后发布警报决定。

应急现场指挥部要组织各应急组开展事故处理分析会,将分析结果及时报告应急指挥部。

由应急指挥部启动报告程序与信息发布工作。

4.8污染跟踪

应急组要对污染状况进行跟踪调查,根据监测数据和其他有关数据编制分析图表,预测污染迁移强度、速度和影响范围,及时调整对策。

每24小时向应急现场指挥部报告一次污染事故处理动态和下一步对策(续报),直至突发事件消失。

4.9污染警报解除

污染警报解除由应急现场指挥部根据监测数据报应急指挥部同意后发布。

4.10调查取证

全程详细记录污染事故过程、污染范围、周围环境状况、污染物排放情况、污染途径、危害程度等内容,调查、分析事故原因。

尽可能采用原始的第一手材料,科学分析确定事故责任人,依法对涉案人员作调查询问笔录,立案查处。

4.11结案归档

污染事故处理完毕后,及时归纳、整理,形成总结报告,按照一事一卷要求存档备案,并上报有关部门。

5应急处置工作保障

5.1应急能力建设要求

成立以环境监察支队为基础的局突发环境事件常备应急队伍;以环境监测站为基础的应急监测小组,服从应急现场指挥组统一指挥;保证在污染事故发生后,能迅速参与并完成抢救、排险、防护、监测、洗消等现场处置工作。

切实加强应急能力建设,完善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各项内部制度,加强培训和演练。

建立环境安全专家咨询组,确保在事件发生后专家咨询组能迅速到位,为指挥决策提供服务。

5.2装备建设

环境监察支队必须配备必备的交通、通讯、调查取证、人员防护工具。

在积极发挥现有检验、鉴定、监测力量的基础上,根据工作需要和职责要求,建立和完善环境安全专家数据库、重大危险源安全数据库和环境应急指挥系统。

加强对化学品、有毒有害物品的检验、鉴定和监测设备建设。

增加应急处置、快速机动和自身防护装备、物资的储备,不断提高应急监测、动态监控、消除污染的能力,保证在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能有效防止对环境的污染和扩散。

5.3通信保障

建立和完善环境安全应急指挥系统,确保本方案启动时,局各部门应急领导之间的通信畅通。

5.4培训与演练

加强环保系统专业技术人员日常培训和重要目标工作人员的培训管理,培养一批训练有素具备突发环境事件处置能力的专门人才。

结合实际,组织不同类型的实战演练,以积累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经验,增强实战能力。

6日常防范

组织开展对生产、贮存、运输过程中可能造成突发环境事件单位的普查,建立重大危险源数据库。

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贮存、运输、使用等各个环节的日常管理和安全防范工作,明确职责,严防各种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

7应急队伍组成

序号

姓名

职务

联系电话

移动电话

1

魏廉虢

指挥部总指挥

2

林金连

指挥部副总指挥

3

叶志根

现场指挥部指挥长

4

潘飞飞

现场指挥部副指挥长

5

钟志玉

指挥部成员

6

王亚波

指挥部成员

7

黄志萍

指挥部成员

8

明正东

指挥部成员

9

赵晓怀

指挥部成员

10

瞿征

应急处置组组长

11

沈杰

副支队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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