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普通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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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普通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管理办法
吉林省普通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管理办法
一、总则
(一)为加强吉林省普通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的科学管理,根据《普通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建设计划》,特制定本办法。
(二)吉林省普通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以下简称重点研究基地)的建设标准是:
1、科学研究:
通过组织重大科研项目、产出重大研究成果,促进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协调发展,建立知识创新机制,使科学研究的整体水平居省内领先地位,并在国内相同研究领域享有较高学术声誉,成为名副其实的省级重点研究基地。
2、人才培养:
通过科学研究,培养高素质的一流学术带头人和中青年学术骨干;通过课程开发和吸收研究生参加课题组,促进最新研究成果向教学层面转化,更新教学内容,提高教学水平,培养硕士、博士等高级专门人才;为社会各界提供以知识更新为主要内容的短期培训;使其成为全省相同研究领域的专门人才库和人才培养培训基地。
3、学术交流和资料信息建设:
通过参与制定全省性研究发展规划、举办全省或国内学术会议、接收国内外访问学者、建立图书资料和信息网络等措施,协调本研究领域的全省性学术活动,发挥对外学术交流窗口作用,成为本学科的全省学术交流和资料信息基地。
4、咨询服务:
通过主动承揽应用部门的委托研究课题、吸收实际部门工作人员参加课题组开展合作研究、派遣专兼职研究人员担任实际工作部门顾问等措施,面向各级政府及社会各界开展咨询服务,提高解决重大实践问题的综合研究能力和参与重大决策的能力,成为全省知名的思想库和咨询服务基地。
5、在深化科研体制改革方面,要把制度创新作为重点研究基地建设的关键,通过建立课题组研究人员聘任制和内部分配制度的改革,形成机构开放、人员流动、内外联合、竞争创新、“产学研”一体化的运行机制,不断探索创新,在高校科研体制改革方面发挥示范和辐射作用。
各重点研究基地应全面落实上述五项任务,充分发挥“思想库”、“信息库”和“人才库”的作用。
各依托学校应以重点研究基地建设为龙头和契机,推动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体制改革和科研工作的全面发展。
二、管理体制
(三)重点研究基地由教育厅和高等学校共建,以学校自建为主。
切实贯彻“竞争入选、定期评估、不合格淘汰、达标替补”的动态管理要求。
在开展年度检查和三年达标评估的基础上,使重点研究基地建设通过10%左右的淘汰替补,在动态管理中保持先进性。
动态管理主要通过过程管理以及过程管理与目标管理相结合的方式实现。
经年度检查确认为“优秀”的重点研究基地,可申请在下一年度试行以目标管理为主的方式,由教育厅同重点研究基地及依托学校签订目标管理协议。
(四)教育厅负责重点研究基地建设工作:
制定重点研究基地建设计划、规章制度;组织重点研究基地的申报、专家评审和检查评估;对重点研究基地的建设进行指导并负责专项经费资助和检查。
(五)学校在重点研究基地建设中的主要职责是:
1、组织本单位科研体制改革和重点研究基地推荐申报工作,并负责实施过程管理。
2、制定重点研究基地的具体建设计划和中长期学术研究计划,并负责检查、落实。
3、为重点研究基地提供良好的科研条件和相应的配套经费。
4、组织和支持重点研究基地的重大学术活动。
5、向教育厅定期报告重点研究基地工作。
(六)重点研究基地应是学校直属的实体性研究机构和研究生培养单位,并参照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地的模式进行建设,即:
1、配备数量充足的专职科研编制、精干的行政和资料管理人员。
2、拥有独立的办公、实验和资料室用房及设备。
3、自主安排科研工作、聘任专兼职人员(包括行政和资料人员)、制定内部分配制度,经费实行独立核算。
4、能够独立或相对独立地招收、培养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
