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考核大纲精华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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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考核大纲精华版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考核大纲精华版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考核大纲第一章导论一环境与环境问题识记:

1.环境的概念:

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

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动物,自然资源,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2.自然资源的概念:

在一定时间条件下,能够产生经济价值,提高人类当前和未来福利的自然环境因素的总称。

3.生态系统的概念:

在一定时间和空间内,生物与其生存环境以及生物与生物这间相互作用,彼此通过物质循环,能量流动和信息交换,形成的不可分割的自然整体。

4.环境问题的概念:

由于人类活动或自然原因使环境条件发生不利于人类的变化,以致影响人类的生产,给人类带来灾害的现象。

领会:

环境,自然资源与生态系统的关系:

三者在性质上属于自然存在的,不以人类意志为转移而存在的有机和无机物质的统一体。

三者在进行保护的目的也存在差别:

环境保护是维持人类社会发展的外部条件。

自然资源保护的目的是维持人类经济发展的外部条件。

生态保护则是将人类还原到自然的原始存在之中。

也就是说:

只有将地球上唯一具有创造和改造自然能力的人类的思想和行为统一到符合生态环境系统平衡的规律上来,才能为人类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奠定基础,提供保障。

3.环境问题的成因:

1.市场失灵。

表现为:

1环境的成本外部化。

2对生态系统估值不当。

3产权界定不清。

2.政策失误。

3.科学不确定性。

4.国际贸易的影响。

4.环境问题的对策:

1.以经济手段来推进市场对环境价值的认识,并且以成本效益分析的方法来判断环境政策的效果。

2.以法律手段来规范人类的行为,确立公民的环境权益和企业的环境责任,保障环境保护的经济,行政措施得以有效实施。

3.以科学技术的进步为基础,提高自然资源和能量的利用效率,减少污染物的产生。

简单应用:

1.运用环境的概念判断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保护对象:

二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产生和发展识记:

1.外国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发展阶段的划分:

1.城市环境污染控制立法时期(18世纪中至20世纪中)。

2.生活环境与自然保护立法并重时期(20世纪初至20世纪60年代)。

3.整合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时期(20世纪70年代以后)。

2.中国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发展阶段的划分:

1.新中国成立前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

2.新中国成立后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

1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产生时期(20世纪50年代至70年代)。

2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发展时期。

(1979年环境与资源保护法(试行)和1989年环境保护法。

3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改革完善时期。

1983年开始进行修改。

4)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强化时期。

2000年至今。

领会:

1.外国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各发展阶段的特征:

1.城市环境污染控制立法时期。

立法分为自然资源和污染防治两大部分。

2.生活环境与自然保护立法并重时期:

谋求在体制上国际上的立法保护一个安全和卫生的环境权利。

3.整合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时期:

发达国家资源和环境保护法全方位展开,发展中国家和地区的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

2.中国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各发展阶段的特征:

1.新中国成立前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

体现了维持自然资源持续开发利用的思想。

2.新中国成立后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

制定了资源,能源,清洁生产与循环经济促进等方面的法律。

三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的研究对象和方法识记:

1.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的概念:

以保护和改善环境,预防和治理人为环境侵害为目的,调整人类环境与资源利用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的研究对象:

从传统原理出发研究人类环境利用行为的调整,环境问题的行政规制和环境被害救济的法律对策和措施。

领会:

1.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的学科属性:

属于法学的分支学科,但它由于围绕“人类-环境-社会”关系展开研究,因此也属于具有多元性学科特点的环境科学学科的范畴。

2.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的学习方法:

1.它是一门在理论上具有综合性和探索性的魔影课程,既要具备基本理论知识,又要具备自然得意科学知识。

2.它是一门应用性很强的课程。

应将所学应用于实践。

第二章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基本理论一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概念:

识记:

1.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定义:

以保护和改善环境,预防和治理人为环境侵害为目的,调整人类环境与资源利用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我国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目的:

1.基础的直接的目的(协调人与环境的关系,保护和改善环境)。

2.最终的目的(促进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领会:

1.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内涵:

1.它的调整对象是人类在从事环境利用行为中形成的环境利用关系不。

2.它的目的是保护和改善人类赖以生存的环境与资源,预防和治理人为的环境破坏。

3.它的范畴既包含直接确立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环境与资源行为准则的法律规范,也包括其他部门法中有关环境与资源保护的法律规范。

2.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特征:

1.社会性(是区别其它法的主要特征)。

2.政策性

(1)政策法律化与法律政策化。

2需要根据环境质量的变化频繁修改。

3受国家宏观经济形势和经济政策的影响。

3.科学技术性(由科学技术在环境保护中的重要地位决定1)制定必须遵循生态平衡等自然规律。

2内容以环境科学,生态科学为基础。

3必须依靠标准,环境监测等科技手段。

4.综合性

(1)是公法与实体法的融合。

2是程序法和实体法的融合。

3是国内法和国际法的融合。

3.目的一元论和目的二元论:

目的一元论:

是指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最终目的是唯一的,即“保护人类健康”或“环境优先论”。

目的二元论:

是指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最终目的不仅在于保护人体健康,而且还要促进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简单应用:

1.正确认识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和其它法律部门的关系:

一与民法的联系表现在:

1.环境污染问题主要依靠民事侵权救济机制加以解决。

2.民法中的人身权,财产权是环境污染受害人寻求救济的权利依据。

3.民法物权制度,相邻权制度对自然环境要素的保护也起到一定作用。

与民法的区别:

1.公私法属性不同。

2.民法对环境保护属于事后救济,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包括事前,事中,事后三阶段。

3.民法对环境受害者的救济是个案救济,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侧重于公共利益的维护。

二与经济法的关系:

二者在政府主导性,政策性,综合性等方面具有相同的物质。

三与宪法,行政法的关系:

宪法是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制定的依据。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不得与宪法相违背。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被视为行政法的组成部份。

但与行政法又存在较大差异:

1.立法目的不同。

2.运用的手段不同。

3.专业性不同。

四与刑法的关系:

如果没有刑事处罚这种严厉的手段,就不足以达到威慑严重的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行为,更好的保护环境的目的。

五与国际法的关系:

国际环境法一方面是国际法的研究对象,另一方面又是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研究对象。

二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体系:

识记:

1.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体系的定义:

指由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外在表现形式所组成的有机整体。

2.宪法中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规范:

宪法关于环境与资源保护的规定是我国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的基本依据。

3.重要环境与资源保护专门法律的名称:

1.综合性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如环境保护法)。

2.污染防治法律(如海洋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放射性污染防治性等)。

3.自然资源法律(如土地管理法以草原法渔业法矿产资源法节约能源法海域使用管理法可再生能源法森林法水法).4.自然保护法律(如野生动物保护法海岛保护法自然保护区条例等)。

4.民法中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规范:

1.2007年物权法第46条至49条,122至123条作了规定,这些法律规范对明确自然资源权属关系,规范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秩序,实现可手续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5.刑法中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规范:

我国刑法第六章引六节”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破坏环境与资源犯罪行为的刑事责任进行了规定。

也是环境与资源法律体系的组成部份。

领会:

1.环境与资源保护体系的构成:

1.宪法中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规范。

2.环境与资源保护专门法律。

3.其他法律中有关环境与资源保护的条款(包括民法,行政法,刑法,公司法等)4.环境与资源保护行政法规(如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等)。

5.环境与资源保护部门规章(如环境信访办法)。

6.环境与资源保护地方性法规与规章。

7.有关环境与资源保护的司法解释。

8对中国生效物国际环境条约和公约(如防止海洋石油污染的国际公约等)。

2.环境与资源保护专门法律的概念及其分类:

概念:

由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有关环境与资源保护的综合性法律和单行法律。

分类:

1.综合性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如环境保护法)。

2.污染防治法律(如海洋环境保护法)。

3.自然资源法律(如土地管理法以森林法水法).4.自然保护法律(如野生动物保护法)。

3.综合性环境与资源保护法:

1989年修改颁布的环境保护法是我国最重要的一部综合性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

三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识记:

1.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体系的定义:

受法律调整的环境利用行为主体间发生的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环境利用关系。

2.公众的定义:

一般包括公民(自然人)和由公民组成的各种团体。

:

3.环境与资源保护关系的客体:

指权利主体的权利与义务所指向的对象,这些对象的共同特征在于它们应当为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所确认,并可能受人为活动的控制或影响。

4.中国的环境与资源保护行政管理体制:

1.专门对环境保护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的机关。

环境保护法规定:

国务院环保部门对全国的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2.其他对环境保护实施分工负责监督管理的机关:

1环境污染防治分工负责机关(包括国家海洋局,港务监督机关等)。

2自然环境保护分工负责机关(包括土地管理机关,林业行政部门,农业行政部门,水利行政部门等)。

领会:

1.环境资源保护法律关系的特征:

1.具有多重牵连性质的法律关系(既存在民事关系,也存在行政关系,需要同时采用公法和私法的手段和方法调)。

2.以人类平等利用环境的权利和义务为主要内容。

3.是结合并体现自然生态规律的人类意志。

2.环境利用行为的概念与分类:

概念:

指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主体从事的,由立法所确认的对环境有影响的行为,包括积极的作为和消极的不作为。

分类:

根据环境利用行为的不同目的,可以将环境利用行为分为:

本能利用行为和开发利用行为两类。

3.公众环境权益与环境保护义务的内容:

公众环境权益的内容:

1.优美,舒适环境的享受权。

2.开发利用环境决策与行为知悉权。

3.开发利用环境决策建言权。

4.监督开发利用环境行为及其检举和控告权。

5.环境权益侵害救济请求权。

公众的环境保护义务的内容:

1.关心和保护环境的一般义务:

环境保护法第6条规定: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

2.忍受一定限度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的特别义务(公民有义务在行政许可的限度内对排污行为或开发行为予以忍受)。

4.政府实施环境与资源保护管理的手段:

一.行使环境与资源保护管理的手段。

包括:

1.开发利用环境资源的决策权。

2.开发利用环境资源及其相关行为的许可权。

3.监督管理权。

4.规章制定权,行政强制权与行政处罚权。

二代表国家对环境与资源损害行使民事索赔权。

宪法物权法海洋环境保护法都有作这方面的规定。

5.企业开发和利用环境的权利和义务:

1.开发利用自然资源的权利与义务。

2.利用环境容量排污的权利和义务。

综合应用:

运用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理论分析具体的环境与资源保护纠纷案件:

第三章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基本原则与基本制度一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基本原则与基本制度概述识记:

1.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基本原则的定义:

指能够反映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本质,体现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精神,贯穿于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始终,并能指导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执法和司法的法律规范。

2.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基本制度的定义:

按照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的目的和基本原则确立的,具体表现并普遍适用于环境与资源保护各个领域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3.我国的内容,地位和作用:

1979年制定了环境保护法。

内容:

共分总则,环境监督管理,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环境污染和其它公害,法律责任及附则六章。

地位:

将环境保护法视为我国的环境基本法,在立法实践中也将其称为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领域的牵头法。

作用:

率先将中国环境保护事业纳入法治轨道,明确了国家环境保护的基本方针,基本任务和基本政策。

2.为中国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体系的完善和发展奠定了基础。

3.确立了环保部门统一监督管理与相关部门分工理的体制。

4.促进了全民法律意识和环境意识的提高,推动了其他部门法在修改时纳入与保护环境与资源相关条款不。

领会:

1.确定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基本原则的依据:

1.应当具有法律规范的特性,以便执法者,司法者解决实践中可能产生的各种纠纷与矛盾。

2.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目的不能等同于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基本原则。

3.必须是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特有原则。

4.应当贯穿于整个环境与资源保护法规范之中,并对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规范体系具有指导与纲领作用。

5.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基本原则应该内容明确,具有可操作性。

2.确定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基本制度的原理:

1.具体体现环境和资源保护法的基本原则。

2.具体反映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的共通性和本质性的法律措施。

3.依据基本国情和社会经济发展水平,通过对法的“立,改,废”逐步完善。

3.综合性环境保护法的产生背景:

1.与经济利益相抗衡的环境利益不能及时在国家政治,龙其是宪法上得到充分反映。

2.环境问题的对策措施关系到社会,生活,文化和经济等各个领域,需要综合平衡和统一协调社会各方利益。

4.我国与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的关系:

二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基本原则识记:

1.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原则的定义:

指经济社会发展要充分考虑环境与资源的承载力,使环境和资源既能满足经济社会发展目标的需要,又能够使环境资源保持在满足当代人和后代人对适当环境质量的要求上,使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相互促进。

2.预防原则的定义:

针对一切可能影响环境的活动和行为,事先采取经济,技术,法律,行政等各种手段和措施,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等损害结果的发生。

3.受益者负担原则的定义:

开发利用环境和资源或排放污染物,对环境造成不利影响和危害者,应当支付由其活动所造成的环境损害费用,并承担治理其造成的环境污染与破坏的责任。

4.公众参与原则的定义:

公众对可能造成环境影响的开发决策,建设项目有相应的知情,参与决策和监督的权利。

领会:

1.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原则的实施措施:

1.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实现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一体化决策。

2.通过“三同时”制度保障经济建设与环境保护同步进行(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3.通过循环经济制度将经济发展建立在环境承载力的基础上。

