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docx
《湖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湖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docx(8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湖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
湖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方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健全评标专家库制度,加强对评标专家的监督管理,通过互联网信息化方式和大数据手段实现评标专家资源共享,保证评标活动的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方法》、《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方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29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范围内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评标专家的使用、管理适用本方法。
第三条湖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是省人民政府授权组建的综合评标专家库,为本省行政区域内唯一政府授权组建的综合评标专家库,实行统一征集、统一平台、统一管理。
第四条本省范围内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项目法人招标以及实行代建制项目代建单位招标的评标专家,应当从湖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确定。
国家对有关招标项目的专家使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进行招标,贷款方、资金提供方对确定评标专家有不同规定的,经行政监督部门确认,可适用其规定。
第五条省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湖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的建设和管理。
省级各行业行政监督部门负责湖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本行业评标专家的认定和监督管理,配合做好湖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的管理工作。
各级相关行政监督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负责评标专家评标活动的行政监管。
第六条湖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按照国家规定实行统一的评标专家分类标准,按照专业、地域等进行分类,通过互联网信息化方式覆盖全省各级各区域。
湖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涉及专业技术服务、通信网络服务等内容,由省发改委按政府采购程序向企业或相关单位购买服务。
第二章专家评聘
第七条评标专家采用公开征集和定向征集相结合的方式评聘。
申请评标专家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以下条件:
〔一〕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
〔二〕熟悉有关招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并具有招标项目类似的实践经验;
〔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服从管理,自觉接受监督,无不良记录;
〔四〕能够认真、公正、老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身体健康,能胜任评标工作。
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5周岁;
〔六〕没有受过刑事处罚〔过失犯罪的除外〕;
〔七〕没有被开除公职或取消评标专家资格。
第八条评标专家可以由个人申请,也可由单位推荐。
采取单位推荐方式的,应事先征得被推荐人的同意。
个人申请,所在单位应予以支持。
申请评标专家需申报以下材料:
〔一〕说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附身份证〕;
〔二〕个人文化及专业简历〔附学历证〕;
〔三〕个人专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四〕个人研究或工作成就简况〔包括学术论文、科研成果、发明创造等〕;
〔五〕本人所在单位或行业组织出具的推荐意见。
第九条申请人符合评标专家申请条件和要求的,经过省行业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初审和省发改委的复核确认,并参加统一组织的招投标法律法规知识、评标方法及职业道德的培训和考试。
考试合格人员,聘入专家库。
第十条湖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建立评标专家个人档案,详细记录评标专家基本信息、职业道德、评标抽取情况、培训与再教育、惩戒记录等相关信息,作为评标专家考核管理、复审续聘的依据。
第十一条省发改委根据实际需要,可适时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对评标专家进行继续教育。
评标专家原则上每届聘期内应参加一次继续教育。
评标专家所在单位应当对评标专家参加继续教育予以支持。
继续教育可采用集中培训、网上培训等方式进行。
第十二条评标专家在聘用期间参加的继续教育作为到期续聘的重要参考。
第十三条评标专家的个人信息〔地址、联系、邮箱等〕发生变化时,应当自行上网对个人信息及时进行更新,其中证明评标专家能力和可能影响评标结果的信息更新需经省发改委核定。
评标专家单位发生变更,需自变更日起1年内回避与变更前所在单位有关的评标活动。
第十四条湖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实行网上请假制度。
评标专家因工作、身体等原因连续两个月以内不能参加评标活动的,应当事先登录个人页面进行请假。
请假时间超过两个月的,除进行网上请假外,还需向省发改委书面说明原因。
需提前结束请假时间的,评标专家应及时登录个人页面销假。
第十五条评标专家每届聘期三年,聘期届满由省发改委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对评标专家进行复审。
复审结果记入评标专家档案,复审合格的予以续聘。
评标专家复审是对评标专家聘期内的业务能力、个人信用、履职、培训教育等情况进行综合考核。
第十六条复审时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通过:
〔一〕已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方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
〔二〕未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递交相关复审材料的;
〔三〕未能通过继续教育、综合考核的;
〔四〕聘任期间受到“警告”累计达三次及以上,或受到“严重警告”累计达二次及以上的;
〔五〕因工作变动无法再履行评标专家职责的。
第十七条评标专家因故要求解聘的,应提前一个月向省发改委提出。
第三章履职考核
