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级医院职责与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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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医院职责与制度

四十八、急诊科工作制度

1、急诊科实行24小时随时应诊,节假日照常接诊。

2、医院由业务副院长负责与协调急诊工作,加强对急危重症患者的管理,提高急危重症患者抢救成功率。

3、急诊科配有经急诊专业培训的专职医师、护士,固定人员不少于60%,各临床科室必须选派有临床工作3年以上的医师参加急诊工作,轮换时间不少6个月。

实习期医师与护士不得单独值急诊班。

进修医师必须经科主任批准方可参加值班。

4、医务科、护理部必须加强急诊工作的监督管理,定期进行督导检查,开展协调工作。

5、急诊科-入院-手术“绿色通道”畅通,急诊会诊迅速到位。

对急诊患者应以高度的责任心和同情心及时、严肃、敏捷地进行救治,严密观察病情变化,做好各项记录。

疑难、危重病员立即请上级医师诊查或急会诊。

6、对危重不宜搬动的病员,应在急诊室就地组织抢救,待病情稳定后再护送病房。

对须立即行手术的病员及时送手术室施行手术。

急诊医师应向病房或手术医师直接交班。

7、急诊室各类抢救药品及器材要准备完善,保证随时可用。

由专人管理,放置固定位置,便于使用,经常检查,及时补充、更新、维修和消毒。

8、急诊室工作人员必须坚守岗位,做好交接班,严格执行急诊各项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

要建立并执行各种危重病员抢救技术操作程序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9、急诊室设立留院观察病床,病员由急诊医师和护士负责诊治护理,认真写好病历,开好医嘱。

密切观察病情变化,及时有效地采取诊治措施。

留院观察时间一般不超过三天(72小时)。

10、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遇重大抢救,立即报请科主任和院领导亲临参加指挥。

凡涉及法律、纠纷的患者和无名氏者,在积极救治的同时,及时向医务科或院总值班(非工作期间)报告。

11、急诊病人不受地域与医院等级的限制,对需要转院的急诊病人须事先与转往医院联系,取得同意后方可转院。

四十九、抢救室工作制度

1、抢救室专为抢救病员设置,其他任何情况不得占用。

2、抢救室必须设置醒目的危重症抢救流程图。

3、一切抢救药品、物品、器械、敷料均须放在指定位置,并有明显标记,不准任意挪用或外借。

4、药品、器械用后均需及时清理、消毒,消耗部分及时补充,放回原处,以备再用。

5、每日核对一次物品,过期物品及时更换,班班交接,做到帐物相符。

6、无菌物品须注明灭菌日期,超过一周时重新灭菌。

7、抢救室内卫生须每周彻底清扫、消毒一次,室内禁止吸烟。

8、抢救人员要按岗定位,遵照各种急危重疾病的抢救程序进行抢救工作,每次抢救完毕后,要做好抢救记录的完善工作。

五十、急诊观察室制度

1、不符合住院条件,但根据病情尚须急诊观察的病员,可留观察室进行观察。

2、急诊值班医师和护士,根据病情严密注意观察、治疗。

凡收入观察室的病员,必须开好医嘱,按格式规定及时填写病历,随时记录病情及处理经过,必要时及时请相关专业会诊。

3、急诊值班医师早晚各查房一次,重病随时查房。

主治医师每日查房一次,及时修订诊疗计划,指出重点诊疗工作。

4、急诊值班护士随时主动巡视患者,按时进行诊疗护理并及时记录、反映情况。

5、急诊值班医护人员对观察室患者要随时观察病情变化,按时详细认真地进行交接班工作,必要情况进行书面记录。

五十一、门诊工作制度

1、医院由一名副院长分工负责领导门诊工作。

各科主任、副主任须加强对本科门诊的业务技术领导。

2、各科室参加门诊工作的医务人员,在医务科或门诊办统一领导下进行工作,上岗前进行门诊病历书写规范的培训。

人员调换时,须与医务科或门诊办共同商量。

3、门诊医护人员须由具有一定临床经验的执业医师、注册护士担任,实行医师兼管门诊和病房的科室,必须安排好人力,实习人员及XX的进修人员在上级人员指导下工作,不得独立执业。

