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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抵押担保合同几份银行抵押担保合同几份银行抵押担保合同几份篇一:

银行抵押担保借款合同范本银行抵押担保借款合同范本借款人:

_贷款人: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_抵押人:

(1)_

(2)_(3)_借款人因_需要,向贷款人申请_借款,经抵押人抵押担保,贷款人同意向借款人发放上述贷款。

经各方协商一致,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银行贷款管理规定,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主要借款内容1.借款金额、利率、期限金额(大写)用途种类利率期限年个月(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2.本合同项下借款按日计息,按_结息,欠息按_计收复利,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如遇利率调整,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条借款和还款1.分期借款、还款计划:

_2.借款人在借款前应向贷款人递交具体的借款计划,并提供表明借款合理用途的书面文件。

3.贷款人按借款人的借款计划办理借款手续。

实际放款日和实际借款额以借款借据为准,还款日和还款额以实际发生为准。

分期借款计划分期还款计划年月日金额年月日金额4.本合同项下的抵押担保条款独立于借款合同,不因借款合同无效而无效。

如借款合同无效,抵押人仍以抵押物予以担保。

如因借款人或抵押人的过错造成本合同无效的,抵押人应在抵押担保范围内赔偿贷款人的全部损失。

第三条抵押内容抵押人自愿以_等财产(详见抵押物品清单)作为本合同载明借款的抵押物,抵押担保内容如下:

1.抵押担保期间:

自设定抵押之日起至担保范围内借款人全部债务清偿完毕止。

2.抵押担保范围:

本合同项下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以及贷款人实现债权和抵押权的费用。

3.抵押物评估价值_万元,实际抵押额为_万元。

抵押的效力及于抵押物的从物、从权利和孳息。

4.抵押人负责在本合同生效前依法向有权部门办理抵押物登记,所登记的抵押物的存续时间应与抵押担保期限一致。

如登记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登记机关的规定。

在抵押担保期间,抵押物登记期限届满的,由抵押人负责依照有关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并缴纳有关费用。

篇二:

银行抵押借款合同范本抵押借款合同合同号:

_(_)抵借字第_号贷款人(抵押权人):

_银行借款人:

_抵押人:

_经贷款人、借款人、抵押人协商一致、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借款金额、种类与用途:

贷款人同意向借款人发放贷款人民币(大写)_,借款种类为_,借款用途为_。

第二条借款期限:

本合同借款期限为_年_月_日起至_年_月_日止。

实际放款日期与上述约定不一致的,以借款借据为准。

第三条借款利率:

本合同借款利率为月利率_。

若遇中国人民银行基准贷款利率调整,借款期限在一年(含)以下的,本合同所约定利率不变;借款期限超过一年的,则利率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利率政策调整而作相应的调整,且贷款人不再另行通知借款人和抵押人。

第四条还款方式:

本合同约定还款方式为按_(月、季或年)付息,每_(月、季末月或年末月)的20日为结息日,次日为付息日,逾期付息视为违约。

本金到还款期限届满时一次性归还,利随本清。

但如借款借据特别约定了当笔货款还款方式的,则当笔贷款的还款方式依此约定。

第五条抵押人自愿以有完全处分权的财产(见附件1抵押物清单)作为抵押物,为本合同贷款人的债权提供抵押担保。

同时特别约定如下:

(一)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本金、利息(包括罚息、复息等)、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律师代理费、催讨差旅费和其他合理费用。

(二)抵押效力及于抵押物之从物、从权利、孳息及赔偿金、保险金等物上权利。

如抵押权人要求抵押人办理抵押物保险,则抵押人须为抵押物办理足额的保险。

在抵押关系存续期间,贷款人为该保险的第一受益人。

抵押人应将抵押物权利凭证及保险单等交由贷款人保存;抵押人授权贷款人代为抵押人办理全部保险理赔手续,并确认如贷款人出示本合同条款于保险公司或第三人即足见贷款人有特别代理权;若抵押物发生保险责任内的损失时,抵押人应将所得保险理赔款提前偿还相应贷款本息或交由贷款人进行提存。

