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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大案分析篇.docx

南大案分析篇

分析篇

  本篇是南大碎尸案十八周年系列的第三篇,也是终结篇,通过“记录篇”和“释疑篇”的记叙,有关“1.19”案大部分可以搜寻到的线索已然逐渐显现,案情脉络已经清晰,死者身份、尸块状态、弃尸分布、案后发展等等……然而这些支离破碎的信息如同乱麻一样展现在我们面前,究竟指向什么方向呢?

当年警方在侦破此案时又在什么地方断了线索?

沉寂在黑幕后面十八年的凶手到底是什么样的人?

如果他还活着,他现在会过着怎样的生活?

  这便是“分析篇”所要分析的内容,本喵尝试分析“1.19”案的案件性质,由此确定凶手是普通人群还是变态杀手,然后从受害人和凶手作案手法上寻找线索,剖析还原案件本来的面目。

  如同第二篇一样,因为所有资料都是本喵推导筛选得来的,无法完全保证正确性,更因为此篇是分析篇,加入更多个人的想法,所以,希望各位读者本着听一听不同意见的态度观阅本文。

  好了,我们开始把。

  一、“1.19”碎尸案案件性质的推论

  关于“1.19”南大碎尸案,最热门的一个讨论话题,莫过于对此案案件性质的讨论,所谓案件性质,即“1.19”案是一起普通凶手制造的、常规的凶杀案,还是由心理扭曲的变态杀人犯制造的变态杀戮,亦或是患有精神疾病的精神病患者制造的无目的伤害。

关于这三种案件性质的区分,主要区别在于凶手的动机上:

  第一种性质,常规碎尸凶杀案,其动机是动态的、常型的,在案件中,凶手精神状态正常,心理正常,犯罪过程中,凶手犯罪的内在需要程度低,而环境中出现的外部刺激较大,在这样的刺激作用下产生心理冲突,形成犯罪动机,而这种动机成为个体行为的主导动机,最终导致犯罪行为的产生,比较常见的如激情犯罪,凶手在某种外界刺激下,认识范围狭窄,理智分析能力受到抑制,自我控制能力下降,不能正确的评价自己行为的意义和后果,在多种因素交互作用下,丧失理智导致诸如杀人、性侵等犯罪行为。

这种性质下的碎尸案大部分是以毁尸灭迹为主要目的;

  第二种性质,变态碎尸凶杀案,其动机是静态的、常型的,在案件中,凶手精神状态正常,心理不正常,犯罪过程中,凶手内在犯罪需要程度高,而外部因素只是刺激诱因,其犯罪动机源于凶手内在性格气质,由包括家庭、学校等社会环境因素长期影响导致,其犯罪目的很大程度是满足自己违反社会常规的需求,难易抑制,比较著名的如伦敦的开膛手杰克;

  第三种性质,精神病犯罪,其动机是变型的,甚至是无动机可言的,在案件中凶手精神状态不正常,作案往往缺乏犯罪动机,或者动机奇特,动机指向目标不确定,也缺乏利己性,表现出强烈的冲动性或者无意识性。

  以上三种性质中,第三种最特殊,一旦能被确定凶手在犯案时处于精神病发病状态,那么凶手将会被免除刑罚,而第一第二种性质的案件,凶犯在犯案过程中精神状态正常,所以是必须要接受刑罚处罚。

不过回顾“1.19”案,刁从失踪到被发现间隔9天之久,尸体处理过程严密,抛尸手段具有计划性,基本可以排除凶手是在精神病发病期间犯案的可能,所以本喵把重点安排放在了第一和第二种性质上,即“1.19”案究竟是普通凶杀案,还是变态碎尸案。

  这两种性质案件最显著的区别在于,普通凶杀案起关键做用的往往是外部环境,例如见财起意,见色起意,口角争端等等,这种常形的事件与凶手内在需要交互作用形成犯罪,例如一个案件中凶手见财起意意图抢劫,但是在抢劫过程中暴露身份,为了消除后患,遂杀人,然后毁尸灭迹,这样的案件中,凶手碎尸的目的最初源于外部事件和环境。

