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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南沙开发区

广州南沙开发区

广州南沙新区大岗先进制造业基地综合开发项目新增工程(道路、水务)项目

设计施工总承包

 

合同文件

合同编号:

 

发包人:

广州市南沙新区产业园区开发建设管理局

广州南沙产业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承包人:

二○一九年月

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

广州市南沙新区产业园区开发建设管理局

广州南沙产业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承包人(全称):

(联合体牵头方)

(联合体成员方)

(联合体成员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原则,合同双方就广州南沙新区大岗先进制造业基地综合开发项目新增工程(道路、水务)

项目设计施工总承包事宜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广州南沙新区大岗先进制造业基地综合开发项目新增工程(道路、

水务)项目

工程内容及规模:

广州南沙新区大岗先进制造业基地综合开发项目新增工程(道路、水务)项

目包含17个子项目,包括:

港口一路、新联一路、新联三路、新联四路、新联六路、新联九路、大隆二路、云生一路、云生五路、十一顷一路、十一顷三路、十一顷四路、新联五路东延段、新联一村安置区配套道路等14个新建道路子项目,道路总长为9.271千米;中船大道道路提升改造工程子项目,改造城市主干道1.805千米;集滘涌河涌整治子项目,整治全长1.92千米;新建1座大隆排涝泵站子项目。

建设内容包括道路工程、桥涵工程、排水工程、交通工程、绿化工程、照明工程、管线综合、电力管沟、水利工程等。

具体项目以初步设计审查和相关政府部门审查确定的建设项目、建设规模、建设标准等为准。

二、工程承包范围:

1、勘察设计范围:

1)工程勘察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岩土工程勘察、工程测量(含修测、水下地形测量)、初勘、详勘、超前钻、物探、管线摸查、勘察过程中的协调工作等。

负责旧路(旧桥)检测(若有)、与海事航道有关前期设计、许可、批准的摸查,以及与本项目建设相关所需进行调查的水文等。

2)工程设计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可研修编及备案、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概算、综合管线平衡、编制施工图设计(含外电、外水、燃气等)、规划报建文件(含套地形图)、技术文件、专项深化设计及必要的专项研究及专题评估(不包括行洪安全论证、通航条件论证、防洪评价、地灾、地震安全性、环境影响和水土保持评估),编制服务及各类专业评估文件等。

并且包勘察设计程序合规、完整,包设计工期,包承包范围内工程验收通过(含各专项验收)。

2、施工承包范围:

本工程设计范围内包含所有工程内容的施工,包括但不限于包工、包料、包施工措施(含场地准备及临时设施、临水临电、临时便道(含迁改项目的临时便道)、临时排水、周边建筑物安全鉴定和保护等,负责和当地单位或村民协调,确保施工期间场地周边路通水通等)、包质量、包安全生产、包文明施工、包环境保护、包工期、包承包范围内工程验收通过(含各专项验收)、包移交、包保修、包结算、包竣工图和资料整理移交档案、包施工承包管理和现场整体组织、包专业协调及配合等。

3、相关报批、报建:

承包人派专人负责办理相关报批、报建工作,承包人派专人配合征地拆迁工作,配合发包人完成管线迁移工作。

凡工程中涉及到劳动、消防、人防、环保、节能、绿色建筑、规划、卫生防疫、档案、质量等有关政府部门验收的项目,及时做好验收准备工作。

验收通过后,向发包人提交验收报告,办理竣工备案等。

根据本区块规划实施的具体情况,如遇该项目的投资规模、结构形式、项目名称或者造价等发生调整,也可能会新增或减少、甚至取消部分子项工程,投标人已充分理解此风险并无条件接受,不得据此向招标人索赔,且投标下浮率固定不变。

三、合同工期

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工期:

总工期900日历天。

合同工期起算日期:

自中标通知书发出后的第31日起算。

竣工日期:

20年月日(暂定)

主要节点工期:

1、设计节点工期:

以发包人批准的工作计划执行。

各设计阶段严格执行限额设计,如果各阶段图纸造成可研估算、设计概算或施工图预算超限额,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及时修改设计方案和图纸,由此引起的工期延误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如因承包人设计成果质量不满足要求,而需多次修改影响到项目整体进度或现场施工进度或阻碍工程推进的,发包人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经济处罚,并通报批评,严重的上报区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2、施工节点工期:

以发包人批准的工作计划执行。

发包人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发包人有权对本工程中的关键节点工期进行适当提前调整,承包人必须采取一切有效措施保证关键节点工期的调整,不得延误,并不得要求另行增加费用,相关赶工措施费用应在投标合同价格中综合考虑。

四、工程质量标准

勘察设计质量标准:

符合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技术规范及本项目设计任务书的要求。

施工质量标准:

符合《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合格标准。

其中部分子项目应获得广州市建设工程优质奖,并争创广东省优良样板工程或广东省市政优良样板工程。

具体创优子项目由承包人申报计划,最终以发包人审定为准。

前述子项工程如未达到约定的质量标准,发包人可按违约处理,具体约定为:

参照该子项目概预算编制定额规定的优质费标准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从结算款中予以扣除该子项目的优质费。

五、合同价格和付款货币

1、本合同价格见附件6。

2、本合同价款仅作为签约依据。

2.1关于概预算的编制和审核原则、子项合同价的确定原则、其他费的编制原则:

一个立项包含多个子项,一个立项按各子项进行概算审核(评审、审批),一个立项包含多个子项,多个概算。

以子项目为单位独立进行概、预、结算编制和审核。

在控规不变、实施条件不变等前提下,经有审核权的部门审定的子项目概算不得超过原立项可研批复中的子项目投资估算。

以子项目为单位独立进行概、预、结算编制和审核。

在控规调整、实施条件变化、招商引资、材料大幅上涨等情况变化的前提下,仍可在总投资控制范围内实施的情况下,发包人可调整各子项目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投资估算以及专项费用,经有审核权的部门审定的子项目概算不得超过调整后的子项目投资估算。

经审定的子项概算小于调整后的子项投资估算的,剩余投资额度可调剂给其他子项目或有关专项费用。

概算审定金额不得超过可研批复金额或调整后的子项估算金额,且施工图预算审定金额不得超过概算批复建安工程费和招标控制价中建安工程费,如出现其一项不符合上述条件,承包人应无条件自行优化图纸以及造价直至满足要求,否则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并保留追讨相关责任的权利。

南沙区有发布相关EPC类或其他的新型投资体制管理办法或有关文件规定或有关会议纪要对相关概预算编制和审核原则以及子项合同价的确定原则的,按有关文件或会议纪要执行。

未有文件或会议纪要规定之前,按下列原则执行:

(1)概(预)算编审采用定额及信息价为:

采用初步设计文件通过审查的时间已发布的最新定额,信息价采用初步设计文件通过审查的时间对应的广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最新信息价格文件。

(2)不计取优质工程费,但需要按合同约定,达到相应承诺的优质标准;

(3)在概算编制和审核时,以子项目为单位独立计算各子项目的其他费,其他费按国家、省、市标准或协会收费标准。

(4)子项目合同价确定原则:

(a)子项目修正合同价按有审核权的部门审定的该子项目概算总价作为控制数,按概(预)算审定时采用的定额,按实际开工时广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最新价格信息文件重新修订,结合投标下浮率(安全文明措施费不参与下浮)按修订后的价格签订子项目合同,“实际开工时”按照“时点需最贴近工程实际”的原则,以子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发出的开工通知或开工报告中载明的开工日期为准。

(b)其他费按有审核权的部门审定的概算中确定的价格直接作为子项目合同中其他费的签约价格。

2.2合同价款结算原则:

2.2.1工程费结算原则:

以签订的子项目合同中确定的综合单价包干,工程量按实结算;按系数计算的措施项目费,以签订的子项目合同中确定的系数不变,基数按实调整;按工程量计算的措施项目,以签订的子项目合同中确定的综合单价包干,工程量按实结算;以“项”、“宗”等为单位的措施项目费,以合价包干,按“项”、“宗”等整项包干计取;材料调差按相应的标准和种类进行调差;工程变更按变更结算原则进行结算;以上所有金额的汇总金额扣除违约、处罚等金额后的余额为该子项目的结算金额。

(1)关于材料和人工调差:

(a)材料调差范围,以分项目大类别分,具体如下:

钢材(含钢筋、钢铰线、钢板、大型钢构物、方钢、扁钢、工字钢、H型钢、槽钢、不锈钢)、水泥、商品混凝土、沥青混凝土、预应力砼管桩、铝材、光缆、保温材料、防水材料、门窗、中砂、细砂、回填砂土、航务水工用砂、毛石、碎石、石屑、电线、电缆、混凝土砌块、砂浆、花岗岩、仿花岗岩、透水砖、钢筋混凝土雨污水管、砼预制件(预制外墙板、预制楼梯、预制阳台、预制叠合板、预制柱、预制梁);

