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自由裁量权滥用问题及相应的解决策略措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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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自由裁量权滥用问题及相应的解决策略措施

行政自由裁量权滥用问题及相应的解决策略措施

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八一学院

毕业论文(设计)

 

题目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滥用问题及对策措施

 

姓名陆志华教育层次专升本

学号年级10秋

专业行政管理教学中心

指导教师教学站点

 

摘要

行政自由裁量权是指行政主体依据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权限,基于法律、法规及行政的目的和精神,针对具体的行政法律关系,自由选择而作出的公正而合理的行政决定的权力。

行政自由裁量权是国家赋予行政机关在法律法规规定的幅度和范围内所享有的一定选择余地的处置权力,它是行政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行政主体提高行政效率所必需的权限,也是现代行政的必然要求。

在行政审判实践中,对如何认识行政自由裁量权、如何制约行政自由裁量权及如何加强和完善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司法审查等问题越来越引起关注。

行政自由裁量的自由性和封闭性特点决定了它更易受权力、金钱等非客观因素的影响而导致其被滥用,这将严重影响法律适用的公正和公平。

本文在了解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内涵和存在的理由以及滥用现象的基础上提出了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控制措施。

关键词:

行政自由裁量权滥用对策措施

 

 

引言……………………………………………………………………………………………………1

一、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概念…………………………………………………………………………2

二、行政自由裁量权存在的理由……………………………………………………………………3

三、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滥用表现……………………………………………………………………4

(一)裁量行为畸轻畸重……………………………………………………………………………4

(二)对法律法规作扩大或缩小的解释……………………………………………………………4

(三)自由裁量行为前后不一致……………………………………………………………………4

(四)拒绝或者拖延履行职责………………………………………………………………………4

四、解决滥用行政裁量权的对策和措施……………………………………………………………5

(一)完善程序立法,建立公开、公平、统一的行政程序,促进行政行为程序化……………5

(二)建立完善行政监督机制………………………………………………………………………5

(三)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提高执法水平……………………………………………………5

(四)全面纳入司法审查……………………………………………………………………………5

(五)建立行政严格责任追究制度…………………………………………………………………5

五、结论………………………………………………………………………………………………6

参考文献………………………………………………………………………………………………7

 

引言

行政自由裁量权是国家赋予行政机关在法律法规规定的幅度和范围内所享有的一定选择余地的处置权力,它是行政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行政主体提高行政效率所必需的权限,也是现代行政的必然要求。

何谓行政自由裁量权?

美国布莱克法律词典将其定义为:

“在特定的情况下,依照职权以适当和公正的方式作出作为的权力”。

英国著名法官霍尔斯伯勋爵指出:

“自由裁量是指任何事情应在当局自由裁量权范围内去行使,而不是按照个人观点行事,应按照法律行事,而不是随心所欲。

它应该是法定的和固定的,而不是独断的、模糊的、幻想的,它必须在所限制的范围内行使”。

王名扬先生认为:

“自由裁量是指行政机关对于作出何种决定有很大的自由,可以在各种可能采取和行动方针中进行选择,根据行政机关的判断采取某种行动。

也可能是执行任务的方法、时间、地点或侧重面,包括不采取行动的决定在内”。

概括地讲,行政自由裁量权是指行政主体在法律规定的幅度和范围内,依据法定职权和法定条件,在各种可能采取的措施中进行选择的权力。

它是现代行政权的核心,是一种真正的和实质的行政权力。

 

一、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概念

  按具体行政行为受法律拘束的程度,可以将其分为羁束性行政行为和自由裁量性行政行为。

其中法律赋予行政机关在自由裁量行为中有一种特殊的权利,谓之为自由裁量权。

所以简单地说,行政自由裁量权就是法律法规赋予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活动中依据立法目的和公正合理的原则,根据具体情况自行判断行为并自行决定实施其行为或不作为以及如何作为的权力,是行政机关常用的一种权力。