  而变态碎尸案起关键作用的往往是凶手的内在动机,内在的需要。

这一点,在当下的影视作品中已经被多次渲染而人尽皆知了,凶手往往因为童年阴影或者其他原因,对某一人群,或者仅仅为了满足自己的需要而进行杀戮。

例如美国著名的“绿河杀手”里奇韦因为在外国服役期间其妻子红杏出墙,让其对不贞洁女性表露出极强的怨恨,在上世纪80年代,他先后杀死近50名女性,并将其抛尸于美国西雅图南郊的格林河流域,而这些受害人,多为妓女、吸毒者等符合里奇韦杀戮对象的目标。

在这个案子里,凶手行凶动机中,内在需求(对女性的怨恨)成为主要动机,而外部刺激(符合其杀戮目标的女性出现)成为辅助动机。

  那么相比繁芜丛杂的外部原因引起的普通凶杀案,凶手内在需要引发的变态凶杀案的判断则相对容易些,因为首先,变态杀手的犯罪需要总是具体的,总有自己的对象;其次凶手的犯罪需要是没有止境的,旧的需要满足了,又会不断产生新的需要。

于是,常规的变态凶杀案都有两个标志性的特点:

一、受害对象具有一定共同点,凶手犯罪手法具有相似性;二、除非有外力干扰,凶手会连续不停作案。

这也是变态杀人案往往会成为变态连环杀人案的缘故,例如上面提到的“绿河杀手”,受害对象几乎全是妓女、吸毒者等社会边缘女性,凶手作案时都使用勒杀的方式将受害人杀死,前后作案超过48起,直到2001年被捕。

  这时再回顾“1.19”案,案件中受害人刁爱青是一名在校学生,其被杀害后碎尸,那么再检索96年前后以南京为中心大范围区域,会发现有若干碎尸案,也同样有若干女大学生遇害案,但是同时符合刁爱青案全部特征的却没有。

在90年代南京很多高校发生过一些女大学生受害案件,大部分被破获,且都是因性犯罪引起的普通凶杀案,而关于碎尸案,在整个华东地区,虽也有碎尸案发,但是如“1.19”案这样骨肉分离,切割细致,水煮内脏的具有特别手法的碎尸案却是在未听闻。

作案手法和作案对象的共同点往往是一个变态杀手的标志,这个标志因为凶手内在需要和动机而固定,且往往作案手法越复杂,越有难度,那么这个手法就越会是一个标志性动作而不会被凶手轻易放弃。

如同刁爱青案中凶手的碎尸手法,如果凶手是个有内在需要而犯案的变态杀人狂,那么这个碎尸手法绝对是他在再次行凶中不会放弃的。

但是,纵观20年来中国的碎尸案件,同时符合“1.19”案的受害对象和行凶手段的案件再未听说过第二起。

  不过,并不是每一个变态杀人凶手都是因为不停的满足需求而不断犯案。

在一些变态杀戮案件里,受害人只有一人,只因为受害人使凶手产生特殊情感,这种情感成为一个外力诱因,这种诱因激发了罪犯的内需,促使罪犯痛下杀手。

不过这类案件的受害人首先多为社会知名人士,常见的如艺人等。

其次,凶案中,凶手对受害人的情感多为喜爱引发的强烈扭曲的占有欲,所以此类变态凶手案中,受害人在死前会遭受各种非人虐待,死后会有若干脏器被凶手保留等等特征,比如美国犯罪史上一个著名的悬案“黑色大丽花”杀人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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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1-1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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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47年1月15日,22岁的演员伊丽莎白.安.肖特的尸体被发现于洛杉矶的雷默公园附近,彼时其尸体被拦腰斩断,面部被凶手用刀子从左耳划过嘴巴到右耳,留下一个类似笑容的伤疤,身上有无数锯齿状伤痕,上半身脏器被取出强行塞入胸腔,子宫被摘除,胃内残渣显示她生前曾被强行吞食过粪便,有严重性侵痕迹......这个迄今未破的案件在很多地方与“1.19”案有些类似,如,孤案一枚,受害人尸体被残忍切割,至今未破等等,而且本喵相信,包括“黑弥撒”在内的很多网友的关于“因爱生恨”的变态杀戮推论是由此得来。

