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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分配利润为负数股改的处理

未分配利润为负数股改的处理

股改时未分配利润为负

(2012-08-1217:

17: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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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杂谈

分类:

工作笔记

股改时未分配利润为负,存在资本公积是否属于资本公积弥补亏损?

资本公积弥补亏损是公司法禁止的。

不存在资本公积,缩股?

 

以下内容转自博客,仅供参考:

飞彩股份(000887,现名中鼎股份)2006年转增减资补亏的股改方案备受各界关注。

现将该方案简要回顾并评论如下:

一、基本情况

股本结构:

股改前,公司总股本为30100万股,其中非流通股为21000万股,占比69.77%;流通股为9100万股,占比为30.23%。

经营状况:

2005年,公司每股收益0.02元,每股未分配利润-2.55元,每股资本公积2.50元。

二、股改方案

资产置出:

置出部分资产为与公司目前主营业务农用车生产与销售相关的全部资产及其负债,其评估净值为41123.03万元。

资产置入:

置入部分资产为公司潜在控股股东中鼎股份下属子公司中鼎密封件公司与液压气动密封件业务和汽车非轮胎橡胶制品业务相关的资产与负债,其评估净值为41186.95万元。

追加对价:

潜在控股股东承诺,若未来三年置入资产所产生的净利润之和低于15000万元,其将追送出2275万股。

股份对价:

公司先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22股,再由非流通股股东将其获增股份中的29,120,000股转送给流通股股东,最后全体股东每10股减6.7335股减资弥补亏损。

三、争论焦点

用资本公积转增后再减资弥补亏损是否构成用资本公积金弥补亏损?

四、中介意见

  1、关于方案源起

  保荐机构平安证券指出,公司连续亏损,面临退市风险。

公司亏损数额较大(7.7亿元),未来多年内用利润和公积金弥补的难度较大,如不进行减资,十年内也不能向投资者分配利润。

一个公司如长期不能分配利润,将会动摇股东的信心,影响其投资信誉。

  2、保荐机构的合法性辩护

  减资弥补亏损是国际通行惯例。

法国、德国、日本、西班牙等国均允许。

  减资弥补亏损没有违反《公司法》的规定。

《公司法》第167条规定了利润分配的顺序及弥补亏损的途径,但并未禁止当公司发生巨额亏损后可用减少注册资本的办法来弥补。

《公司法》同时规定,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东会有权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因此,只要事先经过股东会批准,是可以通过减少股本(注册资本)来弥补亏损的。

  减资弥补亏损没有违反《企业财务通则》的规定。

《企业财务通则》规定“企业发生的年度亏损,可用下一年度的利润弥补”。

这里使用的是“可用”,而不是“只能用”;

  注会教材认可减资弥补亏损。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编写的2005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辅导教材《会计》P169“六、实收资本增减变动的核算”部分明确写明“企业实收资本减少的原因大体有两种,一是资本过剩;二是企业发生重大亏损而需要减少实收资本”;

  中行招股意向书中曾披露“2003年12月,国家通过汇金公司向本行注资225亿美元。

根据财务重组安排,本行将注资前的原所有者权益余额(包括资本)转入未分配利润,用以弥补因计提不良资产减值准备所形成的累计亏损”,可见中国银行等国有金融机构早在2003年就实施了“用资本弥补亏损”等事项,并获得了财政部等政府部门的批准。

  三板上市公司广建股份于2002年至2003年以缩小股本的形式弥补了部分亏损。

该公司具体公告内容为:

“2002年12月9日,经公司董事会决议,2002年度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决定将总股本按2:

1的比例缩股用于弥补亏损,缩股后的公司的股本为8495.70万股。

律师的合法性辩护

  《公司法》第167条侧重于对利润分配顺序的规定,其中涉及到可以用法定公积金和当年利润弥补亏损,第169条则明确禁止用资本公积金弥补亏损,但《公司法》上述条款均未禁止当公司发生巨额亏损后可用减少注册资本的办法来弥补。

  《公司法》第169条禁止用资本公积金弥补亏损,其立法本意在于:

资本公积金主要是资本溢价形成,是企业所有者投资的一部分,具有资本的属性;如果用资本公积金直接补亏,实质上是对资本的抽回,而从程序上看,资本公积金弥补亏损仅需要通过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即可实施,不需通知债权人,势必对债权人权益造成损害。