5、独立设置、与院系平行,应与校内有关院系保持密切合作关系,但不能与其“合二为一”或“一个机构,两块牌子”;教学院系负责人(正职)不能兼任重点研究基地负责人(正职)。
(七)重点研究基地主任(所长)由依托学校校长聘任。
双方须签订责任、权利、利益明确且具有法律效力的定期聘任合同,明确规定受聘人的目标责任、管理权限、生活待遇、奖惩措施和政绩考核标准。
受聘者一般不超过65岁,任期不少于3年,连聘连任不超过3届。
对任职期间连续出国或病(事)假4个月以上的主任(所长),应及时调整。
学校解聘或调整重点研究基地主任(所长)应报教育厅协商。
受聘者如主动辞职并被校长接受,应报教育厅备案。
(八)重点研究基地实行主任(所长)负责制,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全面实施教育厅确定的重点研究基地建设标准;实施学术委员会确定的学术发展规划;制定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并负责落实。
2、负责聘任副主任(副所长)及以下专兼职研究人员及行政和资料管理人员。
3、负责日常管理工作,筹集和批准使用经费。
4、负责向学校社科科研处长、主管校长和主管部门及教育厅科研处汇报工作。
(九)各重点研究基地设学术委员会作为学术研究指导机构,其主要职责和工作程序如下:
1、制定和修改学术委员会章程;审议各重点研究基地的学术研究方向及中长期研究发展规划;参与重大项目和其他开放研究课题的评审并提出资助额建议;参与重大成果的评审鉴定工作;对重大课题经费的合理使用提出建议并监督;协调本学科领域全省性重大学术活动。
2、学术委员会组成人员应为单数且不少于5人。
学术委员会委员应是省内同学科领域的著名学者,年龄原则上不超过70岁且身体健康;应注意吸收中青年学者。
学术委员会成员(包括正副主任)中本校学者不应超过三分之一。
学术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报教育厅科研处备案,主任经全体学术委员选举产生,由依托学校校长聘任。
重点研究基地主任(所长)不能兼任学术委员会主任。
3、学术委员每届任期三年,每届更换人数不得少于三分之一。
学术委员会每年至少举行一次全体会议。
学术委员会成员的产生办法以及换届、增补、主任人选、民主表决程序等事项,应在章程中作出明确规定。
学术委员会章程应报主管部门及教育厅备案。
三、人员管理
(十)重点研究基地专兼职人员均须打破终身制,由主任(所长)按“带(给)课题和经费进基地、完成课题后出基地”的要求聘任,签订责任、权利、利益明确且具有法律效力的定期聘任合同。
聘任合同至少应明确规定专兼职研究人员在受聘期间的:
⑴研究课题名称、课题来源;⑵研究经费数额、经费来源;⑶聘任时间、专职或兼职;⑷受聘期间享受的待遇,含福利待遇;⑸办公室、计算机设备使用及其他保障条件;⑹研究成果考核标准;⑺奖惩措施;等等。
(十一)专兼职研究人员进驻重点研究基地从事项目研究(以下简称:
驻所研究)的工作时间:
校内专职人员每年不得少于6个月,校外专职人员每年不得少于3个月;校内外兼职研究人员包括境外访问学者每年不得少于1个月。
受聘驻所的专兼职研究人员所在单位应提供同意其驻所研究的有效证明。
驻所研究证明须符合下述要求:
⑴承诺其驻所期间原单位的工资和福利待遇不变;⑵由学者所在院系、学校主管人事和社科研究的校长联合签章;⑶享受驻所研究的学者签字认可。
非高校研究人员的驻所证明,由所在单位人事、科研管理部门开具,单位负责人签章,并由享受驻所研究的学者签字认可。
(十二)为保证重点研究基地的稳定性和开放性,驻所研究的校内专职人员一般不应少于7人,校外专兼职人员(即客座研究人员)不应低于校内专职研究人员数的三分之一。
应注意吸收学有所成的出国留学、进修人员回国参加研究工作。
(十三)为保证专兼职研究人员驻所研究制度的落实,有关高等学校或院系应建立相应的学术休假制度。
(十四)各重点研究基地主任(所长)应聘任1-2名专职行政秘书,协助其处理日常工作。
四、项目管理
(十五)重点研究基地应把承担重大科研项目、产出重大科研成果当作基地建设的首要任务。
在积极做好教育厅重大项目的研究工作的同时,还应主动从省内外有关部门承揽各种研究项目,广开科研项目和经费来源。
(十六)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重大项目,除按《国家教委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管理外,另作补充规定如下:
1、重点研究基地每年3月1日前,将学术委员会确定的重大项目招标课题报教育厅统一组织招标。
2、重大项目研究周期一般为3年左右(可适当延长),在此周期内,项目主要负责人的驻所研究时间规定如下:
⑴校内第一负责人至少10个月驻所研究,第一年至少6个月驻所研究;第二负责人至少6个月驻所研究,第一年至少3个月驻所研究。
⑵校外第一负责人至少6个月驻所研究,第一年至少3个月驻所研究;第二负责人至少3个月驻所研究,第一年至少1个月驻所研究。
3、重点研究基地每年召开一次或二次国内、国际交流会议。
4、重点研究基地每年出版一本专著。
以上驻所研究证明,在项目通讯评审通过后、教育厅正式批准立项前,按本办法第十二条的有关规定开具,提交学术委员会讨论。
5、重点研究基地主任(所长)根据学术委员会的决议和投票表决结果,与课题组成员签订聘任合同。
6、重点研究基地依托学校社科科研处将上述:
⑴学术委员会的决议和投票表决结果(全体委员签字),⑵聘任合同书,⑶驻所研究证明,复印件一同报送教育厅。
7、教育厅对重点研究基地依托学校的报送材料进行审核后,发出批准立项通知书。
(十七)重点研究基地自筹经费的重大研究项目,也可择优参加教育厅统一组织的招标,专家评审通过后,作为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重大项目立项。
五、人才培养
(十八)重点研究基地应积极吸收中青年教师参加重大项目研究,培养高素质的学术带头人和中青年学术骨干;积极吸收研究生参加课题组,促进硕士、博士等高级专门人才的培养;积极吸收博士后驻所参加研究工作。
(十九)重点研究基地应把重大项目的研究与新课程的开发紧密结合起来,每个重点研究基地在三年评估时至少应开发出一门以上的新课程,促进最新研究成果向教学层面转化,在更新教学内容和提高教学水平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二十)重点研究基地应把为社会各界提供以知识更新为主要内容的短期培训,视为科研成果转化的重要任务。
学校和相关院系应积极支持重点研究基地自主举办短期培训班,并支持其将培训收入留作发展基金使用。
六、成果管理
(二十一)重点研究基地应充分发挥基础研究的优势,瞄准学科前沿,增强创新意识,树立精品意识,力争产出填补学科空白的和具有学术前瞻性的创新之作。
(二十二)重点研究基地应结合重大项目研究,为党和政府的重大决策提供建设性的和有影响力的咨询建议。
除人文学科中的少数重点研究基地外,重点研究基地每年应向教育厅报告。
报送要求如下:
⑴研究咨询报告一律在3千字以内,用A4纸、标题宋体2号字、正文3号字打印,在左上角显著位置标明密级;配送3万字左右封皮装订的主报告或分报告,用A4纸、宋体小4号字打印。
⑵研究咨询报告一律先报送教育厅,由教育厅以《社科要报》的形式转报有关部门。
⑶提出报送部门的建议名单,并按建议名单报送相应的研究咨询报告份数。
其他研究咨询报告,可通过学校社科科研处向有关部门报送,并注意收集有关部门的反馈意见和实际采纳情况。
(二十三)由重点研究基地经费资助的所有项目研究成果(包括论文、专著和研究报告等),作者第一署名单位应为相应的重点研究基地(如XX大学XX研究中心);第二署名单位是否可署作者所在单位(如本校专兼职人员所在院系、校外专兼职人员所在学校),由重点研究基地主任(所长)在与其签订的聘任合同中明确规定。
教育厅组织重点研究基地评估时,对作者第一署名单位不是该重点研究基地名称的研究成果一律不予承认。
(二十四)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研究所取得的著作和研究报告类成果,须在封面显著位置注明“吉林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基金资助”。
未按上述要求标注者,一律不予结项。
(二十五)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基金资助的重大项目的研究成果,其著作权由资助方和作者共同所有。
(二十六)重大项目研究成果的中期检查、终结报告及报送的成果份数,按《国家教委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成果鉴定的组织和鉴定专家的选聘由教育厅负责,鉴定过程采取严格的回避措施。
(二十七)教育厅拟联合有关出版社建立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优秀成果出版规划,资助重大项目优秀成果统一出版。
七、学术交流
(二十八)各重点研究基地每年须主办一次全省性或全国性学术会议,借以组织科研队伍、研讨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并发挥全省专业研究学术交流中心的作用。
全省性或全国性学术会议用于研讨的时间不少于2天;会议代表不少于30人,会议代表在地区分布上应有广泛性;全国性学术会议至少应有两个及以上省份省级的学者参加。
全省性或全国性学术会议原则上应在境内举行。