若抵押物发生毁损,抵押效力及于抵押物残值或修复后之抵押物全部价值。

抵押物价值价减少时,借款人应在三十日内向贷款人提供与减少价值相当的抵押物或其他有效担保。

(三)贷款人依法转让债权,抵押人仍应以抵押物承担抵押担保责任。

(四)抵押登记手续由抵押人负责办理,贷款人应密切配合抵押人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五)本合同主合同若无效,但抵押条款仍有效,且抵押人同意对贷款人在主合同无效情况下的一切债权(权利)仍按本合同有关抵押条款的约定承担担保责任。

(六)本合同贷款人债权如另设有人的担保或物的担保,则抵押人仍以全部抵押物价值作为贷款人债权的担保。

(七)如抵押物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或采取其他保全措施的,抵押人必须及时告知抵押权人。

如抵押人不及时告知而使抵押权人遭受损失的,抵押人应负全部赔偿责任。

第六条贷款展期:

借款人若需延长借款期限,应在借款到期日前以书面方式向贷款人提出申请。

经贷款人和抵押人同意后,由贷款人,借款人和抵押人另篇三:

银行抵押担保借款合同范本银行抵押担保借款合同范本借款人:

_贷款人: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_抵押人:

(1)_

(2)_(3)_借款人因_需要,向贷款人申请_借款,经抵押人抵押担保,贷款人同意向借款人发放上述贷款。

经各方协商一致,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银行贷款管理规定,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主要借款内容1.借款金额、利率、期限金额(大写)用途种类利率期限年个月(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2.本合同项下借款按日计息,按_结息,欠息按_计收复利,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如遇利率调整,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条借款和还款1.分期借款、还款计划:

_2.借款人在借款前应向贷款人递交具体的借款计划,并提供表明借款合理用途的书面文件。

3.贷款人按借款人的借款计划办理借款手续。

实际放款日和实际借款额以借款借据为准,还款日和还款额以实际发生为准。

分期借款计划分期还款计划年月日金额年月日金额4.本合同项下的抵押担保条款独立于借款合同,不因借款合同无效而无效。

如借款合同无效,抵押人仍以抵押物予以担保。

如因借款人或抵押人的过错造成本合同无效的,抵押人应在抵押担保范围内赔偿贷款人的全部损失。

第三条抵押内容抵押人自愿以_等财产(详见抵押物品清单)作为本合同载明借款的抵押物,抵押担保内容如下:

1.抵押担保期间:

自设定抵押之日起至担保范围内借款人全部债务清偿完毕止。

2.抵押担保范围:

本合同项下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以及贷款人实现债权和抵押权的费用。

3.抵押物评估价值_万元,实际抵押额为_万元。

抵押的效力及于抵押物的从物、从权利和孳息。

4.抵押人负责在本合同生效前依法向有权部门办理抵押物登记,所登记的抵押物的存续时间应与抵押担保期限一致。

如登记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登记机关的规定。

在抵押担保期间,抵押物登记期限届满的,由抵押人负责依照有关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并缴纳有关费用。

