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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安全生产领导职责》

《四川省安全生产领导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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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省政府分管安全生产副省长职责:

    1.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针对我省安全生产情况,主持研究、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和措施;

    2.主持制订全省安全生产管理目标,研究和处理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参加安全生产重大活动;

    3.督促、检查各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工作,对重大事故隐患,责令有关地区和部门限期整改;

    4.省内发生国务院认定的特大事故时,应赴现场领导、组织抢救和事故处理工作。

    (三)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将安全生产纳入本地区经济发展规划中;

    2.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对本地区安全生产的重大问题及时进行研究并作出决策;

    3.根据本地情况落实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明确职责,并保障其必要的工作条件。

    (四)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市(州)长,行署副专员、副县(市、区)长的职责:

    1.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主持制定和落实本地区安全生产目标、计划和措施;

    2.督促、检查政府各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措施、目标的落实和完成情况;

    3.主持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及时总结和推广先进经验,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对重大事故隐患采取有效的治理和防范措施;

    4.组织完成上级政府部署的安全生产工作任务,针对本地情况主持研究、部署并参加安全生产重大活动;    

    5.本地区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时应赶赴现场;

    

(1)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或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事故,市(地、州)分管领导要尽快到达现场组织抢救,组织事故调查和善后工作。

    

(2)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或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事故,县(市、区)分管领导要尽快到达现场组织抢救,组织事故调查和善后工作。

    (五)乡(镇)人民政府安全生产责任人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人民政府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定,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政府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主持研究和解决本地安全生产的重大问题;

    2.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管理制度,保障其必要的工作条件;

    3.主持研究解决本地安全生产的突出问题,对重大事故隐患及时采取有效的治理和防范措施,部署和参加安全生产重大活动;

    4.发生重大事故时,应赴现场组织抢救,协助上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查处事故,做好事故善后工作。

    (六)乡(镇)人民政府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乡(镇)长职责:

    1.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认真贯彻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定,具体落实安全生产目标和措施;

    2.及时解决本地安全生产存在的问题,对事故隐患及时采取治理和防治措施;

    3.组织完成上级政府部署的安全生产工作任务,组织和参加安全生产重大活动;

    4.做好所辖乡镇企业、私营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农机、农电安全管理、特别是矿山、船舶、车辆的安全管理,督促所辖乡镇企业、私营企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落实安全检查生产责任,制定和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5.对所辖乡镇企业、私营企业新建、扩建、改建和引进的生产性项目坚持“三同时”原则,协助有关部门把好“三同时”审查关,督促所辖乡镇企业、私营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逐步改善劳动条件;

    6.发生一次死亡1人或重伤3人以上的伤亡事故和重大火灾事故时,立即赴现场组织抢救,做好善后工作,及时上报事故情况。

    (七)各级政府、地区行政公署经济主管部门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和规章,针对本系统安全生产问题及时采取有效措施;

    2.建立完善与本系统工作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保障必要的工作条件;

    3.主持制定和完善本系统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研究制定解决本系统安全生产重大问题的办法和措施;

    4.组织贯彻、落实政府和上级部门下达的安全生产目标,组织完成政府和上级部门安全生产任务,及时研究、部署并参加系统安全生产重大活动;

    5.组织和领导本系统安全生产检查,对发现的重大隐患及时采取措施,督促企业及时制定治理方案和防范措施,落实经费和人员,及时整顿;

    6.督促所辖企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7.坚持“三同时”原则,对所辖企业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设施达不到国家规定和标准的不予组织验收,督促企业改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

    8.所辖企业发生重、特大事故后,要尽快赶到参加抢救和事故调查工作,并按照“三不放过”的原则,组织落实事故的处理决定和善后工作,

    本系统发生重、特大事故后,按下列情况赶赴现场参加抢救和事故调查工作:

    

(1)发生国务院认定的特大事故,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企业内事故和其它影响特别严重的重大事故时,省级主管部门负责人应及时赶赴现场;

    

(2)发生省认定的特大事故,一次死亡3人以的企业内事故和其它影响特别严重的重大事故时,市(地、州)主管部门负责人应及时赶到现场;    

    (3)发生重大事故,一次死亡1人以上的企业内事故时,县(市、区)主管部门负责人应及时赶到现场;

    (八)企业、事业单位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政府及主管部门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组织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控制目标,自觉接受国家监察、行业管理和群众监督;

    2.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在安排生产经营活动的同时布置安全生产工作并落实人员和责任,主持研究和解决有关安全生产工作方面的重大问题;

    3.建立、健全与本单位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足够的人员,明确和落实责任。

    4.主持制定和完善本单位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落实全体职工的安全生产责任,并经常检查执行情况。

发现问题和事故隐患,立即组织力量予以解决和采取防范措施,重大问题及及时报告上能主管部门和安全监察,监督机构;

    5.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经费,在制定本单位发展规划和技改时应同时制定劳动安全卫生的技术措施,不断改善职工劳动条件;

    6.本单位发生各类事故后,要立即到达现场,了解情况,迅速组织抢救,主动配合做好事故调查和善后工作,落实事故处理决定。

    四、各级领导都要认真重视安全生产工作,切实履行安全生产职责。

各级干部管理部门要把是否认真履行安全生产领导职责作为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进行考核。

对工作失误、失察,履行安全生产领导职责较差的,应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要给予纪律处分。

    五、发生重、特大事故后,应按“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根据有关领导人履行安全生产领导职责中存在的失误、失职、玩忽职等情况和事故严重程度,参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因失职、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除给予行政处分外,应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企业、事业单位领导人除按上述原则追究责任外,应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并处或单处罚款。

    对各级领导人的行政处分,经规定程序对事故审批结案后,按干部管理权限办理处分手续。

    六、各级领导人因在事故中负有领导责任受到行政处分,在处分期间确实改正错误的,可依照有关规定解除处分。

解除处分必须严格遵循有关规定的程序,以负责调查处理事故的人民政府和事故批复机关同意。

    七、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和行政监察部门负责监督安全生产领导职责的贯彻落实。

    各级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和行政监察部门负责监督安全生产领导职责的贯彻落实。

    各级政府应将本地安全生产工作情况重大问题向上报告,接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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