(二十九)重点研究基地的预算内学术会议经费,应集中用于开好每年一次的全国性或国际性学术会议。
为鼓励论文入选者特别是青年学者参加会议,对会议代表不应收取会务费或资料费。
(三十)重点研究基地使用预算内经费举办的年度学术会议,必须在正式开会前2个月向教育厅科研处备案。
备案报告包括:
⑴会议计划,包括会议名称,时间地点,主要议题,会议人数,经费分项预算,会议论文的评选办法,会议成果的传播方式(如论文集出版、研究报告、会议纪要的报送等等)。
国际学术研讨会除按有关外事规定报告外事部门审批外,须同时按上述要求向教育厅备案。
⑵在全国范围内征文的《征文通知》。
(三十一)教育厅科研处对各重点研究基地报送的会议计划和《征文通知》进行审核后,在高校人文社科网上设专栏统一发布,未发布《征文通知》的学术会议,一律停拨或追回学术会议经费。
(三十二)学术会议结束后,应将下述文件妥善存档:
⑴全部会议论文或会议论文集;⑵会议纪要;⑶会议正式通知;⑷会议代表通讯录等。
(三十三)学校每年至少应为重点研究基地研究人员提供两人次以上的出国访问学者名额,并至少接待两人次以上的国外访问学者。
八、经费管理
(三十四)由主管部门和学校配套的重点研究基地建设经费须专款专用。
其中,上级主管部门投入经费的使用比例为:
科研课题经费占总经费的3/5;图书资料经费和学术会议经费之和占总经费的1/5;高校科研管理经费占总经费的1/5。
重点研究基地依托学校投入的经费,必须严格按上述预算分类1:
1配套使用。
科研课题经费占总经费的4/6;图书资料经费和学术会议经费各占总经费的1/6。
重点研究基地的日常办公经费,应以每年不少于10万元的数额由学校另行投入,并将其列入学校年度经费预算
(三十五)在主管部门经费和依托学校配套经费按上述规定数额如期拨付的前提下,教育厅每年对省属高校的重点研究基地资助一个重大科研项目。
(三十六)学校财务管理部门须为重点研究基地全部经费使用情况单独建帐。
(三十七)学校对教育厅拨款的重点研究基地建设经费不应提取管理费,并在省财务制度允许的范围内尽量为项目经费的使用提供便利条件。
(三十八)各重点研究基地应通过体制改革和制度创新以及全面落实五项任务,全面增强自我发展能力,主动承担各级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的委托研究项目,积极争取国际合作研究项目和与港澳台地区的合作研究项目,积极开展咨询服务,广开研究课题和研究经费渠道。
九、科研设施与图书资料、网络管理
(三十九)学校应为重点研究基地提供下列条件:
1、能充分满足国内外专兼职研究人员驻所研究工作需要的办公用房、图书资料室用房和生活用房。
其中,重点研究基地科研办公和图书资料室用房分别不得少于200平米。
2、能充分满足科研工作需要的计算机和先进软件、实验室仪器设备、传真机、复印机和国际互联网络终端。
3、加强网络建设,建立内容丰富、便于查询、并能得到正常维护的重点研究基地网站。
4、能充分满足科研工作需要的专业图书资料,特别是外文图书资料。
5、学校应支持重点研究基地创办或改版一份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建立学术成果发表园地。
学术刊物应注明“XX学校XX研究中心承办”。
(四十)重点研究基地应建立独立于学校图书馆的专门图书资料室,拥有种类齐全的专业书刊资料特别是必要的外文书刊资料,并注意最新书刊资料的购置。
图书资料室应配备具有图书馆员或相应职称的专职资料人员,其主要职责是:
⑴对本研究领域的图书资料进行编目;⑵对重点研究基地图书资料年度专项经费采购的书刊资料单独造册登记;⑶为研究人员提供有关信息查询服务。
(四十一)学校图书馆应优先满足重点研究基地图书资料特别是外文图书资料的订购需要,并提供有关资料编目、信息查询服务。
(四十二)重点研究基地应建立与其名称或研究方向相符的专业资料库或数据库。
教育厅将统一组织专业资料库或数据库软件的研制开发,并制定有关管理办法;各重点研究基地应指定专人负责数据录入、系统维护和信息服务等项工作。
十、档案管理
(四十三)各重点研究基地应建立完备的科研档案管理制度,并指定专人负责档案管理工作。
档案管理的范围包括:
⑴科研人员档案,如聘任合同书,驻所研究证明,出国学术交流证明等;⑵科研项目档案,如立项通知书、委托研究合同书等;⑶科研成果档案,如研究成果正本,奖励证书等;⑷学术会议档案,如会议通知,会议论文,会议纪要等;⑸科研经费档案,如纵向和横向经费拨入和支出帐册等;⑹工作报告档案,包括各类工作报告,学术委员会会议纪要及决议文本,重点研究基地大事记等;⑺其他档案。
十一、报告制度
(四十四)工作季报制度。
各重点研究基地应建立每季度一期的工作简报制度。
季报内容包括:
⑴重大学术活动报告,如学术委员会会议纪要、学术会议纪要、学校或主管部门工作部署的落实情况等;⑵重大项目进展情况报告;⑶规章制度制定、修改和执行情况报告;⑷其他有关工作情况报告。