(b)人工调差范围:

以签订子项目合同中综合单价未下浮前对应的人工工日为基准。

(c)主材和人工调差的触发条件:

在实施期内,当广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当月发布的信息价涨落幅度超过签订子项目合同中综合单价未下浮前对应的材料价的10%,方可对超过部分的价差进行调整(例如:

超过11%,只调1%,依此类推);在实施期内,当广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当月发布的人工工日价格涨落幅度超过签订子项目合同中综合单价未下浮前对应的人工工日价格的10%,方可对超过部分的人工进行调整(例如:

超过11%,只调1%,依此类推)。

(d)材料和人工调差按月进行调整,调整费用不再下浮。

(2)关于变更结算原则

(a)变更综合单价确定原则:

①若工程量清单已有相同的项目,则仍然采用原来的综合单价;

②若工程量清单已有类似的项目,则仅通过调整单价分析内的工机料含量来调整综合单价。

③若工程量清单中既没有相同的项目,也没有可参照的类似项目,则按南沙区和招标人最新变更管理办法申报新项目综合单价,按投标下浮率下浮并经发包人审核确定后进行计价。

其中:

人工、材料价格及机械台班单价按以下原则确定:

ⅰ.若合同价格清单中已有相应人工、材料价格及机械台班的价格,则采用合同价格清单中已有的价格(签订子项合同中综合单价未下浮前的价格);

ⅱ.若合同价格清单中无相应的人工、材料价格及机械台班,则采用变更时期(以变更申报时间为准)广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发布的《广州地区建设工程常用材料税前综合价格》确定;

ⅲ.若合同价格清单及广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发布的《广州地区建设工程常用材料税前综合价格》中均无相应的材料价格及机械台班价格,则由承包人区分材料、机械的规格、品牌等,根据其实际采购价格并结合施工期间广州建筑市场价格报监理、发包人审核确定后,作为相应的结算价格,此部分材料及机械台班价格不再执行新增项目综合单价总价下浮的相关条款约定,按审核确定后的价格直接计入综合单价中。

ⅳ.变更工程项目的人工、材料、工程设备、机械台班采用合同价格清单中的价格且合同条款涉及价格调整的,计价时相应调整人工、材料、工程设备、机械台班价格。

(b)变更措施项目费调整约定:

①安全文明措施费,按系数计算的安全文明措施费,按申报时定额或相关规定的费率计取。

②按工程量计算的措施项目,按实际工程进行计算,单价按申报时有关定额或规定编制,并按投标下浮率下浮后计取。

③以总价包干的措施费原则上不予调整,但下列原因除外:

因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原因造成重大设计方案调整的;非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施工工艺发生重大改变的;承包人按发包人要求(超越普通要求)赶工的;因特殊原因,必须甩项的。

遇征地拆迁或政策影响,子项工程部分或全部须甩项完工的,按照甩项部分建安费占总建安费比例扣减计算。

(c)变更费用的规费和税金按照申报时有关规定计取,企业管理费和利润等取费按照合同价格清单计算。

2.2.2、勘察设计费结算原则:

(1)勘察费:

根据国家《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2002修订)、《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99号),结合勘察设计费投标下浮率()进行计算,工程量按实计算,最终勘察费结算价以有审核权的部门审定意见为准。

(2)设计费:

根据国家《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2002修订)和《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99号),设计费以各子项工程经具有审核权限的部门结算评审所审定的建安工程费(不含调材差费用)总计为计费基础,结合勘察设计费投标下浮率(),和实际完成的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占全部设计工作量比例进行计算,最终设计费结算价以具有审核权限的部门审定意见为准。

(3)管线综合平衡设计费用由承包人负责,相关费用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

2.2.3、上述所提的勘察设计投标下浮率(20%)及施工投标下浮率(%)均是一个固定不变的数值,不因造价文件所执行的定额、信息价等因素而改变。

2.2.4、本项目实行全过程限额设计施工,限额投资。

工程总承包项目实行限额设计,经审定的概算总金额不超过发改批复的项目投资估算总金额,经审定的预算总金额不超过审定概算中的建安工程费总金额和发布的施工费控制价。

因规划调整等客观原因导致投资估算或概算发生重大调整时,应按南沙区相关变更程序报批。

2.2.5、业主可视项目实际需求要求承包人开发应用建筑信息模型(BIM)系统和施工计量统计信息系统(系统模块包括但不限于标准管理、进度管理、台账管理、中间计量报表、中间计量单、工程计算表等)并提供使用。