但是此案与刁爱青案还是有很大的不同,首先,在“记录篇”和“释疑篇”里,本喵两次分析了刁爱青身体器官并没有遗失,这与此类变态杀人案中,凶手会保留若干纪念品不符合;其次,虽然刁的尸体如此零碎,但是还是没有任何证据显示刁生前曾经遭遇过非人虐待;最后,“黑色大丽花”案件当时没有侦破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受害人伊丽莎白作为演员,社会关系及其复杂混乱,严重干扰了警方视线。

但是刁爱青案件中,刁作为初到南京的女大学生,其社会背景和关系已经被警方证实并无特殊,关于这一点,在“释疑篇一、黑弥撒的逻辑”中,本喵已经用“信息转移理论”佐证过。

所以关于此类的变态杀人可能也基本被排除。

  上述的两点讨论已经把“1.19”刁爱青碎尸案可能是变态碎尸案的可能性基本排除,但是本着严谨的态度,这种基于类似案件没有再次发生而定性的否决也不是完全正确的,因为还有一种可能是,此案的凶手真的是一个变态杀手,他在杀害刁爱青后,准备第二次作案时,因为各种外力而没能进行下去,比如疾病限制了行动能力、意外或者正常死亡、因其他情况进入监狱等,如美国犯罪史上另外一个悬案“十二宫杀手”,凶手自上世纪六十年代末开始以向警方寄密码信的方式挑战警方,而后随即杀人,中间间断数年后再次犯案,美国警方最后的推测是凶手可能在此期间因为违反交通法规而入狱。

虽然如果真是这样的话,刁爱青案上就有了太多的巧合和小概率事件,虽然这种可能是存在的,但是基于对案件的推测要尽量排除小概率和偶发事件,否则此案也没有分析的必要。

  所以,至此本喵认为,发生于1996年1月19日的南大“1.19”碎尸案,是一起普通的凶杀碎尸案,并非是变态凶手的变态犯罪,那么同样,自“黑弥撒”起关于变态杀手的种种推测,关于“黑弥撒”帖子底下各种被人津津乐道为凶手变态杀人后炫耀成果的留言、犯罪过程的描述都可以被推翻,因为如果此案真的是一个变态杀手所谓,那么其本身早已无法再次作案,要么死去,要么在监牢中,不会再网上留言;纵使有千万分之一的可能,他有机会上网,并且参与到刁爱青案的讨论中,那么在长达18年的漫长时光里,他因为已丧失行动能力,无法再次通过杀戮满足新的需求欲望,而陷入深深的痛苦折磨中,他所表露出的将会是深深的仇恨、愤怒和不满,而绝不会是趾高气扬的炫耀和冷静的叙述。

回忆刁爱青案早已提不起他任何兴趣,如同一个过量吸食海洛因的吸毒者,怎么会在意最初吸食的那点剂量呢?

  所以,后面关于案件的其他分析,本喵都基于此案的凶手是一个身心正常,因为一般原因而犯案的正常人,而刁爱青案也是一个普通的凶杀碎尸案。

那么下面本喵从受害人和凶手本身留下的线索来努力重现案情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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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1-1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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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刁爱青的死因与死亡时间留下的信息

  如果想确定一个凶案里凶手的特征,必须要确定其所犯案件的目的动机,是性犯罪、暴力犯罪或者财产犯罪。

而想确定一个凶杀案件的目的动机,了解受害人的死因就变得无比重要,因为凶手的杀人手法往往透露出其行凶时间、作案现场、作案工具等等细节,比如碎尸案中处理尸块的刀法纹路可以圈定凶手人数,受害人致命伤可以重现案发过程。

那我们再回过头看看“1.19”案,虽然我们都知道受害人被碎尸,但是究竟是凶手杀害死者后碎尸?

