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作业安全规范防范措施八大作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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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作业安全规范防范措施八大作业

危险作业安全规范防范措施(八大作业)

八大特殊作业安全规范

1.吊装作业安全规范··············AQ3021-2008

2.动火作业安全规范··············AQ3022-2008

3.动土作业安全规范··············AQ3023-2008

4.断路作业安全规范··············AQ3024-2008

5.高处作业安全规范··············AQ3025-2008

6.设备检维修作业安全规范···AQ3026-2008

7.盲板抽堵作业安全规范·······AQ3027-2008

8.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规范·······AQ3028-2008

特殊作业的特点:

⏹1.突然性

⏹2.复杂性

⏹3.危险性

特殊作业的管理

1.作业人员的选择

2.作业票证的办理

3.危害识别的告知

4.安全措施的落实

5.作业票证的审批

6.作业过程中的监护

7.作业完成后的验收

8.安全器具的日常维护保养

一、吊装作业

1.术语和定义

1.1吊装作业

在检维修过程中利用各种吊装机具将设备、工件、器具、材料等吊起,使其发生位置变化的作业过程。

1.2吊装机具

系指桥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装卸机、缆索起重机、汽车起重机、轮胎起重机、履带起重机、铁路起重机、塔式起重机、门座起重机、桅杆起重机、升降机、电葫芦及简易起重设备和辅助用具。

2.吊装作业的分级

吊装作业按吊装重物的质量分为三级:

a)一级吊装作业吊装重物的质量大于100t;

b)二级吊装作业吊装重物的质量大于等于40t至小于等于100t;

c)三级吊装作业吊装重物的质量小于40t。

3.吊装作业的基本要求

▪3.1吊装机具

▪应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对吊装机具进行日检、月检、年检。

对检查中发现问题的吊装机具,应进行检修处理,并保存检修档案。

检查应符合GB6067。

▪3.2吊装作业人员(指挥人员、起重工)

吊装作业人员(指挥人员、起重工)应持有有效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方可从事吊装作业指挥和操作。

▪3.3起吊重物

吊装质量大于等于40t的重物和土建工程主体结构,应编制吊装作业方案。

吊装物体虽不足40t,但形状复杂、刚度小、长径比大、精密贵重,以及在作业条件特殊的情况下,也应编制吊装作业方案、施工安全措施和应急救援预案。

▪3.4风险管理

吊装作业方案、施工安全措施和应急救援预案经作业主管部门和相关管理部门审查,报主管安全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实施。

▪3.5起吊负荷

利用两台或多台起重机械吊运同一重物时,升降、运行应保持同步;各台起重机械所承受的载荷不得超过各自额定起重能力的80%。

4.作业前的安全检查

▪4.1选择作业人员

对从事指挥和操作的人员进行资质确认。

▪4.2落实安全措施

相关部门进行有关安全事项的研究和讨论,对安全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确认。

▪4.3检查作业器具

实施吊装作业单位的有关人员应对起重吊装机械和吊具进行安全检查确认,确保处于完好状态。

实施吊装作业单位使用汽车吊装机械,要确认安装有汽车防火罩。

▪4.4检查作业环境

实施吊装作业单位的有关人员应对吊装区域内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包括吊装区域的划定、标识、障碍)。

警戒区域及吊装现场应设置安全警戒标志,并设专人监护,非作业人员禁止入内。

安全警戒标志应符合GB16179的规定。

▪4.5确认天气状况

实施吊装作业单位的有关人员应在施工现场核实天气情况。

室外作业遇到大雪、暴雨、大雾及6级以上大风时,不应安排吊装作业。

5.作业中的安全检查

▪5.1确认人员职责

吊装作业时应明确指挥人员,指挥人员应佩戴明显的标志;应佩戴安全帽,安全帽应符合GB2811的规定。

应分工明确、坚守岗位,并按《GB5082起重吊运指挥信号》规定的联络信号,统一指挥。

指挥人员按信号进行指挥,其他人员应清楚吊装方案和指挥信号。

吊装过程中,出现故障,应立即向指挥者报告,没有指挥令,任何人不得擅自离开岗位。

▪5.2试吊

正式起吊前应进行试吊,试吊中检查全部机具、地锚受力情况,发现问题应将工件放回地面,排除故障后重新试吊,确认一切正常,方可正式吊装。

▪5.3吊装锚点的选择

严禁利用管道、管架、电杆、机电设备等作吊装锚点。

未经有关部门审查核算,不得将建筑物、构筑物作为锚点。

▪5.4夜间照明

吊装作业中,夜间应有足够的照明。

室外作业遇到大雪、暴雨、大雾及6级以上大风时,应停止作业。

起吊重物就位前,不许解开吊装索具。

▪5.5吊装负荷

利用两台或多台起重机械吊运同一重物时,升降、运行应保持同步;各台起重机械所承受地载荷不得超过各自额定起重能力的80%。

•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它特殊危险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

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按特殊动火作业管理。

•2.2一级动火作业

•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的除特殊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

厂区管廊上的动火作业按一级动火作业管理。

•2.3二级动火作业

•2.3.1除特殊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以外的禁火区的动火作业。

•2.3.2凡生产装置或系统全部停车,装置经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并采取安全隔离措施后,可根据其火灾、爆炸危险性大小,经厂安全(防火)部门批准,动火作业可按二级动火作业管理。

•2.4遇节日、假日或其它特殊情况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3.动火作业安全防火要求

•3.1动火作业安全防火基本要求

•3.1.1办理《动火证》

动火作业应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以下简称《作业证》),进入受限空间、高处等进行动火作业时,还须执行AQ3028-2008化学品生产单位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规范和AQ3025-2008化学品生产单位高处作业安全规范的规定。