5.经借、贷双方商定,抵押物由_妥善保管、使用。

在抵押期间,如发生抵押物价值减少时,抵押人应及时通知贷款人,并在三十天内恢复抵押物价值,或另行提供与减少价值相当的担保。

贷款人有权随时对抵押人保管和使用的抵押物进行监督检查。

抵押人不得对抵押物转让、变卖、转移、租借、重复抵押或用于清偿其他债务。

否则,贷款人有权提前收回贷款或行使抵押权。

6.抵押人应对抵押物依法享有所有权或处分权,保证其抵押行为的真实、合法及在抵押期间的安全、完整,如实说明抵押物的状况和存在的瑕疵。

同时,在抵押贷款本息未清偿完毕期间,发生抵押物毁损、灭失的,由抵押人承担责任。

借款展期应同时取得抵押人的同意并重新办理抵押物登记和保险,期限与展期期限一致。

7.对贷款人认为需要并能够办理财产保险的抵押物,在抵押担保合同签订前,抵押物由抵押人办理财产保险,财产保险单交由贷款人保存。

保险金额应与抵押物的价值相等,并保证按时缴纳保险费。

在抵押期间抵押物保险到期,抵押人应负责续保,直至所担保的债权全部清偿为止;抵押物在抵押期间发生保险责任内损失,抵押人应立即通知贷款人,保险理赔款应用于提前向贷款人归还贷款本金。

在理赔款不足以归还相应贷款时,不足部分由抵押人弥补或借款人另行提供担保。

否则,贷款人有权降低相应的贷款额或收回贷款。

8.抵押物的保险、鉴定、登记、运输、评估等费用由借款人负担。

9.在本合同担保期间内,抵押人的担保责任不因借款人与其他单位签订有关协议和借款人财力状况的变化,以及本合同涉及借款人和贷款人的条款无效而受到任何影响或免除。

10.抵押人应予赔偿使贷款人因抵押权不能实现而遭受的损失,向贷款人支付借款金额_%的赔偿金。

第四条借款人的权利和义务1.借款人有权了解农业发展银行有关信贷政策、利率政策、各项优惠政策和信贷管理制度、规定、办法等,配合贷款人共同管好贷款。

2.借款人必须严格遵守人民银行和农业发展银行有关贷款账户管理及资金结算管理的规定,只能在农业发展银行开设基本存款账户和相应的专用账户。

经开户行审查同意,对远离开户行的企业,也可以在其他金融机构开立辅助存款账户,但必须遵守农业发展银行的信贷管理规定。

3.借款人必须按照合同约定的贷款用途使用贷款,不得挪作他用。

4.借款人必须向贷款人提供贷款使用的具体用途及用款计划,并自觉接受贷款人的信贷监督。

5.借款人发现有危及贷款人债权安全时,应立即采取保护措施,并及时通知贷款人。

6.借款到期前,借款人应积极筹措还贷资金,在本合同有效期限内归还贷款本息;到期不还的,贷款人可直接从借款人账户中扣收或采取其他措施追收。

7.借款到期,借款人因客观原因确实不能按期归还的,须经抵押人同意,并提前10天(遇节假日顺延)向贷款人书面申请展期归还。

经贷款人审查同意后,可办理展期手续。

经贷款人审查不同意展期的,借款人应按合同约定时间归还贷款本息。

8.其他事项

(1)_。

(2)_。

(3)_。

第五条贷款人的权利和义务1.贷款人应当按照合同要求及时发放贷款,并根据借款人实际用款进度供应资金。

2.贷款人有权对贷款实行跟踪检查,保证专款专用。

3.贷款到期,借款人不能归还或不足归还贷款时由贷款人按照法定程序处理抵押物,收回贷款。

不足受偿部分,贷款人有权继续向借款人追偿。

4.当抵押人或借款人被宣告破产或解散,卷入或即将卷入诉讼纠纷,或其他足以影响贷款人债权安全时,贷款人作为第一受益人,有权提前处理抵押财产,实现抵押权。

5.其他事项

(1)_。

(2)_。

(3)_。

第六条违约责任1.借款人违反上述约定义务的,贷款人可视不同情况,根据信贷管理有关规定,实行加罚息、停止贷款、提前收回贷款等信贷制裁措施。

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借款人自行承担。

借款人拒不偿还贷款本息的,贷款人有权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银行信贷管理规定,保全信贷资产,追收贷款。