还是在受害人还活着时肢解?

是在受害人死后直接就碎尸?

还是拘禁一段时间后杀死碎尸?

如果是杀人后碎尸,凶手又用的什么杀人手段?

本喵尝试从刁爱青尸体上寻找些线索。

  据网友“bvbvbv1232012”的回忆,在水佐岗附近某处下水道发现刁爱青的红色外套,那种当时很常见的外套上面沾满血迹,但是“衣服是完好的,没有外力撕扯的痕迹”。

而关于刁的尸体,按照“记录篇”的记叙,刁的头颅和四肢是被锋利的刀顺利地斩下,骨头也在关节处被顺利斩断,随后是剔肉和拿出内脏,内脏中只知道肠体组织尚是完整,随后部分尸块及内脏被水烫过,呈现煮过的痕迹。

而“bvbvbv1232012”也强调了“刀是普通的刀......尸块呈现两种以上切割手法.......08年检测时查出里面有微量木屑,吊诡就吊诡在里面还有猪肉成份”。

  这是能关于受害人刁爱青尸体的全部记录,那本喵首先假设,刁爱青是先被杀死后再被肢解的,那刁爱青是怎么被杀死的呢?

  最先引起注意的是刁的衣服,在大部分的杀人案中,凶手用利刃刺伤受害人躯干,伤及内脏或者流血过多而死,是最为常见的杀人手法。

而刁的外套完整,没有破损,那么这就代表着刁不是在穿着整齐的情况下被人用利刃从身体主躯干位置刺穿或者砍切,透过衣服伤及要害而死的。

而这种情况又代表两种可能:

  

(1)刁爱青是在没有外套的情况下,身体躯干被利刃伤害致死;

  

(2)刁并不是死于利刃伤及躯干。

  因为并没有确切的证据显示刁的内衣物是否有破损痕迹,无法确定刁爱青是否是在室内温暖的地方脱下外套后出现了

(1)所说的情况,但是,依照这么多年来,这么多人对案件的回忆,从未提及刁内衣的破损或者关于刁死因的定论,那么本喵有理由相信刁爱青的内衣物和外套一样也是完整的,那么便出现了情况

(2),刁并不是死于利刃伤及躯干这种常见被害手法,而这又代表着刁可能死于:

  (Ⅰ)机械性窒息(包括面部压按窒息或者颈部窒息)

  (Ⅱ)颈部利刃切割

  (Ⅲ)脏器受损致死(包括中毒、内脏破裂甚至饥饿等)

  (Ⅳ)头部重击而死

  上面四种情况代表了刁爱青如果是被杀死然后再被肢解的话出现的所有可能致死原因,然而因为尸体是以被肢解的方式发现,所以无法确定(I)和(II)的情况;从肠体组织发现排泄物溢出,以及并未有专门提及内脏变色,可以排除中毒或者饥饿致死,但是(III)中的内脏破裂致死还是不能排除;而关于头部,也没有任何准确的消息显示被发现的刁的头部是否有致命伤痕,所以(Ⅳ)也不能排除。

  不过按照多年来流出的信息看,很可能南京警方也无法确定刁爱青的死因,如果真的是这样,那么这就无形中把刁最可能的致死原因指向了(I)和(II)即机械性窒息或者颈部被利刃切割致死。

然而刁爱青究竟怎么被杀死的,从现有的线索看,这点依然是无解的,于是调查刁爱青的死因就这样进入了一条死胡同。

  此路不通,本喵又尝试推导刁爱青的死亡时间,刁是1996年1月10日晚失踪,至1月19日早上被发现抛尸,中间间隔9天(表一)

  

  (表一、1996年刁爱青失踪时间表,加粗斜体为失踪时间,蓝色为失踪和发现的起始时间)