它有如下二个特征:

  1、行政自由裁量权相对于一般法定行政权来说,是一种“自由”的权力,灵活性大。

行政机关享有自行判断、自行选择和自行决定是否作出某种行为,在何时何地行为,怎样行为的广泛自由。

2、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自由不是绝对的。

它具有行政权的国家意志性、法律性的一般特点,有其标准和目标,受合法性的限制。

自由裁量是在法律法规规定的一定范围内的自由裁量,而不是完全没有范围没有边际的裁量,与毫无准则限制完全不同。

  行政自由裁量权是现代行政的必然要求。

首先,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存在是提高行政效率之必要。

针对纷繁复杂、发展变化的各种社会现象,为使行政机关能够审时度势,对各种特殊、具体的社会问题能够灵活果断地处理和解决,在适用的方式、方法等方面应有一定的自由选择的余地。

为此,我国的法律法规赋予行政机关在法定范围内行使自由裁量权,以增强行政的能动性,提高行政效率。

其次,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存在是法律调整各种社会关系之需要。

面对复杂的社会关系,法律法规不能概括完美,作出非常细致的规定。

因此,从立法技术上看,有限的法律只能作出一些较原则、富有弹性的规定,作出可供选择的措施和上下活动的幅度,促使行政机关灵活机动地因人因事作出有效的行政管理。

同时,行政自由裁量权也是一把双刃剑,在缺乏程序约束及必要有效监督的情形下又极易被滥用,对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侵害。

 

二、行政自由裁量权存在理由

无论在任何一个国家,行政执法的自由裁量权都是存在的,区别在范围不同和监督方式不同而已。

从我国的国情出发,考察行政执法中自由裁量存在的客观依据及其利弊是非常必要的,这对完善行政执法,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有着重要意义。

1、保证行政效率是自由裁量权存在的决定因素。

依法行政管理的范围非常广泛,这就要求行政机关所拥有的行政权必须适应纷繁复杂,发展变化的各种具体情况。

为了使行政机关能够审时度势、权衡轻重,不至于在复杂多变的问题面前束手无策,错过时机,法律、法规必须赋予行政机关在规定的原则和范围内行使自由裁量权,从而灵活果断地解决问题,提高行政效率。

在现代社会中,必然要加强行政管理,讲效率,因而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权也会越来越大,这对行政机关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提高行政效率是有利的,但也容易产生弊端——滥用职权。

为了防止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假公济私、武断专横,导致“人治”,就必须对自由裁量权予以一定的限制。

2、立法的普遍性与事件的个别性之矛盾是自由裁量权存在的又一决定因素。

由于我国是一个幅员辽阔、人口众多的大国,各地区的政治、经济和文化发展很不平衡,社会习俗、生活方式也有很大差别,法律、法规所调整的各种社会关系在不同地区也有不同程度的区别,对各种情况也不可能概括完善、罗列穷尽。

因此,从立法技术来看,立法机关无法作出细致的规定,往往只能规定一些原则,规定一些有弹性的条文,可供选择的措施,可供上下活动的幅度,使得行政机关有灵活机动的余地,从而有利于行政机关因时因地因人卓有成效地进行行政管理。

但是,法律条文的“弹性”与执法的“可操作性”却容易产生矛盾。

如果“弹性”到不便于“操作”,那么法律实施的效益就要大打折扣。

这也是有些行政执法人员钻法律的空子以权谋私的重要根源。

值得一提的是,一些资产阶级国家的行政法学者认为,昔日消极的“依法行政”,在今天应有新的解释,即所谓“依法行政”并不是指行政机关的任何活动都需要有法律的规定,而是指在不违反法律的范围内,允许行政机关有自由裁量权,即具有因时因事因地制宜的权力。