2.贷款人违反约定义务的,借款人有权请求有关部门按照规定予以处理。

第七条合同的变更与终止1.本合同生效后,各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2.借款人因客观原因造成不能按期还清贷款的,应在贷款到期前10天(遇节假日顺延)向贷款人提出书面展期申请,经贷款人审查同意,签订展期还款协议。

展期期限和利率按有关规定执行。

3.各方不得擅自将本合同项下的债权、债务转让给第三者。

4.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息全部清偿后,本合同自行终止。

5.在合同有效期内,借款方、担保方更换法定名称、法定代表人,改变住所时,应在变更后10天内书面通知贷款人并办理有关变更手续。

第八条争议的解决在本合同履行中发生的争议,由各方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直接向贷款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条合同组成借款申请书、借款凭证、展期还款协议书、授权委托书、变更本合同条款的协议、抵押物品清单和贷款人要求借款人、抵押人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十条本合同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和银行贷款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本合同正本一式_份,借款人、贷款人、抵押人各持一份。

本合同自各方签章之日起生效。

借款人借款人公章(或合同专用章)法定代表人签章(或授权代理人)开户银行_住所_帐号_篇四:

银行抵押合同抵押合同合同编号:

抵押权人(全称):

抵押人(全称):

(1)

(2)(3)为了确保抵押权人与(下称债务人)签订的(主合同名称及编号)(下称主合同)的履行,抵押人愿为抵押权人按主合同与债务人形成的债权提供抵押担保。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当事人各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本金数额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为,本金数额(币种及大写金额)为。

第二条抵押担保的范围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诉讼(仲裁)费、律师费、处置费、过户费等抵押权人实现债权和抵押权的一切费用。

第三条抵押物1、抵押人同意以设定抵押。

上述抵押物详见(清单名称及编号),该抵押清单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上述抵押物暂作价(币种及大写金额),其最终价值以抵押权实现时实际处理抵押物所得价款为准。

第四条抵押人承诺1、抵押人已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取得本合同担保所需的授权。

2、抵押人对抵押物拥有充分、无争议的所有权或者处分权。

3、抵押物依法可以流通或者转让。

4、抵押物不存在被查封、扣押、监管等情况。

5、抵押人如实告知拖欠税款、抵押物建设工程价款等款项及抵押物已设定抵押、已出租等情况。

6、抵押人已就本合同项下抵押事宜征得抵押物共有人同意。

7、抵押期间,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抵押人立即书面通知抵押权人:

(1)抵押物被查封、扣押、监管或者被采取其他强制措施;

(2)抵押人改变资本结构或者经营体制,包括但不限于承包、租赁、股份制改造、联营、合并、分立、合资、资产转让等;(3)抵押人被撤销、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出现其他解散事由。

(4)抵押人申请破产、重整、和解或者被申请破产、重整;8、抵押物不存在其他影响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的情形。

第五条抵押权的效力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物的从物、从权利、代位物、分离物、附合物、混合物、加工物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财产和权利。

第六条抵押物的占管1、本合同项下抵押物由抵押人占管,抵押人对抵押物负有妥善管理和合理使用的义务。

抵押权人有权监督和检查抵押物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2、抵押期间,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抵押人不得对抵押物作出赠与、转让、出租、再抵押或者其他任何方式的处分。

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抵押人以转让、出租或者其他方式处分抵押物的,所得价款应用于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提存。

3、抵押期间,抵押物毁损、灭失、被征收、被征用或者因附合、混合、加工使抵押物为第三人所有等,抵押人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同时立即书面通知抵押权人。

抵押权人有权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未届满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4、抵押期间,抵押物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者提供抵押权人认可的与减少价值相当的担保。

第七条抵押物的保险1、抵押人应根据抵押权人的要求办理有关保险,并指定抵押权人为该项保险的第一受益人,保险单据原件交与抵押权人保管。

2、保险费由抵押人承担,抵押人应按时足额缴纳保险费,并履行保险合同(含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下同)项下的其他义务。