•3.1.2现场环境

动火作业应有专人监火,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它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配备足够适用的消防器材。

五级风以上(含五级风)天气,原则上禁止露天动火作业。

因生产需要确需动火作业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在铁路沿线(25m以内)进行动火作业时,遇装有危险化学品的火车通过或停留时,应立即停止作业。

凡在有可燃物构件的凉水塔、脱气塔、水洗塔等内部进行动火作业时,应采取防火隔绝措施。

动火期间距动火点30m内不得排放各类可燃气体;距动火点15m内不得排放各类可燃液体;不得在动火点10m范围内及用火点下方同时进行可燃溶剂清洗或喷漆等作业。

•3.1.3专人监火(后面还会讲监火人的职责和要求)

•3.1.4处理设备

凡在盛有或盛过危险化学品的容器、设备、管道等生产、储存装置及处于GB50016规定的甲、乙类区域的生产设备上动火作业,应将其与生产系统彻底隔离,并进行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作业;因条件限制无法进行清洗、置换而确需动火作业时按以下3.2规定执行。

凡处于GB50016规定的甲、乙类区域的动火作业,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窨井、地沟、水封等,应检查分析,距用火点15m以内的,应采取清理或封盖等措施;对于用火点周围有可能泄漏易燃、可燃物料的设备,应采取有效的空间隔离措施。

拆除管线的动火作业,应先查明其内部介质及其走向,并制订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

在生产、使用、储存氧气的设备上进行动火作业,氧含量不得超过21%。

•3.1.5动火分析(后面会讲到合格的标准)

•3.1.6动火器具的检查

动火作业前,应检查电焊、气焊、手持电动工具等动火工器具本质安全程度,保证安全可靠。

使用气焊、气割动火作业时,乙炔瓶应直立放置;氧气瓶与乙炔气瓶间距不应小于5m,二者与动火作业地点不应小于10m,并不得在烈日下曝晒。

•3.1.7完工验收

动火作业完毕,动火人和监火人以及参与动火作业的人员应清理现场,监火人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

3.2特殊动火作业的要求

3.2.1在生产不稳定的情况下不得进行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

3.2.2应事先制定安全施工方案,落实安全防火措施,必要时可请专职消防队到现场监护。

3.2.3动火作业前,生产车间(分厂)应通知工厂生产调度部门及有关单位,使之在异常情况下能及时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3.2.4动火作业过程中,应使系统保持正压,严禁负压动火作业。

3.2.5动火作业现场的通排风应良好,以便使泄漏的气体能顺畅排走。

4.动火分析级合格标准

•4.1取样点具有代表性

在较大的设备内动火作业,应采取上、中、下取样;在较长的物料管线上动火,应在彻底隔绝区域内分段取样;在设备外部动火作业,应进行环境分析,且分析范围不小于动火点10m。

•4.2取样分析的时机

取样与动火间隔不得超过30min,如超过此间隔或动火作业中断时间超过30min,应重新取样分析。

特殊动火作业期间还应随时进行监测。

•4.3分析合格的判定标准

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不大于0.5%(体积百分数);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小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不大于0.2%(体积百分数)。

5.职责要求

•5.1动火作业负责人的职责(申请人)

5.1.1负责办理《作业证》并对动火作业负全面责任。

5.1.2应在动火作业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参与动火安全措施的制定、落实,向作业人员交代作业任务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项。

5.1.3作业完成后,组织检查现场,确认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

•5.2动火人的职责

5.2.1应参与风险危害因素辨识和安全措施的制定。

5.2.2应逐项确认相关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

5.2.3应确认动火地点和时间。

5.2.4若发现不具备安全条件时不得进行动火作业。

5.2.5应随身携带《作业证》。

•5.3监火人的职责

5.3.1负责动火现场的监护与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动火人停止动火作业,及时联系有关人员采取措施。

5.3.2应坚守岗位,不准脱岗;在动火期间,不准兼做其它工作。

5.3.3当发现动火人违章作业时应立即制止。

5.3.4在动火作业完成后,应会同有关人员清理现场,清除残火,确认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

•5.4动火部位负责人的职责

5.4.1对所属生产系统在动火过程中的安全负责。

参与制定、负责落实动火安全措施,负责生产与动火作业的衔接。

5.4.2检查、确认《作业证》审批手续,对手续不完备的《作业证》应及时制止动火作业。

5.4.3在动火作业中,生产系统如有紧急或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停止动火作业。

•5.5动火分析人的职责

动火分析人对动火分析方法和分析结果负责。

应根据动火点所在车间的要求,到现场取样分析,在《作业证》上填写取样时间和分析数据并签字。

不得用合格等字样代替分析数据。

•5.6动火审批人的职责

动火作业的审批人是动火作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的最终确认人,对自己的批准签字负责。

5.6.1审查《作业证》的办理是否符合要求。

5.6.2到现场了解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检查、完善防火安全措施。

6.《动火证》的管理

•6.1《动火证》的区分

特殊动火、一级动火、二级动火的《作业证》应以明显标记加以区分。

•6.2办理和使用要求

6.2.1办证人须按《作业证》的项目逐项填写,不得空项。

6.2.2办理好《作业证》后,动火作业负责人应到现场检查动火作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确认安全措施可靠并向动火人和监火人交代安全注意事项后,方可批准开始作业。

6.2.3 《作业证》实行一个动火点、一张动火证的动火作业管理。

6.2.4《作业证》不得随意涂改和转让,不得异地使用或扩大使用范围。

•6.3《动火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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