也就是说,行政机关的活动并不限于现有法律明定范围,只要不违反法律仍被视为符合法治,这不仅不予“法治”相矛盾,而且是对它的发展和补充。

因为,原来讲法治,主要从消极方面考虑问题,即主要是防患行政机关滥用职权。

其实,法治也有积极的方面,即保障行政机关有效地行使职权,以维护法律和秩序。

这种理论在资产阶级法学界正日益得势。

行政法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控制方式。

大陆法系行政法“重实体而轻程序”的传统与英美法系行政法“重程序而轻实体”的特点,形成了行政法中的两种“控权”功能模式,即比例规则模式和正当程序模式。

 

三、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滥用表现

(一)裁量行为畸轻畸重

所谓畸轻畸重是指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和幅度内选择明显有失公正的措施。

我国很多的法律法规中都授权行政机关在法定的范围、幅度内有自由选择的方式。

行政机关的处罚措施应公平地施加于相对人,才能使自由裁量行为与相对人的具体情况形成一定的比例,做到标准基本统一、合理公正。

否则,就会出现行政机关的具体措施与相对人的具体情况间的畸轻畸重,造成自由裁量权的滥用。

(二)对法律法规作扩大或缩小的解释

在有些法律法规中,立法弹性较大,意味着行政机关适用时有一定选择和解释的自由。

行政机关在选择和解释这些弹性规定时,必须根据法律法规的立法精神和目的,遵循惯例和先例,使之成为有一定标准和原则的规则。

只有这样,社会才能稳定正常,行政相对人对行政机关活动的预测才会有一定的标准或参照系数。

否则,就会形成行政机关对自由裁量权的滥用。

(三)自由裁量行为前后不一致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基于法律的规定和立法目的的要求,为使社会生活形成一种比较稳定的秩序,在具体行政行为中采取措施时,同样的措施应针对事实、情节、后果相类似的行为,使行政相对人能够预测自己的行为结果。

但由于一些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作出选择和决定时从本单位、本地区的利益出发以及考虑到某个人的政治、经济等社会背景,对同样的事情或行为处理起来区别对待,前后不一致。

(四)拒绝或者拖延履行职责

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中,对履行法定职责有时限要求的有两类:

一是行政许可行为:

二是行政保护行为。

对于这两类行为中,法律法规的时限规定,有的明确,有的含糊,但无论哪种情况,行政主体于何时履行法定职责都有自由裁量的权利。

根据行政管理的效率原则,行政主体应及时行使行政权,履行法定职责。

但在实践中,违反效率原则或者出于某种不廉洁动机,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大有其在。

这种行为也是对自由裁量权的滥用。

 

四、解决滥用行政裁量权的对策和措施。

(一)完善程序立法,建立公开、公平、统一的行政程序,促进行政行为程序化

行政裁量是行政权的重要内容,是其最显著,最独特的部分,广泛存在于几乎所有行政领域。

所以为了更好地运用法律赋予我们的这项独特的权利我们首先要健全行政执法监督体系。

要有明确的监督主体。

对已有的法定监督方式还应当根据形势的需要,继续补充、完善;对没有法定监督方式的,要在立法方面,要处理好法律条文的“弹性”和执法的“可操作性”的关系,尽量做到明确、具体,减少“弹性”,尤其是对涉及要强调行政机关说明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理由。

到公民合法权益的条款,更应如此。

通过立法或制定规章,以保证卓有成效的监督。

同时,要有对滥用职权的人采取严厉的惩罚措施,还要有对监督有功人员的奖励和保护。

此外更总要的是我们应该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提高执法水平。

现在行政执法人员素质不高是个较普遍的问题,这与我国正在进行的现代化建设很不适应,有些行政执法人员有“占据一方,唯我独尊”的思想。

为此,一方面要加紧通过各种渠道培训行政执法人员,另一方面对那些不再适宜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人要坚决调出,使得行政执法队伍廉正而富有效率。

 

参考文献

1桂步祥:

《论行政自由裁量权及其法律规划》.《江苏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04年8月

2杨建顺:

《论行政裁量与司法审查》.《法商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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