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矿产资源行业管理工作指南试行.docx

上传人:b****6 文档编号:7117576 上传时间:2023-01-19 格式:DOCX 页数:21 大小:31.58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南宁矿产资源行业管理工作指南试行.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21页
南宁矿产资源行业管理工作指南试行.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21页
南宁矿产资源行业管理工作指南试行.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21页
南宁矿产资源行业管理工作指南试行.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21页
南宁矿产资源行业管理工作指南试行.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21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南宁矿产资源行业管理工作指南试行.docx

《南宁矿产资源行业管理工作指南试行.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南宁矿产资源行业管理工作指南试行.docx(21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南宁矿产资源行业管理工作指南试行.docx

南宁矿产资源行业管理工作指南试行南宁矿产资源行业管理工作指南试行南宁市矿产资源行业管理工作指南(试行)第一章第一章总总则则第一条根据国家、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矿产资源行业管理应当坚持依法管理、科学规划、合理布局、有序开发、规范开采、安全可控的总体要求,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实行规划控制、计划投放、市场配置、合同管理,达到生态优先、合理开发、规范开采,打造绿色矿业的目标。

第三条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行业管理的日常监督检查工作,指导矿山企业加强矿山基础设施建设和矿山管理体系建设。

第二章第二章矿山基础设施建设矿山基础设施建设第四条指导矿山企业依法依规按生产区、管理区、生活区和生态保护区等功能分区开展矿区建设,各功能分区要有相应合理的管理机构、制度。

第五条指导矿山企业保障生产区运输、供水、供电、卫生和环保配套设备齐全,并有相关设备的操作说明牌,道路交叉口、变电站、机房等有安全隐患的区域设置安全警示标识。

第六条指导矿山企业在进入矿区的主要道路入口处埋设统一、牢固、明显的采矿权标示牌,便于日常监督管理。

标示牌材质:

不锈钢、蓝底白字;标示牌字体:

楷体GB2312,字号以适合版面为宜;标示牌规格:

高0.6米,宽0.8米,标示牌树立后离地1米;标示牌的内容:

采矿权人名称、矿山名称、开采矿种、开采方式、矿区面积、发证机关、矿山企业负责人(责任人)和举报电话。

第七条指导矿山企业委托具有矿山测量资质的单位确定矿区范围,埋设符合要求的界桩。

埋设标准:

矿区范围界桩材质必须为水泥柱;规格:

长0.12米、宽0.12米、高1.2米;埋深0.6米(以不影响交通为前提);底标高标志:

在矿区范围内批准的最低开采标高点埋设(明显处),规格:

长0.2米、宽0.2米、高0.4米;埋深0.3米。

范围界桩横断面上标注拐点编号,底标高标志断面上注明最低标高值。

第八条配合生态环境等部门指导矿山企业推进矿山标准化建设,在矿山扬尘污染治理方面做到以下“五个落实”:

(一)落实降尘专用设备,采取湿式作业方式,爆破、铲装、矿石运输场所每日间隔两小时采用洒水车喷雾洒水,保持地面、矿床、矿堆湿润,矿石破碎工序中采用集气罩及布袋除尘器除尘,防止扬尘扩散,矿区周边要设置砌体围墙或围挡,安装喷淋喷雾降尘装置,并在开采作业期间不间断喷淋抑尘,非当天开采作业区块以及存量矿石要利用防尘网覆盖。

(二)落实冲洗平台,在车辆进出口位置安装自动冲洗平台及沉淀过滤水槽,外出车辆要执行车辆冲洗程序,确保砂石运输车辆不带泥上路,运输车辆需在车顶加盖苫布。

(三)落实矿区实现主要道路硬化,采矿附属的生产生活设施及矿区主干道要采用混凝土硬化或连续铺设钢板等进行硬化处理,道路两侧设置适宜的隔离绿化带。

(四)落实日常保洁管理,保证矿区内环境整洁美观,建立保洁专岗,保证矿区出入口50米范围内干净整洁。

矿区绿化植被搭配合理,成活率高,矿区已停止开采的作业面绿化覆盖率不低于80%。

(五)落实在线视频监控,在矿区出入口等重要位置和安全隐患点安装视频监控设施进行24小时视频监控,并拉设专线将视频监控图像信息连接到市级监控系统平台,建立车辆出入台账制度,禁止砂石运输车辆超限装载和超限运输。