  去掉头尾,总共有6个工作日和2个双休日,刁爱青是完全没有消息的。

从被发现的刁的尸块上开看,因为多为开水烫过,使尸块表面经过处理,很难推测死亡时间,虽然网上多传言,刁死于尸块被发现前的2-3天,但是因为没有办法佐证,只能存疑。

  不过,网上曾有一种说法,说是通过检查刁的尸块发现上面出现绿斑,由此可以推测受害人死亡时间不超过72-96小时,加上受害人肠体组织发现了颗粒状分泌物溢出,这两个说法很大程度上佐证了“刁死于尸块被发现前的2-3天”,那么我们姑且将它作为一个定性的线索。

这样的话,另外一个线索也出现了,正常情况下尸体腐败最先由腹部膨胀开始,这是腐败细菌作用产生腐败气体,引起肠道胀气的结果。

在尸体出现绿斑的情况下,肠道的腐败应该更严重。

但从被发现的刁爱青尸块上看,尸体的肠体器官完好,这代表着尸体在死后还未出现腐烂状况时就被肢解取出肠体器官,刁爱青衣服上的血迹或许由此可以解释,虽然1996年1月中旬的南京室外温度比较低(表二),但是室内温度纵使没有暖气也是比室外高上6度左右,加上抛尸前一天南京气温骤降普降大雪,相信在尸体发现时,尸块任然保留着17、18日的特征。

  

  (表二、1996年1月中旬南京市气温)

  但是这一切的假设,是建立在尸块正常腐烂的情况下,如果凶手使用了冷冻设备,在把受害人刁爱青杀死后立刻冷冻,然后再一次次拿出来慢慢肢解,或者先把刁大块肢解然后冷冻,在一次次拿出来,剔肉分割成小块。

加之内脏及部分肉块被开水烫过,这些都是对刁死亡时间的干扰因素,于是对刁爱青死亡时间的判断也进入了死胡同。

  我们来梳理下,从现有的线索,根本无法得出刁准确的死亡方式或者死亡时间,虽然可以推导出最接近的被杀可能——窒息或者颈部切割,最可能的被害时间1月15-17日,但是这些信息都是有漏洞,不确定的。

至此,因为无法确定受害人的确切死因和死亡时间,虽然来自不可证实的消息,我们得知刁的尸块上有两种不同风格的切割痕迹,但是这并不能证明刁是被两个人碎尸的,因为一个人用两种不同的刀进行躯干主体斩断和剔肉切割,也能表现出两种不同分割的切割痕迹,至于尸块中的木屑还有微量猪肉,只有当有确切证据指向时才具有意义,放到这里,只会增加更多案情线索的可能性指向。

那么从受害人身上获取的凶手信息,我们得到的结果是零。

  既然不能从受害人身上获取分尸现场,杀人现场的线索,那么能从凶手的其他手法上找到与之关联的蛛丝马迹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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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1-1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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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凶手弃尸手法的指代信息

  无论凶手作案过程是多么非理性,但是他的行为手段是有逻辑规律可循的。

这点是包括犯罪心理学在内的众多刑侦科学的基础,无论是杀人手法,还是抛尸手段亦或是包裹尸体的行为,这一切都是受到罪犯的心理活动支配,在凶手没有注意到的情况下暴露了其与犯罪线索的关联性。

  再整个“1.19”案里,凶手留给我们3个信息:

切割的手法,包裹特征和弃尸分布,既然之前我们已经把此案定性为普通凶杀案,凶手行为逻辑属于常态,那么我们来看看一般碎尸案里,凶手会有哪些固定的行为逻辑。

  2006年,在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上刊登了广州警官学院教授耿连海的论文《杀人碎尸案件地理画像侦查法》,该论文很详细的把一般性杀人碎尸案件的分尸现场和抛尸现场做了一个总结。

耿教授认为,杀人碎尸案的凶手在选择抛尸地点时会做如下考虑:

对抛尸地点要熟悉;抛尸地点要隐蔽;尽可能远离分尸现场。

归纳起来就是“远抛近埋”、“头远身近”、“小近大远”、“多点抛尸”四个特点。

  所谓“远抛近埋”是指凶手在处理抛尸地与分尸地的关系上会对尸块做不同处理。

距离分尸地点近的,因为越近越容易暴露凶手线索,所以凶手会增加抛尸隐蔽性,可能会对尸体进行掩埋,而弃尸到远处的,凶手认为尸块与自己关联性下降,那么处理的会相对草率的点,所以用“抛”和“埋”来指代不同处理手段。

  “头远身近”指的是凶手在处理尸体不同部位时的方法。

凶手会将受害人的头部抛的远一点,而身体躯干抛的会距离分尸处近一点,因为在一般性碎尸案中,碎尸的目的是毁尸灭迹,加大警方寻找线索的难度,而受害人的头部往往具有很大的表述性特征,这就成了凶手要极力隐藏的信息。

据统计,超过半数以上的碎尸案里,受害人都是身首异处,而凶手把其头部藏的特别隐蔽。

所以碎尸案中,凶手往往把受害人的头颅,处理的与分尸现场最远。

  “小近大远”,指的是凶手在分尸时其根本目的是为了毁尸灭迹,而直接目的为了便于抛尸过程的运送,尸块的多少是凶手矛盾心理的体现。

一方面,凶手希望杀人后将尸体抛的越远越好,越快越好;而另一方面,为了抛远,就需要将尸体分割的越细越好,这与越快越好有矛盾,于是犯罪分子的惯性逻辑思维出现,他们选取了一个折中方案,认为只要把尸体切割的足够细,警方就不容易辨析尸体身份线索,就没有必要那么远的抛尸弃尸了,所以在抛尸现场往往出现这样的情况:

凶手把受害人尸体切割的越细,抛尸现场距离分尸现场越近,而尸块数量越多,抛尸现场到碎尸现场越远。

  最后是“多点抛尸”指的是凶手在处理抛尸地理位置上,很少选择全部抛在一处,多数是四处抛洒,有的以分尸现场逐渐向周围扩散;有的是抛尸于居住地附近的厕所、下水道;有的是沿交通线抛洒。

多数凶手会将受害人尸块抛洒至自己熟悉的原作案场所的地方。

  那么本喵将“1.19”案中凶手的抛尸地分布特点带入上述的四大特点里。

(见图十)

  

  (图十,“1.19”案尸块分布图,来源见图六)

  本喵将案中三个主要弃尸地用红线连接,C区域是发现受害人刁爱青头颅、衣服等具有明显身份指向性特征的水佐岗区域。

而A、B是发现零散尸块脏器和骨头的地方。

从图上看,A、B区域是相对集中的层面,相距不过1公里不到,且交通方便,而C区域远远的离开了A、B区,相距接近3公里,单纯这一点,就符合了“头远身近”的弃尸特征,凶手将带有身份指向性的线索抛离的最远,而身体躯干部位的尸块则较近抛洒,于是这个由ABC构成的三角形恰恰指向了凶手由远到近的抛尸顺序。

  同时在看,按照“记录篇”所示的各处尸块分布状态,C处的头颅是受害人身上最完整的器官,而A、B处的尸块,大部分都被切碎,肉块多达2000块,骨头被分开,内脏也零散分布,这又契合的一般性碎尸案中凶手处理尸块时遵循的“小近大远”的规律。

  这时可能会有人问,还有一个重要特征的“远抛近埋”,受害人的衣物是最后在下水道里发现的,相当隐蔽,甚至整个C区域的尸块都比A、B区域晚发现,而A、B区域的尸块被抛洒的相当随意,如此如果是“头远身近”,那这样此案中凶手的弃尸岂不是变成了“远埋近抛”,而不是常理的“远抛近埋”?