抵押期间,抵押人未按约缴付保险费或者办理保险(续保)手续的,抵押权人有权代为垫付或者办理保险(续保)手续,相关费用由抵押人承担。

抵押人同意抵押权人从其在中国农业银行各机构开立的账户中直接划收上述费用。

3、抵押期间,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抵押人不得单方或者与保险人协商变更、解除或者终止保险合同;不得放弃保险金请求权或者向第三人请求赔偿的权利。

4、抵押期间,抵押物发生保险事故的,抵押人应立即通知保险人及抵押权人,并负责索赔事宜。

抵押人未及时通知或者索赔,造成抵押权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条抵押登记1、抵押人应在本合同生效后五日内到有关登记机构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抵押物的他项权利证书、抵押登记文件或者其他权利证书由抵押权人占管。

2、抵押期间,如需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抵押人应及时到有关机关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手续。

3、抵押期间,抵押权人依本合同约定转让抵押权的,抵押人应当协助抵押权人、受让人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手续。

第九条抵押权的转让抵押权人转让部分债权的,有权不转让相应的抵押权。

第十条抵押权的实现1、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抵押权人有权行使抵押权,并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受偿。

(1)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

“期限届满”包括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以及抵押权人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主合同的约定宣布主合同项下债权提前到期的情形;

(2)债务人、抵押人被撤销、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出现其他解散事由;(3)债务人、抵押人被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或者裁定和解;(4)债务人、抵押人死亡、被宣告失踪或者被宣告死亡;(5)抵押物被查封、扣押、监管或者被采取其他强制措施;(6)抵押物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征用;(7)抵押人未按抵押权人要求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8)抵押人违反本合同项下义务;(9)其他严重影响抵押权实现的情形。

2、本合同所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物的担保(含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和保证担保的,抵押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本合同所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两个以上物的担保人的(含债务人提供物的担保),抵押权人有权就其中任一或者各个担保物行使担保物权。

抵押权人已经选择某一担保方式/担保物来实现债权的,也可同时主张通过其他担保方式/担保物来实现全部或部分债权。

3、抵押人为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且债务人同时为本合同所担保的债权提供物的担保,抵押权人放弃该担保物权、担保物权顺位或者变更担保物权的,抵押人同意继续按本合同约定为主合同项下债权提供抵押担保。

“该担保物权”是指债务人为主合同项下债权提供物的担保所形成的担保物权。

4、抵押人以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为债务人与抵押权人之间存有的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项下的数笔债务提供担保,且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不足以清偿全部到期债务的,所清偿的债务及抵充顺序,由抵押权人确定。

如果该抵押物同时为其它债务人与抵押权人之间的债务进行担保,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人到期债务的,而且没有其它约定事项,所清偿的债务及抵充顺序,亦由抵押权人确定。

第十一条违约责任1、本合同生效后,抵押权人不履行合同义务,造成抵押人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抵押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按本合同所担保主债权本金数额的向抵押权人支付违约金;造成抵押权人损失的,应同时给予全额赔偿:

(1)未取得本合同担保所需的合法有效授权;

(2)未如实告知拖欠税款、抵押物建设工程款等款项,以及抵押物存在共有、争议、异议、已设定抵押、已出租或者被查封、扣押、监管等情况;(3)未按本合同约定办理抵押登记手续;(4)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擅自处分抵押物;(5)未按抵押权人要求恢复抵押物价值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6)其他违反本合同约定或者影响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的行为。

第十二条抵押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及建设用地使用权发生拆迁的特别约定1、若本合同项下抵押物为建筑物、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物发生征用、征收或类似情形需要拆迁(以下统称“拆迁”)的,抵押人应在知悉拆迁消息后的10日内通知抵押权人。

2、若拆迁补偿采用权利调换补偿形式且借款人未提前清偿债务,抵押人应以拆迁调换的建筑物、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继续为借款设定抵押并签订相关协议,配合抵押权人为调换的建筑物、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办理抵押权预告登记和抵押登记,并承担相关费用。