第九条配合生态环境部门指导矿山企业采用消声、减振和隔振等适当措施来降低生产和运输过程中产生的噪音。

第一十条指导矿山企业严格按照开发利用方案进行开采,不浪费资源;建立生产过程中石粉和泥粉收集利用系统,用于混凝土、新型墙体材料以及土壤改良等方面;表土和废料堆放有序,采取水土流失防护措施。

第一十一条指导矿山企业贯彻落实“边开采,边治理”的原则,坚持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按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土地复垦方案的要求切实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的义务。

第一十二条配合生态环境部门指导矿山企业对废水、排土场、废石堆场、粉尘、噪音等进行动态监测,并向社会公开数据,接受公众监督。

第一十三条指导矿山企业提高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开发利用指标符合行业准入条件,“三率”指标达到自然资源部发布的最低指标要求。

第一十四条配合应急管理部门监督检查指导矿山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制定完整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定期举行安全生产例会并做好记录;制定周边环境(包括自然灾害)、关键设备和作业过程等方面的安全风险评价计划;定期组织矿区安全自检并做好检查工作记录。

第一十五条指导矿山企业做好相关制度上墙工作,并在矿山企业现场办公地点进行悬挂和张贴。

相关规格由各矿山企业根据场地情况自行制作,以美观大方为原则,字体规范、大小适中。

制度种类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5种:

执行矿产资源管理相关法律的制度、矿业权人权利和义务、矿山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制度、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责任和义务、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土地复垦工程监管检查工作内容。

第三章第三章矿山管理体系建设矿山管理体系建设第一十六条指导督促矿山企业遵守国家法律和相关产业政策,依法办矿,做到证照齐全。

一般应具备以下证照:

勘查许可证或采矿许可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临时用地使用证,并按照林业、生态环境、水利等部门要求取得使用林地手续、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水土保持方案批复等相关手续。

第一十七条指导矿山企业建立健全完备的企业管理规章制度,建立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环境保护、土地复垦、治理恢复、安全生产等规章制度,完善机构设置与人员配备、安全管理、设备管理与安全规程和后勤管理等方面保障措施,从办矿条件、矿山环境、资源综合开发利用方式、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企业管理和企业形象等方面积极推进绿色矿山建设工作。

第一十八条指导矿山企业建立生产经营的各种生产报表、经营账目和地质资料档案等台账,台账资料保存完整齐全。

第一十九条指导矿山企业提高专业技术水平,现场管理负责人、矿长及各班组主要负责人掌握相关专业知识,并配备(聘请)必要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十条指导矿山企业定期举行法律法规、安全生产、开采新技术、应急救援、矿山标准化建设和绿色矿山建设等相关知识培训,提高从业者整体素质。

第二十一条配合卫生部门指导矿山企业按照国家规定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对接触粉尘、噪声和有毒有害气体等职业危害的从业人员定期(每年最少一次)组织职业健康检查,体检记录保留作为日后参考。

第二十二条指导矿山企业加强企业文化和企业形象建设工作,丰富职工业余生活,在教育、就业、生活等方面适当提供支持,提高矿区群众生活质量,构建和谐企社关系,及时妥善解决各类矛盾,促进企业与地方的和谐发展。

第二十三条指导矿山企业结合实际在线上易于访问的站点、线下便于发现的位置披露相关企业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环境影响情况、污染物监测排放数据和监督举报联系方式等。

第四章第四章主管部门检查事项主管部门检查事项第二十四条安全生产检查。

按照各级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决策部署要求,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进一步强化矿山企业安全意识,巩固安全基础,落实安全责任,防范安全事故。

检查内容如下:

(一)矿山企业是否严格贯彻执行矿产资源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

各种许可证书和资格证书是否有效。

(二)矿山企业是否严格按照开发利用方案进行采矿活动,是否存在越层越界和超规模开采的行为,查处整改是否到位。

(三)矿山企业是否按规定填报并公示矿业权人开采信息,网上公示信息与实际情况是否相符。

(四)矿山企业是否按有关部门规定要求配备运输、供水、供电和防尘等系统。

(五)矿山企业地质灾害防治措施是否科学合理,是否落实到位,防灾设备是否配备。

(六)现场安全管理制度是否健全。

第二十五条矿产督察。

矿产督察是由国家级、自治区级和市级矿产督察员依法对采矿权人法定义务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行为,是监督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的一项重要手段。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设立矿产督察办公室,负责矿产督察员的日常管理工作。

督察员主要督察事项如下:

(一)采矿权人是否在采矿许可证批准时间和空间范围内从事采矿活动,有无超层越界开采等行为。

(二)采矿权人是否按照批准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或开采设计)进行采矿。

(三)采矿权人“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综合利用率”情况。

(四)必要时可进入采矿权人的露天采场或地下采掘系统和选矿车间进行实地调查。

(五)采矿权人是否依法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矿业权占用费、矿产资源补偿费,有无拖欠、瞒报情况;查阅采矿权人有关的年检报告、动态储量监测报告、生产台账及报表、有关规费的缴纳票据等与督察内容相关的资料。

(六)绿色和谐矿山创建情况。

(七)自然资源管理部门依法规定的其他督察内容。

(八)矿山现场督察表见附件1和附件2。

第二十六条矿业权人勘查开采公示信息实地核查。

全面推行矿业权人信息公示、社会监督、主管部门随机抽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名单管理制度,依据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办法(试行)规定开展矿业权公示信息实地核查工作。

重点核查矿业权人公示的年度勘查开采信息的真实性、履行法定义务情况以及专项抽查和被举报的内容,强化矿业权人信用约束,督促矿业权人履行法定义务,维护全市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秩序。

实地核查主要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询问情况、检查现场、对比分析并作出结论等方式进行。

核查内容如下:

(一)随机抽查的矿业权,重点检查矿业权人填报年度信息真实性、准确性以及矿业权人履行法定义务情况。

(二)专项抽查的矿业权,年度填报信息及履行法定义务检查的基础上重点核查列入专项检查内容。

(三)被举报的矿业权,年度填报信息及履行法定义务检查的基础上重点核查被举报内容的真实性。

(四)列入异常名录检查矿业权,优先对其列入年度信息检查,核查矿业权人对列入情形整改情况,其次对年度填报信息及勘查、开采情况进行核查。

(五)实地核查情况表见附件3,采矿权实地核查正确性对照信息表见附件4,探矿权实地核查正确性对照信息表详见附件5。

第二十七条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实地核查。

开展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实地抽查工作,加强和规范我市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工作,准确掌握矿山资源储量保有及变化情况,促进矿山企业对矿产资源的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保障国家及矿业权人合法权益。

实地核查方式主要有听取汇报、查阅资料、询问情况、检查现场、对比分析并作出结论等。

核查内容如下:

(一)检查矿山储量动态年报编制和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情况。

(二)抽查矿山资源储量台账建立及储量核销情况。

(三)抽查矿山资源储量数据与矿产资源统计基础表是否一致,实地测量抽查矿山资源储量动用情况。

(四)听取各县(区)、各开发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年度矿山储量年报工作开展情况。

(五)储量年报编制内容和格式按照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固体矿产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桂自然资规2O193号)的相关要求执行。

第五章第五章评估评审机构及专家管理评估评审机构及专家管理第二十八条矿业权评估机构在评估中应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按照诚信、公平、敬业、服务的职业要求,开展评估业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和授意评估结论。

在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交评估报告时,需出具保证该项评估报告的公正性、真实性、可靠性及承担相关责任的承诺书。

具体管理要求如下:

(一)实行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合同管理,根据公开招标结果委托评估机构开展评估工作,一律签订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合同书,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矿业权评估费。

(二)实行评估机构执业信息采集管理。

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公开招标确定的矿业权评估机构,签订合同时需提交相应的资质证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主要技术人员名单及其从业资格技术职称证书,方可承担矿业权评估业务。