因此,为了保护债权人的的合法权益,防止股东通过资本公积补亏形式变相抽回投资,《公司法》规定“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非常必要。

  飞彩股份本次减资不仅需要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同时要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且自作出减资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由于履行了上述公告债权人程序,且就债权人的债权保全作出安排,故“减资弥补亏损”对债权人的利益不会造成任何损害。

  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条例实施细则》第39条规定:

“企业法人实有资金比原注册资金数额增加或者减少超过20%时,应持资金信用证明或者验资证明,向原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此条规定表明,当企业法人出现严重亏损,应当通过减少注册资本以弥补亏损。

因此,虽然《公司法》未就“减资弥补亏损”作明确规定,但部门立法已确立了“减资弥补亏损”制度。

会计师对减资弥补亏损会计处理的说明

第一步  转增

基本数据  公司先以资本公积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22股,具体测算数据如下:

301,000,000/10×22=662,200,000股。

会计处理:

借:

资本公积  662,200,000

  贷:

股本  662,200,000

第二步  送股

基本数据  非流通股股东将其获增股份中的29,120,000股转送给流通股股东

会计处理

借:

股本-非流通股股东  29,120,000

  贷:

股本-流通股股东  29,120,000

第三步  减资弥补亏损

基本数据  最后全体股东以每10股减6.7335股的方式减资弥补亏损,具体测算数据如下:

(301,000,000+662,200,000)÷10×6.7335=648,570,720元

会计处理

借:

股本648,570,720

  贷:

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648,570,720

 

解读证监会公告[2012]6号:

上市公司资本公积不得弥补亏损

2012-04-2509:

42来源:

秦文娇   我要纠错|打印|大|中|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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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1号——上市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后存在未弥补亏损情形的监管要求》(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2年第6号,以下简称1号指引),明确要求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向投资者充分揭示因重组可能导致上市公司长期不能弥补亏损的风险。

   政策出台背景

   一直以来,市场对于重大资产重组后的公司寄予厚望,但风险因素总隐藏在上市公司财报中,未弥补亏损便是其中之一。

截至目前,沪深两市共有1573家公司发布了2011年年报,证监会提供的数据显示,有33家上市公司重组后存在巨额亏损。

为此,这33家公司上报证监会,希望能“照搬”2001年郑百文重组事件,利用资本公积来弥补亏损,达到美化财报吸引再融资的目的。

   鉴于此,证监会发布了1号指引,对以上问题进行了重申和明确,一是严格执行公司法,二是不能以规避方式补亏,使某些上市公司意图通过资本公积补亏,变相恢复账面利润的意图再次破灭。

   资本公积的性质及内涵

   1.从《企业会计准则》的角度分析。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利得是由企业非日常活动所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流入。

利得在会计科目上一般归属于“营业外收入”和“资本公积”。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应用指南规定,资本公积的核算只设置两个明细科目:

资本(或股本)溢价;其他资本公积。

   “资本公积——资本溢价”与权益性交易相关,核算内容主要包含:

(1)股东投资溢价;

(2)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差额:

借差,借记“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冲减留存收益);贷差,贷记“资本公积”。

   “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属于其他综合收益,核算内容主要包含:

(1)以权益结算股份支付通过“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过渡;

(2)“权益法”下,享有被投资企业除损益外的所有者权益变动的份额;(3)关联方交易时,交易价格显失公允的差额;(4)“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公允值变动差额;(5)自用房地产或存货转为“投资性房地产”日公允值大于原账面值的差额。

   为了与国际会计准则体系趋同,《企业会计准则》将一部分非经常性损益记入“资本公积”,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8]43号,非经常性损益是指公司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无直接关系,以及虽与经营业务相关,但由于其性质、金额或发生频率,影响了真实、公允地评价公司当期经营成果和获利能力的各项收入、支出。

非经常性损益具体包括21项内容。

   考虑到以上会计实务中资本公积的具体构成项目,资本公积表现为一种账面增值,公司的生产能力并没有实际增加,不属于企业的经营行为,因而与利润完全不同,而亏损是企业经营活动产生的结果,用资本公积弥补亏损不符合会计原理。

   2.从公司法的角度分析。

   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公司法禁止资本公积金弥补亏损的规定,真实地反映了资本公积金的本质属性,减少了公司利润操纵的空间,为保护公司各方利益提供了保障。