4.通过实施清洁生产制度实现经济发展与环境双赢。

5.通过清洁能源制度解决环境对经济的制约。

6.通过绿色GDP核算等经济政策促进和保障协调发展原则的实现。

2.预防的含义:

1.预防的对象是环境损害,这种损害是科学上确定的,形成共识的。

2.预防的目的是避免或减少环境损害。

3.预防的性质属于事前积极控制。

3.预防原则的实施措施:

1.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在决策阶段落实预防原则。

2.通过“三同时”制度在建设阶段落实预防原则.3.通过清洁生产制度在生产阶段落实预防原则。

4.通过循环经济制度在资源废物循环阶段落实预防原则。

5.通过排污许可证制度在排污阶段落实预防原则。

4.受益者负担原则的实施措施:

1实行排污收费制度。

2.实行生态补偿制度。

3.征收环境税:

1一般环境税。

2污染排放税。

3污染产品税。

4.实行土地复垦制度(按照“谁损毁,谁复垦”的原则)。

5.公众参与原则的实施措施:

1.环境影响评价中的公众参与制度。

2.环境行政许可和环境行政处罚中的公众参与制度。

3.建立环境信息公开与披露制度。

4.鼓励各类非政府环境组织代表公众参与环境决策。

5.建立公众参与的司法保障制度。

简单应用:

运用基本原则解释具体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规范并处理环境纠纷:

三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基本制度识记:

1.环境标准的定义及分类:

定义:

指为了保护人群健康,保护社会财富和维护生态平衡,就环境质量以及污染物的排放,环境监测方法以及其他需要的事项。

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制定的各种技术指标和规范的总称。

分类:

1.环境质量标准。

2.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

3.环境监测方法标准。

4.环境标准样品标准。

5.环境基础标准。

2.环境与资源保护规划的定义:

是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的环境保护篇章,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国家各类生态建设和保护规划,专项环境保护规划等共同组成,以环境与资源保护为目的规划的统称。

3.环境影响评价的定义:

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和减轻不良环境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

4.”三同时”的定义:

环境保护法规定:

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保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或使用。

5.排污费的定义:

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排污者应当依法缴纳排污费。

6.自然保护费的定义:

指开发利用自然资源或自然环境,应当依照自然资源或生态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按其对自然资源与环境要素的利用程度向法律授权的主管部门缴纳一定费用的行为规范。

领会:

1.环境与资源保护规划的类型:

1.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中的环境保护篇章和专项规划。

2.国务院主管部门编制的环境与资源保护专项规划:

1环保部门制订的环境保护计划。

2有部门编制的环境与资源保护规划与行为,地区规划。

3.关于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分为国家和省级两个层次)。

2.环境与资源保护规划的效力:

主要对政府及其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审批规划所确立的项目具有指导和准据作用,一般不对行政机关以外的人具有直接的法的强制力。

3.环境标准的法律效力:

一环境质量标准与污染物排放标准:

1.环境质量标准:

主要表现为对政府管理行为的约束。

2.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

对排放污染物的行为具有直接的约束力。

3.强制性环境标准:

必须经环境立法确认并由环保等主管部门决定适用后才具有相应的法的拘束力。

三其他类别的环境标准:

1.环境监测方法标准,环境标准样品标准和环境基础标准:

由国务院环保部门和其他主管部门制定,属于指导环境监测和实施环境监督的技术规范,不具有法的拘束力。

2.企业排放标准:

企业排放标准因为不为法律规定,一般不具有法的拘束力。

但以下应认可有法的拘束力:

1企业与政府或周边居民签订的环境协议中有明确规定。

2司法机关认可某些特殊领域的企业排放标准可作为鉴定标准适用。

4.环境影响评价的对象:

1.政府宏观决策活动的环境影响评价(指立法,决策,编制计划和规划等)。

2.对开发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

5.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查与审批:

1.审查小组对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审查后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书面意见。

2.规划审批机关在审批专项规划草案时,应当将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以及审查意见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

6.”三同时”制度和环境评价制度的关系:

一道成为国家法律规定中有关预防和控制新污染源的重要手段。

7.征收排污费的类别和方法:

征收类别:

废气排污费,海洋石油勘探开发超标排污费,污水排污费,危险废物排污费,噪声超标排污费五类。

征收方法:

由负责污染物排放核定工作的环保部门征收,对跨地域排污单位的排污费由排污口所在地的环保部门征收。

8.自然保护费的类别:

根据所收费用使用目的不同,可分为:

1.直接用于自然保护的收费(包括与森林,草原与野生动物相关的收费三方面)。

2.间接用于自然保护的收费(包括(耕地复垦费,水资源费,渔业增殖保护费,矿产资源补偿费)。

9.限期治理的适用条件和决定权限:

一对环境污染限期治理适用对象:

1.严重污染环境的排污单位。

2在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超标排放污染物的排污单位(特别保护区指:

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和其它特别保护区域)。

决定权限:

1.对造成大气污染和海洋污染的企业,由环保部门对企业提出限期治理意见,报省级人民政府最后决定。

二对生态破坏实行限期治理的适用对象:

在一定期限内通过治理措施可以迅速恢复的自然环境与资源破坏区域。

决定权限:

由各级政府在确定的环境保护与自然资源保护计划时期内将环境退化或生态破坏地区纳入所划定的治理区。

10.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机制的内容:

1.按照属地为主的原则实行分级响应(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四级)。

2.实行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制度(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三类)。

简单应用:

1.运用环境标准处理环境纠纷:

2.运用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法律规定处理环评纠纷:

3.运用有关征收排污费的法律规定处理排污费的纠纷:

综合应用:

1.运用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基本制度判断环境利用行为的合法性,为解决环境纠纷提供法律分析意见:

第四章环境污染防治法一.环境污染防治法概述识记:

1.环境污染的定义:

在人类生产,生活中向环境排放了超过环境容量的物质或能量,导致环境质量降低,进而对人体健康,财产以及生态系统平衡等造成不利影响的现象。

2.环境污染法的定义:

广义的指:

所有与预防或减少污染物排放,恢复和治理环境污染有关的法法律(如清洁促进法)。

狭义的指污染因子控制为直接目的的法律(如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领会:

1.环境污染的特征和分类:

特征:

1.环境污染须伴随人类活动而产生。

2.须为物质,能量从一定的设施设备向外界排放或泄漏。

3.须出现环境质量下降的结果。

分类:

1.以产生污染的人类活动为标准分:

大气污染,城市环境污染,农业环境污染等。

2.以被污染的环境要素为标准分为:

大气污染,土壤污染,水污染,海洋污染等。

3.以污染物的性质为标准分为:

物质污染和能量污染两类。

2.我国环境污染防治法的体系:

1.物质污染防治法(包括大气污染,水污染,海洋污染等法律法规)。

2.能量污染防治法(包括环境噪声污染,放射性污染,振动与电磁辐射污染等法律法规)。

3.污染源头及全过程管理法(包括清洁促进与循环经济促进的法律)。

3.环境污染防治的法律制度:

核心目标是控制污染物的排放,主要有:

1.浓度控制。

2.总量控制。

二.物质污染防治法识记:

1.大气污染防治的立法:

1987年,我国颁布大气污染防治法,1995年进行了第一修改。

2000年进行了第二次修改。

加了了机动车污染防治,实行禁止超标排污和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问题和许可制度。

2.防治废气,粉尘和恶臭等污染的法律规定:

1.向大气排放含有毒物质的废气和粉尘,确需排放的,应经净化处理,不超过排放标准,违反者,可处5万以下罚款。

2.向大气排放恶臭气体及油烟对环境造成污染的,违反得,可处5万以下罚款。

,3.水污染防治的立法:

1984年我国制定了第一部水污染防治法,1996年作了第一次修改,2008年作了第二次修改。

1989年颁布与之配套的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2000年制定了新的水污染防治法细则。

海洋污染防治适用海洋环境保护法。

4.防治农村与农业,船舶水污染的法律规定:

防治农村与农业的水污染规定:

1.使用农药应符合国家有关农药安全使用的规定和标准。

2.养殖小区应保证污水达标排放。

3.利用工业废水和城镇污水进行灌溉,应防止污染土,地下水和农产品。

防治船舶水污染的法律规定:

1.船舶排放含油污水,生活污水,应符合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

2.港口,码头应具备足够的船舶污染物的接收设施。

5.海洋污染防治的立法:

1982年我国颁布海洋环境保护法,1999年进行了大幅修改。

也配套制定了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2006年,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2009年。

6.防治海岸工程,海洋工程,船舶污染的法律规定:

防治海岸工程规定:

1.海岸工程必须在建设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对海洋环境进行科学调查,编报影响报告书,经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后,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违者,处5万至20万罚款,并责令拆除。

2.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违者责令停止生产,处2万至10万罚款。

防治海洋工程规定:

1.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违者责令停止生产,处5万至20万罚款。

2.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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