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商品房买卖合同范本修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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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商品房买卖合同范本修改

备案号

商品房买卖

 

 

利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印制

商品房买卖合同说明

  1、本合同文本为示范文本,也可作为签约使用文本。

签约之前,乙方应当仔细阅读本合同内容,对合同条款及专业用词理解不一致的,可向当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咨询。

  2、本合同所称商品房是指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并出售的房屋。

  3、为体现合同双方的自愿原则,本合同文本中相关条款后都有空白行,供双方自行约定或补充约定。

双方当事人可以对文本条款的内容进行修改、增补或删减。

合同签订生效后,未被修改的文本印刷文字视为双方同意内容。

  4、本合同文本中涉及到的选择、填写内容以手写项为优先。

  5、对合同文本【】中选择内容、空格部位填写及其他需要删除或添加的内容,双方应当协商确定。

【】中选择内容,以划√方式选定;对于实际情况未发生或买卖双方不作约定时,应在空格部位打×,以示删除。

  6、在签订合同前,甲方应当向乙方出示应当由甲方提供的有关证书、证明文件。

7、本合同条款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商品房买卖合同

合同双方当事人:

出卖人(简称甲方):

注册地址:

营业执照注册号:

  

企业资质证书号: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买受人(简称乙方):

______

【本人】【法定代表人】姓名:

身份证:

地址: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姓名:

身份证:

地址: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方和乙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买卖商品房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项目建设依据

甲方以出让方式取得位于、编号为的地块的土地使用权。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号】为。

该地块土地面积为㎡,规划用途为商住,土地使用年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甲方经批准,在上述地块上建设商品房,【现定名】【暂定名】。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为号,施工许可证号为。

第二条商品房销售依据

乙方购买的商品房为【现房】【预售商品房】。

预售商品房批准机关为利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为

第三条乙方所购商品房的基本情况

乙方购买的商品房(以下简称该商品房,其房屋平面图见本合同附件一,房号以附件一上表示为准)为本合同第一条规定的项目中的:

第×幢__单元__层__号房。

该商品房的用途为住宅,属框剪结构,层高为3m,建筑层数为16层。

  该商品房阳台是【封闭式】【非封闭式】。

该商品房【合同约定】【产权登记】建筑面积共____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平方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平方米(有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构成说明见附件二)。

该商品房水电安装见附件四。

该商品房的天然气、有限电视、宽带、电话等安装见附件四。

第四条计价方式与价款

  甲方与乙方约定按下述第1种方式计算该商品房价款:

1.按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人民币)

每平方米__元,总金额(人民币)×千×百_拾_万__千__百__拾_元整。

  2.按套内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人民币)每平方米×元,总金额(人民币)×千×百×拾×万×千×百×拾×元整。

  3.按套(单元)计算,该商品房总价款为(人民币)×千×百×拾×万×千×百×拾×元整。

  4.相关约定见附件四。

第五条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根据当事人选择的计价方式,本条规定以【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本条款中均简称面积)为依据进行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当事人选择按套计价的,不适用本条约定。

  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有差异的,以产权登记面积为准。

  商品房交付后,产权登记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发生差异,双方同意按第1种方式进行处理:

  1.双方自行约定:

  

(1)购房单价不变,双方按产权登记面积计算房屋价款,多退少补;

  

(2)×;

  2.双方同意按以下原则处理:

  

(1)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

  

(2)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乙方有权退房。

乙方退房的,甲方在乙方提出退房之日起30天内将乙方已付款退还给乙方,并按×利率付给利息。

乙方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乙方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甲方承担,产权归乙方。

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登记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甲方返还乙方;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甲方双倍返还乙方。

因设计变更造成面积差异,双方不解除合同的,应当签署补充协议。

第六条付款方式及期限

乙方按下列第种方式按期付款:

1.一次性付款

乙方在与甲方签订合同时一次性付清所有房款:

即人民币拾万千百拾元整(¥:

元整)。

2.分期付款

1 本合同签订时支付合同价款的%,即人民币拾万千百拾元整(¥:

元整)。

2 主体封顶时支付到合同价款的%,即人民币拾万千百拾元整(¥:

元整)。

3 房屋移交乙方,至此该房屋房款已全额付清。

3.其他方式

乙方在与甲方签订合同时付清首付%即:

拾万千百拾元整(¥:

元整);

余款%即:

拾万千百拾元整(¥:

元整)作银行按揭。

第七条乙方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乙方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付款,按下列第1、2种方式处理:

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

 

(1)逾期在30日之内,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乙方按日向甲方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5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30日后,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甲方解除合同的,乙方按累计应付款的5%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乙方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的,经甲方同意,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乙方按日向甲方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5(该比率应不小于第

(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

  本条中的逾期应付款指依照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到期应付款与该期实际已付款的差额;采取分期付款的,按相应的分期应付款与该期的实际已付款的差额确定。

  2.乙方如退房则按该套房屋总价的1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第八条交付期限

甲方应当在年月日前,将五方责任主体验收合格,并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乙方使用。

但如遇下列特殊原因,除双方协商同意解除合同或变更合同外,甲方可据实予以延期:

  1.遭遇不可抗力,且甲方在发生之日起15日内告知乙方的;

  2.因设计变更且甲方在发生之日起15日内告知乙方的;

3.×。

第九条甲方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除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特殊情况外,甲方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期限将该商品房交付乙方使用,按下列第1、2种方式处理:

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

  

(1)逾期不超过30日,自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甲方按日向乙方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5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30日后,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乙方解除合同的,甲方应当自乙方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30天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乙方累计已付款的5%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乙方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甲方按日向乙方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5(该比率应不小于第

(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

2.若因乙方原因导致甲方无法按期交房的,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条规划、设计变更的约定

  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下列影响到乙方所购商品房质量或使用功能的,甲方应当在有关部门批准同意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乙方:

(1)该商品房结构形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

(2)×;

(3)×。

  乙方有权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

乙方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变更。

甲方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乙方的,乙方有权退房。

乙方退房的,甲方须在乙方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30天内将乙方已付款退还给乙方,并按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付给利息。

乙方不退房的,应当与甲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第十一条交接

  商品房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后,甲方应当书面通知乙方办理交付手续。

双方进行验收交接时,甲方应当出示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证明文件,并签署房屋交接单。

所购商品房为住宅的,甲方还需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甲方不出示证明文件或出示证明文件不齐全,乙方有权拒绝交接,由此产生的延期交房责任由甲方承担。

  由于乙方原因,未能按期交付的,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

由于乙方原因未在甲方通知或者公告规定的时间内办理交接商品房手续的,视为通过验收,并开始计算保修期和物业管理费。

第十二条甲方保证销售的商品房没有产权纠纷和债权债务纠纷。

因甲方原因,造成该商品房不能办理产权登记或发生债权债务纠纷的,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

但是由于乙方原因,或未在甲方通知约定的期限内交齐办理产权登记所需资料和规定税费,造成该商品房不能及时办理产权登记的,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三条甲方关于装饰、设备标准承诺的违约责任

  甲方交付使用的商品房的装饰、设备标准应符合双方约定(附件三)的标准。

达不到约定标准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照下述第2种方式处理:

  1.甲方赔偿双倍的装饰、设备差价。

  2.由甲方进行改造修复。

第十四条甲方关于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正常运行的承诺

  甲方承诺与该商品房正常使用直接关联的下列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按以下日期达到使用条件:

  1.交房时水、电、燃气、电话、有线电视、宽带具备申报条件;

  2.×;

  3.×。

  如果在规定日期内未达到使用条件,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

  1.甲、乙双方经协商后,甲方承诺三十天内达到使用条件;

  2.×;

  3.×。

第十五条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

  甲方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90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甲方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

如因甲方或乙方的责任,乙方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双方同意按下列第2、3、4项处理:

  1.乙方退房,甲方在乙方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30日内将乙方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乙方,并按已付房价款的0.1%赔偿乙方损失。

  2.乙方不退房,甲方按已付房价款的0.1%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3.乙方于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付清所有应缴费用及提供办理产权相关资料,若因乙方原因不按时提供办理产权相关资料及不配合办理工作的,乙方按已付房款的0.1%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4.如因国家相关部门验收或办理手续推迟导致办理产权证逾期的,甲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六条保修责任

  乙方购买的商品房为商品住宅的,《住宅质量保证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甲方自商品住宅交付使用之日起,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承诺的内容承担相应的保修责任。