第十八条建立评标专家日常考评制度,具体考评标准由省发改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由招标项目评标现场行政监督部门和经省政府同意建立的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对评标专家参加评标活动的行为进行日常考评。
日常考评分为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三个等次。
第十九条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主要负责考评专家出勤情况、遵守评标纪律等情况,实行一项目一考评。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主要负责考评专家评审水平、能力及有无违规等情况,由行业监督部门根据需要不定期进行考评。
第二十条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本地区评标专家的日常考评结果汇总后报送省发改委,作为评标专家年度考核的依据。
第二十一条建立评标专家履职年度考核制度。
省发改委于次年1月组织有关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根据日常考评情况对评标专家进行年度考核,考核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个等次。
年度考核结果作为评标专家续聘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二条年度考核标准:
〔一〕年度出现基本称职4次及以上的,年度考核评定为不合格。
〔二〕年度出现1次不称职和2次及以上基本称职的,年度考核评定为不合格。
〔三〕年度出现不称职2次及以上的,年度考核评定为不合格。
〔四〕不属于上述情形的评定为合格。
第二十三条年度考核不合格的,暂停评标一年,暂停期间禁止以湖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名义参加评标工作。
第二十四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直接解聘评标专家:
〔一〕继续教育或连续2次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二〕确认抽取信息后,两次无正当理由无故不参加评标的;
〔三〕因身体健康原因不能胜任评标工作的;
〔四〕因工作调动,不再适宜担任评标专家的;
〔五〕因个人原因,经本人申请不再担任评标专家的。
第四章专家权利义务
第二十五条评标专家自提出入库申请或参与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评标即视为同意履行评标专家的相关权利义务,接受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方法的管理。
湖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不向评标专家发放报酬,但组织评标的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支付参与评标的专家劳动报酬。
第二十六条评标专家享有以下权利:
〔一〕接受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聘请,担任招标项目评标委员会成员;
〔二〕依法按照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独立评审,提出评审意见,依法推荐中标候选人,不受任何单位或个人的干预;
〔三〕按照有关规定,接受评标劳务报酬;
〔四〕对评标专家管理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查询与本人相关的评标抽取记录,可就有效期〔6个月〕内评标抽取记录的疑问要求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或者网络终端解答;
〔六〕对省有关部门作出的处理决定提出申诉;
〔七〕对湖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中个人信息提出修改意见;
〔八〕参加培训和评标活动,其所在单位应给予支持;
〔九〕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七条评标专家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认真执行招投标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署名并承担个人责任。
评审意见应对投标文件的评分以及不合格的投标作出书面说明;
〔二〕遵守评标纪律,不得与任何投标人或与招标结果有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的人进行私下接触,不得收受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其它好处;
〔三〕对评标过程保密,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技术经济秘密或其它情况;
〔四〕准时出席评标活动,因客观原因不能出席评标活动的应提前请假;
〔五〕参加评标活动应持证上岗,独立评标。
在一个月内不得参加2次评标活动〔特殊行业的除外〕;
〔六〕接受、协助、配合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及时向行政监督部门反映或举报评标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违规或不正当行为;
〔七〕个人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办理信息变更;
〔八〕自觉参加行政监督部门组织的培训与考核;
〔九〕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八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评标专家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
〔一〕投标人或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二〕项目主管部门人员;
〔三〕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或其他社会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第五章专家抽取
第二十九条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通过湖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的网络终端抽取评标专家。
网络终端实行免费抽取服务。
专家库网络终端根据需要设置在各级有关行政部门以及经省政府同意建立的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行政部门的终端主要用于管理,交易平台的终端主要用于提供专家抽取服务。
专家库系统配合全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信息化建设,支持电子招标、远程评标、异地评标等功能,各网络终端的抽取数据均由专家库信息系统后台统一处理,自动通知,各网络终端的抽取结果均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条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根据需要可以抽取本市州外的异地专家。
异地专家有权决定是否参与异地评标。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在评标前需要异地接送评标专家的,必须在行政监督部门监管下进行。