(三)在评估矿业权出让收益选择矿业权评估机构时,由相关业务科室通知已签订合同的评估机构,采用摇号抽签等公开方式确定。

(四)评估机构在当地设有固定办公场所和有必要的办公设备。

(五)评估机构应服从自然资源部门的管理,评估机构信誉度高,编制报告符合编制技术规范要求。

第二十九条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包括对矿山储量核实报告、矿山储量简测报告、矿山储量年报等地质报告的评审,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市、县自然资源局颁发采矿许可证的矿产资源储量,由市、县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组织审查评审。

市级自然资源局还需承担自治区发证矿山的矿山储量年报的审查,具体管理要求如下:

(一)评审申报单位和储量报告编制单位送评的矿产资源储量报告及相关材料不得弄虚作假、隐瞒欺骗;不得要求储量评审机构指定评审专家组成人员;在评审会议召开前不得与评审专家直接联系。

(二)储量评审机构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的有关标准、规范、规定等;评审过程中必须坚持独立、客观、公正,不得通过评审申报单位或编制单位将储量报告转送有关评审专家;对评审申报单位和储量评审备案机关诚实、守信;不得与评审申报单位、评审备案机关工作人员恶意串通;在评审会召开前,不得将评审专家名单告知评审申报单位、报告编制单位及个人;在评审会议结束时,应将评审会议确定的主要修改意见整理成文稿,分送评审专家组成员、编制单位和评审委托人;对委托单位提供的资料以及评审结果,严格保守秘密,并有完善的评审资料档案保管制度。

(三)评审专家应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严格按照现行的规范、标准,认真负责地进行资源储量评审工作,并对评审结果的合法合规合理和真实性负责。

严禁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玩忽职守等行为;不得在召开评审会议之前与评审委托人或编制单位直接联系。

若需了解工作中的有关技术问题,应报告储量评审机构,由储量评审机构负责核实了解并落实。

第三十条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评审组织机构由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评审组织机构应严格按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项目评审管理有关规定组织审查工作。

审查工作原则上以业内会议评审为主。

评审组织机构可视矿山开采技术条件复杂程度,组织开采技术评审专家进行现场实地核查。

具体管理要求如下:

(一)编制单位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技术规范等编写方案,确保编写方案依据的资料无伪造、编改、篡改等虚假信息,确保方案设计内容符合矿山实际、具有可操作性,并对方案或设计的质量负责。

(二)评审组织机构应当按照项目评审要求组织评审工作。

要遵循依法依规、合理有效、客观公正的原则组织审查,保证审查工作的科学性、合理性和严谨性。

要采取切实措施,提高审查效率和服务水平,为矿山企业提供优质的服务。

(三)评审专家要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坚持科学、客观、公正的原则,严格依据有关法律、规章、制度及行业技术规程和规范开展技术审查,对方案或设计是否予以通过给出明确结论。

评审结果实行专家负责制,专家组组长对评审结果负总责,其他专家组成员对各自审查的内容负责。

(四)建立监督考核制度,每年度开展1次考核工作。

对评审组织机构的考核由矿产资源主管业务科室负责,对评审专家和编制单位的考核由评审组织机构负责。

(五)矿产资源主管业务科室重点考核评审组织机构是否按照审查大纲和项目评审有关规定进行审查。

评审组织机构负责对评审专家和编制单位进行年度监督考核。

考核标准包括但不限于有无弄虚作假或严重失实的情况、相关职责履行情况和廉洁自律情况。

(六)对在审查工作过程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行贿受贿的专家、机构和个人,一经发现即取消审查资格;涉嫌违纪违法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三十一条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审查按采矿权审批权限执行。

市自然资源局发证的矿山,由市自然资源局委托评审机构(评审单位)组织专家对方案进行审查;县自然资源局发证的矿山,由县自然资源局委托评审机构(评审单位)组织专家对方案进行审查。

(一)编制单位要切实保证方案编制质量,保证方案符合矿山实际情况,并满足相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相关文件的要求。