  乙方购买的商品房为非商品住宅的,双方应当以合同附件的形式详细约定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内容。

  在商品房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甲方应当履行保修义务。

因不可抗力或者非甲方原因造成的损坏,甲方不承担责任,但可协助维修,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十七条双方可以就下列事项约定:

1.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屋面使用权归所在楼宇全体业主,由物业公司统一管理;

  2.若乙方需要按揭贷款购房者,按揭的手续等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

  3.该商品房移交后,乙方必须服从小区的物业管理,遵守物业管理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按时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用,爱护公共设施;

4.双方在签署本合同时,甲方代收公共部位、公共设施设备维修基金(暂按恩施州建发【2010】4号文件60.00元∕㎡的比例),乙方共计交纳____元(最终以产权登记面积,实时利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政策为准,多退少补)。

5.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命名权归甲方所有。

6.该商品房所在楼宇外墙面使用权归所在楼宇全体业主,由物业公司统一管理;

7.该商品房所在小区的命名权归甲方所有。

第十八条乙方的房屋仅作住宅使用,乙方使用期间不得擅自改变该商品房的建筑主体结构、承重结构和用途。

除本合同及其附件另有规定者外,乙方在使用期间有权与其他权利人共同享用与该商品房有关联的公共部位和设施,并按占地和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面积承担义务。

甲方不得擅自改变与该商品房有关联的公共部位和设施的使用性质。

第十九条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述1、2种方式解决:

1.请求利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调解。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条本合同未尽事项,可由双方约定后签订补充协议(附件四)。

第二十一条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及其附件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二条本合同连同附件共16页,一式陆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持有情况如下:

甲方份,乙方壹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一份,市国土资源局一份,_____份。

第二十三条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四条商品房预售的,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30天内,由甲方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登记备案。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___年__月__日___年__月__日

签于签于

 

附件一:

房屋平面图

  此图仅作为该套房屋平面参考图,与施工图无关。

 

附件二:

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构成说明

  以测绘机构测量报告为准

 

附件三:

装饰、设备标准

  1.外墙:

外墙涂料

2.内墙:

混合水泥砂浆找平

3.顶棚:

清水砼

4.地面:

混泥土楼板面

  5.门窗:

塑钢中空玻璃窗,进户防盗门,无室内门

  6.厨房:

防水处理,水泥砂浆找平,有便池

  7.卫生间:

防水处理,预留给排水接口,水泥砂浆找平

  8.阳台:

不锈钢防护栏

  9.电梯:

国内知名品牌

  10.其他:

自理

  

 

附件四:

合同补充协议

1、乙方办理银行按揭贷款的须符合银行贷款的相关条件并在本合同签定七个工作日内按银行规定交齐相关材料,及时履行签字手续并承担相关费用。

如因乙方的原因导致无法办理按揭贷款则应在甲方书面通知30日内交齐余款,否则以甲方书面通知计算时间按主合同第七条约定执行。

2、买卖双方特别约定:

主合同商品房单价不含契税、印花税、专项维修基金、办证测量费、交易费、登记费,上述税费由乙方依法承担,并同时甲方已向乙方告知恩施州价(2006)50号文件内容;乙方不同意将水、电、天然气初装费及有线电视、电话、宽带立户费计入商品房单价中,故主合同单价不包含上述费用,乙方委托前期物业公司办理上述立户手续并据实承担上述费用,费用由甲方代为收取。

3、甲方依法选定前期物业管理公司,前期物业管理费暂定为:

乙方按每月暂定0.8元/㎡标准缴纳。

4、主合同签定后无法定条件或约定条件出现,双方均不得解除主合同,否则应按主合同总价款10%向对方支付违约金且由解除方自行办理解除手续。

5、买卖双方保证主合同地址和联系方式的准确性、真实性,买卖双方之间均采用书面形式以挂号邮寄、短信或直接接送方式送达,挂号邮寄的以邮寄日期第三天视为送达,如因地址和联系方式不准确导致的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

6、预告登记约定:

预告登记由甲方办理,乙方配合,预告登记的费用由乙方承担;预告登记自乙方按合同的约定付清购房款(按揭的以贷款银行通过按揭审核)一个月内办理完毕。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___年__月__日___年__月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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