工作季报于新季度首月10日内网上报送。
除季报外,重点研究基地的重大活动情况应通过网络及时报送。
(四十五)成果简报制度。
各重点研究基地应建立每6个月一期的成果简报制度。
简报内容包括:
⑴重大项目阶段性成果摘要;⑵学术研讨会成果摘要;⑶研究咨询报告摘要;⑷主要论文、专著摘要。
成果简报于每年1月10日、7月10日前网上报送。
(四十六)统计年报制度。
重点研究基地统计年报(年报表格式另发)工作,由主任(所长)领导,并指定专人负责。
统计年报表报送时间:
各重点研究基地于统计年度的次年2月5日前将报表一式二份报送学校社科研究管理部门。
学校社科研究管理部门对各重点研究基地年报表审核后用计算机录盘,于统计年度次年3月5日前,将各重点研究基地年报表一份及软盘随《普通高等学校科技统计年报表(人文社会科学)》报送教育厅。
十二、检查评估
(四十七)为了促使重点研究基地尽快达到建设标准,学校每学期应检查一次重点研究基地建设计划的执行情况,教育厅科研处每年组织一次年度检查工作。
各有关学校须在自查基础上报送重点研究基地年度检查报告,并填报《吉林省普通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年度检查表》,于次年1月31日前报送教育厅科研处。
教育厅科研处按回避原则聘请5位专家,根据本管理办法的各项要求,对各重点研究基地的年度检查报告和检查表,按优秀、良好、及格、不合格四个等级进行评价。
以文件形式公布。
对年检不合格的,撤销其重点研究基地资格。
(四十八)教育厅科研处每三年组织一次重点研究基地评估,同时受理新的同研究方向机构的竞争申报。
在年度检查中连续两年获得优秀且无同研究方向机构与其竞争的重点研究基地,可以申请免于评估,只参加第三年的正常年度检查。
评估的主要内容和办法是:
1、重点研究基地全面达到建设标准的情况。
2、学校在科研体制改革以及设施、经费、政策等方面支持重点研究基地建设的措施落实情况。
3、学校科研处和重点研究基地负责人的管理工作水平、效率和绩效。
4、被评估的重点研究基地填写《吉林省普通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评估报告书》(格式同《申请评审书》,以便对照检查发展情况)。
评估前三个月,教育厅科研处向全省高校发布被评估重点研究基地名单及评估(竞评)公告,并接受未列入重点研究基地建设计划的其他高校科研机构以同一研究方向参与竞评。
竞评机构需报送《普通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申请评审书》。
5、评估(竞评)工作采取通讯评审和专家组实地考察相结合的办法。
被评估重点研究基地的《评估报告书》与参与竞评机构的《申请评审书》同时发放专家进行评审,平等竞争,最后以专家考察组无记名差额投票、三分之二多数票通过的办法,择优胜者列入新一轮重点研究基地建设计划。
新列入重点研究基地建设计划的研究机构名单,由教育厅发文公布。
(四十九)在检查和评估中发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视具体情况给予警告、减少拨款、停止拨款限期整顿、撤销资格等处理:
1、重点研究基地的办公用房、资料室用房、仪器设备、图书资料、网络建设等无明显改善。
2、实施单位的配套经费未到位或违反重点研究基地资助经费使用的有关规定。
3、实施单位支持重点研究基地的政策措施没有落实。
4、无正当理由,未按计划开展重大项目研究工作,或没有取得有重大影响的研究成果。
5、评估中有弄虚作假、谎报数据等现象。
6、经专家检查评估确认,其他高校同一研究方向的科研机构其整体研究水平和实力已超过现有重点研究基地。
十三、附则
(五十一)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施行。
各重点研究基地依托学校应根据本管理办法制定本学校的具体实施细则,并报教育厅科研处备案。
各学校制定的实施细则和各重点研究基地制定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不得与本办法冲突。
(五十二)普通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亦可称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简称:
重点研究基地。
各重点研究基地对外称:
普通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XX大学XX研究中心(所)。
以上名称规范,在各重点研究基地的有关文件、文稿、书信以及对外联系中,可根据具体情况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