  似乎看起来是这样,不过需要说明“抛”和“埋”仅仅是形象地形容凶手在弃尸时处理不同地理位置时的不同方式,不一定教条的指代埋或者抛,我们分析下三处弃尸地包裹的不同的状态会发现,C处的头颅是用带血的床单包裹,衣服也是直接包裹尸块弃于下水道,而A、B两处的所有尸块大部分用隐蔽的黑色塑料袋,还有部分用的是手提包和双肩包,那么比起A、B两处的袋装,最远C处的尸块处理的就显得无比的草率,凶手连最起码的包裹袋都没有用上,就直接弃尸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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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青蘿时间:

2014-01-1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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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那么至此,“1.19”案的三处主要弃尸地点尸块状态的分布已经基本符合了一般性碎尸案的抛尸特点,凶手将最具受害人身份特征的,也是最大的尸块——头颅衣物抛弃的最远,也最草率,而将受害人躯干尸块切割极细后抛洒的相对较近。

  不过本喵分析到这时又发现一个问题,按照常规“多点抛尸”的习惯,凶手往往会将尸块抛洒在厕所,下水道,垃圾堆等地,是寄希望尸块可以在此处高度腐烂或者沾染其他杂物,这样纵使发现了,也给警方增加侦破难度,那么在看A、B、C三区域总共8处已知的弃尸地点,我们会发现一个奇怪的现象,总共有5处弃尸地符合这种把尸块丢弃在容易高腐烂或者沾染杂物的区域,他们分别是C处的水佐岗附近小区垃圾堆、附近的下水道;A处的大锏银巷垃圾堆、华侨路工地,还有B处的小粉桥附近小区垃圾堆,但是却还有3处分布的很奇怪,他们是汉口路南大医院门口、南大天津路校门口、南大体育场,这三处地点位置明显,很容易被发现,且尸块处理不便,完全不是理想的弃尸地点。

如果按照上面分析,C处是最远弃尸点,那么A、B处就是距离分尸地比较近的地区,那么凶手却在这3个地点如此草率的弃尸,纵使包裹再严密还是违背了“远抛近埋”的特点,而且这些地点非常集中,全在B区域,或者说全部在汉口路南大教学区的那一边,这与整个弃尸分布地其他状态迥然不同。

同时,这个三个地方的尸块状态也是奇怪,虽然校医院和体育场的尸块重量不多,不超过2KG,但是在天津路校门口发现的双肩包里面却有受害人几乎全部的骨头,重达7.5KG,如此完整的尸块在同一个地方被发现,又有点违背了“小近大远”的特点,那么一个奇怪的现象便产生了。

整个“1.19”案在总体上是符合一般性碎尸案的全部弃尸特征,而唯独B区域的一些抛尸点明显违背常规,这样奇怪的抛尸有什么特殊意义呢?

  仔细看这三个地点,自汉口路出发,左转便是天津路,进入天津路校门便可以到达体育场,南大是个开放式校园,进出是没有阻拦的,这时本喵再对比该区域尸块发现的时间,一条线索显露了。

  A区域的大锏银巷和华侨路工地的尸块以及B区域小粉桥垃圾堆的尸块,是在基本同一时间,也就是19日上午发现的,而B区域的3个特殊地点尸块时在19日至20日间发现的。

与之前有近一天的时间差,这点在“潜水啊潜水多年”的帖子里有明确的记录。

但是这3个弃尸地点是如此的明显,按照常理不会在事发后一天,才被人发现,那么只有一种可能,这三处尸块很可能是凶手在20日抛洒的。

而不是与A区域的尸块再同一时间抛洒。

而20日那个时候,警方已经基本确定受害人就可能是南大学生刁爱青,而把南大当做重要区域开始搜索。

  那么本喵作出一个大胆假设,如果南大教学区,也就是B区域的三处奇怪的弃尸点,并不是凶手事先计划好的弃尸地呢?

我们假设这样的场景,19日凶手在A区域及B区域的小粉桥抛洒了重达30斤的尸块后,返回分尸地,准备携带另一部分的尸块于20日再次抛洒。

因为96年没有网络媒体,即时消息流通缓慢,当日南大附近发现尸块的消息并未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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