   对于上市公司而言,由于证监会规定公司能否进行配股和增发新股与最近3年是否分配现金股利密切相关,即将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与再融资挂钩,现金分红作为再融资的条件之一。

而对于实施重大资产重组,账面仍巨额亏损的上市公司来说,要想融资,除以资本公积迅速弥补亏损的方法外,别无他法。

但实际上,此时上市公司的实际经营状况并无好转,因分红而导致的公司现金净流出将损害股东的长远利益和公司持续发展的基础。

因此,用资本公积弥补亏损不仅违反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也无形中掩盖了管理层存在的各种弊端。

   3.从《企业财务通则》角度分析。

   《企业财务通则》规定,资本公积是投资者实际投入超出注册资本的部分,以及其他非正常经营收益形成的积累,是资本的一种储备形式。

其来源主要有以下方面:

一是资本(或股本)溢价,二是财政拨款,三是其他来源。

资本公积的用途一是转增资本,二是核销资本性损失。

可见,《企业财务通则》不允许资本公积弥补亏损。

   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的性质一样,主要是所有者投入产生的,而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则是企业经营成果的积累,所以用资本公积弥补亏损有点越界。

   上市公司重组未弥补亏损所得税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4号公告)等相关规定,企业在股权重组前尚未弥补的经营亏损,可在税法规定的亏损弥补年限的剩余期限内,在股权重组后延续弥补。

   资产转让和受让双方在资产转让前后发生的经营亏损,应各自在税法规定的亏损弥补年限内逐年弥补。

不论企业转让部分还是全部资产,企业经营亏损均不得因资产转让和受让方在双方间相互结转。

企业合并,通常情况下,被合并企业应视为按公允价值转让、处置全部资产,计算资产的转让所得,依法缴纳所得税。

被合并企业以前年度的亏损,不得结转到合并企业弥补。

合并企业接受被合并企业的有关资产,计税时可以按经评估确认的价值确定成本。

被合并企业的股东取得合并企业的股权视为清算分配。

   合并企业支付给被合并企业或其股东的收购价款中,除合并企业股权以外的现金、有价证券和其他资产,不高于所支付的股权票面价值(或支付的股本的账面价值)20%的,被合并企业不确认全部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不计算缴纳所得税。

被合并企业合并以前的全部企业所得税纳税事项由合并企业承担,以前年度的亏损,如果未超过法定弥补期限,可由合并企业继续按规定用以后年度实现的与被合并企业资产相关的所得弥补。

具体按下列公式计算:

某一纳税年度可弥补被合并企业亏损的所得额=合并企业某一纳税年度未弥补亏损前的所得额×(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合并后合并企业全部净资产公允价值)。

   企业的亏损可以用以后年度的税前利润弥补(补亏年限不超过5年)。

根据这一税收优惠,一个盈利的企业可以用其以前年度的亏损少缴或免缴企业所得税。

从这个意义上来说,企业账面上未弥补的亏损实际上是一笔财富,不是包袱,而资本公积补亏则会使企业失去抵税利益。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1号——上市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后存在未弥补亏损情形的监管要求

证监会公告[2012]6号

颁布时间:

2012-03-2308:

57发文单位: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为了向投资者充分揭示因重组可能导致上市公司长期不能弥补亏损的风险,明确监管要求,我会制定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1号——上市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后存在未弥补亏损情形的监管要求》,现予公布,请遵照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三日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1号——

上市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后存在未弥补亏损情形的监管要求

  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后,新上市公司主体全额承继了原上市公司主体存在的未弥补亏损,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新上市公司主体将由于存在未弥补亏损而长期无法向股东进行现金分红和通过公开发行证券进行再融资。

对于上市公司因实施上述重组事项可能导致长期不能弥补亏损,进而影响公司分红和公开发行证券的情形,现明确监管要求如下:

  一、相关上市公司应当遵守《公司法》规定,公司的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二、相关上市公司不得采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同时缩股以弥补公司亏损的方式规避上述法律规定。

  三、相关上市公司应当在临时公告和年报中充分披露不能弥补亏损的风险并做出特别风险提示。

  四、相关上市公司在实施重大资产重组时,应当在重组报告书中充分披露全额承继亏损的影响并做出特别风险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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