相关系统开发成功后权属承包人和业主共同所有。

费用由承包人从工程费中统筹考虑,业主不另外费用补偿。

3、付款货币:

人民币。

六、定义与解释

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的含义与通用、专用条款中赋予的定义与解释相同。

七、履约保证金

承包人(联合体牵头方)应按合同价的10%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

(1)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的30日历天内,承包人应按中标价的10%向发包人递交履约担保;如果承包人的履约担保是以银行保函的形式提供,则该银行保函应由在中国注册的国有商业银行开具,是不可撤销银行保函,如发现承包人提供虚假银行保函,发包人将取消其中标资格,并追究法律责任。

(2)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历天后,承包人未按上款的规定递交履约担保且未经发包人同意,发包人将有权解除中标通知书,承包人的投标担保不予退还,且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承包人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担保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承包人有异议的,可以向工程所在地向人民法院起诉。

(3)履约保证金的有效期

履约保证金的有效期限从合同签订直至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

(4)履约保证金管理具体按照南沙开发区有关规定执行。

八、本合同仅为广州南沙新区大岗先进制造业基地综合开发项目新增工程(道路、水务)项目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具体各子项工程的工程总承包工作,由双方另行签订子项工程合同进行约定。

若承包人不具备某(些)子项工程施工资质的,须依法依规进行分包。

九、组成合同的文件

除非合同各方另有约定,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依次如下:

(1)合同实施期间双方签订的补充或修正文件(如有);

(2)合同协议书;

(3)合同专用条款;

(4)本合同附件;

(5)中标通知书;

(6)合同通用条款;

(7)招标文件(含招标过程中发出的补遗、澄清文件);

(8)设计工作任务书(含经批准的设计文件、技术标准、规范等);

(9)投标文件(含评标期间经确认的澄清文件);

(10)组成合同的其他文件;

(11)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12)发包人各项建设管理制度、规定;

(13)国家及广东省、广州市的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本合同各方在签订和履行总承包合同过程中形成的通知、会议纪要、备忘录、补充文件、指令、传真、电子邮件及其他有关变更或洽商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总承包合同的组成部分。

十、本项目采取总投资控制原则,如因规划调整等客观原因导致部分子项目调整,影响投资估算或概算时,除调整导致本合同主要内容重大变化或显著突破本合同价格的,不视为合同重大变更,承包人应根据发包人指令继续履行。

十一、本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各方另行商定,必要时签订合同补充协议。

补充合同协议经本合同各方签字盖章后的文件均为本合同补充文件,与本合同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二、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勘察、设计、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十三、如承包人为联合体形式的,本合同由联合体的牵头方及成员方共同签订,工程款收取的同时必须提供合同履行地或项目所在地税务部门认可的等值、合法、有效的发票。

发包人(业主)每次向承包人支付勘察费或设计费时,可由承担勘察、设计任务的成员方向发包人(业主)提交支付申请,经发包人(业主)审批同意后向其支付工程款。

承包人在承包人联合体内部关系的任何约定,均不具有对抗发包人的效力,而且,在本合同履行中,承包人联合体牵头方代表承包人联合体接受指令,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作为或不作为,其效力均及于承包人联合体成员;发包人对承包人联合体牵头方的作为或不作为,均及于承包人联合体成员。

各承包人为其承包人联合体的其它成员履行本合同的责任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十四、因资金管理的需要,发包人有权根据资金来源不同对合同价款的结算审核、支付流程及支付方式等进行调整,承包人须无条件配合。

十五、合同生效后,承包人应履行合同义务及参建单位职责,并视为接受及认同发包人各项相关建设管理规定,包括但不限于管理制度、作业指导书、工作流程等。

如承包人若未达到发包人相关建设管理要求,发包人有权依据相关管理办法要求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及赔偿损失。

十六、发包人根据项目服务情况要求约谈承包人(牵头方及成员方)法定代表人的,承包人(牵头方及成员方)的法定代表人应积极配合。

十七、因造价控制需要,除建设管理单位、监理外,发包人有权另行委托造价咨询单位、设计咨询单位负责本项目全过程造价咨询管理及设计技术管理,承包人应无条件服从并配合其开展工作。

