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会计师《税法》知识点计税金额计算.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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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税法》知识点计税金额计算

2021注册会计师《税法》知识点:

计税金额计算

自己整理的2021注册会计师《税法》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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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应纳税额

[部分]

第二章增值税法

【知识点】计税金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的计算

第一,一般纳税人纳税计算——充分考虑了各种规定

二、计算应纳税额中的其他问题

(a)销项税额限制——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结合第10节,这将在后面详细描述)

对于货物销售:

1.直接支付销售:

收到销售款或取得销售款凭证的当天;

2.委托银行代收代付:

货物发出并完成托收手续之日;

3.赊销和分期付款:

在书面合同约定付款日期的当天,没有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付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之日;

4.预付款方式销售:

一般是货物发出当天;

5.委托他人代销:

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

未收到货物托运单和货款的,以发出托运单之日为180天。

(二)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的期限

(新)1。

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

普通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电子普通增值税发票,下同)后,可自愿使用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查询选择增值税发票信息,用于申报抵扣、出口退税或代理退税。

2.一般纳税人应在开具之日起36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电子数据),申请——的审核比对后方可抵扣。

(3)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处理措施:

不得作为合法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得进行进项税额抵扣

(4)进项税额抵扣不足的处理:

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5)发生期抵扣进项税的规定:

进项税转移

(6)退货、折扣或暂停销售的税务处理:

卖方抵消销项税,买方抵消进项税

(七)一般纳税人注销时进项税的处理

一般纳税人在辅导期内取消或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转为小规模纳税人时,其存货不转出进项税,其减免税不予退还。

三、跨县(市、区)建设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

根据《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总局公告2021年第17号)。

(一)适用范围:

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其机构所在地以外的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

提前向建筑服务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缴纳税款。

向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二)预缴税款和纳税申报(税款缴纳)

【解析1】税差=总价和额外成本支付的子付款。

P63

【解析2】施工合同中注明开工日期在2021年4月30日前的建设项目,即老项目,可选择简易计税方式。

(三)纳税人应取得下列文件进行差额计税

1.分包商取得的2021年4月30日前开具的施工营业税发票,可作为2021年6月30日前预缴税金的抵扣凭证。

2.2021年5月1日后开具的增值税发票,从分包商处获得,并在备注栏中注明施工服务所在的县(市、区)和项目名称。

3.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证件。

(4)关于发票

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且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按照其获得的总价和额外费用,向建筑服务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增值税发票。

(5)其他问题

1.如果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

2.自应预缴之月起超过6个月未预缴的,由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规定办理。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售自有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

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总局公告2021年第18号)。

(1)适用范围:

房屋企业出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包括土地开发、房屋开发)

(二)一般纳税人的征管

1.一般税收计算方法(10%):

新房地产项目

(1)销售=(总价和额外成本-本期允许扣除的地价)(110%)P63

【解析】公式中的“已付地价”是指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或政府委托的单位直接收取的地价。

本期允许扣除的地价=已付地价(本期出售房地产项目建筑面积可供出售房地产项目建筑面积)

(2)进项税:

对于普通纳税人在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可以一次性抵扣进项税,不实行分阶段抵扣进项税的政策。

(例如,购买设计服务、建筑服务等。

(3)预缴税金:

一般纳税人以预缴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在收到预缴时应按3%的税率预缴增值税。

2.选择简单的计税方法(5%):

普通纳税人出售自己开发的旧房地产项目。

销售金额为总价和额外成本,相应地价不予扣除。

P63

3.发票

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向其他个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小规模纳税人的征管

房地产开发企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无论新旧),应纳税额按5%的征收率计算。

1.预缴税金:

以预缴方式销售自行开发房地产项目的小规模纳税人,在收到预缴款项后,按3%的税率预缴增值税。

2.小规模纳税人出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

(1)自行开具普通增值税发票。

(2)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3)将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出售给其他个人的,不得申请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动词(verb的缩写)转让房地产增值税的征收与管理

根据《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4号):

一般纳税人转让其获得的房地产

小规模纳税人转让他们获得的不动产

个人转让所购房屋

(1)适用范围

1.适用:

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房地产,包括直接购买、捐赠、投资、自建、偿还债务等取得的房地产。

2.不适用: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

(二)计税方法和应纳税额

1.一般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房地产。

(1)2021年4月30日前,选择——适用一般计税方法

非自建项目:

纳税人在扣除房地产购买原价或取得房地产时的价格与全部取得价格及额外费用的差额后,以5%的税率向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

根据作为销售额获得的总价和额外费用计算应纳税额。

为自建项目:

纳税人以取得的总价和额外费用为基础,按5%的税率向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金。

根据作为销售额获得的总价和额外费用计算应纳税额。

【一般纳税人面对老项目选择一般计税方式】

(2)2021年4月30日前获得——种简易计税方法[P56第19条、P53第

(2)条]

非自建项目:

取得的总价和额外费用扣除房地产购买原价或取得房地产时的价格后的余额为销售金额,税额按5%计算,并向房地产所在地税务机关预缴税款。

是自建项目:

【一般纳税人面对老项目选择简单的计税方法】

【注】转让余额=取得房地产原价或取得房地产时的价格扣除的总价和价外费用(下同)。

(3)2021年5月1日以后,——适用于一般计税方法

非自建项目:

扣除房地产购买原价或取得房地产时的价格后所得的总价和价外费用的余额,应按5%的比例预付给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根据作为销售额获得的总价和额外费用计算应纳税额。

为自建项目:

纳税人以取得的总价和额外费用为基础,按5%的税率向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金。

根据作为销售额获得的总价和额外费用计算应纳税额。

【一般纳税人对新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式】和【一般纳税人对老项目选择一般计税方式】完全相同

2.小规模纳税人转让他们获得的房地产:

5%

除其他个人外的小规模纳税人向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并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3.个人(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转让其购买的住房

个体工商户向房屋所在地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向事业单位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其他个人向房屋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4.除个人以外的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

提前向房地产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税款——

向您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5.其他个人转让其取得的房地产的,应当按照上述第四条规定的计算方法计算应纳税额,并向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第四条规定的计算方法在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解释中有提及,此处不再赘述。

(三)合法有效的差额计税凭证

1.税务部门监管的发票。

2.法院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裁决书和经公证的债权文书。

3.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证件。

【特别】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按有关规定缴纳增值税的,因损失或其他原因无法提供取得房地产时的发票的,可以向税务机关提供其他完税证明及其他能够证明契税税额的材料,并抵扣差额。

同时,取得房地产时的发票和其他能够证明契税税额的完税凭证保留的,应当从发票中扣除差额。

(4)发票的开具

1.小规模纳税人转让取得的房地产,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可以向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

2.纳税人将其取得的房地产转让给其他个人的,不得开具或申请增值税专用发票。

(5)其他问题

1.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房地产时,提前向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的增值税,可以冲减当期应缴纳的增值税,冲减部分在下一期继续冲减。

2.纳税人应使用完税凭证作为合法有效的凭证来抵扣应纳税款。

不及物动词提供增值税征收管理的房地产企业租赁服务

根据《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总局公告2021年第16号)。

(1)适用范围

1.适用于:

纳税人通过租赁取得的房地产。

被收购房地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捐赠、投资、自建、偿还债务等形式收购的房地产。

【说明】以下政策适用于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房地产业务租赁服务。

2.不适用:

纳税人提供道路交通服务。

(二)计税方法和应纳增值税的计算

1.一般纳税人出租房地产

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10%)3%

【提示】2021年4月30日前收购的房地产,也可以按一般计税方法征税。

(2)2021年4月30日前收购的房地产——可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5%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纳税人房地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的,应当提前向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纳税,并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5%)5%

2.小规模纳税人出租房地产

出租房地产的纳税人与事业单位不在同一县(市、区)的,应当提前向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纳税,并向事业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1)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出租房地产(不含个体工商户出租的房屋),应纳税额按5%的征收率计算。

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5%)5%

(2)出租房屋的个体工商户,按照5%减1.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5%)1.5%

3.其他个人出租房地产——向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1)租赁房地产——非住房:

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5%)5%

(2)出租房屋:

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5%)1.5%

==========

(3)预付款及申报

1.纳税人的房地产与事业单位在同一县(市、区)的,应当向事业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出租房地产时,向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的增值税,可以冲减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

如果抵销未完成,则结转下期进一步抵销。

纳税人应使用完税凭证作为合法有效的凭证来抵扣应纳税款。

(4)发票的开具

1.可以代你申请开具增值税发票

(一)小规模纳税人、个体工商户出租房地产,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可以向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增值税发票。

(2)其他出租房地产的个人,可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增值税发票。

2.不允许开具或申请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纳税人向其他个人出租房地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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