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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清算中应注意的问题

 

强制清算中应注意的法律问题

 

 

作者:

律师

二O一一年七月

一、强制清算概述

•强制清算的基本概念

•强制清算工作流程表(见附表)

公司解散

法院受理强制清算申请,摇珠确定清算组

成立清算组

办理工商、税务等相关部门的清算备案(成立10日内)、发布清算公告(成立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向法院申请摇珠确定审计机构

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财产清单、员工基本信息表

制定清算方案,报法院批准

向法院申请摇珠确定财产拍卖及评估机构、处理公司财产

 

按如下顺序支付:

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

 

有限责任公司按出资比例分配剩余财产

制定清算报告,报法院批准

办理相关注销手续(税务、组织机构代码、工商等)

注意:

根据《公司法》解释二第十六条,清算期限是六个月,按照目前的操作实践,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应向法院申请延长清算期限。

二、强制清算中应当注意的问题

(一)清算组内部管理

1、刻制清算组专用章、设立清算账户

此项并非强制清算的法定要求,但为了有利于理清清算事务、核算清算账务,本人建议刻制专用章及设立专用银行账户。

刻制公章需报清算组所在地公安机关许可,设立银行账户需报人民银行同意。

为便于后续工作开展,这项工作应当在成立之日起就开始办理,并向法院报备。

2、制度构建

清算工作是一项非常注重团队协作的具有长期性、繁琐性的综合性法律工作,为确保清算工作的有序性,在清算组成立初期就应当建立相应工作制度。

应当建立的制度包括但不限于组织结构及职责划分、费用报销、档案管理、公章使用等工作制度,为明确清算组工作人员身份,还可制定清算组工作证,以便工作人员外勤。

注意:

费用报销中,发票抬头不是本事务所,而应当是被清算公司。

清算组在工作中也要形成工作底稿档案

3、组织机构及职责划分

清算工作主要是清理公司财产、核查公司债权、员工补偿及安置、与相关部门协调。

为此,本次清算主要分设:

清算组组长、资产管理组、债权债务组、员工管理组、内部协调组。

职责划分及人员配备需要结合被清算公司的主要经营业务而定。

(二)公司接管

1、申请保全

公司能否顺利接管是公司清算能否顺利进行至关重要的一个前提工作,在面临接管阻力时,清算组要善于取得法院的支持与协助,建议申请财产保全。

根据《强制清算会谈纪要》,为避免公司财产存在被隐匿、转移、毁损等情形,强制清算申请人及清算组可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

倘若申请人没有申请,本人认为清算组非常有必要向法院申请,这是由强制清算的特殊性造成的。

2、资料解封

解封后,清算组要对接管的财产建立清册目录,注意事项:

解封法院保全的物品、资料,建议一定要在法院主持下进行,并通知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在场;对解封后的物品在包装标识上要清晰、统一。

解封资料清查中,要重点核查重要资料是否完整,重要资料是指:

(1)公司主体资格的证照:

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证照;

(2)公司印章:

公章、财务章、合同章;(3)财务账册;(4)职工名册、工资单。

3、资料欠缺

解决方案:

根据《强制清算会谈纪要》,参照《破产法》先致函相关人员要求交付,若拒不交付,可致函法院要求法院协助。

(三)清算备案

1、工商备案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向工商局办理备案。

清算组成员工商备案应当提交的文件:

1)公司备案申请表(公司加盖公章);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3)股东会关于成立清算组的股东会决议(自然人股东签字,法人股东加盖公章)

清算组由全体自然人股东和法人股东指派的代表组成。

公司注销登记:

2、税务备案

清算企业所得税纳税年度是“清算期间”,为避免清算企业纳税申报有误,建议在办理工商备案同时一并办理税务备案。

3、其他主管部门备案

(四)发布清算公告

1、发布时间:

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要注意及时发布清算公告。

2、报纸的要求:

根据被清算公司的规模和营业地域范围确定全国或省级的报纸(见《公司法》解释二第十一条)

3、公告内容(见下)

广州市某某商贸有限公司清算组

清算公告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某某申请广州市某某商贸有限公司(下称“某某公司”)清算纠纷一案,并依法指定广东某某经纬律师事务所担任广州市某某商贸有限公司清算组(下称“清算组”)。

某某公司的债权人应当自接到债权申报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债权申报通知书的债权人应当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逾期申报将可能影响债权清偿。

清算期间,某某公司对个别债权的清偿无效。

某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清算组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

特此公告!

广州市某某商贸有限公司清算组

年月日

地址:

邮编: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传真:

(五)债权审查

建议负责债权审查的小组应当提前制定《清算债权审查标准》,其包含:

审查各类债权的基本标准、债权核查的基本程序及其复核程序。

审查内容:

债权申报时间、基础法律关系是否成立、诉讼时效、利息的计算、担保情况、债权是否属于清算费用、职工债权等。

审查后应当制定被清算公司《债权清册》、《申报债权核查意见书》

(六)衍生诉讼

根据《公司法解释二》第十条,清算期间有关被清算公司的民事诉讼,应当以公司名义进行,即案件当事人是被清算公司,而非清算组。

同时,无需出具律师事务所所函,因为是清算组指派工作人员代表公司诉讼,而非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

(七)参考的书籍

•《破产案件审理、清算文书样式与制作》,主编:

李国光著,人民法院出版社;

•《公司清算法律事务》,主编:

苏小勇著,法律出版社;

•《公司解散清算制度》,主编:

刘敏著,北京大学出版社。

•《破产管理人工作规程》,主编:

张小炜尹正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八)清算相关的法规

目前我国关于强制清算主要的法律法规:

(1)《公司法》

(2)《公司法》解释二

(3)《强制清算会谈纪要》

(4)参照《破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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