在新抵押登记办理完成前,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提供其他担保。

3、若拆迁采用货币补偿形式,抵押权人有权就抵押人获得的拆迁补偿款优先受偿;借款履行期未届满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将拆迁补偿款存入保证金专户或以存单质押等形式为债务提供担保并签订相应担保协议。

4、抵押人违反本条约定的,应按本合同担保的主债权本金数额的向抵押权人支付违约金。

第十三条费用承担本合同项下抵押物的登记、评估、保险、鉴定、公证、提存等费用由抵押人承担。

篇五:

抵押担保合同抵押担保合同编号:

888农信(XX)抵字第0300101号注:

03为贷款社机构号001为顺序号01为担保类型代码,01表示抵押一笔借款有多份抵押合同的后两位数字按01、02、03排列抵押人:

陈XX抵押权人:

8888888888888888888888888888888888抵押担保合同编号:

888农信(XX)抵字第8888号抵押人:

陈XX身份证号/企业法人注册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职务:

住所:

88888888邮政编码:

8888888电话:

8888传真:

抵押权人:

88888888888888住所:

8888888888邮政编码:

888888电话:

8888888传真:

抵押人应张XX(以下简称“债务人”)的要求,为确保抵押权人与债务人签订的编号为8888888881号的借款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的履行,抵押人基于对主合同项下债务人之行为和义务的全面的、慎重的了解以及对担保法律后果的准确认识,自愿为债务人履行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向抵押权人提供抵押担保。

抵押权人已向抵押人充分解释了本合同的条款,且抵押人已审阅了主合同的条款和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双方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被担保债权的种类、数额1、本合同项下被担保债权为抵押权人在主合同项下所享有的全部债权。

2、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本金合计总额为:

人民币(大写)伍拾万元整,(小写)元。

债务履行期限从XX年1月31日起至XX年1月30日止。

债权本金的实际金额和债务履行期限以主合同及其相关债权凭据所记载的为准。

第二条抵押担保范围1、本合同抵押担保的范围为:

主合同项下债务人应承担的全部债务,包括2但不限于全部本金、利息(包括正常利息、逾期利息、复利和罚息等)、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抵押权人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等)。

2、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物的主物、从物、主权利、从权利、附合物、加工物和孳息等。

3、本合同项下的抵押不受抵押权人持有债务人及抵押人以外其他第三人任何方式的担保的影响,即无论抵押权人对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是否拥有其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质押、保函、备用信用证、保证金、履约保险等),抵押权人均有权直接要求抵押人以抵押物在其担保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且承担担保责任不分先后顺序。

第三条抵押物1、抵押人同意以抵押物清单中所列的财产作为抵押物,该抵押物清单为本合同组成部分。

2、抵押物价值(购买价/评估价)为人民币元。

抵押物的最终价值以抵押实现时实际处理抵押物的净收入为准。

第四条抵押人承诺和保证1、抵押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正式成立并合法、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或组织(或是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抵押人拥有合法、充分和绝对的权利签署及履行本合同,其签署及履行本合同所需的全部授权程序(包括内部授权)已经完成。

抵押人已获得有关本合同及相关文件之订立、有效、履行和执行等所必要的所有授权、同意、批准或许可,并且该等授权、同意、批准或许可是完全合法有效的。

作为代表抵押人签署本合同及相关文件的签字人,是抵押人的有效授权代表,且已获得抵押人合法、充分的授权。

2、抵押人保证抵押物产权清晰,不存在任何权属争议、被查封、被扣押、已出租等情况(如抵押物已出租的,则须已取得承租人向抵押权人出具的确认承租人放弃其租赁关系对抗本合同项下抵押权之权利的书面确认书或经抵押权人认可的其他形式之确认文件),且抵押人依法对抵押物拥有充分、合法、有效的所有权或处分权,并有绝对的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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