矿山企业和编制单位应对方案所引用相关数据的真实性负责,并按国家相关保密规定对社会公示文本进行相应处理。

(二)评审机构应公平、公开、公正地开展评审工作,保证评审质量,并对其评审质量负责。

抽选评审专家优先选择业务能力强的行业权威专家或技术人员或专家管理部门给予较高水平评价资格的专家。

(三)评审专家本着“客观、公正、谨慎”的原则,按相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相关文件的要求认真负责开展独立评审,不受任何机构和个人的干扰。

报告编写质量达不到技术要求的,不予以通过。

评审专家应实行回避制度,本单位人员不得作为本单位报告成果的评审专家。

(四)方案审查实行专家现场核查与内业审查相结合的评审方式,在会议审查前由评审机构(评审单位)派出有关专业的审查专家会同矿山当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共同对矿山现场进行核查,核对报告内容及矿山现场地质环境条件,方案有关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内容可靠性和可行性。

第三十二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矿产资源领域专家库的统筹组建和日常管理工作。

专家实行聘任制,被聘任专家实行“统一条件、资源共享”的原则,机关在职公务员及工作人员(包含借用、挂职、学习等)不得应聘专家。

第三十三条矿产资源领域专家资历要求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从事所属领域或行业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以上,并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具有博士学位,从事所属领域工作满2年。

(二)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职业道德和政治素质,能够独立、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提出评价意见。

(三)熟悉所属领域或行业的技术和要求、发展状况,熟悉自然资源法律法规和政策,掌握本领域或行业的理论和专业知识。

(四)身体健康,原则上年龄不超过70周岁,身体条件能胜任评审工作。

(五)在以往参与过的项目评审活动中无不良记录。

第三十四条矿产资源领域专家工作权利与义务:

(一)依法依规从事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项目评审活动。

(二)按照相关政策和技术标准独立进行评审,对项目提供咨询评价意见和建议,不受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干预。

(三)按有关规定标准,接受项目评审报酬。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五)专家组长负责组织专家评审会议,起草评审意见,专家组长及专家组成员对评审结论负责。

(六)服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领导和工作安排,积极接受评审任务。

运用科学方法和专业知识评审项目,发现问题要及时上报,矿产资源开采先进经验和做法要进行总结,对所提出的评价意见署名并承担个人责任。

(七)严格遵守工作纪律,不得将项目评审涉密内容或评审情况泄露。

严格执行政策规定、技术标准和相关工作标准程序,做到公平公正客观评审,杜绝暗箱操作。

自觉接受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第三十五条矿产资源领域专家参与矿产督察过程中,有违反下述规定之一,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矿产督察管理办法予以处理。

(一)与矿业权人有合资、合作、入股、持股或其他形式的经济关系,利用工作之便为自己、亲友或者他人谋取利益。

(二)接受矿业权人的馈赠、土特产品、报酬、福利待遇和向矿业权人报销任何费用。

(三)参加矿业权人安排、组织或者支付费用的宴请、娱乐、旅游等活动。

(四)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利益,干预、妨碍矿业权人的正常工作。

第六章第六章矿业权人诚信矿业权人诚信“黑名单黑名单”管理管理第三十六条依法建立矿业权人诚信“黑名单”管理制度,矿业权人在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活动中未能履行矿业权人义务,违反矿产资源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规定,造成不良后果或恶劣影响的,应当受到相应的惩戒,并由相关单位向社会公布矿业权人的违法违规行为。

矿业权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依法纳入“黑名单”。

(一)依据相关规定,被列入矿业权勘查开采信息公示系统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名单的。

(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行为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或已生效的司法裁定的。

(四)矿山企业一年内发生一起死亡2人(含)以上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累计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死亡超过2人(含)以上的。

(五)被其他部门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

第三十七条列入诚信“黑名单”管理的矿业权人,实施以下一项或多项监督和惩戒措施:

(一)将失信矿业权人列为重点监管对象,提高检查抽查频次,并要求每季度向南宁市自然资源局书面报告一次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情况。