4、对疑难重患者不能确诊,患者两次复诊仍不能确诊者,及时请上级医师诊视或组织会诊。

科主任、主任医师定期出门诊,解决疑难病例。

对某些慢性病患者和专科患者,根据医院具体情况适时设立专科门诊。

5、门诊有等待就诊病人出现病情变化的抢救方案和急救措施,对高烧患者、重病患者、70岁以上老年患者及来自偏远地区的患者,优先安排诊治。

6、门诊医师对患者要进行认真检查,简明扼要准确地记载门诊病历。

门诊办定期检查门诊医疗质量。

7、门诊检验、放射等各种检查结果,必须做到准确及时。

门诊手术范围要根据《xxxx医院门诊手术规定》执行,门诊医师要加强对换药室、治疗室的检查指导。

8、门诊各科与住院处及病房要加强联系,以便根据病房病床使用情况及患者病情,有计划地收住患者住院治疗。

9、严格执行消毒隔离制度,防止交叉感染。

门诊各科室要做好疫情报告。

10、做好检诊、分诊工作,指导正确挂号,及时分流患者,避免患者盲目就医。

11、提供预约诊疗服务,指导患者预约就诊,减少候诊时间,改善就医体验。

12、门诊标识清晰明白,设有导诊服务工作人员,工作人员要做到关心体贴患者,态度和蔼,有礼貌,耐心地解答问题。

尽量简化手续,短排队等候时间,有序安排患者就诊。

13、门诊要保持清洁整齐,改善候诊环境,加强候诊教育,宣传卫生防病、计划生育和优生学知识,有饮水设施及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公示栏。

14、门诊医师要采用保证疗效,经济适宜的诊疗方法,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尽可能减轻患者的负担。

15、对基层或外地转诊患者,在转回基层或原地时要提出诊治意见。

五十二、处方管理制度

1、医院及医师、药师都须严格执行《处方管理办法》,促进合理用药,保障医疗安全。

2、医师处方权的获得参照《xxxx医院医疗资格准入与授权管理制度》执行。

3、药剂科不得擅自修改处方,如处方有错误及时通知医师更改后配发。

凡处方不合规定者药剂科有权拒绝调配。

4、有关“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处方及处方权,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5、医师根据病情诊断开具处方,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对于某些慢性病或特殊情况可酌情适当延长。

处方当日有效,超过期限需经医师更改日期,重新签字方可调配。

医师不得为本人开具处方。

6、处方内容

(1)前记:

包括医疗机构名称、患者姓名、性别、年龄、门诊或住院病历号,科别或病区和床位号、临床诊断、开具日期等。

可添加特殊要求的项目。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还应当包括患者身份证明编号,代办人姓名、身份证明编号。

(2)正文:

以Rp或R(拉丁文Recipe“请取”的缩写)标示,分列药品名称、剂型、规格、数量、用法用量。

(3)后记:

医师签名或者加盖专用签章,药品金额以及审核、调配,核对、发药药师签名或者加盖专用签章。

(4)急诊处方须使用黄色专用处方,儿科处方须使用绿色专用处方。

7、处方字迹要清楚,不得涂改。

如有涂改医师必须在涂改处签字。

一般用拉丁文或中文书写。

8、医师根据医疗、预防、保健需要,按照诊疗规范、药品说明书中的药品适应证、药理作用、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应和注意事项等开具处方。

9、药品剂量与数量用阿拉伯数字书写。

剂量须使用法定剂量单位:

重量以克(g)、毫克(mg)、微克(μg)、纳克(ng)为单位;容量以升(L)、毫升(ml)为单位;国际单位(IU)、单位(U);中药饮片以克(g)为单位。

片剂、丸剂、胶囊剂、颗粒剂分别以片、丸、粒、袋为单位;溶液剂以支、瓶为单位;软膏及乳膏剂以支、盒为单位;注射剂以支、瓶为单位,须注明含量;中药饮片以剂为单位。

10、一般处方保存一年,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保存三年,到期登记后由院长或副院长批准销毁。

11、对违反规定,乱开处方,滥用药品的情况,药剂科有权拒绝调配,情节严重的药剂科须报告院长、业务副院长或主管部门检查处理。

12、药师要对每一张处方进行审核(包括对规定必须做皮试的药物,处方医师是否注明过敏试验及结果的判定等),确认无误后方可调剂。

13、药师须对处方用药适宜性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包括:

(1)规定必须做皮试的药品,处方医师是否注明过敏试验及结果的判定;

(2)处方用药与临床诊断的相符性;

(3)剂量、用法的正确性;

(4)选用剂型与给药途径的合理性;

(5)是否有重复给药现象;

(6)是否有潜在临床意义的药物相互作用和配伍禁忌;

(7)其它用药不适宜情况。

14、药师要将意见及时向全体医师通报;有责任向医师提供科学用药,合理用药的信息,并给予用药指导。

15、本制度所指的处方包括在门诊、急诊、住院的医师所开具的各类处方及下达医嘱中的药物治疗医嘱。

发热门诊工作制度

口腔科工作制度

1.按时开诊、按号就诊,做到诊室内一医一患,尽可能做到医疗一贯制。

2.治疗台的药材、纱布、药棉等应及时补充更换,室内保持整洁。

3.防止漏费,注意节约药材,爱护器材,发生异常要及时清洗加油或检查维修。

4.严格执行消毒隔离制度,防止交叉感染。

5.仔细嘱咐病员注意事项及复诊时间。

6.大型治疗仪器,做到开机前,先检查水、电路,下班前整理治疗台椅,卸下弯机头、车针、砂轮、涡轮放气,关好门窗水电。

 

传染病管理制度

肠道门诊工作制度

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事故报告制度

一、当发生或者发现医疗事故、可能引起医疗事故的医疗过失行为或者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医务人员应立即向所在科室负责人报告,科室负责人应立即核实并向医疗服务质量监控部门医务科、质控科报告,同时采取积极有效措施,防止损害后果的扩大,减轻对患者损害。

二、医疗服务质量监控部门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向分管院长报告。

同时,组织人员对医疗事故或医疗过失行为进行调查核实,得出初步结论;组织专门力量维护工作秩序,按规定封存有关的病历资料及相关物品,为处理医疗事故争议、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做基本准备;向患者或近亲属做好耐心细致的解释说明工作,告知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的程序。

三、分管院长根据医疗服务质量临控部门的报告,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向患者通报对事件调查的情况,解释事件发生的原因、已经采取的补救措施,以及将会对患者造成的影响等。

四、对有可能导致医患矛盾激化,危及医院医务人员和其它患者安全,扰乱医院正常工作秩序的重大事件,医院有关人员在做好解释疏导工作、妥善进行处理的同时,应立即向区卫生局医政股报告,对于可能因医疗事故争议引发恶性事件的,及时向云梦公安机关报告。

五、临床各科室发生或发现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后,由医疗服务质量监控部门于12小时内向区卫生局医政股作出书面报告。

六、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导致3名以上患者死亡、10名以上患者出现人身损害的,医务科立即向区卫生局医政股作出书面报告。

七、医疗事故争议经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确定为医疗事故,双方当事人协凋或卫行行政部门调解解决的,医务科在协商(调解)解释后7日内向区卫生局医政股作出书面报告。

八、医疗事故争议经人民法院调解或者判决解决的,医院应当自收到生效的人民法院调解书或者判决书之日起7日内向区卫生局医政股作出书面报告。

九、书面报告的内容遵照《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医疗事故报告制度的规定》。

十、对逾期不报或隐瞒不报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医疗事故防范预案和处理程序

为落实卫生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事故报告制度的规定》,预防医疗事故的发生,减轻医疗事故的损害,保障我院医疗、护理安全,保护医务人员及病人合法权利,结合我院具体工作情况制定本预案。

1、医疗事故防范措施

(一)必须严格遵守卫生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恪守医疗服务职业道德,建立学习制度,全院医务人员每年进行1—2次法律、法规培训,对新录用的医务人员进行岗前法律法规学习。

(二)严格执行卫生行政部门关于病历书写及管理要求,保证病历资料客观、真实、完整性。

(三)在医疗活动中完善告知义务,病人享有知情权。

知情范围:

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预计费用。

在病人或家属充分知情的条件下自愿做出同意选择,按照有关规定需取得患者书面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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