省、市州重大建设项目以及其他特殊或重大工程,应从专家资源相对丰富的市州异地聘请一定比例的评标专家。
本市州供随机抽取的该专业专家人数应不少于需要抽取人数的两倍。
当地符合条件的评标专家人数不足需要抽取人数的两倍时,应当将随机抽取评标专家的人数扩大至邻近地区。
第三十一条对以下项目的评标专家,经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批准,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
〔一〕因技术特别复杂、专业要求特别高,湖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无符合条件的专家或符合条件的专家不足8人的;
〔二〕国家有特殊规定的项目。
第三十二条评标专家的抽取时间,原则上应在开标前半天或前一天。
因特殊情况,经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批准后,可提前抽取,但不得超过两天。
第三十三条设置网络终端的单位及其操作管理人员应严格遵守有关保密规定,不得复制、下载或备份库内专家信息,不得透露专家库名单信息以及被抽取评标专家的、单位和联系方式等内容。
第三十四条招标项目的行政监督部门有权对评标专家抽取过程进行监督。
第三十五条因信息系统、通信网络故障等紧急情况导致无法实现自动抽取专家时,由专家库信息系统后台统一调度采取紧急措施。
第六章奖励和惩戒
第三十六条评标专家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予以公开表扬,并通报其所在单位:
〔一〕在评标中发现招标文件存在重大瑕疵,防止产生不良后果的;
〔二〕在评标中发现投标文件存在围标串标,经查证属实的;
〔三〕举报招标、评标活动中存在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四〕其他应当予以公开表扬的情形。
第三十七条评标专家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给予通报批评:
〔一〕网络终端抽取通知时答应出席评标工作,其后又因其他原因不能出席评标工作,且未及时告知相应网络抽取终端的;
〔二〕因评标劳务报酬〔评标费和交通费〕异议而拒绝评标或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的;
〔三〕在评标过程中的工作出现明显错误,但对评标结果未造成实质影响的;
〔四〕未按照规定要求主动提出回避,对评标结果未造成实质影响的;
〔五〕评标专家工作单位变动或联系方法发生变更又不及时更新相关信息造成不良后果的;
〔六〕请假时间超过两个月,不按规定书面说明原因的。
〔七〕评标专家因为赶时间等情况不认真进行评标的。
第三十八条评标专家在评标工作中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暂停评标一年,暂停期间禁止以湖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名义参加评标工作:
〔一〕未网上请假连续4次以上拒绝参加评标活动的;
〔二〕两次及以上网络终端抽取时答应出席评标工作,其后又因其他原因不能出席,且未及时告知相应网络终端的;
〔三〕不遵守评标纪律,不服从评标现场管理,影响评标工作正常进行的;
〔四〕不认真履行职责,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评分的;
〔五〕向投标人泄漏相关评标工作中应当保密的技术经济资料和信息的;
〔六〕收受投标人财物或接受相关当事人请吃和娱乐活动的。
〔七〕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或者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
〔八〕对依法应当否决的投标不提出否决意见的;
〔九〕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或者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
第三十九条评标专家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评标专家予以解聘:
〔一〕提供不实信息、伪造履历及资格等方式骗取评标专家资格的;
〔二〕评标专家接到参与评标的通知后,与潜在投标人联系,有权力寻租嫌疑且被调查证实其行为严重影响评标公正性的;
〔三〕在评标活动中,未能公正履行职责,徇私舞弊,严重偏离评标原则、标准和方法,对评标结果造成实质影响的;
〔四〕在评标期间,不按照规定使用通讯工具,擅离职守,私下联系,接触招标人的;
〔五〕在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因违法受到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六〕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对评标结果造成实质影响的;
〔七〕投标文件中明显存在不应当出现的雷同,或显示投标人有不正当竞争或恶意串通等违规行为,评标专家发现但未及时向现场监督人员报告的;
〔八〕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且情节严重的。
第四十条评标专家的表扬和惩戒情况对接纳入社会信用体系核查。
表扬和惩戒情况,在有关部门和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期为六个月,并通报其所在单位。
湖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建立评标专家黑名单制度,受到暂停评标及以下一般惩戒的专家列入黑名单,有效期一年;受到因违规解聘及以上严重惩戒的专家列入黑名单,终身不再聘为评标专家,不得再以湖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名义参与任何项目的评标工作。
第四十一条对评标专家奖惩结果的处置,省发改委会同各行政监督部门建立联动机制。
属于专家库运行中直接管理的事项,由省发改委直接处置,并函告有关部门;属于应先由各行政监督执法处理的事项,先由行政监督部门执法处理后报送省发改委,其中省级行政监督部门将处理结果直接转报省发改委,省级以下行政监督部门将处理结果转同级发改部门上报省发改委;属于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中处理的事项,由交易平台根据事项性质报送同级发改部门或行政监督部门再按前述程序处置。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各有关单位违反本方法规定违规操作、违规库外抽取专家、专家违规情况及处理结果不及时上报的,由上级部门依法追责。
网络终端未按规定抽取评标专家、违反保密规定泄露评标专家抽取情况的,依法追究有关负责人和经办人员责任。
网络终端因严重违规、管理混乱或出现重大技术故障等情况,直接影响专家库运行和安全的,省发改委可视情节暂停或取消网络终端。
第四十三条招标人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违反本方法规定确定评标专家进行评标的,评标无效,并依法进行处理或行政处罚。
第四十四条评标专家有本方法第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条所列情形,需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的,由各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未入库专家因参加依法必须招的标评标活动被行政监督部门认定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本方法有关规定处理,纳入信用体系数据管理。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本方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