十八、鉴于此项目为工程总承包,施工进场前,按发包人批准的方案,由建设管理单位组织监理人、承包人对项目控制点进行联合复测,承包人需给予配合,复测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十九、如因政策调整,政府职能部门不再对概、预算文件进行审核,合同中关于涉及“财政评审”、“财政部门审定”等需政府职能部门审核的相关工作由招标人委托的第三方专业审核单位完成,中标人对第三方专业审核单位审定的结果应完全接受。

二十、双方一致同意:

未尽事宜,双方进一步友好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

若双方由于本协议发生争议,则应尽力通过协商友好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向项目所在地具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二十一、合同生效

合同签订时间:

20年月

合同签订地点:

广州市南沙区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即日起生效。

在全部工程完工并竣工验收合格,保修期满、工程和档案资料移交,无遗留问题并结算完毕后失效。

本合同正本壹式份,签约方各执壹份;副本壹式份,发包人执份、承包人执份。

合同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此页以下无正文)

(签署页)

发包人:

(公章)

负责人:

经办人:

地址:

联系电话:

传真:

邮政编码:

签约日期:

建设管理单位: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地址:

联系电话:

传真:

邮政编码:

签约日期:

承包人(联合体牵头方):

(公章)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联系人:

地址:

联系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

帐号:

邮政编码:

签约日期:

承包人(联合体成员方):

(公章)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联系人:

地址:

联系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

帐号:

邮政编码:

签约日期:

 

承包人(联合体成员方):

(公章)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联系人:

地址:

联系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

帐号:

邮政编码:

签约日期:

第二部分通用条款

第1条一般规定

1.1定义与解释

1.1.1合同,指由第1.2.1项所述的各项文件所构成的整体。

1.1.2通用条款,指合同当事人在履行工程总承包合同过程中所遵守的一般性条款,由本文件第1条至第20条组成。

1.1.3专用条款,指合同当事人根据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具体情况,对通用条款进行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并同意共同遵守的条款。

1.1.4工程总承包,指承包人受发包人委托,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建设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含竣工试验)、试运行等阶段实行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的工程承包。

1.1.5发包人,指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具有项目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或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6承包人,指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总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包括其合法继承人。

1.1.7联合体,指经发包人同意由两个或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它组织组成的,作为工程承包人的临时机构,联合体主办方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联合体各方应指定其中一方作为主办方。

1.1.8分包人,指接受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对外分包的部分工程或服务的,具有相应资格的法人或其它组织。

1.1.9发包人代表,指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

1.1.10监理人,指发包人委托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监理单位。

1.1.11工程总监(监理工程师),指由监理人授权、负责履行监理合同的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

1.1.12项目经理,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任命的负责履行合同的代表。

1.1.13工程,指永久性工程和(或)临时性工程。

1.1.14永久性工程,指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进行设计、施工、竣工试验、竣工后试验和试运行考核并交付发包人进行生产操作或使用的工程。

1.1.15单项工程,指专用条件中列明的具有某项独立功能的工程单元,是永久性工程的组成部分。

1.1.16临时性工程,指为实施、完成永久性工程及修补任何质量缺陷,在现场所需搭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以及不构成永久性工程实体的其它临时设施。

1.1.17现场或场地,指合同约定的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承包人现场办公,工程物资、机具设施存放和工程实施的任何地点。

1.1.18项目基础资料,指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经有关部门对项目批准或核准的文件、报告(如选厂报告、资源报告、勘察报告等)、资料(如气象、水文、地质等)、协议(如原料、燃料、水、电、气、运输等)和有关数据等,以及设计所需的其它基础资料。

1.1.19现场障碍资料,指发包人需向承包人提供的进行工程设计、现场施工所需的地上和地下已有的建筑物、构筑物、线缆、管道、受保护的古建筑、古树木等坐标方位、数据和其它相关资料。

1.1.20设计阶段,指规划设计、总体设计、初步设计、技术设计和施工图设计等阶段。

设计阶段的组成,视项目情况而定。

1.1.21工程物资,指设计文件规定的将构成永久性工程实体的设备、材料和部件,以及进行竣工试验和竣工后试验所需的材料等。

1.1.22施工,指承包人把设计文件转化为永久性工程的过程,包括土建、安装和竣工试验等作业。

1.1.23竣工试验,指工程和(或)单项工程被发包人接收前,应由承包人负责进行的机械、设备、部件、线缆和管道能性能试验。

1.1.24变更,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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