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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2手船须知

购买2手船须知

购买二手船须知

买船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根据我国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购买二手船从事水运必须具备一些基本条件,其主要内容如下:

1.申请筹建水运企业

根据我国政府批准交通部的有关规定,申请筹建水运企业必须提交下列文件:

⑴水路运输企业筹建申请书。

⑵企业筹建可行性研究报告。

⑶公司章程。

⑷资金来源证明。

⑸合资经营或联营水运企业须有合资或联营方签署的合同或意向书复印件。

2.申请水运企业开业必须提交文件。

⑴水路运输企业开业申请书。

⑵有效的船舶适航证书的复印件。

⑶主要船员名单及其有效职务证书的复印件,并附船员来源证明,租用船员期限不得少于半年,并附有船员租用合同复印件。

⑷负责人及组织机构表。

⑸拥有与运输业相适应的自有流动资金和合法的验资证明。

⑹安全、技术管理规章制度。

⑺对安全负主要责任的上级单位。

3.几个具体条件

从申请筹建水运企业到水运企业开业及买船,还应具备几个具体条件:

⑴水运企业进行工商登记注册、税务登记、申请企业代码、申请刻公章、申办银行开户等。

⑵水运企业负责人及财务、营业、安全、机务管理人员到位,公司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备好一定的流动资金。

定期检验:

应包括对设备的检查及必要的试验以确保其符合特定证书的要求,且设备处于良好状态并符合船舶规范、规则。

对于年度、期间、定期检验为证书周年日前、后各三个月期间进行。

且该期间、定期检验均替代一次年度检验。

换新检验:

与定期检验相同,对结构、机械和设备的检验及必要的试验以确保其满足与特定证书有关的要求,使其处于良好状态并适合于船舶所从事的营运业务。

该检验五年一次,现有证书到期前三个月进行并颁发新证书。

特殊检验:

包括以下方面:

坞检___船底外部检查,在五年内进行两次坞检,船舶水线以下部分处于良好状态。

螺旋桨艉轴检验--五年一次,用以查明艉轴,轴承等是否处于良好状态。

锅炉检验:

炉龄大于8年的主、辅机锅炉及火锅炉,每年检验一次;炉龄小于8年的,每两年检验一次,主要检验锅炉受压容器的内、外部及各设备附件的情况是否正常。

附加检验:

是在因调查而进行的修复之后或进行任何重要修理或更新之后,根据具体情况进行一次普遍的或局部的检验。

船级证书:

国际航行的船舶必须入级,并取得船级证书,检验合格后颁发船体、轮机、电气和冷藏装置入级证书。

2.船舶法定证书

⑴国际航行船舶的法定证书:

国际吨位证书、国际载重线证书、吨位证书、货船构造安全证书、货船设备安全证书、货船无线电报电话安全证书、客船安全证书、国际防止油污证书、船舶起重设备检验和度验证书等各类证书共累计29种。

⑵沿海航行船舶的法定证书:

船舶吨位证书、船舶载重线证书、防止油污证书、适航证书等船舶证书检验本中,各类船舶证书累计14种、船舶起重设备检验本中3种。

3.证书失效如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该方面证书失效。

⑴证书有效期满,未继续向验船部门申请验者;

⑵船舶发生影响船级和安全的重大海损、机损后未及时向验船部门申请检验者;⑶涉及船舶安全和防污染的修理、改装等项目而没有先得到验船部门同意者;

⑷船舶实际装载情况和营运条件与该证书及技术文件不符者;

⑸发现有影响保持船级和使用安全设备或污染设备失效的缺陷,而又不能按本局要求进行必要修理时;

⑹船舶变更国旗时;

⑺凡具有货物冷藏装置入级的船舶,当冷藏装置改装后运干货时,其冷藏装置入级证书即行失效。

买接船费用

在买接船过程中会发生一笔笔的接船费用,要求企业财务会计按国家财政有关规定和政策,及时准确地归类记帐,这不仅直接反映出财会管理水平,而且会影响到企业管理及效益。

1.购买二手船计价问题

根据《运输企业财务会计制度》有关规定,关于购置国外二手设备按照两种情况计价:

A、根据合同规定以到岸价结算船(车)价的,按买价加上进口税金、接船(车)第一次修理、改造、增添设备等费用后的价值记帐。

B、根据合同规以离岸价结算船(车)价的,按买价加上进口税金后的价值记帐。

第一航次的运费收入及有关运输支出,列入营运收支核算,所发生的修理、改造等费用,按正常渠道核算。

具体讲,以到岸价的船舶计价包括:

买船价、进口税金、第一次船舶保险费、第一次厂修费、改造、增添设备、配件费、厂修期间港口使用费、码头费、船舶检验及证书费、登记费等一般属于资本性支出的计入船价,转作固定资产;如以离岸价接船的计价,包括买船价加进口税金后的价值记帐,入固定资产。

因为按离岸价接船说明该船技术状态是适航的,故第一次厂修费用按正常渠道摊销或预提,直接进船舶营运成本。

2.其他接船费用核算办法

根据《全民所有制交通运输企业新的会计制度衔接帐务处理办法》中“待核销基建支出”科目,“企业购建固定资产中所发生的费用,不再采用核销的办法。

应分别摊销期限,分别转入待摊费用或递延资产处理”。

据此,对其他接船费用的核算办法是:

⑴营运前发生的电台代管费、船员保险费、船员工资等有关费用,列为待摊费用,一般不超过12个月摊完。

对于数额较大的,如接船后二三个月船舶未营运,船员工资数额较大,亦可列入递延资产核销,分18-24个月摊入船舶营运固定资用,以均衡地减轻企业负担。

⑵接船时,船上剩余燃油、润料应核算金额和数量。

其中燃油列“燃料”,凭消耗率进入船舶营运成本。

润料列"材料"凭消耗单进成本,或者一次列入船舶固定费用。

⑶以到岸价买船从第二年开始,以离岸价买船从第一年开始,其厂修费用以及航修费用,由于发生不均衡,数额较大时,可以采取待摊或预提的办法。

采取预提办法的,发生修船支出冲预提费用,实际支出大于预提费用的差额,计入成本或费用;小于预提费用的差额冲减成本或费用。

3.关于固定资产折旧的管理

企业固定资产在营运生产过程中发生的耗费是以折旧形式逐步得到补偿的。

折旧的方式和折旧年限的确定,对促进企业技术进步,加快设备更新,加速回收投资有着十分重要的促进作用。

提倡加速折旧,目的是加快企业的技术进步。

加速折旧,实际上推迟了企业缴纳所得税时间,等于政府给企业发了一笔无息贷款。

按照《水运企业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船舶折旧年限8-18年。

对买入二手船其折旧年限短于国家规定的折旧年限由企业自行确定。

二手船折旧,用买船总价减去船舶以轻吨计算的残值后,按直线法除以折旧年限按月份计算提取折旧,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应从次月开如计提;或者按下述公式计提折旧:

年折旧率=(1-预计净残值率)÷折旧年限

月折旧率=年折旧率÷12

月折旧额=固定资产原值×月折旧率。

航运成本分析

1.做好成本费用的基础工作

⑴健全原始记录。

企业根据营运生产活动、技术管理和成本费用管理的要求,必须有正确可靠的原始记录、管理和保管制度。

建立登记各项原始记录的台帐。

⑵健全定额制度和预算制度。

企业应建立健全各项技术经济定额。

不能测定定额的费用,应定期编制预算,纳入成本计划,实际预算管理。

⑶严格物资的计量、验收、领退、保管制度。

企业应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各种计量检验工具、仪器、仪表、建立物资管理制度,出库、耗用和报销应用的单证。

⑷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

企业内部价格管理,应按国家规定价格或市场价格结算。

内部结算价格不适用于资本性支出,各项专用拨款的结算以及以企业所属独立性质核算单位的结算。

⑸不断完善成本费用信息系统。

企业各部门应广泛收集和积累企业莒运生产活动中有关成本费用的各种信息,提供经营决策需要。

2.成本费用开支原则界限

划清资本性支出与收益性支出的界限;划清本期成本与下期成本费用的界限;划清各项业务成本之间的界限;划清实现成本与计划成本、估价成本、定额成本的界限;划清营运生产性成本与营业外支出的界限。

3.航运成本的组成

航运成本由经营成本、航次成本和资金成本组成完全成本。

⑴经营成本。

主要包括船员工资、与工资有关的各项支出,修船费,船舶保险费,船舶折旧、管理费等。

船员成本。

船舶保险费。

随着船龄不断老化和技术状况下降,船舶保险费将不断增加,远洋船保险费高于沿海船保险费。

修船费。

由于物价、人工费大幅度上升,目前修船费用已占总经营成本的35%以上。

⑵航次成本。

主要包括燃油、润料、物料、港口使用费等。

港口使用费。

包括船舶吨税、拖轮费、引水费、停泊费、码头浮简费、移泊费、船舶代理费、签证费、带解缆费等一二十种。

⑶资金成本。

一艘新船资金成本的多寡,直接影响到二手船的船价。

资金成本主要取决于三点:

一是新造船是否有政府低息贷款补贴;二是取决于船厂成本的控制;三是取决于国际融资造船长期贷款(8-12年)利息的高低。

船舶修理

1.如何搞好厂修

⑴修船目的。

一是满足船级规范、规则要求;二是保证船舶具有良好的技术状态。

⑵修船程序。

按照国际惯例,为确保修船质量、缩短修期和合理的修船价格,采取投标修船方式。

船公司机务部门审核船主提出的修理单报公司总经理或坞修委员会批准修船标书。

修船标书由技术和商务标书组成。

技术标书包括船舶简况、修期(含在坞天数)、修理工程项目、隐蔽工程、保修项目及对试航的要求;商务标书包括总修费、折扣系数、结算审核方式、支付条件和支付方式(含延期付款、分期付款)。

修船企业接到标书后,按其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向船公司机务、财务部门分别报出技术、商务标书。

船公司收到标书后应及时评标、开标,通过中标厂或二次招标直到符合要求。

⑶主要修理项目的确定。

根据船级规范、船舶技术状况按轻重缓急确定主要(重要)修理项目。

以未进行过大修的老龄货船为例:

主要全面检修,确保主机技术状况;

检修辅机、搞好双机并车,修理吊机满足装卸货需要;

动力装置和其他装备,针对其技术状况和规范要求安排修理;

对船体工程,重点是双层底舱、边水舱、顶边舱、尖舱、压载管系的修理;

对船体除锈、油漆、甲板机械及通、导设备,视情况修理。

⑷船公司派出机务主管驻厂监修。

船员应大力配合厂修。

竣工项目经验收合格,机务代表签收,作为付款的依据。

由于全面检修主机或抽艉轴修理应作航海试验。

如船体接长、重大改装等,需作船舶倾斜试验。

重大验收项目验船师应在现场检验。

⑸修费支付。

修船交验完毕,按标书规定的支付条件和方式,经机务部门审核,财务部门付款。

2.国内修船厂评价

⑴国内修船厂的修费比国外便宜;

⑵船舶总公司具备修理各种吨位档次船舶的能力,从巴拿马型、好望角型直到超级油轮均可修理;

⑶船舶总公司船坞、码头分档次配备、设备齐全;

⑷主要修船厂坞修期2-4天,抽艉轴加1天,达到国际水平;

⑸船体换板,日换数量20吨,达到国际水平,最大30吨-40吨超过世界水平;

⑹船舶总公司具有70多家修船专业技术维修服务站,修船走向专业化、社会化、具备完整修船能力;

⑺设有船用油漆,配件保税仓库,进口配件渠道畅通,满足用户要求;

⑻具备一大批技术力量雄厚而熟练的修船职工队伍,管理人才和领导干部。

购船资金筹措

1.对船舶资金筹措建议

第一,为改善航运企业自筹资金或融资的内部条件,企业必须规范自已的财务行为,同时应树立下列八大财务观念:

⑴树立市场竞争观念。

将航运企业财务活动面向市场,显示出企业良好的财务形象;

⑵树立财务风险观念。

航运企业应特别重视与企业财务风险直接相关的各种问题,以降低财务风险的压力;

⑶树立企业竞争力观念。

航运企业应全方位采取可行的措施,努力提高营运效益,降低成本;

⑷树立自我积累观念。

航运企业应构造自我积累机制,建立自补生产经营资金制度,促进企业持续稳定发展;

⑸树立适度负债率观念。

航运企业要科学地确定企业资金结构,以有效地控制负债风险;

⑹树立偿还机制观念。

航运企业应确保负债经营的有序进行,包括建立偿还能力“预警系统”,并分析系统及债务清偿体系等;

⑺树立自我决策观念。

航运企业应利用理财自主权,合理利用自主财力,盘活资金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⑻树立多渠道、多方式、全方位融资观念,航运企业要拓宽融资渠道,面向国内外金额市场融资,降低融资成本;

第二,为创造航运企业购船资金筹措的良好外部环境,国家有关部门宜推行如下举措:

⑴税收倾斜。

重点减免进口急需造船设备关税及进口环节增值税;适当减免进口二手船关税的进口环节增值税;