(二)依法加大行政处罚力度,对自然资源领域再次发生失信违法行为的,依法依规在自由裁量范围内从重处罚。

(三)取消参加自然资源领域的评优、表彰活动的资格。

(四)支持行业性约束和惩戒,支持行业协会按照行业规定对其实行警告、行业内通报批评、公开谴责、不予接纳、劝退等惩戒措施。

(五)按规定应受到的其他惩戒。

第七章第七章矿山关闭退出与恢复治理矿山关闭退出与恢复治理第三十八条矿山关闭即矿山闭坑,是指矿山井区、坑口或者露天矿山按设计开采采空后或因其它原因而终止开采。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对闭坑矿山企业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内容如下:

(一)是否按规定将地质、测量和采矿资料整理归档,并提交矿山闭坑地质报告、关闭矿山报告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二)是否完成有关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土地复垦的工作,或者缴清环境保护和土地复垦相关费用。

(三)闭坑后采区是否封堵到位,采矿权人在批准的开采范围内终止一切采矿活动,关闭全部生产系统。

(四)矿山闭坑后是否依法申请注销采矿权。

第三十九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采用现场勘查、查阅档案资料等方式对闭坑矿山情况开展检查,并对检查情况进行反馈。

第四十条矿山闭坑监督检查具体流程如下:

(一)通知矿山企业及所属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二)现场实地勘查,查阅资料档案。

(三)总结检查情况,对封堵不到位,采矿权人没有停止采矿活动或全部关闭生产系统的矿山企业书面告知。

(四)将监督检查的相关资料归档。

第四十一条督促指导矿山企业应按照有关规定开展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作:

(一)开展矿山建设和开采引发、加剧的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面沉降和地裂缝等地质灾害的预防和治理。

(二)开展矿山建设和开采活动引发的地下水、地表水、植被、土壤、地质遗迹、地形地貌景观破坏等矿山地质环境破坏的治理和恢复。

(三)开展和加强矿山地质环境监测。

(四)实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土地复垦方案列出的其他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程。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地质环境治理责任。

第四十二条采矿权登记机关应半年清理一次过期的采矿权,按照有关规定注销过期的采矿权。

第八章第八章附则附则第四十三条实施本指南某一条款过程中所涉及到的自然资源执法监察事项,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本指南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附件1矿山现场督察表督察时间:

年月日至年月日本年度第次督察采矿权人矿山企业名称采矿许可证号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止发证机关矿山设计服务年限(年)矿山尚可服务年限(年)开采方式采矿方法选矿方法采矿主矿种及开采回采率设计综合利用共伴生矿种设计生产能力采矿(万吨/年)选矿(万吨/年)实际生产能力采矿(万吨/年)选矿(煤)(万吨/年)补偿费缴纳情况(万元)当期应缴当期实缴累计拖欠数采矿权占用费缴纳情况当期应缴(万元)当期实缴(万元)采矿权出让收益缴纳情况当期应缴(万元)当期实缴(万元矿山企业环境恢复治理基金建立情况当期应存(万元)当期实存(万元当期采出量(万吨)当期损失量(万吨)当期非正常损失量(万吨)当期动用资源储量(万吨)开采回采率当期尾矿生产量当期尾矿利用量当期矿井水产量(m)当期矿井水利用量(m)矿种原矿入选品位原矿入选量(万吨)精矿品位设计选矿回收率实际选矿回收率绿色和谐矿山建设情况督察意见矿产督察员签字:

矿山企业意见矿山企业负责人签字:

(或盖章)附件2探矿权现场督察表督察时间:

年月日至年月日本年度第次督察探矿权人勘查单位名称勘查许可证号勘查许可证有效期止登记勘查矿种实际勘查矿种勘查面积(Km2)初始发证时间第几个勘查年度规定最低投入(万元)勘查实施方案计划当年投资(万元)当年实际勘查投资(万元)当年完成勘查投资来源合计:

万元类别中央财政投入地方财政投入国内企事业单位投入涉外企业投入其他资金投入金额(万元)当年勘查投入分项核算合计:

万元1地形测绘6山地工程(坑探、浅井、探槽等)2地质测量7岩矿测试3遥感8其他地质工作4物化探9工地建筑5钻探10综合研究与科学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文书 > 起诉状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