⑵财政补贴。

给予造船差价补贴、投资补贴、船舶更新补贴;

⑶政策性贷款。

参照国际有关惯例,对航运企业实际差别利率,既无息或低息贷款;同时应给予足额贷款;

⑷财政投资。

航道养护费、应保持和恢复由国家事业费拨款的机制,以减轻航运企业的额外负担;

⑸对航运企业各种税收、各种费用的征收,由政府制定统一征收标准,制止乱

收费。

⑹批准航运企业在国内、国际发行债券、股票。

⑺批准航运企业具有经营自主权和投资决策权。

船舶保险----“船壳险”

航运企业在买船、接船时,应及时向国内大型保险公司申请船舶保险,简称“船壳险”。

1.申请船舶保险的基本条件

投保船舶应具备船级社、港监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颁发的船级证书、船舶国籍证书、产权证书、船员适任证书以及沿海、内河船运输许可证,其中,远洋船应持有由交通部批准的经营国际航线的文件。

2.保险责任

船舶保险分为全损险和一切险。

全损指船舶实际全损或推定全损;一切险包括全损险和部分损失险两部分。

投保何种险别,主要根据船型、船龄、船舶技术状况、船舶数量及企业管理水平,由双方商定。

沿海及内河船舶:

⑴全损险:

承保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船舶发生全损:

8级及8级以上大风,洪水、地震、海啸、雷击、崖崩、滑波、泥石流、冰凌、火灾、爆炸、搁浅、触礁等,或由于前灾害和事故引起的倾复、沉没和船舶失踪。

⑵一切险:

承保上述原因所造成的保险船舶的全损或部分损失以及引起的下列责任和费用:

碰撞、触碰责任:

承保被保险船舶在可航行水域碰撞其它船舶或触碰码头、港口设施、航标,致使上述物体发生的直接损失和费用,包括被碰撞船舶上所载货物的直接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但属于本船舶上的货损,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

共同海损、救助和施救:

保险公司负责赔偿依照有关法律或规定应当由被保险船舶摊负的共同海损。

船舶发生事故时,被保险船舶为防止或减少损失而采取施救及救助措施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或救助费用、救助报酬,由保险公司负责支付。

远洋船舶:

⑴全损险:

承保由于下列原因所造成的被保险船舶的全损:

地震、火山爆发、闪电或其他自然灾害,搁浅、碰撞、触碰任何固定或浮动物体或其他物体,火灾或爆炸,来自船外的暴力、资窃或海资行为,抛弃货物,核装置或核反应堆故障或意外事故:

下述由其他原因造成的全损:

装卸或移动货物或燃料时发生的意外事故,船舶机件或船壳的潜在缺陷,船长、船员有意损害被保险人利益的行为,船长、船员和引水员、修船人员及租船人的疏忽行为,任何政府当局为防止或减轻承保风险造成被保险船舶损坏引起的污染所采取的行为。

⑵一切险:

承保由于上述原因所造成被保险船舶的全损和部门损失以及下列责任和费用:

碰撞责任:

负责因被保险船舶与其他船舶碰撞或触碰任何固定的、浮动的物体或其他物体而引起被保险人应负的法律赔偿责任。

共同海损和救助:

负责赔偿被保险船舶的共同海损、救助费用的分摊部分。

施救:

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根据本保险条款可以得到赔偿的损失而支付的合理费用,保险公司应予赔付。

3.保险期、金额和索赔

沿海和内河海:

保险期限:

最长为1年,起止日期以保险单载明的时间为准:

保险金额:

船龄在3年(含3年)以内的为新船,保险价值按重置价值(指市场新船购置价)确定;船龄在三年以上的船舶视为旧船,保险价值按实际价值(指船舶市场价或遇险时的市场价)确定;

索赔及免赔:

被保险船舶发生全损按保险金额赔偿,发生部分损失按船舶保险条款规定赔偿部分损失,保险公司对每次赔款均应按保险单中的约定扣除赔款(全损、碰撞、触碰责任除外)。

远洋船舶:

保险期限:

定期保险最长为1年,起止时间以保险单上注明的日期为准;航次保险分不载货船舶和载货船舶进行航次保险;

保险金额:

由双方按船舶实际价值确定;

索赔及免赔:

被保险船舶发生全损按保险金额赔偿,发生部分损失按船舶保险条规定赔偿部分损失,但每次事故应扣除保险单中规定免赔额(不包括碰撞责任、救助、共损、施救的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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